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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中国音乐史》课程的教学情况不尽人意,教学模式有待改革。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方面,应该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固本强基,同时增补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的教学,适当开展专题教学;在教学方法的运用方面,应当综合采用讲授法、讨论法、实训法等教学方法,彻底告别过去的以应试为唯一目的的“注入式”课堂教学方法;在实践教学的开展方面,倡行参观音乐博物馆、组织乐古文翻译大赛、开展专业性辩论赛等实践教学方式;在学生成绩的评定方面,完善平时考核的依据,提升平时考核所占分值的比重,同时全面改进期末考试试卷的命题质量。
[关键词]《中国音乐史》;教学模式;改革
《中国音乐史》课程是我国音乐院校普遍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是与专业相关的基础性理论课程,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提高音乐修养,为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可以说,音乐素质教育更应该是一种全面的音乐学科教育和音乐文化教育,而不能囿限于演奏技艺的教育。
我国的音乐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我国音乐院校也重视继承和发展本民族音乐文化传统,普设《中国音乐史》《民族音乐概论》等专业基础课程即是明证。上海音乐学院更是将有关民族音乐文化的课程根据不同专业细化为多门不同课程,如钢琴专业开设了《中国民歌概论》和《民族器乐概论》等,这样的课程设置使有关中国民族音乐文化的课程时数远远超过西方音乐文化课程。
一、《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
教学内容的组织是创新《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的首要环节,堪称《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头等大事。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应依其内在的逻辑序列,有条不紊,渐次拓展。笔者主张紧紧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展开,对前者加强记忆,对后者加强理解。关于先秦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西周的禮乐和音乐教育、乐舞与歌唱、先秦诸子的音乐思想等内容;关于秦、汉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乐府、鼓吹、相和歌与相和大曲、古琴音乐、百戏等内容;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佛教音乐、文人音乐、清商乐、歌舞戏等内容;关于隋、唐、五代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宫廷音乐(宫廷音乐机构、宫廷燕乐)、民间俗乐(曲子、俗讲与变文、参军戏、散乐)等内容;关于辽、宋、金、元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市民音乐、说唱音乐(鼓子词、唱赚、诸宫调、货郎儿、涯词和陶真)、戏曲音乐(宋杂剧、元杂剧、南戏) 、乐器与器乐等内容;关于明、清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宫廷音乐、城市音乐、民间歌曲、说唱音乐(鼓曲、说唱大鼓、子弟书、牌子曲、弹词、琴书、渔鼓道情)、戏曲音乐(传奇、四大声腔、花部乱弹、梆子腔、皮黄腔、川剧、豫剧)、歌舞音乐、器乐等内容;关于中华民国时期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传统音乐、声乐、器乐、歌剧音乐、音乐教育、音乐美学等内容。[1]
(二)增补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的教学
在我国现阶段的高等音乐教育中,《中国音乐史》课程的教学不是“厚今薄古”,反而是“厚古薄今”。尤其是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仅在中央音乐学院和南京艺术学院等少数院校作为必修或选修课开设,且主要是在研究生教育层面。绝大多数院校的《中国音乐史》教学基本是以古代史和近现代史为主,甚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只字不提。反观俄罗斯的音乐院校,则是在《俄罗斯音乐史》课程之外,特别开设《20世纪俄罗斯音乐史》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有六十余年。在此期间,音乐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集中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十七年和粉碎“四人帮”之后的新时期,并在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批评、思潮论争等各方面均有反映。无论是知青歌曲,抑或是音乐剧,均有可圈可点之处。即使是“文革”时期的“样板戏”,也凭藉其成功的艺术传播效果,对今后的艺术传播产生了一定的启示性价值。
《歌唱祖国》《我的祖国》《草原之夜》《洪湖水,浪打浪》《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祝酒歌》《军港之夜》《年轻的朋友来相会》《我爱你,中国》《在希望的田野上》《长江之歌》《让世界充满爱》《黄土高坡》《涛声依旧》《春天的故事》《走进新时代》等,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涌现的优秀音乐作品,值得音乐学子对其作音乐分析。港、澳、台地区是中国的一部分,其音乐作品亦应纳入到关注的范围之内。
教师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时,应该坚持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对于已经有着较强价值判断能力的大学生乃至研究生而言,他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音乐历史的铺陈,更需要对音乐作品的价值判断、音乐历史发展的逻辑线索以及对历史的阐释与批判等深层问题加以思考和认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的教学,绝不能停留在简要的历史叙事的层面之上,而应不乏深刻、恰当的理论阐释和历史评价。
(三)开展专题教学,引领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教师应尽其所能,开展专题教学,引领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学中有研,研中有学。专题教学能够很好地把有关的知识点进行串联与统合,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
笔者认为,乐律学、记谱法等内容,是比较适合专题教学的。乐律学方面,《管子·地员》记载了“三分损益法”,《吕氏春秋》在三分损益法的基础上推算出十二律,汉代律学家、易学家京房提出了六十律理论,南朝何承天创设新律,南宋律学家、理学家蔡元定创立十八律理论,明朝朱载堉的“新法密率”更是在世界文化史上率先提出了十二平均律的等比数列原则。记谱法方面,西汉时就有投壶鼓谱,隋唐时有古琴文字谱、古琴减字谱、燕乐半字谱,宋代时有工尺谱、俗字谱、律吕字谱,明清时主要流行工尺谱。上述问题,讲清讲透,也是对《乐理学》课程教学的强力支应。至于古琴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等,在我国传统音乐中分量较重,地位较特殊,亦适合用于专题教学。
笔者认为专题教学既是对教材有关内容的归纳和总结,也是对教材有关内容的拓宽和延展,所以要求主讲教师在教材框架内自行补充讲授内容。 二、《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课程教学方法应当综合采行讲授法、讨论法、实训法等教学方法,改变过去的以应试为唯一目的的“注入式”课堂教学方法。
尽管时代发展至今,讲授法依然是《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引导学生系统研习光辉灿烂的上古音乐、多姿多彩的中古音乐、丰满成熟的近古音乐、迅速发展的近世音乐,从宏观上把握我国音乐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国音乐史》课程是专业课程,对其的讲授应富有条理性和清晰度,并且展现出专业上的深度。如在讲授南宋姜夔的自度曲时,应以《扬州慢》和《杏花天影》为例,分析作品的音乐结构,说明其音乐上的特点,进而了解宋代歌曲艺术的成就。而在介绍民国赵元任的创作时,主要以《教我如何不想他》《也是微云》为例,肯定其按照中国语言在声韵上的特点来处理歌词与曲调间关系的做法;同时,也肯定其对曲调写作的民族风格的大胆探索以及对“中国化”的和声的孜孜以求。
除却传统的讲授法之外,讨论法也是《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的另一主要方法。讨论法可以催生课堂教学的启发性和趣味性,亦可以激活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大幅提升教学绩效。当然,如欲讨论法运用得当,则教师应能善于抛出议题,并且掌握足够的材料,此外还擅于掌控讨论的进程。如讨论和评价音乐人物,就应当引导学生对音乐人物作客观、全面及历史的评价。
实训法是音乐学教学的常用方法,在《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在教学方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中国音乐史兼具音乐学和历史学的双重学科属性,属专门史,而专门史的教学应该突出一个“专”字。笔者提倡在《中国音乐史》的课堂教学中多作实际演训,相信这也是对《音乐欣赏》课程教学的加持。由于笔者主攻声乐,在《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中特别注重演训音乐名曲。汉族民歌与歌舞方面,演训了《黄河船夫曲》《摇篮曲》《走西口》《瞧情郎》《槐花几时开》《对鸟》《采茶扑蝶》《十大姐》等;古典诗词歌曲方面,演训了《关山月》《清平调》《木蘭辞》《满江红》等;中国近现代歌曲方面,演训了《玫瑰三愿》《铁蹄下的歌女》《天涯歌女》《渔光曲》《北风吹》《南泥湾》等。[3]
三、《中国音乐史》课程实践教学的开展
我国音乐文化约有8000年的可考历史,相关音乐史料丰富,音乐考古成果更是振奋人心,如河南舞阳县贾湖的骨笛、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的舞蹈纹彩陶盆、河南三门峡庙底沟出土的陶钟、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出土的夏磬、湖北随县曾侯乙编钟、秦始皇陵刻有“乐府”二字的错金银钮钟等,不一而足。应组织学生参观有关的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尤其是一些专题性质的博物馆,深切观察人、自然、艺术的本来面貌以及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激活音乐学子强烈的生命感受和审美体验。
自实践教学的视角而言,古谱今译,难度极大,实不可行,但古文今译,却是可行。自《乐记》肇始,我国历朝历代都遗留了较为丰富的音乐文献资料,宋元时代尤是如此。笔者认为,两汉时代的一批专门论及器乐的文论,如西汉王褒的《洞箫赋》、牧乘的《笙赋》,东汉刘幺的《簧赋》、傅毅的《舞赋》与《琴赋》、蔡邕的《琴赋》与《瞽师赋》、侯瑾的《筝赋》、张衡的《舞赋》、马融的《长笛赋》与《琴赋》、阮瑀的《筝赋》等,[4]所谈多为人们对音乐的体验描述,可供乐古文翻译大赛的不时之需。北宋朱长文所著《琴史》,实是我国第一部音乐家传记作品,亦可节选相关内容,用于乐古文翻译赛事。
组织专业性辩论赛,也是开展《中国音乐史》课程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辩论赛举办的成功与否,辩题的设置攸关重大。如果辩题没有争论点,辩论赛的开展也就了无意义。
四、《中国音乐史》课程学生成绩的评定
教师应运用教育测量学的基本原理,科学评定学生成绩,以考促教,教考互动,这也是《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中国音乐史》课程学生成绩的评定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前者占30%的分值,后者占70%的分值。笔者认为,平时考核所占分值的比重似可提升至40%,充分发挥考试对教学的督促作用,带动学生注重学习过程,而期末考试所占分值的比重相应降低至60%,同时坚持闭卷考试的形式。
平时考核的依据应该全面、多元,切忌粗糙、单一。考核依据可包括平常作业、单元测验、成绩、课堂出席情况、学习态度、即席发言和回答问题情况、小组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各种课后活动情况等。平常作业的布置,在题型上不应再以名词解释、简答题为主。那些要求学生做“乐府”“鼓吹”“相和歌”“清商乐”“歌舞戏”之类的名词解释题或“汉代俗乐的发展表现为哪些主要内容”、“简述近代新型器乐创作的主要历史进程”之类的简答题,其结果是让学生抄书,了无意义。应以论述题、选择题为主,加大考核的广度和深度,力促音乐理论水平的提升以及音乐文化素质的养成。应布置“透视《声无哀乐论》背后的音乐思想”“析论近代钢琴音乐的艺术特征”等论述题、督促学生独立思考及勤勉写作,并对学生作业作出批改以及讲评。
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对“宽正面、大纵深、高密度”的殷殷期许,的确有很大的改进的空间。教师命题完成之后,应交系主任、院长认真审题,以策万全。首先,应确保试题的覆盖面相当宽广,能够涵盖中国音乐史的方方面面,包括戏曲音乐、说唱音乐、民间歌舞、传统器乐等;其次,试题应该突出教学重点,加强对秦汉时期、隋唐五代时期、中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音乐的考核;再次,试题应该适当顾及教学难点,不宜轻忽对音乐思想、古乐理、乐律学、记谱法的考核;又次,善于运用作品分析、论述题进行考核,验证学生的理论水平以及音乐素养;最后,大幅增加客观题(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比重,进行深入、细致的考核,切忌流于空泛。
参考文献
[1]臧一冰.中国音乐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7.
[2]白云.史论结合 深入浅出——读居其宏著《共和国音乐史》[J].音乐与表演,2012,(3):15.
[3]曹美韵.中国音乐史与名曲赏析[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63-140.
责任编辑 蓝光喜
[关键词]《中国音乐史》;教学模式;改革
《中国音乐史》课程是我国音乐院校普遍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是与专业相关的基础性理论课程,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提高音乐修养,为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可以说,音乐素质教育更应该是一种全面的音乐学科教育和音乐文化教育,而不能囿限于演奏技艺的教育。
我国的音乐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我国音乐院校也重视继承和发展本民族音乐文化传统,普设《中国音乐史》《民族音乐概论》等专业基础课程即是明证。上海音乐学院更是将有关民族音乐文化的课程根据不同专业细化为多门不同课程,如钢琴专业开设了《中国民歌概论》和《民族器乐概论》等,这样的课程设置使有关中国民族音乐文化的课程时数远远超过西方音乐文化课程。
一、《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
教学内容的组织是创新《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的首要环节,堪称《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头等大事。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应依其内在的逻辑序列,有条不紊,渐次拓展。笔者主张紧紧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展开,对前者加强记忆,对后者加强理解。关于先秦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西周的禮乐和音乐教育、乐舞与歌唱、先秦诸子的音乐思想等内容;关于秦、汉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乐府、鼓吹、相和歌与相和大曲、古琴音乐、百戏等内容;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佛教音乐、文人音乐、清商乐、歌舞戏等内容;关于隋、唐、五代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宫廷音乐(宫廷音乐机构、宫廷燕乐)、民间俗乐(曲子、俗讲与变文、参军戏、散乐)等内容;关于辽、宋、金、元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市民音乐、说唱音乐(鼓子词、唱赚、诸宫调、货郎儿、涯词和陶真)、戏曲音乐(宋杂剧、元杂剧、南戏) 、乐器与器乐等内容;关于明、清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宫廷音乐、城市音乐、民间歌曲、说唱音乐(鼓曲、说唱大鼓、子弟书、牌子曲、弹词、琴书、渔鼓道情)、戏曲音乐(传奇、四大声腔、花部乱弹、梆子腔、皮黄腔、川剧、豫剧)、歌舞音乐、器乐等内容;关于中华民国时期的音乐,引导学生掌握传统音乐、声乐、器乐、歌剧音乐、音乐教育、音乐美学等内容。[1]
(二)增补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的教学
在我国现阶段的高等音乐教育中,《中国音乐史》课程的教学不是“厚今薄古”,反而是“厚古薄今”。尤其是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仅在中央音乐学院和南京艺术学院等少数院校作为必修或选修课开设,且主要是在研究生教育层面。绝大多数院校的《中国音乐史》教学基本是以古代史和近现代史为主,甚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只字不提。反观俄罗斯的音乐院校,则是在《俄罗斯音乐史》课程之外,特别开设《20世纪俄罗斯音乐史》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有六十余年。在此期间,音乐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集中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十七年和粉碎“四人帮”之后的新时期,并在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批评、思潮论争等各方面均有反映。无论是知青歌曲,抑或是音乐剧,均有可圈可点之处。即使是“文革”时期的“样板戏”,也凭藉其成功的艺术传播效果,对今后的艺术传播产生了一定的启示性价值。
《歌唱祖国》《我的祖国》《草原之夜》《洪湖水,浪打浪》《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祝酒歌》《军港之夜》《年轻的朋友来相会》《我爱你,中国》《在希望的田野上》《长江之歌》《让世界充满爱》《黄土高坡》《涛声依旧》《春天的故事》《走进新时代》等,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涌现的优秀音乐作品,值得音乐学子对其作音乐分析。港、澳、台地区是中国的一部分,其音乐作品亦应纳入到关注的范围之内。
教师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时,应该坚持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对于已经有着较强价值判断能力的大学生乃至研究生而言,他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音乐历史的铺陈,更需要对音乐作品的价值判断、音乐历史发展的逻辑线索以及对历史的阐释与批判等深层问题加以思考和认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音乐史的教学,绝不能停留在简要的历史叙事的层面之上,而应不乏深刻、恰当的理论阐释和历史评价。
(三)开展专题教学,引领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教师应尽其所能,开展专题教学,引领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学中有研,研中有学。专题教学能够很好地把有关的知识点进行串联与统合,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
笔者认为,乐律学、记谱法等内容,是比较适合专题教学的。乐律学方面,《管子·地员》记载了“三分损益法”,《吕氏春秋》在三分损益法的基础上推算出十二律,汉代律学家、易学家京房提出了六十律理论,南朝何承天创设新律,南宋律学家、理学家蔡元定创立十八律理论,明朝朱载堉的“新法密率”更是在世界文化史上率先提出了十二平均律的等比数列原则。记谱法方面,西汉时就有投壶鼓谱,隋唐时有古琴文字谱、古琴减字谱、燕乐半字谱,宋代时有工尺谱、俗字谱、律吕字谱,明清时主要流行工尺谱。上述问题,讲清讲透,也是对《乐理学》课程教学的强力支应。至于古琴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等,在我国传统音乐中分量较重,地位较特殊,亦适合用于专题教学。
笔者认为专题教学既是对教材有关内容的归纳和总结,也是对教材有关内容的拓宽和延展,所以要求主讲教师在教材框架内自行补充讲授内容。 二、《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课程教学方法应当综合采行讲授法、讨论法、实训法等教学方法,改变过去的以应试为唯一目的的“注入式”课堂教学方法。
尽管时代发展至今,讲授法依然是《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引导学生系统研习光辉灿烂的上古音乐、多姿多彩的中古音乐、丰满成熟的近古音乐、迅速发展的近世音乐,从宏观上把握我国音乐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国音乐史》课程是专业课程,对其的讲授应富有条理性和清晰度,并且展现出专业上的深度。如在讲授南宋姜夔的自度曲时,应以《扬州慢》和《杏花天影》为例,分析作品的音乐结构,说明其音乐上的特点,进而了解宋代歌曲艺术的成就。而在介绍民国赵元任的创作时,主要以《教我如何不想他》《也是微云》为例,肯定其按照中国语言在声韵上的特点来处理歌词与曲调间关系的做法;同时,也肯定其对曲调写作的民族风格的大胆探索以及对“中国化”的和声的孜孜以求。
除却传统的讲授法之外,讨论法也是《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的另一主要方法。讨论法可以催生课堂教学的启发性和趣味性,亦可以激活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大幅提升教学绩效。当然,如欲讨论法运用得当,则教师应能善于抛出议题,并且掌握足够的材料,此外还擅于掌控讨论的进程。如讨论和评价音乐人物,就应当引导学生对音乐人物作客观、全面及历史的评价。
实训法是音乐学教学的常用方法,在《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在教学方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中国音乐史兼具音乐学和历史学的双重学科属性,属专门史,而专门史的教学应该突出一个“专”字。笔者提倡在《中国音乐史》的课堂教学中多作实际演训,相信这也是对《音乐欣赏》课程教学的加持。由于笔者主攻声乐,在《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中特别注重演训音乐名曲。汉族民歌与歌舞方面,演训了《黄河船夫曲》《摇篮曲》《走西口》《瞧情郎》《槐花几时开》《对鸟》《采茶扑蝶》《十大姐》等;古典诗词歌曲方面,演训了《关山月》《清平调》《木蘭辞》《满江红》等;中国近现代歌曲方面,演训了《玫瑰三愿》《铁蹄下的歌女》《天涯歌女》《渔光曲》《北风吹》《南泥湾》等。[3]
三、《中国音乐史》课程实践教学的开展
我国音乐文化约有8000年的可考历史,相关音乐史料丰富,音乐考古成果更是振奋人心,如河南舞阳县贾湖的骨笛、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的舞蹈纹彩陶盆、河南三门峡庙底沟出土的陶钟、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出土的夏磬、湖北随县曾侯乙编钟、秦始皇陵刻有“乐府”二字的错金银钮钟等,不一而足。应组织学生参观有关的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尤其是一些专题性质的博物馆,深切观察人、自然、艺术的本来面貌以及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激活音乐学子强烈的生命感受和审美体验。
自实践教学的视角而言,古谱今译,难度极大,实不可行,但古文今译,却是可行。自《乐记》肇始,我国历朝历代都遗留了较为丰富的音乐文献资料,宋元时代尤是如此。笔者认为,两汉时代的一批专门论及器乐的文论,如西汉王褒的《洞箫赋》、牧乘的《笙赋》,东汉刘幺的《簧赋》、傅毅的《舞赋》与《琴赋》、蔡邕的《琴赋》与《瞽师赋》、侯瑾的《筝赋》、张衡的《舞赋》、马融的《长笛赋》与《琴赋》、阮瑀的《筝赋》等,[4]所谈多为人们对音乐的体验描述,可供乐古文翻译大赛的不时之需。北宋朱长文所著《琴史》,实是我国第一部音乐家传记作品,亦可节选相关内容,用于乐古文翻译赛事。
组织专业性辩论赛,也是开展《中国音乐史》课程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辩论赛举办的成功与否,辩题的设置攸关重大。如果辩题没有争论点,辩论赛的开展也就了无意义。
四、《中国音乐史》课程学生成绩的评定
教师应运用教育测量学的基本原理,科学评定学生成绩,以考促教,教考互动,这也是《中国音乐史》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中国音乐史》课程学生成绩的评定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前者占30%的分值,后者占70%的分值。笔者认为,平时考核所占分值的比重似可提升至40%,充分发挥考试对教学的督促作用,带动学生注重学习过程,而期末考试所占分值的比重相应降低至60%,同时坚持闭卷考试的形式。
平时考核的依据应该全面、多元,切忌粗糙、单一。考核依据可包括平常作业、单元测验、成绩、课堂出席情况、学习态度、即席发言和回答问题情况、小组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各种课后活动情况等。平常作业的布置,在题型上不应再以名词解释、简答题为主。那些要求学生做“乐府”“鼓吹”“相和歌”“清商乐”“歌舞戏”之类的名词解释题或“汉代俗乐的发展表现为哪些主要内容”、“简述近代新型器乐创作的主要历史进程”之类的简答题,其结果是让学生抄书,了无意义。应以论述题、选择题为主,加大考核的广度和深度,力促音乐理论水平的提升以及音乐文化素质的养成。应布置“透视《声无哀乐论》背后的音乐思想”“析论近代钢琴音乐的艺术特征”等论述题、督促学生独立思考及勤勉写作,并对学生作业作出批改以及讲评。
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对“宽正面、大纵深、高密度”的殷殷期许,的确有很大的改进的空间。教师命题完成之后,应交系主任、院长认真审题,以策万全。首先,应确保试题的覆盖面相当宽广,能够涵盖中国音乐史的方方面面,包括戏曲音乐、说唱音乐、民间歌舞、传统器乐等;其次,试题应该突出教学重点,加强对秦汉时期、隋唐五代时期、中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音乐的考核;再次,试题应该适当顾及教学难点,不宜轻忽对音乐思想、古乐理、乐律学、记谱法的考核;又次,善于运用作品分析、论述题进行考核,验证学生的理论水平以及音乐素养;最后,大幅增加客观题(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比重,进行深入、细致的考核,切忌流于空泛。
参考文献
[1]臧一冰.中国音乐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7.
[2]白云.史论结合 深入浅出——读居其宏著《共和国音乐史》[J].音乐与表演,2012,(3):15.
[3]曹美韵.中国音乐史与名曲赏析[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63-140.
责任编辑 蓝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