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来源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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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生育保障是提供生育期间医疗费用和劳动中断收入补偿的一个社会保障项目。我国现行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着“碎片化”、公平性不足、实际惠及人数不多且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根据“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应当确立全民生育保障权益,建立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障体系——生育津贴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生育医疗保障。建议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分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建立生育津贴制度,补偿生育者因生育而中断劳动的基本收入,并将覆盖范围由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经测算,生育津贴制度资金需求量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维持在较低水平,将生育医疗费用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没有明显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因而此项改革必要且可行。
  [关键词] 生育保障;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 精算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
  A Study on the Reform of the Matern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
  He Wenjiong1Yang Yixin2Wang Lusha3Xu Lin4
  (1.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China; 2.Department of Economic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China; 3.Graduate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China; 4.Department of Bank, Nanjing Branch of Bank of Ningbo, Nanjing 211100, China)
  Abstract: The maternity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reforms in the last 30 years. At present, two types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play the functions of the maternity security. One is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which provides maternity allowance and medical benefits on maternity to wage earners in state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institutions and other economical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other is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residents, which provides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nowageearners) with only partial medical expenses on maternity. Compared with the wage earners,nowageearners cannot get compensation in the period of earning interruption.
  This system has many problems. First of all, there is the problem of ″fragmentation.″ The participants are graded according to their identities. Its hard to transfer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accounts among different regions, since different regions have different policies. Secondly, there is the problem of a lack of fairness. Differences in the maternity protection benefit are quite remarkable among different classes of participants, with employees in the state organ and institutions the highest, enterprise employees the second and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the lowest. Thirdly, the actual coverage of the maternity security is inadequate. According to the alreadyestablished system, all the wage earners should be covered by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However, the number of the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maternity insurance is much smaller than that participating in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urthly, operation efficiency of this system is not very high. Sometimes it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item from the expenditure on birthgiving,or other medical insurance items. The responsibility border between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fund and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und is not clear.   一、 引言
  生育保障承担为生育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休假和劳动中断收入补偿的功能,关乎人类生息繁衍和国家劳动力存续,因而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项目。我国以工薪劳动者为重点的生育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障做了专门的规定。同时,国家财政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生育保障。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开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地逐步探索形成了社会统筹性质的生育保障机制。1995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试行。进入21世纪,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实施,农村生育妇女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可以通过这两项制度报销部分生育医疗费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就生育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规范。2012年1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适用、生育保险待遇、经办管理和监督等提出了具体意见。迄今为止,我国具有生育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归为两类:一是生育保险制度,面向工薪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由于《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不长,部分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尚未参加生育保险。,提供生育医疗费用和劳动中断收入补偿;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面向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提供生育医疗费用的部分报销,但不提供劳动中断收入补偿。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是有成效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实现了由单位生育保障向社会生育保险的转变;《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正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生育保障制度的并轨,同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也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低水平的生育保障。但应该看到,现行生育保障制度主要针对工薪劳动者,并没有充分考虑工薪劳动者以外社会成员的生育保障问题,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还没有将生育保障权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生育保障制度虽历经改革,但依然没有实质性突破,其推进速度缓慢,惠及面狭窄,运行效率不高,亟待改革。现行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归纳如下:
  其一,生育保障制度“碎片化”。生育保障需要有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但目前的生育保障体系缺乏整体设计,“碎片化”现象严重。一方面,承担生育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多个(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且制度之间难以衔接转换。另一方面,每一个制度都是地区统筹(一般是县级或市级统筹),各地政策差异较大。这既影响公平,又影响效率,还影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当然,批评制度“碎片化”,并不是无视地区差异,也不是强调待遇标准必须整齐划一,而是要用一个制度框架去统一规范生育保障行为,并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间的差异。
  其二,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低。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这四个社会保险险种相比,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最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和其他四个社会保险项目参保对象界定基本一致,这说明还有许多符合参保要求的职工没有被纳入生育保障的范围(见图1)。事实上,现行生育保险不要求个人缴费,因此许多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同时,与其他险种相比,生育保险也没有引起职能部门的充分重视,这些都导致了生育保险参保率较低。
  其三,生育保障制度公平性不足。根据现行制度安排,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较长一个时期以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良好的生育保障,企业职工次之,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基本上没有生育保障。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障制度虽已开始改革,但进展不快。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的生育保障水平很低,尽管生育期间也中断劳动,但却无法得到补偿,因为没有生育津贴,而且其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度也很低。据初步估计,如果不考虑城乡物价水平差异,2011年职工实际报销数额约为农民的4倍(见表1)。这种人群分等、制度分设、待遇悬殊的生育保障制度安排,表明这一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在生育保障领域,不仅仅“结果公平”不足,“机会公平”也存在缺失。不能因为农民的生育机会成本低而忽略了农民的生育津贴保障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也要避免走向“绝对平均”这个极端。根据我国的国情,要考虑不同群体生育机会成本的差异,一刀切式的公平并不是我们追求的公平。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和生育津贴两部分,根据2012年统计,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出占总支出的3559%,按照这个比率计算,2011年职工次均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约为1 867元,为新农合补偿的4倍多。
  其四,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不高。生育保险的一项重要待遇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而实践中有不少医疗费用既可以属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属于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因而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范围方面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再从筹资的角度看,生育保险制度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必缴费,这就减少了生育保险基金的一个来源,同时导致职工节约资源意识淡薄。
  生育保障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学界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因而关于生育保障研究的文献不多,但还是有一些学者做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思路。他们论述的重点是生育保障权益[1]、生育保障与人口素质[2]、国际经验借鉴[3]、生育保险扩大覆盖面等[47];也有学者提出统筹解决农村居民生育保障问题,建立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8]。这些研究都具有启发性,但缺乏相关论证及具体可操作的办法。还有部分学者就生育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方案,比如通过职工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再为城镇灵活就业者、农民工、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校大学生等分别设立生育保险(保障)制度[6];设计“非缴费型”的生育津贴制度[9];生育保险筹资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共担[10],强化政府责任[11]等。这些研究不乏新思路,但缺乏定量分析。   本文以增强制度公平性和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为目标,提出我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案,并进行精算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旨在为现行生育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探索更加公平、更为有效的生育保障机制,使人人享有公平的生育保障,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持续发展。
  二、 改革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当把生育保障权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并按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改革生育保障制度,形成新的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障体系——生育津贴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生育医疗保障。具体地说,分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建立生育津贴制度,补偿生育者因生育而中断劳动的基本收入,并将其覆盖范围由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则:(1)体现公平性。改革后的制度要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群体间生育保障权益的公平性,无论是工薪劳动者还是非工薪劳动者,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等,都能享有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劳动中断收入补偿这些基本权益。(2)提高制度运行效率。改革后的制度要能减少项目、简化设计,并解决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界限不清的问题,能够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朝着城乡制度一体化方向发展,并能够实现持续健康运行。(3)保障基本需求。根据“保基本”原则设置生育保障待遇,以保障生育者基本医疗服务并补偿其因生育而中断劳动的基本收入为目标。
  (一) 制度框架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事实上,参保人员在怀孕、分娩期间产生的疾病费用等难以分清是生育医疗费还是疾病医疗费,许多情况下只能凭借经验确定。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本身都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两项制度具有较多相似性。因此,制度改革的一个要点是,分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这样既可以解决现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交叉问题,又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障的覆盖面,充分调动医疗资源,提高制度运行效率。这样,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村居民、城镇非工薪居民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分别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统一规则报销。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对《社会保险法》的否定,而是根据中共十八大关于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更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在《社会保险法》基础上更具前瞻性的改革设想,是为建立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制度奠定基础。
  其次,建立生育津贴制度,将覆盖范围由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民。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生育津贴这部分纳入生育津贴制度,同时将覆盖范围由职工扩展至全民,包括农民、城镇非工薪居民和职工未从事社会劳动的配偶等。当然,生育津贴的享受只限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的生育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生育津贴制度与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少生快富”工程等补贴政策不同,前者是仅对生育期间因中断劳动而减少收入所设的一种补偿,而后者是对农村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或少生孩子这些行为的奖励政策,两者的政策目标不同。建立生育津贴制度,并将全体生育者的计划生育行为作为其保障范围,是基于将生育保障权作为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并承认妇女的非工薪劳动(包括家务劳动)。虽然农村妇女和城镇家庭妇女与工薪劳动者的劳动及其收入表现形式有差异,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数量也有差异,但非工薪劳动也是劳动,生育期间她们无法劳动,而且需要有人照顾,实际上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是亲友之间的互助合作,需要通过自己过去或将来的劳动来交换。
  此外,实行生育津贴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但事实上,这一条对工薪劳动者容易落实,而对工薪劳动者以外的群体,尤其是农民,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生育津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这条法律的落实。
  通过以上两项改革,可使生育保障制度覆盖全民,制度简洁易操作,可大大提高制度的公平性。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见图2:
  图2生育保障制度改革方案
  (二) 筹资模式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后,采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即现收现付模式(不建个人账户)。这样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适当提高其筹资水平,本文第四部分将对此进行定量分析。生育津贴制度亦采用现收现付模式。
  (三) 资金来源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个人不缴费,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缴费来源从用人单位拓宽到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政府三个主体。这有利于提高筹资水平,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的意识,从而有利于实现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生育津贴制度的筹资来源略为复杂。享受生育津贴的群体主要分为两类:工薪劳动者和非工薪劳动者。对于工薪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补贴共同筹集资金。对于非工薪劳动者,津贴主要由财政负担。与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一样,生育保障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制思路,政府财政投入都是重要的筹资来源。
  (四) 待遇水平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建议逐步统一三项制度中由生育产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即在统一的统筹地区,均衡三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实现群体间公平。
  生育津贴一般有三种发放形式:一是定额制,即不论参保人情况如何,均发给相同的固定数额的补助金;二是比率制,即按照被保险人产前工资的一定比率发给生育补助金;三是额定制与比率制的混合制。目前多地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本以职业女性工资性收入为参考依据规定生育津贴标准。为了防止地区间待遇攀比,建议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制定统一的生育津贴标准,兼顾地区间、城乡间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异。   (五) 管理监督
  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通过科学的手段实现精细化管理。筹资水平、待遇支付水平等的确定要经过缜密的测算与分析,既要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又能够抵御基金支付风险。对于生育津贴制度,要坚持生活保障性和政府责任性,从低水平起步,防止福利色彩过浓,应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灵活调整待遇标准。
  按照这一思路,下文将通过建立精算分析模型,从定量角度分析新建生育津贴制度所需资金规模和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的影响,以此论证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的财务可行性。
  三、 生育津贴制度精算分析
  按照上述思路,我们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津贴制度。本文将通过建立精算分析模型,从定量角度重点研究新建生育津贴制度所需资金规模,分析制度改革的财务可行性。
  首先,对未来领取生育津贴的人数进行预测,结合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对所需生育津贴资金规模进行估算。考虑到不同类型生育者劳动收入的表现形式不同和在生育期间收入损失量的差异,我们将生育者分成工薪劳动者、城镇非工薪劳动者和农民三类。
  (一) 生育津贴领取人数测算分析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对领取生育津贴的城镇就业女性人数以及城镇非工薪女性和农村女性人数进行估算由于数据取得困难,暂把农村女性作为非工薪劳动者处理,因此下文测算的财政投入为保守估计。。如前所述,这里的人数测算仅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情形而言。
  1. 工薪劳动者领取人数估算模型
  工薪劳动者领取人数估算模型如下:
  其中tP表示第t年领取生育津贴的女性人数,ω和π分别表示生育津贴制度规定领取年龄的上下限(暂定为49岁和20岁),trx表示第t年x岁女性劳动参与率,tμx表示第t年x岁女性就业率,γx表示育龄妇女一孩生育率,tWx第t年x岁女性人数,tpfx表示x岁女性存活t年的概率,c和b分别代表人口普查统计口径中的城市和镇。
  2. 非工薪劳动者人数估算模型
  非工薪劳动者人数估算模型如下:
  其中,c′、b′和v分别代表城市非工薪女性、镇非工薪女性和农村女性。
  3. 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主要参考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与全国10%长表抽样数据,2000—2009年《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按城市、镇、乡村分年龄、性别的0—49岁人口数,2000—2010年全国分城市、镇、乡村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率数据下文测算农村人数时,以乡村数据为基础做近似测算。。
  4. 参数假设
  首先,关于生育率的假设。在模型中我们使用“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统计数据,在测算津贴领取人数时重点考虑生育一孩的女性,即在参数中只涉及“一孩生育率”,考虑到将来的生育政策可能放开,在扩展模型中可加入二孩生育率。本文以2010年生育率统计资料为基础数据,并假设未来15年一直保持2010年的水平不变本文选用2010年为测算基年,因此,此处“未来15年”指2011—2025年,下同。。其次,关于失业率的假设。本文将女性的失业率选定为9%和4%两种方案目前,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约为4%。根据学者的研究成果,女性失业率约为9%。参见李实、邓曲恒《中国城镇失业和非正规再就业的经验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4期,第210页;战新华《重新审视城镇女性失业——从“五普” 数据看中国女性就业问题》,载《人口与经济》2004年S1期,第7578页。,并假设在未来10年内保持不变,且假设trc=trb。最后,关于劳动参与率的假设。现有文献中劳动参与率的最低值为70%[1213],我们将其作为未来15年城镇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即假设tμcx=tμbx=0.7。
  5. 预测结果
  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和生命表相关资料,我们估计了2010年工薪劳动者与非工薪劳动者分年龄育龄妇女人数(见表2)。
  (二) 生育津贴制度财务可行性分析
  为了分析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我们需要对其财务可行性进行定量分析。下面将分别对工薪劳动群体和非工薪劳动群体进行测算。
  1. 基本模型
  对于工薪劳动者,筹资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本模型按照每年“基金支出=基金收入”的等价关系建立模型,不考虑之前年度的基金累计结余,记基准年为t=0,预测未来15年的用人单位缴费率:αt=Dt/Et。其中津贴总支出Dt为:
  缴费基数总额 Et=SCt·lc+STt·lb。其中SCt、STt分别代表城市、镇就业者第t年平均工资,SCft、STft分别代表城市、镇女性就业者第t年平均工资,lc和lb分别代表城市、镇就业者总人数,twx和trx分别代表x岁育龄女性生育一孩人数中双胞胎、三胞胎所占比重,β代表津贴标准比率系数(θ2β、θ3β分别代表双胞胎、三胞胎津贴标准比率系数),d代表津贴发放天数。
  对于非工薪劳动者,筹资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我们将预测非工薪劳动者的财政资金需求量,并评价财政支出能力。生育津贴财政支出模型构建如下:
  2. 数据来源
  本部分研究所需数据主要参考2000—2010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及2000—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工资性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3. 参数假设
  (1)平均收入。本研究从弥补收入损失的视角,采取收入比率制的方式决定津贴标准。工薪劳动者女性收入使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指标,城镇非工薪劳动者女性收入使用“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工资性收入”统计指标,农村女性收入使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基于已有文献,假定女性职工人均工资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18%[14]。   (2)收入增长率。假设未来工薪劳动者女性平均工资前10年年均增长7%,后5年年均增长5%;对非工薪劳动者女性收入做三种假设:“每5年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5%、10%、5%”,“前10年年均增长7%,后5年年均增长5%”,“每年增长7%”,其中城镇和农村同步增长。
  (3)就业人数。根据经验数据以及对未来就业人口的判断,对就业人数增长率做低、中、高三种假设,低方案为“前5年年均增长25%,后10年年均增长2%”,中方案为“每5年年均增长分别为35%、30%、25%”,高方案为“年均增长35%”。
  (4)津贴标准比率。总结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和国际上的通用标准,假设工薪劳动者津贴为女性工资收入的100%,而城镇非工薪女性和农村女性津贴收入替代率分别按60%、80%、100%三种方案进行测算。
  (5)津贴发放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1个婴儿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这里假设津贴发放天数为98天。
  4. 预测结果
  对于工薪劳动者,根据以上数据和参数假设,可以得到低、中、高三种方案下用人单位缴费率情况(见图4)。从测算结果看,2010—2025年,随着整体人口结构的变迁和育龄女性人数的减少,三种方案的费率都趋于下降。
  对于非工薪劳动者,在低、中、高三种方案低方案指:收入增长率为“前10年年均增长7%,后5年年均增长5%”, 津贴收入替代率为60%;中方案指:收入增长率为“每年增长7%”, 津贴收入替代率为80%;高方案指:收入增长率为“每5年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5%、10%、5%”,津贴收入替代率为100%。下,生育津贴所需财政支出测算结果见图5。由图可知,2010—2025年,低、中方案下生育津贴的资金需求量增长平缓;即便是高方案下,年支出亦不超过300亿元。
  图42010—2025年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缴费率测算结果
  图52010—2025年生育津贴财政支出测算结果
  为了研究制度的可持续性,我们对未来全国财政收入进行测算,基于谨慎原则,假设财政收入以每年5%的增长率(与历年通货膨胀水平接近)增长,得到2015—2025年三种方案下生育津贴所需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见图6)。可以看出,三种方案下,生育津贴制度资金需求量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维持在较低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处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此我们建议尽快建立并组织实施生育津贴制度,把未纳入生育保险制度的非工薪女性劳动群体纳入,实现生育保障真正覆盖全体育龄女性公民。
  图62015—2025年实施生育津贴制度所需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
  四、 生育医疗保障资金估算分析
  在分析生育津贴制度建立可行性后,还需要研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由于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尚难对全国统一估算,我们先以一个统筹地区为例进行分析,而后根据全国数据进行大致估算。
  本研究基于H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运行基础数据,对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收支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从而确定新的费率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的思想[15],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后,基金支出由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报销比率及其生育人数决定,基金的收入则由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决定。假设第k年基金所需增加的医疗保险费率为τk,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分子代表生育费用的基金支出额,Sk、Fk和ρ分别表示第k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人数以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率;分母表示缴费基数,π表示法定退休年龄,lkdj表示第k年j岁参保职工人数,Dkj表示第k年j岁职工缴费基数,φkD表示第k年缴费基数的增长率,m和f分别代表男性和女性。
  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在城乡、不同级医疗机构差别较大。我们选择H市作为估算对象,是因为该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单病种结算,即为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确定一个支付额标准,费用结算时按照所定标准结算,不按实际产生医疗费用支付。病种的费用标准是根据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现状调查结果的平均水平确定,不同等级的医院执行不同的费用标准。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H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自然分娩和剖宫产患者数据库,是H市21所三级医院和8所二级医院以及社区医院生育的医疗费用。数据库共含 2009年和2010年这两年住院的自然分娩产妇和2008—2010年这三年住院的剖宫产产妇,共计3 685人,其中自然分娩1 197人,剖宫产2 488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病例1 358例,三级医疗机构病例2 327例,剔除没有进行手术治疗以及费用极端的病例。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对费用的极值、离差进行测算,计算出均值,从而估算出单病种的支付标准。结算标准见表3:
  根据H市的特点,结合近几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增加的实际情况,我们假定未来若干年在职参保人员保持基本稳定,生育人数年均增长5%。根据H市经验数据,假设未来缴费基数年均增长率为5%。根据这些假设,可估算得到2013年,当ρ=70%时,τ=039%;当ρ=75%时,τ=042%;当ρ=80%时,τ=045%。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单病种结算标准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率为70%的情况下必须要增加039%的筹资比率,报销比率提高到75%的情况下要增加042%的筹资比率,报销比率为80%的情况下要增加045%的筹资比率。
  我们可以对全国进行大致的估计:2012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为219亿元,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7473亿元,占总支出的3559%左右。生育保险的费率大约在08%—1%,那么职工医疗保险大致要增加028%—035%的筹资比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增加的估算思路类似,由于测算相关数据不可得,本文不展开测算。总的来看,将生育医疗费用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没有明显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而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则需要适度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水平。   五、 政策建议
  生育保障权作为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应当尽早落实。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生育保障制度改革是必要且可行的,“生育津贴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生育医疗保障”是生育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当然,生育保障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改革。从现行制度过渡到新制度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从可行性的角度来讲,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是理想方案。我们认为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分拆生育保险制度。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生育医疗保险部分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余部分(即生育收入补偿保险)形成生育津贴制度。第二步是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使各类生育者享有的生育医疗保障待遇逐步接近,为形成包括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在内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第三步是把生育津贴制度扩展到城乡居民。创造条件将面向工薪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制度扩展到城乡居民,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从而形成全社会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生育津贴制度。
  第二,充分重视生育保障制度改革建设的综合社会效应。生育保障制度与人口、医疗卫生等领域政策有密切关系,因而要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高度,综合分析生育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综合效应,在生育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梳理内部关系,重新确立生育保障制度在其中的地位。特别要注意生育津贴制度与人口生育政策的衔接和协调,生育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政策的衔接和协调。
  第三,妥善处理过渡期有关问题。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内需要妥善处理产生的新问题,减少改革阻力。要坚持“保基本”原则,充分尊重社会保障刚性原理,确定合理的生育津贴标准和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并保证生育保障待遇不降低。在过渡方案中,设计继续保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障待遇但控制其待遇增长、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有计划地提高农民和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待遇的相关政策。此外,对于配偶未就业的职工,在生育津贴标准一致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保障待遇一致之前,允许其配偶享受职工生育保障相应待遇。
  第四,积极创造相关条件。为有效推进生育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一是适度加大财政投入,除通过用人单位筹集资金解决工薪劳动者生育保障(含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所需成本之外,需要适当增加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生育津贴所需资金及提高其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本研究已经对此进行了估算;二是加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减少制度运行成本和投机行为,均衡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三是着力提高生育保障管理服务技术水平,加快管理方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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