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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的口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也随之面世,法治文化建设的大旗在中国迈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进军号角声中迎风掀扬。无独有偶,“小悦悦”等类似“见死不救”、“见义勇为”的事件引发全国热议,有关公民法治素质的话题也若隐若现。实际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显著增强经济发展中文化含量的迫切需要。但是,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目前正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外部环境复杂、社会公信力较弱,媒体舆论主导公众的特点较为明显,新时期下公民对法治文化的需求和期望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可以说,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来带动公民法治素质的提升,前行的难度较大。
以前不久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为切入点来谈,人们基于道德与法律的讨论本身,就是探讨如何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的一种反映。然而,人们对事件进行讨论时表现出了较为普遍的问题:对事件的一知半解,偏离实质高谈阔论,网络舆论放大消极因素,批评他人而缺乏自省,纠缠细枝末节如此之类。笔者认为,具体到公民法治素质层面,结合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治文化与公民法治素质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大文化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法治理念,它与和谐文化相辅相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社会法制文明活动。法治文化又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生活方式,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社会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
法治文化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源泉。法治文化建设分别从物质、精神、制度、行为等不同层面展开,都对公民法律素质产生着影响。法治文化外化于法治感化场所和设施,内化于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精神产品,在公民心中潜移默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法律文化的灵魂,处于核心地位。人们的法律动机,对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法律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及对法律行为的评价,对法律的崇敬和追求等,正是公民法律素质的根本所在。作为法治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所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普适性等特点,是公民法律素质得以提高的保障和支撑。而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交往行为所形成的环境、氛围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培育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反过来,良好的法律意识还能借助于社会的、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对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
二、建设法治文化对公民素质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依法而治,尤其是民众对这种社会调整方式的内心认同。美国和德国民众普遍具有对法律制度的敬畏感和信赖心理,而我们缺乏的正是这一份对法的敬畏和信赖。诚信是法治文化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需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的信赖,要在法治文化与公民之间建立起诚信的桥梁。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析了中国文化领域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以加强法治文化培养带动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更为紧迫。
从整体上看,法治文化的培育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法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而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直接受法治文化的影响,法治文化所具有的引导与教育的作用告诉人们如何分辨黑白、进行理性思考,作出应该或者不应该的行动。因此,公民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治素质的提升。公民依靠法治文化建设这一平台,进一步对社会现象作出法律上的理性分析和评价,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端正个人对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
三、拷问公民法治素质折射出的法律困境
法律不是万能,法律也不可能调整世间的万事万物。如果认为通过完善立法就能杜绝“见死不救”,依赖“严刑峻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途径,就会存在对法律功能的过度高估,是为误区。立法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但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可以实现道德的自我救赎。每个人的行动和实践,是道德自救的处方。可喜的是,经历一系列道德声讨事件以后,许多组织和个人已经在行动,广东省总工会为职工见义勇为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全国20多位知名律师联手成立“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社会人士逐渐行动起来,以优化道德的良性发展环境,唤醒社会良知,以此可见,社会整体的力量要比法律的孤身作战来得强大。
再说法律困境,目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确有不足,因救遭诈、救人反诬的情况屡有发生,群众感觉“不安全”,也许这是见死不救等社会冷漠症的根源之一。“彭宇案”让法院承担“恶名”,只因法官的判决与事实(人们心中假定的事实)不符,司法判决不仅没有实现社会正义,反而可能触痛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究竟,立法应不应该承担将“见死不救”写进法律的重任,难有定夺,众多学者也争持不下。但涉及道德问题法律化,就必然扩大、增加公民的义务。而国外早有将见死不救写进法律的做法,甚至专门设置好心人免责条款,但之于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进度,用立法去制裁见死不救的时机尚不成熟。
四、提升公民法治素质的途径和对策
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案件过去也曾有发生,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它的社会效应也爆炸式地发展起来。“小悦悦事件”能在短时间内从一个普通的刑事个案演变成一个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这已然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法律道德评价标准冲突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的反映。借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轨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
(一)健全法律制度,解决好心人后顾之忧
目前社会上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现象,以及社会诚信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建设的问题,矛头直指法律保障体系。见义勇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反映出该方面法律保障所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都属于现有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广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法律保障效力有限。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不一,确认程序不一,以致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识发生偏差,担忧实施见义勇为后权益如何保障。国民的冷漠也不是没有缘由的。鉴于此,有必要健全法律制度,保障实施良好的法律,通过立法构建充分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制度。聚焦见义勇为的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来统一立法,厉行法制,将精神文明法制化,也即鼓励和引导见义勇为的行为,让公民做好事无后顾之忧,不会“流血又流泪”。
(二)从多元主体入手加强法律教育,广播精神食粮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有关人性道德的“诚信缺失”问题,实际是国民不尊重法律规范,法治观念薄弱的表现。加强法律教育,培养法治观念,可以从三类对象着手:
1.法律专门人才。通过法律院校的正规培养,培养一批批忠诚法律、维护正义、刚直不阿、清廉执法的法律专门人才,通过他们的一言一行,言传身教,通过他们的思考探讨,献言献策,做法治思想的引领者,法律制度的构建者,法治生活方式的布道者,引领公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2.新闻媒体。媒体是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在这个讲求“快速消费”的时代,大多数人都选择视觉感官来接受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传播就更要讲究理性,强调规则自律,发挥教育作用,不可失之偏颇,与法律、与事实相违背,要有行业的担当和责任,为公众提供富有营养的精神食粮,正确引导道德风气,做到与司法公正、言论自由之间相得益彰。
3.社会大众。“小悦悦”一类事件是人性的悲剧,但也不失为一个让社会、让民众反躬自问,深刻反省的机会。针对没有经过法律专门教育的社会大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过举办社会大讲坛,热点问题专题辩论等引导民众对事件的理性看待,学校通过法律教育课、思想道德课向不同文化程度的学生传授基础法学知识以及优良的道德传统,还有送法进街道、法律案例进社区等形式,向国民明确法律保护什么,支持什么,提倡什么,让纸上的法律条文活跃,让更多的公民受教育,大胆地、放心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有需要的人伸出援助之手。
(三)执政者和执法者率先垂范,坚持“两个效果”统一
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法律工作者首先要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近期频频发生的热点事件,让政府的公信力危机步步逼近。而政府的公信力恰恰来自于忠诚于法律,来自于依法办事,公开透明,一以贯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主要载体,司法作为法律和正当权益的守护人,司法人员承担着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的责任,因此,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将正义传播出去,因为司法裁判的示范和指引将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从而影响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社会道德标准的确立。同时,司法人员要敢于承认错误,善于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不断提升司法裁判技术,对于涉及道德和法律交叉内容的案件以及有可能挑起公众舆情敏感神经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是一项综合工程,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同样需要每一个公民的互动与广泛参与,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见义勇为法律风险如何破解.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日.
[2]加强法治文化培育与文化强国建设.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日.
[3]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流淌着法治的血液.检察日报.2011年11月3日.
[4]于静.小悦悦事件:被拷问的不应当仅仅是道德.广州日报.2011年10月28日.
[5]张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漫谈之十五.http://www.yfzs.gov.cn.
以前不久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为切入点来谈,人们基于道德与法律的讨论本身,就是探讨如何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的一种反映。然而,人们对事件进行讨论时表现出了较为普遍的问题:对事件的一知半解,偏离实质高谈阔论,网络舆论放大消极因素,批评他人而缺乏自省,纠缠细枝末节如此之类。笔者认为,具体到公民法治素质层面,结合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治文化与公民法治素质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大文化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法治理念,它与和谐文化相辅相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社会法制文明活动。法治文化又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生活方式,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社会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
法治文化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源泉。法治文化建设分别从物质、精神、制度、行为等不同层面展开,都对公民法律素质产生着影响。法治文化外化于法治感化场所和设施,内化于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精神产品,在公民心中潜移默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法律文化的灵魂,处于核心地位。人们的法律动机,对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法律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及对法律行为的评价,对法律的崇敬和追求等,正是公民法律素质的根本所在。作为法治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所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普适性等特点,是公民法律素质得以提高的保障和支撑。而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交往行为所形成的环境、氛围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培育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反过来,良好的法律意识还能借助于社会的、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对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
二、建设法治文化对公民素质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依法而治,尤其是民众对这种社会调整方式的内心认同。美国和德国民众普遍具有对法律制度的敬畏感和信赖心理,而我们缺乏的正是这一份对法的敬畏和信赖。诚信是法治文化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需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的信赖,要在法治文化与公民之间建立起诚信的桥梁。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析了中国文化领域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以加强法治文化培养带动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更为紧迫。
从整体上看,法治文化的培育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法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而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直接受法治文化的影响,法治文化所具有的引导与教育的作用告诉人们如何分辨黑白、进行理性思考,作出应该或者不应该的行动。因此,公民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治素质的提升。公民依靠法治文化建设这一平台,进一步对社会现象作出法律上的理性分析和评价,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端正个人对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
三、拷问公民法治素质折射出的法律困境
法律不是万能,法律也不可能调整世间的万事万物。如果认为通过完善立法就能杜绝“见死不救”,依赖“严刑峻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途径,就会存在对法律功能的过度高估,是为误区。立法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但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可以实现道德的自我救赎。每个人的行动和实践,是道德自救的处方。可喜的是,经历一系列道德声讨事件以后,许多组织和个人已经在行动,广东省总工会为职工见义勇为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全国20多位知名律师联手成立“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社会人士逐渐行动起来,以优化道德的良性发展环境,唤醒社会良知,以此可见,社会整体的力量要比法律的孤身作战来得强大。
再说法律困境,目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确有不足,因救遭诈、救人反诬的情况屡有发生,群众感觉“不安全”,也许这是见死不救等社会冷漠症的根源之一。“彭宇案”让法院承担“恶名”,只因法官的判决与事实(人们心中假定的事实)不符,司法判决不仅没有实现社会正义,反而可能触痛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究竟,立法应不应该承担将“见死不救”写进法律的重任,难有定夺,众多学者也争持不下。但涉及道德问题法律化,就必然扩大、增加公民的义务。而国外早有将见死不救写进法律的做法,甚至专门设置好心人免责条款,但之于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进度,用立法去制裁见死不救的时机尚不成熟。
四、提升公民法治素质的途径和对策
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案件过去也曾有发生,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它的社会效应也爆炸式地发展起来。“小悦悦事件”能在短时间内从一个普通的刑事个案演变成一个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这已然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法律道德评价标准冲突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的反映。借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轨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
(一)健全法律制度,解决好心人后顾之忧
目前社会上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现象,以及社会诚信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建设的问题,矛头直指法律保障体系。见义勇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反映出该方面法律保障所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都属于现有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广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法律保障效力有限。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不一,确认程序不一,以致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识发生偏差,担忧实施见义勇为后权益如何保障。国民的冷漠也不是没有缘由的。鉴于此,有必要健全法律制度,保障实施良好的法律,通过立法构建充分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制度。聚焦见义勇为的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来统一立法,厉行法制,将精神文明法制化,也即鼓励和引导见义勇为的行为,让公民做好事无后顾之忧,不会“流血又流泪”。
(二)从多元主体入手加强法律教育,广播精神食粮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有关人性道德的“诚信缺失”问题,实际是国民不尊重法律规范,法治观念薄弱的表现。加强法律教育,培养法治观念,可以从三类对象着手:
1.法律专门人才。通过法律院校的正规培养,培养一批批忠诚法律、维护正义、刚直不阿、清廉执法的法律专门人才,通过他们的一言一行,言传身教,通过他们的思考探讨,献言献策,做法治思想的引领者,法律制度的构建者,法治生活方式的布道者,引领公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2.新闻媒体。媒体是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在这个讲求“快速消费”的时代,大多数人都选择视觉感官来接受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传播就更要讲究理性,强调规则自律,发挥教育作用,不可失之偏颇,与法律、与事实相违背,要有行业的担当和责任,为公众提供富有营养的精神食粮,正确引导道德风气,做到与司法公正、言论自由之间相得益彰。
3.社会大众。“小悦悦”一类事件是人性的悲剧,但也不失为一个让社会、让民众反躬自问,深刻反省的机会。针对没有经过法律专门教育的社会大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过举办社会大讲坛,热点问题专题辩论等引导民众对事件的理性看待,学校通过法律教育课、思想道德课向不同文化程度的学生传授基础法学知识以及优良的道德传统,还有送法进街道、法律案例进社区等形式,向国民明确法律保护什么,支持什么,提倡什么,让纸上的法律条文活跃,让更多的公民受教育,大胆地、放心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有需要的人伸出援助之手。
(三)执政者和执法者率先垂范,坚持“两个效果”统一
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法律工作者首先要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近期频频发生的热点事件,让政府的公信力危机步步逼近。而政府的公信力恰恰来自于忠诚于法律,来自于依法办事,公开透明,一以贯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主要载体,司法作为法律和正当权益的守护人,司法人员承担着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的责任,因此,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将正义传播出去,因为司法裁判的示范和指引将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从而影响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社会道德标准的确立。同时,司法人员要敢于承认错误,善于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不断提升司法裁判技术,对于涉及道德和法律交叉内容的案件以及有可能挑起公众舆情敏感神经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是一项综合工程,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同样需要每一个公民的互动与广泛参与,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见义勇为法律风险如何破解.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日.
[2]加强法治文化培育与文化强国建设.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日.
[3]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流淌着法治的血液.检察日报.2011年11月3日.
[4]于静.小悦悦事件:被拷问的不应当仅仅是道德.广州日报.2011年10月28日.
[5]张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漫谈之十五.http://www.yfz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