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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犯罪不是伪命题
文/姚建龙
在许多学者眼中,“富二代”犯罪还远远没有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中“富二代”所占的比重的确很小,而“穷二代”、“农民工二代”等才是当前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人群。“富二代”犯罪的广泛热议,不乏媒体又一次成功炒作的成分,亦不乏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富二代”犯罪这一公共议题所承载的是民众对于富人尤其是“富一代”的基本观念。中国自古即有“为富不仁”之说,所蕴涵的价值观念是对富人之“仁”的期待。其中既有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致富手段之要求,亦有致富之后应当承担与其财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之角色要求。然而,从对“富二代”犯罪的广泛热议来看,民众对“先富起来”的富人之失望情绪是显然的。
马克思曾经经典地论述到“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如果说资本与生俱来之原罪尚可以被理解的话,那么在完成财富积累后富人之“为富不仁”则是不能饶恕的。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第一代富人向“富仁”嬗变中的表现已经令民众日益感到失望,甚至是愤慨。据中国慈善事业部门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资产总额超过千万美元的中国企业中,仅有不到10万家曾经有过捐赠行为,比例竟不到1%。而在近期所曝光的数起“富二代”犯罪案例中,新贵恃财狂妄与对公民生命漠视融合在一起的嘴脸,的确容易激起民众的愤恨。从这个层面来看,并不难理解“富二代”犯罪何以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演变为一个公共议题。
仅仅因为“富二代”犯罪在司法统计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就将其视为一个伪命题是草率的。1949年,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出版了《白领犯罪》一书。这部犯罪学经典著作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的命题,将犯罪学的视角投向了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群,扭转了传统犯罪学认为犯罪是贫穷者专利的偏见,被誉为犯罪学上的伟大进步,也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在中国,尽管犯罪主要是贫穷者所为的观点鲜见明确主张者,但是这一观点却深深地存在于研究者与司法者的观念之中。对于“富二代”犯罪的关注有助于纠正犯罪学的偏见,纠正司法制度的偏见。
不过,另一种极端现象也是值得反思的。曾有学者提出对于“富二代”犯罪也应教育、保护的观点。客观上说,这一观点符合我国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之要求。然而,这一论断却引起了网民广泛的谩骂。姑且不论当代中国的富人是否值得尊重,但民众尤其是网民对于“富二代”犯罪的非理性敌视亦应予以警惕。理性与宽容是法治社会之根基、和谐社会之根基。将先富起来的人不当“人”的观念是危险的——尤其是当这种观念连青少年也不放过时。
中国正在逐步迈向富裕社会,但是与富裕社会相适应的民众社会观念与社会控制机制均呈现出了明显的滞后。通过对“富二代”犯罪的关注,国家应当思考如何消除贫富分化及其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冲击,实现从贫穷社会的犯罪控制机制向富裕社会的犯罪控制机制转型;“富一代”应当思考如何洗净资本可能的原罪,培养受人尊重的富二代“贵族”,承担与其财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普通民众亦应学会理性,学会与富人和谐共处。这才是“富二代”犯罪议题所应引起的思考。■
社会学视角中的“富二代”
文/杨雄
关于青少年“二代”现象,最近一直受到政府、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我看来,青少年“二代”现象,并不仅限于“富二代”。它还包括“民二代”(外来人口二代)和“独二代”(独生子女第二代)等诸多青少年“二代”现象。因此,我更愿意将当前社会所关注的“富二代”问题,看成是一种“富二代”现象。因为社会现象不等于社会问题。据我所知,当前并没有实证数据来支撑“富二代”犯罪已经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仅是个案,不是社会学的“大数现象”。
针对“富二代”现象,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即:
第一,谁是“富二代”?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拥有一百万资产通常被称为“百万富翁”。但时下,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和深圳,拥有一百万,肯定不能再算富裕阶层(像北京、上海,在市中心拥有一套100平方米旧公房,价值也至少是上百万)。最近,据北师大金融研究中心钟伟教授的测算,1981年的一万元人民币,到2008年,大致相当于27万~28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三十年前的一百万算是富翁的话,那么如今,至少要拥有上千万的财富才算得上是富翁。因此,时下的“富二代”,其父辈至少拥有上千万资产。这只是想表明,在中国能称上“富二代”,人数不多,示范效应大,需认真研究。
第二,不应当把“富二代”标签化。尤其不能将“富二代”简单等同于“纨绔子弟”。据我观察,“富一代”还是比较关注接班人培养的。像江浙沿海城市,一些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对自己子女培养是十分重视的。客观地说,大部分“富二代”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希望继承父业。但由于中国家庭财富积累是一代人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内完成,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而在这一过程中,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因此,容易被老百姓所关注、诟病。在“富二代”身上发生的个案,容易被放大。
第三,如何对待“富二代”现象?当前“富二代”和“官二代”,容易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我建议:首先,媒体不要过于炒作“富二代”现象,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对立与隔离,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其次,对“富二代”要加强正面引导、教育和培养。从以人为本出发,无论是“富二代”,还是“民二代”,都应该一视同仁,他们都是改革开放大环境下成长的新一代;再次,当前要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政府、社会、家庭)、各种方式加大对“富二代”的思想和技术训练,使他们尽快成熟,准备接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新一代民营企业家不是多了,而是很不够;另外,应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使“富二代”通过实践磨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培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一代。■
“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思考
文/徐建
“富二代”犯罪是当前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第一,“富二代”犯罪问题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是在当前这一特定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富二代”犯罪历来存在,我国历史上和资本主义的财富积累进程中也出现同样问题,只是由于其发迹的人数和经历的时间没有我国当今这样集中和影响大。我国当今人们热议的“富二代”犯罪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经济上举世瞩目成就中派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子女教育、培养、塑造问题,也是青少年教育大课题中的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特殊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第二,新发起来的“富一代”还没有培养下一代的成熟经验。我国的富一代是在较短时间内富起来的,在某种情况下是在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富起来的,其中还有各种特殊机遇条件下发起来的暴发户,他们当中相当多的人的受教育程度、素养是先天不足,在发展进程中全部精力又都投入到致富上。这也导致人们对富一代本身存在看法,更对其下一代炫富赛富、不良行为、纨绔殃民反感强烈。因此,研究“富二代”犯罪不能就事论事,“富二代”犯罪表现在年轻人身上,根子却往往在富一代身上,往深处考虑还不能不研究和思考社会教育、法律完备等因素。
第三,“富二代”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群体,要有客观具体分析,不能一以概之。“富二代”的共性是富一代的后代,但由于家长、学校、周边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不同,成长发展的差别很大,可分为各种不同類型:一、有小部分富起来的新一代很有远见,十分关心下一代培养,以其雄厚的经济力量创造最好的条件培养教育下一代,成就出有学识、有教养、有能力、能干大事的“富二代”。二、富一代全部精力一直关注于致富上面,让下一代错过了教育培养的最好年华,平庸无为,享受父母成果过日子。三、溺爱下一代,唯恐子女受委屈,为子女提供不符合其年龄身份的生活物质条件,结果把子女“培养”成为享受、挥霍、奢侈,挥金如土的败家子。四、富二代沾染不良行为,富一代不加阻止管教,甚至于凭自己“金钱万能”的错误经验,用钱来掩盖、摆平问题或矛盾,被纵容的富二代走在危险的边缘,极可能越走越远。五、违法犯罪的富二代。就我个人的接触和了解,在富二代中,享乐、炫富、欺贫、霸道等表现中下的占大多数,犯罪还是极少数的,但危害很大、影响很坏。
第四,富二代问题给我们深层次警示的大问题是下一代教育、保护问题。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富二代问题值得关注,但我认为其重大意义和价值不仅仅限于富二代犯罪问题的讨论,我们显然可以把问题延伸到其他二代的违法犯罪问题,如独生子女二代、民工二代等。事实上,从更广的意义上讲,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进程中的特殊性,培养、教育、关心、保护下一代,让整个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富二代中出现各种教育不到位、不衔接,以及子女出现不良表现、不良行为,感到困惑、无奈时,如何引导、控制、处置、挽救?
第五,要对富二代犯罪问题多做实证调查,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有针对的法律思考。我们可以在立法上研究如何弥补法律规定和体系中的缺陷,如家庭教育管理失职、包庇纵容、以钱买罪等是否要有法律上的责任与制裁规定?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具有与其年龄相符的法律责任意识和违法犯罪的具体法律责任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未成年人维权和刑事判例指导,构建违法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和扩展法制教育的宣传教育,以法保障从小重视综合素质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基础教育等。■
文/姚建龙
在许多学者眼中,“富二代”犯罪还远远没有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中“富二代”所占的比重的确很小,而“穷二代”、“农民工二代”等才是当前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人群。“富二代”犯罪的广泛热议,不乏媒体又一次成功炒作的成分,亦不乏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富二代”犯罪这一公共议题所承载的是民众对于富人尤其是“富一代”的基本观念。中国自古即有“为富不仁”之说,所蕴涵的价值观念是对富人之“仁”的期待。其中既有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致富手段之要求,亦有致富之后应当承担与其财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之角色要求。然而,从对“富二代”犯罪的广泛热议来看,民众对“先富起来”的富人之失望情绪是显然的。
马克思曾经经典地论述到“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如果说资本与生俱来之原罪尚可以被理解的话,那么在完成财富积累后富人之“为富不仁”则是不能饶恕的。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第一代富人向“富仁”嬗变中的表现已经令民众日益感到失望,甚至是愤慨。据中国慈善事业部门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资产总额超过千万美元的中国企业中,仅有不到10万家曾经有过捐赠行为,比例竟不到1%。而在近期所曝光的数起“富二代”犯罪案例中,新贵恃财狂妄与对公民生命漠视融合在一起的嘴脸,的确容易激起民众的愤恨。从这个层面来看,并不难理解“富二代”犯罪何以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演变为一个公共议题。
仅仅因为“富二代”犯罪在司法统计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就将其视为一个伪命题是草率的。1949年,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出版了《白领犯罪》一书。这部犯罪学经典著作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的命题,将犯罪学的视角投向了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群,扭转了传统犯罪学认为犯罪是贫穷者专利的偏见,被誉为犯罪学上的伟大进步,也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在中国,尽管犯罪主要是贫穷者所为的观点鲜见明确主张者,但是这一观点却深深地存在于研究者与司法者的观念之中。对于“富二代”犯罪的关注有助于纠正犯罪学的偏见,纠正司法制度的偏见。
不过,另一种极端现象也是值得反思的。曾有学者提出对于“富二代”犯罪也应教育、保护的观点。客观上说,这一观点符合我国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之要求。然而,这一论断却引起了网民广泛的谩骂。姑且不论当代中国的富人是否值得尊重,但民众尤其是网民对于“富二代”犯罪的非理性敌视亦应予以警惕。理性与宽容是法治社会之根基、和谐社会之根基。将先富起来的人不当“人”的观念是危险的——尤其是当这种观念连青少年也不放过时。
中国正在逐步迈向富裕社会,但是与富裕社会相适应的民众社会观念与社会控制机制均呈现出了明显的滞后。通过对“富二代”犯罪的关注,国家应当思考如何消除贫富分化及其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冲击,实现从贫穷社会的犯罪控制机制向富裕社会的犯罪控制机制转型;“富一代”应当思考如何洗净资本可能的原罪,培养受人尊重的富二代“贵族”,承担与其财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普通民众亦应学会理性,学会与富人和谐共处。这才是“富二代”犯罪议题所应引起的思考。■
社会学视角中的“富二代”
文/杨雄
关于青少年“二代”现象,最近一直受到政府、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我看来,青少年“二代”现象,并不仅限于“富二代”。它还包括“民二代”(外来人口二代)和“独二代”(独生子女第二代)等诸多青少年“二代”现象。因此,我更愿意将当前社会所关注的“富二代”问题,看成是一种“富二代”现象。因为社会现象不等于社会问题。据我所知,当前并没有实证数据来支撑“富二代”犯罪已经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仅是个案,不是社会学的“大数现象”。
针对“富二代”现象,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即:
第一,谁是“富二代”?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拥有一百万资产通常被称为“百万富翁”。但时下,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和深圳,拥有一百万,肯定不能再算富裕阶层(像北京、上海,在市中心拥有一套100平方米旧公房,价值也至少是上百万)。最近,据北师大金融研究中心钟伟教授的测算,1981年的一万元人民币,到2008年,大致相当于27万~28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三十年前的一百万算是富翁的话,那么如今,至少要拥有上千万的财富才算得上是富翁。因此,时下的“富二代”,其父辈至少拥有上千万资产。这只是想表明,在中国能称上“富二代”,人数不多,示范效应大,需认真研究。
第二,不应当把“富二代”标签化。尤其不能将“富二代”简单等同于“纨绔子弟”。据我观察,“富一代”还是比较关注接班人培养的。像江浙沿海城市,一些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对自己子女培养是十分重视的。客观地说,大部分“富二代”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希望继承父业。但由于中国家庭财富积累是一代人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内完成,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而在这一过程中,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因此,容易被老百姓所关注、诟病。在“富二代”身上发生的个案,容易被放大。
第三,如何对待“富二代”现象?当前“富二代”和“官二代”,容易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我建议:首先,媒体不要过于炒作“富二代”现象,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对立与隔离,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其次,对“富二代”要加强正面引导、教育和培养。从以人为本出发,无论是“富二代”,还是“民二代”,都应该一视同仁,他们都是改革开放大环境下成长的新一代;再次,当前要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政府、社会、家庭)、各种方式加大对“富二代”的思想和技术训练,使他们尽快成熟,准备接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新一代民营企业家不是多了,而是很不够;另外,应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使“富二代”通过实践磨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培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一代。■
“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思考
文/徐建
“富二代”犯罪是当前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第一,“富二代”犯罪问题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是在当前这一特定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富二代”犯罪历来存在,我国历史上和资本主义的财富积累进程中也出现同样问题,只是由于其发迹的人数和经历的时间没有我国当今这样集中和影响大。我国当今人们热议的“富二代”犯罪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经济上举世瞩目成就中派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子女教育、培养、塑造问题,也是青少年教育大课题中的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特殊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第二,新发起来的“富一代”还没有培养下一代的成熟经验。我国的富一代是在较短时间内富起来的,在某种情况下是在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富起来的,其中还有各种特殊机遇条件下发起来的暴发户,他们当中相当多的人的受教育程度、素养是先天不足,在发展进程中全部精力又都投入到致富上。这也导致人们对富一代本身存在看法,更对其下一代炫富赛富、不良行为、纨绔殃民反感强烈。因此,研究“富二代”犯罪不能就事论事,“富二代”犯罪表现在年轻人身上,根子却往往在富一代身上,往深处考虑还不能不研究和思考社会教育、法律完备等因素。
第三,“富二代”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群体,要有客观具体分析,不能一以概之。“富二代”的共性是富一代的后代,但由于家长、学校、周边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不同,成长发展的差别很大,可分为各种不同類型:一、有小部分富起来的新一代很有远见,十分关心下一代培养,以其雄厚的经济力量创造最好的条件培养教育下一代,成就出有学识、有教养、有能力、能干大事的“富二代”。二、富一代全部精力一直关注于致富上面,让下一代错过了教育培养的最好年华,平庸无为,享受父母成果过日子。三、溺爱下一代,唯恐子女受委屈,为子女提供不符合其年龄身份的生活物质条件,结果把子女“培养”成为享受、挥霍、奢侈,挥金如土的败家子。四、富二代沾染不良行为,富一代不加阻止管教,甚至于凭自己“金钱万能”的错误经验,用钱来掩盖、摆平问题或矛盾,被纵容的富二代走在危险的边缘,极可能越走越远。五、违法犯罪的富二代。就我个人的接触和了解,在富二代中,享乐、炫富、欺贫、霸道等表现中下的占大多数,犯罪还是极少数的,但危害很大、影响很坏。
第四,富二代问题给我们深层次警示的大问题是下一代教育、保护问题。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富二代问题值得关注,但我认为其重大意义和价值不仅仅限于富二代犯罪问题的讨论,我们显然可以把问题延伸到其他二代的违法犯罪问题,如独生子女二代、民工二代等。事实上,从更广的意义上讲,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进程中的特殊性,培养、教育、关心、保护下一代,让整个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富二代中出现各种教育不到位、不衔接,以及子女出现不良表现、不良行为,感到困惑、无奈时,如何引导、控制、处置、挽救?
第五,要对富二代犯罪问题多做实证调查,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有针对的法律思考。我们可以在立法上研究如何弥补法律规定和体系中的缺陷,如家庭教育管理失职、包庇纵容、以钱买罪等是否要有法律上的责任与制裁规定?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具有与其年龄相符的法律责任意识和违法犯罪的具体法律责任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未成年人维权和刑事判例指导,构建违法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和扩展法制教育的宣传教育,以法保障从小重视综合素质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基础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