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上诉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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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德国是首先进行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研究的国家,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上紧随其后的是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这方面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著述颇丰。由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有许多特殊之处,其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无法完全吻合,所以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要进行充分的论证,确定上诉审的范围是其中一大难点,我们应积极地进行梳理。
  关键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主位之诉;备位之诉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同一原告在提起主位之诉的同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提起备位之诉,以备主位之诉无理由时,可以就其备位之诉申请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中包含了主、备位两个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可能做出三种类型的判决,即主位之诉与备位之诉均遭败诉之判决、主位之诉遭败诉判决,备位之诉获胜诉判决、主位之诉获胜诉之判决。针对这三种判决,若当事人提起上诉,则法院的审判范围也因制度之特色而各具特性。
  一、主位之诉与备位之诉均遭败诉判决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的主备位之诉均遭败诉判决,被告没有上诉利益因而不得上诉,仅原告有上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对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判决同时上诉,即原告提出的上诉仍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此时,上诉法院的审判范围包括上诉的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上诉法院对主位之诉进行审理,如果判决主位之诉胜诉,则不必对备位之诉进行审理;反之,则要进一步对备位之诉进行审理。如果原告只就主位之诉或备位之诉择一上诉,则未上诉的部分因判决确定而丧失上诉的效力,不能成为上诉法院的审判对象。
  二、主位之诉遭败诉判决,备位之诉获胜诉判决
  在此种情形下,通说认为,原告可以对主位之诉上诉,被告也可以对备位之诉上诉。但也有学者认为此时原告不可以再提起上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支持备位之诉是符合他的心理预期的,原告享受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带来的便利,便要承受一定的权利限制。此时对原告上诉权的允许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但笔者认为,如果不允许原告上诉,则是对原告上诉权的不当限制,原告受到了一个败诉判决,没有理由不允许其上诉。甚而,如果对于主位之诉的判决是一个具有实质性错误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允许原告上诉从而获得纠正的机会,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原告来说,最希望的还是主位之诉获得支持,毕竟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权利并不是等同的,即使备位之诉获得胜诉判决,原告的权利也并没有获得完全的满足。此时限制原告的上诉权是不恰当的,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
  基于以上分析,则原告可以对主位之诉上诉,被告可以对备位之诉上诉,这又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仅有原告提起上诉。原告上诉的目的是想要法院撤销原来的全部判决,改为判决主位之诉胜诉。此时上诉法院的审判范围应及于全部判决,如果认为主位之诉有理由,则应当撤销原判,改判主位之诉胜诉,备位之诉败诉;反之,如果认为主位之诉无理由,则还要对备位之诉进行审判。(2)仅有被告提起上诉。此时上诉法院的审判对象只限于备位之诉。但是如果出现上诉审法院认为备位之诉无理由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这对没有提起主位之诉上诉的原告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当法院驳回备位之诉时,原告就丧失了获得上诉审的机会。此时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促使原告提出上诉,以避免只有被告上诉的情形发生。也即是说,在原告主位之诉败诉、备位之诉胜诉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上诉,原告也应该上诉。(3)原被告均提起上诉。此时上诉审法院应对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皆为审判,作出判决即可。
  三、主位之诉获胜诉判决
  当主位之诉获胜诉判决时,原告不具有上诉利益,所以原告不上诉。被告上诉时,如果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主位之诉有理由,则维持原判,驳回被告的上诉。反之,如果认为主位之诉无理由,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时,是否需要对备位之诉做进一步的审理呢?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附随一体性说
  该学说认为备位之诉附随于主位之诉而存在,当原告主位之诉胜诉,备位之诉未受裁判时,如果被告合法上诉,备位之诉则移审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如认为主位之诉无理由,则对备位之诉进行审判。由于预备合并的两诉具有密切关联,主位之诉审理的重要部分与备位之诉共通,因此实质上备位之诉也在第一审审理过,并不侵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二)废弃发回第一审裁判说
  该学说认为,被告就主位之诉胜诉的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时,备位之诉并没有一并移审到二审法院,其仍系属于一审法院,而原告对备位之诉没有附带上诉之利益,也不得上诉;故若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有理由时,应废弃原判决,此时第一审始就备位之诉部分开始审判。
  (三)备位之诉须再为声明说
  该学说否定了备位之诉未经一审裁判即与主位之诉在二审有附随一体性之适用,只承认若被告就主位之诉有理由之判决上诉于二审时,备位之诉随同移审于二审法院。一审原告应在二审程序中声明请求驳回上诉,若不能驳回就请求一审对备位之诉进行裁判。若一审原告作出此声明,则二审法院应依照一般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程序进行审理;若一审原告未作出此声明,则二审法院的审判长应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是否仍请求就备位之诉为裁判,如果原告仍不作出此声明,则依据处分权原则,二审法院可不必就备位之诉再为裁判。
  笔者并不赞同以上观点。以牺牲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来追求效率,这是当然不可取的。按照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原则,当上诉审法院认为主位之诉的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对于事实认定无误,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审法院只能对主位之诉改判,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对备位之诉进行审理。这即与上文论述的当主位之诉获胜诉判决后备位之诉如何处理中的论点相呼应,即主位之诉胜诉后,备位之诉之诉讼系属应等判决确定才能丧失,如果判决没有确定,备位之诉的诉讼系属应继续系属于一审法院,此时才能有上诉审法院对主位之诉改判,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对备位之诉进行审理的可能。如果备位之诉的诉讼系属已经丧失,则二审程序就难以继续了。相较于上诉审法院直接审理备位之诉,可能产生实质性不公后果的做法,此种将备位之诉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方式更妥当。因此,当上诉审法院认为主位之诉无理由时,应该视情况发回重审或指令一审法院对备位之诉进行审理。
  四、结语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项繁复的诉讼制度,其节约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统一、实现实体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功能注定它能在实践中走的更远。这一项诉讼制度的确立,不仅需要民事诉讼法学界学术上坚实的理论基础做支撑,更需要实践中司法判例的不断探索为依靠。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上诉审范围的确定,理论上有很多的探索,笔者期望我国能够早日在实践中确立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完善不足,使上诉审程序的探索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陈荣宗.《预备合并之诉》[J].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2] 吴明轩.《民事诉讼法之研讨》[M].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
  [3]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
  [5]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M].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
  作者简介:江丽丽(1989-10),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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