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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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和手段被广泛运用,为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完善工作制度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规范、效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检察建议功能的发挥。本文笔者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建议;问题;原因;改善意见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0年以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在立足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共发出检察建议5份,做到了一案一建议,采纳率和回复率均达到100%,堵塞了漏洞,受到了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全局干警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院党组及局领导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反渎职侵权部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干警的服务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做法,不仅把制发检察建议当成任务来完成,而是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在制度上完善了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规程,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与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察、同考核、同奖惩。
  2、强化程序管理,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既要规范格式,又要严肃慎重。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程序管理,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我局建立了检察建议审批制度,要求检察建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撰写,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必要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建立了登记制度,除到院办公室登记发送外,还建立专门的检察建议登记册,对本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统一编号登记;建立了送达制度,要求由办案人员将检察建议送达至发案单位,由对方签收,必要时送达人员要与被送达单位人员座谈,听取意见,并督促落实检察建议。
  3、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我局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前,预防部门和案件主办人员都会就案情进行多次研究讨论,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无论是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建议,都做到客观实在,既突出重点,又有的放矢。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者针对某一领域频发的某一类犯罪,我局先组织全局干警对此类问题进行调研,认真分析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隐患,查找发案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唤起发案单位的共鸣和警醒。在制发检察建议前,还必须与被建议单位沟通交流,在全面了解该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前提下,找准发案的根源和管理漏洞,保证检察建议易于被建议单位认同。
  4、加强回访,巩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检察建议的效果关键在于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践中各被建议单位对于检察建议重视程度不一,对于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也参差不齐,限制了检察建议效果的发挥。对此,我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回访工作,以提高检察建议的效果。对于回复整改的,在回访中重点关注被建议单位有无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是否建立起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对于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并建议予以表扬,以激发被建议单位加强整改的积极性。在回访过程中,对于未获回复的检察建议进行重点回访,查找原因。对于被建议单位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的,加强沟通,与其详细分析该单位存在的隐患,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整改。对于被建议单位没有能力落实整改措施的,加强帮助,通过帮助其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杜绝隐患。对于经过督促仍未落实整改的单位,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请求督促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内容空洞,有建设性意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这样的检察建议不仅使建议本身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2、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3、整改效果不一。由于检察建议存在的只是“建议性”,不象“决定”等让人觉得必须执行,所以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未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整改措施也得不到落实,有的被建议单位将检察建议视为公文交往,交差了事,有的对于检察建议中提到的问题无动于衷,认为检察机关是小题大做,或者认为检察機关根本就无权对本单位的事项说三道四,存在抵触情绪,因而对检察建议消极对待。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检察建议缺少法律依据。检察建议虽然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的特点,但它作为建议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查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些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对监督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被建议部门和单位如果不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无权强制执行,这就决定了检察建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相当有限的。
  2、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参差不齐。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检察建议的认可度和了解面正逐步提高。但客观地看,发出建议与接受建议的单位之间的认识还存在差距,有的接受单位认为检察建议是在挑刺,是小题大做,建议发出后,少数单位要么敷衍回复,要么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应付了事,建议缺乏针对性,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
  3、不合理的考核制度。现在的考核制度将检察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唯一的标准,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在制作检察建议时,以追求数量为目的,不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对不同的单位、不同的事实所发出的检察建议内容雷同。或者只管发,不进行回访、督促,对于是否采纳、是否整改从不过问。
  四、对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1、提高对新时期开展检察建议的认识。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对检察建议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检察机关应当把开展此项工作,视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积极为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职责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作为被建议的部门和单位则不能把检察机关提检察建议看作是揭短亮丑,持抵触态度,而应当看作是帮助自己克服不足、改进工作的途径。
  2、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法律效力。应增加规定检察建议的立法条文,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可提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党纪政纪处理、表彰积极与犯罪作斗争者等检察建议。使之法律化、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检察建议的约束力。
  3、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针对性强,而且提出的整改措施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另外,检察建议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述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4、加强对检察建议的督促和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对这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派员与其上级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建议的落实,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当然在坚持回访考察的同时,要强化宣传鼓动,表彰工作先进,抓好示范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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