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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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在的社会现实是由法律反映出来的,如今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地发展,同时,法律也同样地经历不断地发展,如今的法律经历着由简单到完善的发展历程。在80年代,我国的《继承法》设定了限定继承制度。其中继承公证就是相关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以及继承人提出的申请,依法给出真实并具有法律效益的继承证明的行为,对继承人继承以及分割遗产的行为提供有利的证据。目前继承公证在公证的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力。在继承权公证实践过程中,由于继承的情况各不相同,且有许多差别,相应的问题也很复杂,对此呢,就要求我国的相关政府机构在实践开展的过程中加重对此类问题的重视程度,并要结合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各个不同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意见,以做到最佳最公正的义务发展状态,重要的是要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律;继承公证;发展;实践
  1.前言
  继承权简单来说指的是继承人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或者是被继承人立有合法的遗嘱中享有遗产继承权利的继承人得到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权利。继承公证就是为按照当事人申请的信息,证明其合法财产真实性的一个活动。同时继承公证是我国现在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其中就分有两大类,一是法定继承公证,二是遗嘱继承公证。因此在处理此类公证业务的过程中,为了避免继承纠纷情况的出现,要求相关的公证人在开展实践的工作过程中要尽量的规避公证业务的实践问题,同时要在相关的材料的审核等措施着手来创建出良好的公证氛围。下面我将对继承权公证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的详细介绍。
  2.继承公证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2.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诚信道德缺乏
  其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道德缺乏是现如今继承公证实践中最主要及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制现在仍处于健全发展的完善的状态,所以在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失信的问题处理方式上面我们一直是本着迁就理解的原则,也正因为这样会在处理公证业务上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在继承权公正的业务办理中发生过隐瞒被继承子女的婚姻状况,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事实等一系列失掉诚信道德的现象。除此之外,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类似于“活死人”等公证业务丑闻也被曝光,因此当事人诚信道德缺失现象尤其严重。
  除此之外当事人失信,去基层单位出具可靠度欠缺的相关证明,导致公证机构核查困难。例如:因婚丧工作变动等诸多原因,造成了人员方面的流动大,出具证明的部门无法完全掌握确切的信息,因此开出可信度较差的证明。而公证机构又只有核实的权利没有调查的权利,因此只能根据这样可信度极差的证明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这也就出现了网络上曝光的那种“活死人”现象。最终使得公民的合法财产被公证成立为“遗产”,更糟糕的情况是被不相干的人非法得到了这笔财产。造成这种虚假证明的根本原因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道德。当各类不好的结果出现了甚至既成事实后,受害人最终不会找出假证明的地方,二是揪着工农公证处进行索赔。公证机构现在对于提供的假材料,可以不做办理,但是对于造假情况没有惩罚的权利。因此更有甚者会当众叫嚣“我们造假了你们能那我们怎樣?”有些当事人提供不了相关可靠证明就进行辱骂。这揭露了社会部分人群的种种恶劣行为。
  2.2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及确定情况
  当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若继承人提交遗产继承申请去到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就应该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情况审核清楚,如若被继承人生前存有债务情况,而且被继承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又不止一个,这时就应该由继承人达成相应的协议,继承人可以开始继承财产的前提就是要将被继承人的债务用遗产来偿还完毕之后。或者将债务平均分到继承人名下,由继承人全权偿还所有的债务,如若继承人拒绝偿还被继承人相应的债务情况,这时公证机构就有权不出具公证书了。除此之外,如若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予接收遗产,公证机构可以依法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特性来妥善决定,农民的话,就有生前所处的村集体组织继承,其他部分公民遗产最终由国家所有,针对这种情况,他们的相应债务就由遗产集成的相关单位和机构来解决。除此外,国家还有想换的规定,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分到适当遗产。其中包括:丧偶儿媳对公婆进行了善养,此时儿媳会依法成为第一继承人;没有生存能力的人,同时收到被继承人照顾的相关人可以继承相应遗产;虽然不是直接的遗产继承人,但是进行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可继承相应遗产。
  在实践过程继承人申请的遗产,有的档案中产权共有的情况是空的,有的是登记为共有的,还有出现单独所有的文字。处理此类问题时,若为空的,通常要重点关注产权的到时候被继承人的婚姻状态;若家庭共有的,则要根据档案中记录的人数进一步核查确定遗产范围;若出现“单独所有”,公证机构人员需要询问被继承人另一半以及子女等的书面说明,通过此类材料进一步确认范围。
  3.常见的继承公证问题的处理办法
  3.1认真负责地进行资料审核
  在继承公证业务实践处理的过程中,相关材料的严格审查是重中之重。在审查遗产信息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人员一定要确认清楚继承人的真实身份,其中要重点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作为重点审查资料,这样能大大减少甚至避免“活死人”这种情况发生以至于影响整个国家机构的经济效益。同时,公证人员要要求当事人提交准备遗产继承的相关资格证明,可以有效的保证有序开展工作;再有,机构公证人员也要注重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件等统一进行审查处理,除此外要参照《继承法》的内部细节对不动产的问题酌情处理,保证继承权的公证程序内外部保持一致。
  3.2公证人员对于有异议的公证事宜可不予办理,必要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公证法》有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办理:一、如若遗嘱继承人没有了继承权的,遗嘱经审核没有生效或者无法确认生效与否的,遗嘱中财产不是被继承一个人所有,或被继承人生前已分掉了遗嘱里所涉的所有财产等情况。二、若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的权利的,被继承人生所立下的遗嘱或签订了相关赠予抚养的协议,说明已经分掉了法定继承人所申请继承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没有提出公正申请,也没有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完成身份核实的。以上两情况公证机构可以不给办理继承公证。
  承诺书即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准备的相关材料以及陈述的情况等作出相应的承诺,如若有欺瞒或者不真实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撤销公证不予办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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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东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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