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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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吴思曾写过一本书,叫《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根据吴思的讲法,潜规则是指在正式的制度、冠冕堂皇的法规和道德信条之下,支配社会运行的另外一些规矩,这些规矩跟法律和道德原则有一些冲突,不能明说,要悄悄地隐蔽起来,是谓“潜”。
  且拿我们的司法实践来说吧。为方便和避嫌,姑且将现有的司法机关简称“有司”。
  比如“办案经费”。在有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中,办案的有司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就目前我国的有司财政来说,办案经费都是有限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很拮据的。当有司面临案件大量积压,手头办案经费又有限的时候,当然先办容易的简单的,不花钱不花力气的,可以提高办案率的。若遇到要动用有司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还要有司贴钱办的案子,您说有司会使力吗?(上头点名的和舆论大哗的除外。)
  当然,如果苦主肯花钱,请吃请喝给提成,有司还是会好好办理的。这事情,不能全怪有司。
  再比如“疑罪从轻”。我们学法律的都讲证据,尤其研究刑法的,都会背上一两句法言法语,有司判案也很喜欢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等这些冠冕堂皇的字眼。但事实上,证据上真正十全十美的案件能有几件?很多案件其实是令有司很头疼的,实在扛不住了,有司就“疑罪轻判”。
  问题是,我们在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教科书中均很难看到“疑罪从轻”这一潜规则,我们看到的,都是充满华丽色彩的“疑罪从无”。其实道理很简单,若您是有司,在“错案追究”制度和公检法三部门同为利害相关兄弟的背景下,在身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社会舆论压力的条件下,您作为有司敢轻易放人?
  客观地说,在有些疑难案件中,“疑罪从轻”其实是起到了积极的“止损”作用。这样的结果,对方方面面都有个交代,为将来的中国式翻案也留条后路。
  再比如“人情案”。中国是个讲究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的社会,为了规范量刑,各地法院直至最高法院都出台了系列的量刑指南,期冀能从根本上解决量刑不均的问题。但无论再好的量刑指南,均无法穷尽各种酌定情形。某个行为可能按律当判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而这个三到五年徒刑的空间,就赋予了承办有司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打过招呼的,或给过好处的,就可能找个理由判三年;若未打过招呼,也未给过好处的,就判个四年或五年,谁也不能说这个有司判了错案。现实中,绝大多数有司办这样的“人情案”其实也是有底线的,即“帮你忙不能帮到我也进去”。做得太过太绝,伤害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最底线的事,很多有司其实是不愿做,也不敢做的。
  再比如“以钱替罪”这个事情。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中,有一个“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个程序,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本该入罪的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赔礼道歉、拿钱化解了,有司可以从轻或干脆从无。这种“以钱替罪”的事情,虽一直没有好名声,但其实在很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有司非常清楚这一点,现在新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了,有司尽可理直气壮地去处理。
  但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又赋予了有司新的自由裁量权,这当中,会不会又引发新的潜规则?
  有司的潜规则到底是好是坏很难一句话讲清楚。潜规则其实是一种混合体,它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它不会清澈似水,也并非浑浊如泥。它包含了有司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价值判断、最后的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底线,或者说从接受法学教育时起就想坚守的某些信条,同时,也掺杂了作为人性根本的某些私欲和贪婪淫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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