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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时期。实施素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一系列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让它向着更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方向进行,是摆在我们教育者面前一个很尖锐的课题。
对中小学教师的总结性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判断教师是否具备奖励或惩罚的条件,仍然是最主要的评价目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教师评价的鉴定和区分功能,它是进行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但过于强化评价的鉴定功能而淡化其矫正和激励功能则是本末倒置的,这不符合素质教育的目标导向。因为“评价的目的不在证明,而在改进。”应是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指导激励教师不断探索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逐步缩小与目标的差距。素质教育下的评价应成为教师改进工作和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
素质教育突破传统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弊端,将个体素质的充分发展作为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可以说这是一种着眼于“发展”的教育。相应地,这种教育观指导下的教师评价也不应是“鉴定”、“分等”的工具,而应着眼于教师素质的发展,为教师提供必要的信息反馈,使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成绩,不断改进、优化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也就是说,素质教育背景下的教师评价,应成为促进教师发展、提高其自身素质的有效手段。
构建新的教师评价机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处理好显性工作和隐性工作的关系,兼顾指标的全面性。从教师的劳动特点和任务出发,全面评价教师,不仅要考核老师在“德”、“勤”、“能”、“绩”诸方面的显性表现,还应该从“使学生获得发展”的角度,对教师的隐性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教学是否只面对几个“尖子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学生智力、能力、身体素质及心理素质的发展;是否注意与学生的交往和沟通,并经常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给学生一些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等。教师在培养学生过程中,为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所做的隐性工作,同样是评价教师的重要因素。为此,学校应考虑如何使教师的平时考核制度化、规范化。
2.处理好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关系,增强指标的可测性。由于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教师评价既要有定性指标,又要有适当的量化体系。具体说来,在确定评价标准时,对于很难用简单数量来表示的因素,如奉献精神、思想观念等应使用定性的语言描述分析,而且要使用操作性语言来表述,并尽量避免语言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力求使每项指标都具备较大的区分度。由于定性分析具有不够明确、缺少可比性的缺点,对于容易进行数量化处理的教师行为,如工作量、出勤量、批改作业量等应尽量以数据形式做出评价,以便于对评价结果进行数量比较。但必须注意到,定量评价的适用范围较窄,定性评价应居于主导地位,只有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恰当地结合起来,制定的评价标准才能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增强评价的可测性与可操作性。
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机制,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调控和改进功能,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证。只有突破“应试教育”观念的羁绊,对传统的教师评价模式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改革,才能真正发挥素质教育下教师评价应有的作用。
对中小学教师的总结性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判断教师是否具备奖励或惩罚的条件,仍然是最主要的评价目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教师评价的鉴定和区分功能,它是进行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但过于强化评价的鉴定功能而淡化其矫正和激励功能则是本末倒置的,这不符合素质教育的目标导向。因为“评价的目的不在证明,而在改进。”应是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指导激励教师不断探索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逐步缩小与目标的差距。素质教育下的评价应成为教师改进工作和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
素质教育突破传统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弊端,将个体素质的充分发展作为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可以说这是一种着眼于“发展”的教育。相应地,这种教育观指导下的教师评价也不应是“鉴定”、“分等”的工具,而应着眼于教师素质的发展,为教师提供必要的信息反馈,使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成绩,不断改进、优化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也就是说,素质教育背景下的教师评价,应成为促进教师发展、提高其自身素质的有效手段。
构建新的教师评价机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处理好显性工作和隐性工作的关系,兼顾指标的全面性。从教师的劳动特点和任务出发,全面评价教师,不仅要考核老师在“德”、“勤”、“能”、“绩”诸方面的显性表现,还应该从“使学生获得发展”的角度,对教师的隐性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教学是否只面对几个“尖子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学生智力、能力、身体素质及心理素质的发展;是否注意与学生的交往和沟通,并经常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给学生一些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等。教师在培养学生过程中,为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所做的隐性工作,同样是评价教师的重要因素。为此,学校应考虑如何使教师的平时考核制度化、规范化。
2.处理好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关系,增强指标的可测性。由于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教师评价既要有定性指标,又要有适当的量化体系。具体说来,在确定评价标准时,对于很难用简单数量来表示的因素,如奉献精神、思想观念等应使用定性的语言描述分析,而且要使用操作性语言来表述,并尽量避免语言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力求使每项指标都具备较大的区分度。由于定性分析具有不够明确、缺少可比性的缺点,对于容易进行数量化处理的教师行为,如工作量、出勤量、批改作业量等应尽量以数据形式做出评价,以便于对评价结果进行数量比较。但必须注意到,定量评价的适用范围较窄,定性评价应居于主导地位,只有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恰当地结合起来,制定的评价标准才能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增强评价的可测性与可操作性。
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机制,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调控和改进功能,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证。只有突破“应试教育”观念的羁绊,对传统的教师评价模式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改革,才能真正发挥素质教育下教师评价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