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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国八条”中处处体现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落实到了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中。
2011年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针对当前物流业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八项重要措施,被业界誉为物流业的“国八条”,即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二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三要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四要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五要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六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研制,制定和推广物流标准,适时启动物联网的应用示范;七,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八,要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
概括而言,“国八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想方设法为物流企业减负;其二,千方百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为物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物流企业减负
针对物流业营业税重复计税、物流各环节税率不统一、过路过桥费用偏高、行政审批数量偏多条件偏严等问题,“国八条”着重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具体措施包括着力解决物流业营业税重复计税问题,在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惠及全行业所有物流企业;着力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有可能会采用系统化思维整体考虑物流各个环节,努力将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的营业税税率从目前的5%降低到3%,这将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保持一致,确保物流各环节税负公平,推动物流业整体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高的问题,有可能会探索土地使用税优惠办法,降低物流企业的拿地成本。
其次,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减少物流企业的运输成本,具体可能包括进一步严格控制收费公路等级和规模、清理违法收费站点、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等。
最后,完善物流业行政许可制度,适当放松物流业入门监管,降低物流企业初始从业成本。具体包括放宽行政许可条件、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等,还有可能以系统化的思维方式整体考虑物流业的行政许可设定,优化整合物流业的行政许可项目。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
党的十七大明确了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物流业“国八条”中处处体现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落实到了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中。首先,加大物流业土地保障,以物流园区规划为先导,通过物流园区规划明确其用地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其次,加强城市配送管理,着力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再次,加大政府财政对物流业的资金保障,着力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建设。另外,加大物流业技术保障,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最后,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当然,这需要基层政府充分发挥牵线搭桥作用,积极为本地农产品寻找对应的超市、学校和企业。
健全配套制度,让“国八条”落到实处
“国八条”的出台为物流业迎来了大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仅仅只有这八条是不够的,“国八条”的落实,还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至少包括:
第一,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目前多个部门承担了对物流业的管理职能,必须以系统化的思维完善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各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努力形成部门管理合力,共同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
第二,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确立营业税差额纳税制度并统一物流业各环节的营业税税率。
第三,健全物流园区规划制度,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确保物流园区的土地供应。
第四,探索物流车辆24小时进城制度,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让城市道路为更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而不是更多地为乘坐或驾驶小汽车上下班的群体服务。
第五,建立城市大型商业设施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设施的,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前述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六,制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标准,以为物流企业和货主等使用者提供优质信息服务为出发点设计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确保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实用价值。同时严格控制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数量,防止重复建设,可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跨省甚至全国性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切实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促进物流业发展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2011年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针对当前物流业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八项重要措施,被业界誉为物流业的“国八条”,即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二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三要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四要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五要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六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研制,制定和推广物流标准,适时启动物联网的应用示范;七,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八,要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
概括而言,“国八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想方设法为物流企业减负;其二,千方百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为物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物流企业减负
针对物流业营业税重复计税、物流各环节税率不统一、过路过桥费用偏高、行政审批数量偏多条件偏严等问题,“国八条”着重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具体措施包括着力解决物流业营业税重复计税问题,在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惠及全行业所有物流企业;着力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有可能会采用系统化思维整体考虑物流各个环节,努力将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的营业税税率从目前的5%降低到3%,这将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保持一致,确保物流各环节税负公平,推动物流业整体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高的问题,有可能会探索土地使用税优惠办法,降低物流企业的拿地成本。
其次,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减少物流企业的运输成本,具体可能包括进一步严格控制收费公路等级和规模、清理违法收费站点、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等。
最后,完善物流业行政许可制度,适当放松物流业入门监管,降低物流企业初始从业成本。具体包括放宽行政许可条件、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等,还有可能以系统化的思维方式整体考虑物流业的行政许可设定,优化整合物流业的行政许可项目。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
党的十七大明确了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物流业“国八条”中处处体现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落实到了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中。首先,加大物流业土地保障,以物流园区规划为先导,通过物流园区规划明确其用地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其次,加强城市配送管理,着力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再次,加大政府财政对物流业的资金保障,着力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建设。另外,加大物流业技术保障,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最后,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当然,这需要基层政府充分发挥牵线搭桥作用,积极为本地农产品寻找对应的超市、学校和企业。
健全配套制度,让“国八条”落到实处
“国八条”的出台为物流业迎来了大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仅仅只有这八条是不够的,“国八条”的落实,还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至少包括:
第一,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目前多个部门承担了对物流业的管理职能,必须以系统化的思维完善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各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努力形成部门管理合力,共同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
第二,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确立营业税差额纳税制度并统一物流业各环节的营业税税率。
第三,健全物流园区规划制度,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确保物流园区的土地供应。
第四,探索物流车辆24小时进城制度,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让城市道路为更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而不是更多地为乘坐或驾驶小汽车上下班的群体服务。
第五,建立城市大型商业设施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设施的,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前述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六,制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标准,以为物流企业和货主等使用者提供优质信息服务为出发点设计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确保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实用价值。同时严格控制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数量,防止重复建设,可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跨省甚至全国性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切实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促进物流业发展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