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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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法定的九项职责之一,也是司法警察日常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安抚群众情绪、做好涉检信访维稳、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基础。
  如何更好地处置异常涉检信访、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充分发挥法警职能作用、保证办案安全,已引起广大法警工作实务者和检察理论学家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司法警察;涉检信访;矛盾化解
  一、司法警察参与涉检信访矛盾化解之法律定位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易发期,社会的矛盾多是基于利益关系相互引发的矛盾。利益关系取代了过去政治、意识形态分歧,成为一种最基本的关系,由此而派生出来的社会关系、价值取向、利益分配在这种全新的历史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激烈碰撞,同时伴随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积累和激化,这势必对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根本法《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在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地位的同时,也使得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这决定了涉检信访不同于一般信访,要求更高,处理难度更大。
  涉检信访工作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案件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排解民忧、化解民怨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渠道。①主要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检察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九项法定职责,其中之一就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日前,检察院已经越来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一些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聚众闹访、缠访、暴访,强行冲击人民检察院,阻塞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影响了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是当前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司法警察参与涉检信访矛盾化解若干问题
  公安、检察院、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制屏障,承担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职责,然而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各类矛盾激烈。当梦想与现实的落差让人无法正视时,上海“闸北袭警案”,遵义法院法警遇刺案就这样发生了。作为从事涉检信访的实务工作者,我们看到,现在的检察官已经不单纯只是埋首举报大厅,接待形形色色的信访人,还需要去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初核,有时基层检察院控申工作人员还需要跋山涉水对个别信访人作调查结果的信息反馈等等。这些都涵盖了一些不安全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司法警察保障涉检信访的检察官生命安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 司法警察参与异常涉检信访的处置
  异常访也可称为非正常信访,是指公民通过非正常途径,或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涉检信访。其作為一种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而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方式有缠访、闹访、大规模集体访等。
  1、正确分析和认识异常涉检信访的原因,是司法警察妥善处置的前提。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执法观念滞后。少数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为民服务观念不强,为民执法意识淡薄。(2)业务素质不高。部分干警思想守旧,办案能力不强,办案质量粗糙,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暇疵,被上访者所利用,造成当事人重复上访;(3)与群众沟通不畅。表现在很多检察干警做群众工作能力差,有时起到了反作用。(4)制度尚不健全,按经验办事的趋势仍在蔓延,这是引发越级上访的一个重要因素。(5)部分上访群众自身素质不高,认为检察机关"可揽天下事,可雪世间冤",如果不能满足其要求,就认为集体力量大无边,就要弄出点动静让检察机关重视。
  2、正确分析和认识异常涉检信访的特点,是司法警察妥善处置的基础。(1)上访主体比较单一,反映的问题很多都是认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对处理、判决不服;(2)思想认识偏激。由于其不能全面了解情况,正确掌握法律知识,以至对司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控告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或不正当履行职责。(3)出于泄私愤心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夸大事实、多次重复上访,向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发送上访材料,施加压力。
  3、把握科学的处置方法,是司法警察妥善处置的关键。(1)善待群众、劝导为主。司法警察应与控申干警牢固站在同一战线,在处置行动中要做到宣传一批群众,教育一批群众,赢得一批群众,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情绪、态度和言行上要十分注意尺度,第二,积极配合院领导和院控告申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工作。要向上访群众讲清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三,在开展教育劝导时,要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耐心和蔼,自党遵守群众纪律,以实际行动消除上访群众的对立情绪。第四,对已经造成后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仍要坚持教育劝导,争取多数孤立少数。迫不得已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着眼威慑和教育,严格掌握分寸,努力减轻不良后果。(2)区分性质、慎用武力。法警部门在异常涉检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先甄别是异常个人访还是集体访,如果仅仅是采取身披状衣、告地状的个别人员,可以只派一名法警和其他控申干警一起做工作。如果是涉检异常集体访,比如拉横幅,或者扬言自杀、自残、爆炸或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凶器告急访的,必须派出警力参与处置。这个时候关键是怎样使用警力的问题。慎用警力原则是警力使用正当性、适当性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法警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所调动的警力、采取的措施、措施的强制程度要由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行为方式等来决定。法警部门在处置时必须正确判断形势,冷静思考,沉着决策,从容部署,有理、有力、有节的使用警力。法警部门在调动警力、决定采用强制措施、警械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和社会后果,努力做到动警不动武,动武不流血,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正确区分矛盾性质,要把一般过激行为和暴力犯罪区别开来,把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界限区分开来。对暴力犯罪,要采取依法打击的方法。对群众的过激行为,要以教育疏导为主,武力威慑为辅的方法,慎重稳妥地处置。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依法对待上访事件的参与者。参与处置行动的司法警察,主要携带警棍、警械具,原则上不带杀伤性武器。在处置过程中,要慎用武力,能通过疏导教育,就不采用强制措施;能劝导离开的,就不采取强行驱散行为,尤其要严格控制使用武力和警械具。   (二)司法警察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
  司法警察对涉检信访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案件,出警者在参与维持秩序的同时,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意见,阐明简要情况,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事项及原因,初步提出预警预案及措施,保证依法安全履职。应当说,司法警察部门责任重大,尤其是检察长等同志对重要案件进行点名预约﹑重点接待时,要对预警能力、决策效能、出警速度、保障能力、处置能力等进行合理的评估。
  1、 履职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履职前即能做到安全风险评估,就意味着能更掌握主动權,有充分的时间认真分析履职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环节和不安全场合并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确保每位法警履职前做到“心中有数”。第一,每月定期的检察长接待日,法警部门在安排警力时可以考虑到这一天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避免检察院内无警力情况的出现。第二,点名预约接待制度的推行,控申干警将要求点名接待的信访人,根据引发闹访等情况的可能性大小拟成名单交由法警部门,由法警部门安排警力。第三,带案下访调查取证或告知调查结果时,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可能发生检察官人身安全威胁等的,可书面向法警部门提交报告,要求安排警力。
  2、履职中进行安全风险规避。在执行任务中,要求司法警察如发现安全事故苗头,要及时按照安全防范处置预案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处置方法及时处置,严防事态扩大和盲目处置。第一,紧密联系执勤门卫,若有群体性上访苗头,立即告知法警部门和控申部门。第二,当上访人员聚集在检察院大门时,警队领导应迅速将情况报告院领导,通知所有法警和应急分队集结待命。同时,报告上级法警部门和公安部门,请示给予援助。此时,司法警察应在大门及主要出入口设置警戒线,负责劝离不明真相者和疏散围观群众,隔断上访群众,隔断上访闹事群体与围观人员的联系。第三,群体性上访哄闹事件一旦发生,现场的司法警察应迅速摸清洪闹事件的起因,迅速督促院有关部门派人接待上访群众,尽量将上访群众代表劝进室内,并积极与群众对话,化解矛盾。此时,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局势,维护现场秩序。第四,对损害公物的人员,应强行带离现象,对携带宣传品、危险品、管制刀具的上访人员,应立即予以没收。当上访群体冲击人民检察院时,司法警察指挥员应组织警力,多层拦阻,尽快恢复人民法院的正常秩序。
  3、履职后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每次执行完任务后,大队及时召开队务会认真分析总结履职安全情况,排查履职过程中是否存有不安全隐患、是否存有不尽职或未尽好职的环节、是否存有违规违法的履职行为。通过认真排查,较好地保证了所有法警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能相互交流履职方法和应对嫌疑人不良行为的处置技巧,较好地提高了全员的履职能力和队伍专业化水平。
  注释:
  ① 2011年5月4日,《求是杂志》,柯汉民,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4550365.html。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2003年4月,《探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之路》。
  [2]李忠诚主编,1999年5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国检察。
  [3]刘天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河北法学 2008年08期。
  [4]何智龙,浅析司法警察定位和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法制与社会 2010年18期。
  [5]陈晓芳;我国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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