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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农民失去自有土地后,极其容易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的状况,本文提出了从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缓解就业压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系列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导致失地农民数量剧增[1]。大部分农民失去自有土地后,根据目前状况,极其容易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無份的“三无”农民。失地农民问题能否快速有效解决,关键在于能否保证失地农民快速顺利就业。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经济来源、生活保障的重中之重。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应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简单地说,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就是失地农民获得以及保持工作的能力。但实际情况是: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专业技能、思想观念等,均难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合适岗位。因此,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增强极为紧要。
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关键在政府。政府应高度重视提升失地农民的文化修养,使其掌握相关职业专业技能知识,这是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重要前提。因此,为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水平,增强他们社会就业竞争力,政府应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把培训内容专业化,培训方式简单化,培训时间机动化,培训地点就近化的“四化”培训模式作为方向,充分调动失地农民参与学习和培训的积极性,使其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前途。广辟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我认为重点应该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现在好多政府,在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培训工作,然而这些培训往往缺乏针对性,都是统一按照城市职业的培训模式来进行,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表面看来,各种电脑班、文秘班、语言班等层出不穷,然则多流于形式,开展的培训格局由于部门所有和不合理的条块分割等因素,导致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等培训分散零乱、专业性较弱,也未能很好地统筹安排和利用资金、师资、场地等资源,导致培训的整体效率较低,不仅造成培训资源的极大浪费,也让失地农民渐渐失去了信任和热情,开始抗拒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真正的有效的培训必须充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组织,如失地农民培训协调小组,来专门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此外,还要充分结合企业需要和个人特质,做到与产业结构需求一致,与就业的实现一致。对于不同工种,岗位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甚至培训机构可以“先找岗,后培训,再就业”,即预先咨询和统计用人单位的岗位缺口和要求,了解待业人员的意愿,进而确定对相关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资源,市场需求和就业的良好衔接,调动民众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了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清除各种障碍,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在于拓展就业需求,其根本在于大力发展经济。而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勇于探索和开拓多元化的就业安置办法,统筹安排就地安置、划地安置、招工安置、住房安置和自谋职业等形式。
城镇的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应该关注和扶持,失地农民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并由于个人文化素质和非农技能欠缺等因素,往往比前者处境更加艰难,因而更应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注意[2]。然后受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失地农民在就业环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欲改善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着手清除种种不利文化和制度的因素,统筹城乡就业体系。促进城乡就业的公正平等,消除影响征地劳动力流动和就业的各种壁垒,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等问题,而且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失地农民的良好就业环境不仅仅在于清除不利文化和制度的影响,还要有针对性地努力创造合适的条件,如对于年龄偏大的老人,文化素质和非农技能都偏低,重新学习各种职业技能也不太现实,故可以鼓励他们外出承包土地,继续从事农业;对于如环保、市政基础建设、绿化等要求不高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应该在招聘这些岗位的员工时,尽可能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对于有就业欲望的妇女,政府应该有效地组织起来进行家政技能培训,并作担保安排家政服务类的岗位,如宾馆、商场、酒业等。
三、重视资产建设,缓解失地农民的就业压力
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培植失地农民的资产建设,要认识到其对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政策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抓好住宅规划与建设。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和设计,不能仅仅从自身适合居住的角度出发,还要充分考虑长期的房屋收益情形,因而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尽可能选取靠近主街,集市等商业价值稍高的地段,从房屋的造型和样式来看,最好实现住宅小区化,如此不仅仅方便失地农民往后的生活,还能把小区内的商业性的房屋用作村里的集体资产,并将获得的收益分发给农民,另外小房屋最好是多层式的公寓,一来在满足失地农民居住的前提下节省了土地,二来也有一定的房屋进行租赁经营,获得额外的收益。第二,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那些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被征用土地中划出相应数量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开发和建设。留用土地的比例以约占征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为宜,其中百分之十用于村集体发展工业和相关服务业,剩下的百分之十则可以用作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当今的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法制建设是我国的重要工作,对失地农民相关利益进行立法保护符合这一基本原则。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必须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来保证实施,明确规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保障,保障应该达到的水准,享受保障的方法途径和相应的管理监督事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长期以来,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传统思想的影响,广大农民不擅长,也不愿意,甚至畏惧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忍则忍,忍到极限则采取不合理的对抗和冲突手段来应对,对失地农民自身,对政府,对社会都造成不良后果。失地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城区特贫居民、城区农民工一样,都处于社会的底层,是弱势群体,没有能力和渠道寻求法律和行政援助,政府应该积极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搭建便捷的通道,切实享受到相关法律的庇护,防止在就职,薪资,培训,升迁和各类保障中受到“就业歧视”,并公正地享有社会和政府的救济。
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尚没有一部用来保障失地农民相关权益的法律,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立足中国城市化和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让相关单位在征地过程中能参照执行,处理失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问题,同吋尽可能从法律上援助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各项利益。对于胆敢违法侵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利益的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惩不贷,对参与损害和侵占失地农民安置和补偿过程中利益的人员绝不姑息。法律在规范参加失业保险的对象的条件与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者的救助制度时必须把失业失地农民纳入其中[5]。
参考文献:
[1]张荣.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04,1-94.
[2]中国4000万失地农民流荡城市.青年参考.2004-04-14.
[3]杜文娟.健全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保机制.人民日报,2006,09.
[4]曾恂.中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问题初探—兼论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之借鉴.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5-17.
[5]杜伟,黄善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吴依琪(1988—),女,湖南涟源人。湘潭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公共行政。
关键词:失地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导致失地农民数量剧增[1]。大部分农民失去自有土地后,根据目前状况,极其容易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無份的“三无”农民。失地农民问题能否快速有效解决,关键在于能否保证失地农民快速顺利就业。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经济来源、生活保障的重中之重。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应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简单地说,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就是失地农民获得以及保持工作的能力。但实际情况是: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专业技能、思想观念等,均难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合适岗位。因此,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增强极为紧要。
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关键在政府。政府应高度重视提升失地农民的文化修养,使其掌握相关职业专业技能知识,这是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重要前提。因此,为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水平,增强他们社会就业竞争力,政府应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把培训内容专业化,培训方式简单化,培训时间机动化,培训地点就近化的“四化”培训模式作为方向,充分调动失地农民参与学习和培训的积极性,使其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前途。广辟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我认为重点应该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现在好多政府,在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培训工作,然而这些培训往往缺乏针对性,都是统一按照城市职业的培训模式来进行,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表面看来,各种电脑班、文秘班、语言班等层出不穷,然则多流于形式,开展的培训格局由于部门所有和不合理的条块分割等因素,导致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等培训分散零乱、专业性较弱,也未能很好地统筹安排和利用资金、师资、场地等资源,导致培训的整体效率较低,不仅造成培训资源的极大浪费,也让失地农民渐渐失去了信任和热情,开始抗拒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真正的有效的培训必须充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组织,如失地农民培训协调小组,来专门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此外,还要充分结合企业需要和个人特质,做到与产业结构需求一致,与就业的实现一致。对于不同工种,岗位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甚至培训机构可以“先找岗,后培训,再就业”,即预先咨询和统计用人单位的岗位缺口和要求,了解待业人员的意愿,进而确定对相关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资源,市场需求和就业的良好衔接,调动民众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了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清除各种障碍,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在于拓展就业需求,其根本在于大力发展经济。而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勇于探索和开拓多元化的就业安置办法,统筹安排就地安置、划地安置、招工安置、住房安置和自谋职业等形式。
城镇的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应该关注和扶持,失地农民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并由于个人文化素质和非农技能欠缺等因素,往往比前者处境更加艰难,因而更应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注意[2]。然后受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失地农民在就业环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欲改善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着手清除种种不利文化和制度的因素,统筹城乡就业体系。促进城乡就业的公正平等,消除影响征地劳动力流动和就业的各种壁垒,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等问题,而且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失地农民的良好就业环境不仅仅在于清除不利文化和制度的影响,还要有针对性地努力创造合适的条件,如对于年龄偏大的老人,文化素质和非农技能都偏低,重新学习各种职业技能也不太现实,故可以鼓励他们外出承包土地,继续从事农业;对于如环保、市政基础建设、绿化等要求不高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应该在招聘这些岗位的员工时,尽可能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对于有就业欲望的妇女,政府应该有效地组织起来进行家政技能培训,并作担保安排家政服务类的岗位,如宾馆、商场、酒业等。
三、重视资产建设,缓解失地农民的就业压力
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培植失地农民的资产建设,要认识到其对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政策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抓好住宅规划与建设。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和设计,不能仅仅从自身适合居住的角度出发,还要充分考虑长期的房屋收益情形,因而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尽可能选取靠近主街,集市等商业价值稍高的地段,从房屋的造型和样式来看,最好实现住宅小区化,如此不仅仅方便失地农民往后的生活,还能把小区内的商业性的房屋用作村里的集体资产,并将获得的收益分发给农民,另外小房屋最好是多层式的公寓,一来在满足失地农民居住的前提下节省了土地,二来也有一定的房屋进行租赁经营,获得额外的收益。第二,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那些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被征用土地中划出相应数量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开发和建设。留用土地的比例以约占征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为宜,其中百分之十用于村集体发展工业和相关服务业,剩下的百分之十则可以用作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当今的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法制建设是我国的重要工作,对失地农民相关利益进行立法保护符合这一基本原则。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必须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来保证实施,明确规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保障,保障应该达到的水准,享受保障的方法途径和相应的管理监督事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长期以来,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传统思想的影响,广大农民不擅长,也不愿意,甚至畏惧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忍则忍,忍到极限则采取不合理的对抗和冲突手段来应对,对失地农民自身,对政府,对社会都造成不良后果。失地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城区特贫居民、城区农民工一样,都处于社会的底层,是弱势群体,没有能力和渠道寻求法律和行政援助,政府应该积极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搭建便捷的通道,切实享受到相关法律的庇护,防止在就职,薪资,培训,升迁和各类保障中受到“就业歧视”,并公正地享有社会和政府的救济。
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尚没有一部用来保障失地农民相关权益的法律,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立足中国城市化和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让相关单位在征地过程中能参照执行,处理失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问题,同吋尽可能从法律上援助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各项利益。对于胆敢违法侵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利益的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惩不贷,对参与损害和侵占失地农民安置和补偿过程中利益的人员绝不姑息。法律在规范参加失业保险的对象的条件与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者的救助制度时必须把失业失地农民纳入其中[5]。
参考文献:
[1]张荣.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04,1-94.
[2]中国4000万失地农民流荡城市.青年参考.2004-04-14.
[3]杜文娟.健全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保机制.人民日报,2006,09.
[4]曾恂.中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问题初探—兼论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之借鉴.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5-17.
[5]杜伟,黄善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吴依琪(1988—),女,湖南涟源人。湘潭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公共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