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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在2002年1月2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患者在门诊就医期间的药物治疗中,因各种原因的退药时有发生,医院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退药给患者带来很多不便的同时,增加医院用药不安全因素,也给药品质量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容易引起医患纠纷。本院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对医师签字的退药处方均到医务科备案登记,然后药房执行退药(对于生物制品,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及分装药品,因无法确保其质量,均不予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