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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孙某于1997年7月与某建司劳服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劳服司职工,被劳服司派往建司职工医院工作。1999年1月13日,孙某生育一女后,享受产假至同年3月20日。产假期间,劳服司付给孙某100元生活费和200元生育补助费,同时按月为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1999年3月25日,孙某准备承包经营泸州市纳溪区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