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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2006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被废止。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海关单耗管理的制度建设,从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和操作规范上进行逐一完善,以达到运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提示、监控、核定单耗的管理要求。
而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对于部分单耗管理方面则更加明确。
根据新《办法》的内容,海关总署相关人士做了几个要点介绍,
1.强调加工贸易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2.明确单耗标准的管理。(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同时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反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则不适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3.明确规定了如特殊情况无法在出货前按期申报单耗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可到核销前据实申报单耗核销(第14条)。
4.明确规定了6类不列入工艺损耗的情况(第16条)。
5.明确规定了成品已经出口后,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18条)。
6.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第22条)。
7.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第28条)。
新《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然而,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等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除了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等情形之外,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编辑:独木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海关单耗管理的制度建设,从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和操作规范上进行逐一完善,以达到运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提示、监控、核定单耗的管理要求。
而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对于部分单耗管理方面则更加明确。
根据新《办法》的内容,海关总署相关人士做了几个要点介绍,
1.强调加工贸易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2.明确单耗标准的管理。(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同时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反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则不适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3.明确规定了如特殊情况无法在出货前按期申报单耗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可到核销前据实申报单耗核销(第14条)。
4.明确规定了6类不列入工艺损耗的情况(第16条)。
5.明确规定了成品已经出口后,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18条)。
6.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第22条)。
7.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第28条)。
新《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然而,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等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除了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等情形之外,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编辑:独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