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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美国次债危机和欧债危机爆发以来,如何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且科学完善的现代主权信用评级体系,使其为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服务是目前最为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更多地是处在自主评级的阶段,面临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缺乏市场话语权,收费经营模式存在缺陷和监管和规范评级机构行业的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因此本文建议应从提高主权信用评级的评级质量,加速改造目前存在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和建立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解决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主权信用评级 话语权
一、主权信用评级的重要性
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一国中央政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风险的综合评价,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该国政府及其国内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自欧洲的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相继被三大国际垄断的美国信用评级公司下调主权信用评级,导致欧洲金融市场出现动荡,最后引发整个欧盟面临的债务危机以来,发展本土的主权信用评级机构就变得迫在眉睫。这是因为在金融开放的环境下,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出现明显的下调时,被评级国家的金融资产价格将出現严重跳水,引发资本大规模的外逃,最终威胁被评级国家警容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因而主权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可直接影响被评级国家的金融安全。此外,全球主权信用评级市场被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美国评级机构垄断,其影响力并未在美国次债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发挥预警作用,反而加剧了危机的蔓延,这不仅表明其评级结果缺乏准确性和前瞻性,市场监管的力度不足,还反应出一定的国家政治色彩。但目前,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更多地是处在自主评级的阶段,只有大公国际做过白俄罗斯的委托评级,也就是说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基本上处在发展的初期。因此,如何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且科学完善的现代主权信用评级体系,使其为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服务是目前最为关注的焦点。
二、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面临的问题
1、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缺乏市场话语权
一是人才资源匮乏。随着现代金融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极大挑战了信用评级从业者的能力。美国三大评级公司之所以拥有全球性的话语权,正是因为美国储备着强大的金融人才,且引领金融创新技术的发展。换言之,美国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不仅熟悉各种金融资产风险定价模型及风险原理并制定了与其配备的信用评级数量分析机制,还掌握政经济、金融、财务、管理及被评级对象所处行业知识,不仅要具备信息收集、整理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然而,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新兴产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尚未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及一系列考试和资格认证方法,这使得我国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是研发水平偏低。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用评级机构的整体研发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偏低。评级方法局限于定量分析,风险揭示方法及能力严重不足。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评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评判和相关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
三是无本土特色的主权信用评级标准和质量检验方法。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美国评级机构的主权评级方法。但自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爆发以来,三大评级公司的评级标准及评级质量检验方法倍受质疑。三大评级机构多采用统计各个级别的违约率和迁移率的质量检验方法披露其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但这种传统的检验只能在样本群体上大致判断评级结果的某些统计量状况,而不足以判断针对特定主权的评级结果是否准确,从而也就无法用来检验评级结果的前瞻性和准确性。此外,由于每个国家的金融环境和相关政策条件不同,针对主权评级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否则将无法针对本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业务规模小、地位低导致投入资金有限。目前,我国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同时“银行贷款歧视”导致的“银行求企业”行为使这类企业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报告没有任何价值反而是没必要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了外部信用评级在信贷市场的作用,极大地限制了评级机构的业务发展和客户的选择。其次,各大金融行业纷纷出台的关于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条例使外部评级难以运用到这些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流程中,这样专业评级机构就失去广阔的信贷评级市场。再其次,目前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处在自主评级阶段也就是说无收入可言。因此,评级机构难以获取足够的资金去研发和提升主权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市场话语权。
2、收费经营模式存在缺陷
目前,评级机构向评级对象收费是国际通行的信用评级收费方式,这种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发行商之间利益关系,极容易使评级机构摒弃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与债券发行规模正比,但与评级产品的表现无关。这种制度无法激励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反而导致评级机构利益导向问题严重。美国次级债务危机和欧债危机就是最好的例子。我国的信用评级正处在发展阶段,为了生存发展和获取更多收益,评级机构更容易降低信用评级等级标准,特别是用此来招揽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这类客户想通过购买评级而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购买评级现象最终损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3、监管和规范评级机构行业的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信用评级立法和监管相对滞后,缺乏行业基础性法规,也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是由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统一监管。这种多头监管极易出现监管责权不清和真空监管等问题。在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私利和社会公益容易发生错位,无法监管评级机构是否真正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立场。其次,由于缺乏统一的评级机构评级标准、内控制度,人员管理规范和对评级机构有效的评价、检验及惩罚机制,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监管并查处信用评级机构在发展初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使得评级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无法自律地为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服务。 三、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的对策
1、提高主权信用评级的评级质量
首先,加強对主权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统一培养。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主权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和考试制度,对主权信用评级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实施资格认证管理,提升评级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其次,建议高校创建信用评级专业或是开设相关课程,为信用评级行业储备人才资源。同时建议信用评级机构应与高校合作提高信用评级技术水平,并且结合国际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弊端,与高校合作研发更为合理的信用评级数量模型。最后相关部门应大力扶植和培育完全由本国控股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主权评级质量,增加其业务量,提高其社会认可度,扩大其话语权。同时政府应从制度上引导内外评级相结合刺激市场对外部评级的需求,形成“双评级”的信用投资风险防范模式,为信用评级机构创造大量资金支持主权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的提升。
2、加速改造目前存在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
目前提出替代发行人付费的商业模式有集中清算平台作为中间人的模式、投资者付费模式和结合发行方与投资方付费的多方付费模式。然而每种商业模式都有其自身的问题,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缺陷。集中清算平台的中间人模式存在一旦监管制度失灵,发行放、中间人和评级机构三者之间仍有可能产生虚高评级的问题。投资者付费模式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只是以损害发行方和其他投资的利益为代价。多方付费模式也存在发行方付费和投资人付费模式的缺陷。因此,加速打造降低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是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3、建立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唯一监管部门,统一信用评级机构各种行为的监管标准。其次,出台信用评级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经营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法。这样不仅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从业、惩罚和退出机制,还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公司行为,从而促进评级机构规范运作,提高评级结果的公正性,真正发挥其在国家信贷投资的信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国平.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治理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6):7-14
[2]王学武.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评级付费模式分析[J].征信,2011(5):17-21
[3]冯文丽.发展具有国际话语权的民族信用评级机构[J]. 农村金融研究,2011(2):18-22
[4]黄余送和黄光磊.主权信用评级与金融安全[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0):41-5
关键词:主权信用评级 话语权
一、主权信用评级的重要性
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一国中央政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风险的综合评价,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该国政府及其国内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自欧洲的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相继被三大国际垄断的美国信用评级公司下调主权信用评级,导致欧洲金融市场出现动荡,最后引发整个欧盟面临的债务危机以来,发展本土的主权信用评级机构就变得迫在眉睫。这是因为在金融开放的环境下,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出现明显的下调时,被评级国家的金融资产价格将出現严重跳水,引发资本大规模的外逃,最终威胁被评级国家警容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因而主权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可直接影响被评级国家的金融安全。此外,全球主权信用评级市场被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美国评级机构垄断,其影响力并未在美国次债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发挥预警作用,反而加剧了危机的蔓延,这不仅表明其评级结果缺乏准确性和前瞻性,市场监管的力度不足,还反应出一定的国家政治色彩。但目前,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更多地是处在自主评级的阶段,只有大公国际做过白俄罗斯的委托评级,也就是说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基本上处在发展的初期。因此,如何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且科学完善的现代主权信用评级体系,使其为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服务是目前最为关注的焦点。
二、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面临的问题
1、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缺乏市场话语权
一是人才资源匮乏。随着现代金融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极大挑战了信用评级从业者的能力。美国三大评级公司之所以拥有全球性的话语权,正是因为美国储备着强大的金融人才,且引领金融创新技术的发展。换言之,美国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不仅熟悉各种金融资产风险定价模型及风险原理并制定了与其配备的信用评级数量分析机制,还掌握政经济、金融、财务、管理及被评级对象所处行业知识,不仅要具备信息收集、整理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然而,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新兴产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尚未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及一系列考试和资格认证方法,这使得我国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是研发水平偏低。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用评级机构的整体研发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偏低。评级方法局限于定量分析,风险揭示方法及能力严重不足。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评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评判和相关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
三是无本土特色的主权信用评级标准和质量检验方法。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美国评级机构的主权评级方法。但自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爆发以来,三大评级公司的评级标准及评级质量检验方法倍受质疑。三大评级机构多采用统计各个级别的违约率和迁移率的质量检验方法披露其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但这种传统的检验只能在样本群体上大致判断评级结果的某些统计量状况,而不足以判断针对特定主权的评级结果是否准确,从而也就无法用来检验评级结果的前瞻性和准确性。此外,由于每个国家的金融环境和相关政策条件不同,针对主权评级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否则将无法针对本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业务规模小、地位低导致投入资金有限。目前,我国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同时“银行贷款歧视”导致的“银行求企业”行为使这类企业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报告没有任何价值反而是没必要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了外部信用评级在信贷市场的作用,极大地限制了评级机构的业务发展和客户的选择。其次,各大金融行业纷纷出台的关于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条例使外部评级难以运用到这些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流程中,这样专业评级机构就失去广阔的信贷评级市场。再其次,目前我国的主权信用评级处在自主评级阶段也就是说无收入可言。因此,评级机构难以获取足够的资金去研发和提升主权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市场话语权。
2、收费经营模式存在缺陷
目前,评级机构向评级对象收费是国际通行的信用评级收费方式,这种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发行商之间利益关系,极容易使评级机构摒弃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与债券发行规模正比,但与评级产品的表现无关。这种制度无法激励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反而导致评级机构利益导向问题严重。美国次级债务危机和欧债危机就是最好的例子。我国的信用评级正处在发展阶段,为了生存发展和获取更多收益,评级机构更容易降低信用评级等级标准,特别是用此来招揽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这类客户想通过购买评级而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购买评级现象最终损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3、监管和规范评级机构行业的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信用评级立法和监管相对滞后,缺乏行业基础性法规,也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是由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统一监管。这种多头监管极易出现监管责权不清和真空监管等问题。在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私利和社会公益容易发生错位,无法监管评级机构是否真正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立场。其次,由于缺乏统一的评级机构评级标准、内控制度,人员管理规范和对评级机构有效的评价、检验及惩罚机制,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监管并查处信用评级机构在发展初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使得评级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无法自律地为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服务。 三、发展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的对策
1、提高主权信用评级的评级质量
首先,加強对主权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统一培养。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主权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和考试制度,对主权信用评级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实施资格认证管理,提升评级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其次,建议高校创建信用评级专业或是开设相关课程,为信用评级行业储备人才资源。同时建议信用评级机构应与高校合作提高信用评级技术水平,并且结合国际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弊端,与高校合作研发更为合理的信用评级数量模型。最后相关部门应大力扶植和培育完全由本国控股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主权评级质量,增加其业务量,提高其社会认可度,扩大其话语权。同时政府应从制度上引导内外评级相结合刺激市场对外部评级的需求,形成“双评级”的信用投资风险防范模式,为信用评级机构创造大量资金支持主权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的提升。
2、加速改造目前存在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
目前提出替代发行人付费的商业模式有集中清算平台作为中间人的模式、投资者付费模式和结合发行方与投资方付费的多方付费模式。然而每种商业模式都有其自身的问题,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缺陷。集中清算平台的中间人模式存在一旦监管制度失灵,发行放、中间人和评级机构三者之间仍有可能产生虚高评级的问题。投资者付费模式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只是以损害发行方和其他投资的利益为代价。多方付费模式也存在发行方付费和投资人付费模式的缺陷。因此,加速打造降低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是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3、建立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唯一监管部门,统一信用评级机构各种行为的监管标准。其次,出台信用评级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经营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法。这样不仅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从业、惩罚和退出机制,还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公司行为,从而促进评级机构规范运作,提高评级结果的公正性,真正发挥其在国家信贷投资的信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国平.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治理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6):7-14
[2]王学武.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评级付费模式分析[J].征信,2011(5):17-21
[3]冯文丽.发展具有国际话语权的民族信用评级机构[J]. 农村金融研究,2011(2):18-22
[4]黄余送和黄光磊.主权信用评级与金融安全[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