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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突破能源环境瓶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立法严防“形象工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社会普遍认为,如果能够严格遵循这一法律的规定,中国可以有效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大量出现。
近年来,有效防止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直是中国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中国政府也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列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对象之一。
刚刚通过的城乡规划法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要求各地在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时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前提和基础。
单凭长官意志,随便修改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就换一个规划,是造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重要原因。对此,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并对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为了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出现,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表示,新法规将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严格明确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等以权谋私的现象。
修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却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立法严防“形象工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社会普遍认为,如果能够严格遵循这一法律的规定,中国可以有效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大量出现。
近年来,有效防止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直是中国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中国政府也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列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对象之一。
刚刚通过的城乡规划法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要求各地在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时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前提和基础。
单凭长官意志,随便修改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就换一个规划,是造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重要原因。对此,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并对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为了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出现,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表示,新法规将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严格明确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等以权谋私的现象。
修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却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