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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汉朝的“春秋决狱”揭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序幕,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到魏晋南北朝时“引礼入法、礼法并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发展再到隋唐“一准乎礼”的出现,法律儒家化彻底形成,明清只是在此基础上加以巩固。本文将着重从法律儒家化的特点和对后世的影响出发,加深我们对法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的借鉴意义的探索,以促进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 ;礼法融合;影响
自儒家思想得到汉官方的承认,它就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价值评判。儒家思想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土壤,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成为人们的信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在儒家精神内涵中,礼与法是相互融合与渗透。而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法的内涵中也融入了礼。之所以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能够结合,正是因为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殊性是一致,两者能够融合互补。
(二)国家权力本位,维护皇权至上
古代礼法的制定都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威。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从“重罪十条”到“十恶”的确立,体现国家权力本位,维护皇权至上。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三)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法律化
中国古代以成文法形式肯定了不同阶层在法律面前所处地位是不同的,由此确立了不平等原则,它代表的是贵族官僚的特权。如增加范围为官僚特权的“八议入律”和请、减、赎以及官当,更高权限随着地位的越高也逐渐增多。
(四)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宗法制度源于西周的礼,在秦汉成为宗族制度,明清以后变为家族制度。以血缘为纽带,以亲属关系、等级制度为核心,由此决定了血缘的尊卑,身份的贵贱,权力和财产的分配。
(五)重和谐,轻诉讼
古人认为进入诉讼会破坏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大于通过诉讼帮自己解决问题带来的效益。由于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等级差序,天人合一思想而且宗法性强以及司法制度与司法黑暗等都为无讼,轻诉讼提供支持。在古人的眼中,任何行为都不能与天道相违。对社会秩序的和谐追求是与天道的遵循相一致的。
(六)重视孝道
自己的亲属犯罪允许其包庇藏匿而法律不予处罚的制度。在“孝”中五服制罪的觀点以及在供养父母时的存留养亲。
(七)宽仁慎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允许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甚至同居(同财共居)在内亲属间相互包庇藏匿犯罪者,且法律对其不予处罚。无论是从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还是从自然伦常关系出发,对亲属的隐匿行为从宽处理,这些都是儒家思想中“宽仁”对法律的渗透。
(八)重刑轻民
这与汉武帝后“外儒内法”法家思想的主流地位是密不可分。儒家伦理约束着皇帝至百姓人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礼则入刑”,很多本属于的民法,行政调整范围的内容也被列入刑法典中。
(九)德主刑辅,综合为治
法律儒家化后,更重视儒家“仁”的思想,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倡导德主刑辅,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纳礼入律到礼法并重到礼法完全结合,治理国家的手段上已经不分彼此了。
(十)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礼是不成文、任意的、也没有严格的规范;而法律是标准化、成文化、强制性,自礼法结合之后就导致一个不成文的法律,又通过成文形式,非标准化效果呈现出来。
二、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三、儒家文化对当今社会借鉴意义
(1)在中国证人制度改革方面,亲属相隐制度有其借鉴价值。现在强调犯罪嫌疑人亲属承担作证,一方面会导致亲人间感情的决裂,也容易背上绝情冷漠的舆论压力,使其无地自容,进而造成亲人间的不信任,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会使法律被束之高阁,降低法律的权威。现代许多国家的近亲属强制提供不利证据的义务已经被法律免除。
(2)在中国缓刑制度改革方面,存留养亲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所蕴含的“孝”的观念仍是现代社会所提倡,使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方面可以使孝的儒家传统的美德得到切实的落实,人人都能尽到孝;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少一部分对社会上老年人的生活的补贴,使这部分的财务用于其它更需要的方面。而且它也使中国法文化更具有亲情味。
参考文献:
[1]陈金全,王世荣.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上)[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美]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3]郑杰.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J].群文天下,2011(3).
[4]窦晓玲.汉代春秋决狱之价值评析[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4).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 ;礼法融合;影响
自儒家思想得到汉官方的承认,它就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价值评判。儒家思想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土壤,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成为人们的信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在儒家精神内涵中,礼与法是相互融合与渗透。而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法的内涵中也融入了礼。之所以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能够结合,正是因为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殊性是一致,两者能够融合互补。
(二)国家权力本位,维护皇权至上
古代礼法的制定都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威。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从“重罪十条”到“十恶”的确立,体现国家权力本位,维护皇权至上。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三)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法律化
中国古代以成文法形式肯定了不同阶层在法律面前所处地位是不同的,由此确立了不平等原则,它代表的是贵族官僚的特权。如增加范围为官僚特权的“八议入律”和请、减、赎以及官当,更高权限随着地位的越高也逐渐增多。
(四)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宗法制度源于西周的礼,在秦汉成为宗族制度,明清以后变为家族制度。以血缘为纽带,以亲属关系、等级制度为核心,由此决定了血缘的尊卑,身份的贵贱,权力和财产的分配。
(五)重和谐,轻诉讼
古人认为进入诉讼会破坏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大于通过诉讼帮自己解决问题带来的效益。由于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等级差序,天人合一思想而且宗法性强以及司法制度与司法黑暗等都为无讼,轻诉讼提供支持。在古人的眼中,任何行为都不能与天道相违。对社会秩序的和谐追求是与天道的遵循相一致的。
(六)重视孝道
自己的亲属犯罪允许其包庇藏匿而法律不予处罚的制度。在“孝”中五服制罪的觀点以及在供养父母时的存留养亲。
(七)宽仁慎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允许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甚至同居(同财共居)在内亲属间相互包庇藏匿犯罪者,且法律对其不予处罚。无论是从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还是从自然伦常关系出发,对亲属的隐匿行为从宽处理,这些都是儒家思想中“宽仁”对法律的渗透。
(八)重刑轻民
这与汉武帝后“外儒内法”法家思想的主流地位是密不可分。儒家伦理约束着皇帝至百姓人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礼则入刑”,很多本属于的民法,行政调整范围的内容也被列入刑法典中。
(九)德主刑辅,综合为治
法律儒家化后,更重视儒家“仁”的思想,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倡导德主刑辅,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纳礼入律到礼法并重到礼法完全结合,治理国家的手段上已经不分彼此了。
(十)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礼是不成文、任意的、也没有严格的规范;而法律是标准化、成文化、强制性,自礼法结合之后就导致一个不成文的法律,又通过成文形式,非标准化效果呈现出来。
二、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三、儒家文化对当今社会借鉴意义
(1)在中国证人制度改革方面,亲属相隐制度有其借鉴价值。现在强调犯罪嫌疑人亲属承担作证,一方面会导致亲人间感情的决裂,也容易背上绝情冷漠的舆论压力,使其无地自容,进而造成亲人间的不信任,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会使法律被束之高阁,降低法律的权威。现代许多国家的近亲属强制提供不利证据的义务已经被法律免除。
(2)在中国缓刑制度改革方面,存留养亲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所蕴含的“孝”的观念仍是现代社会所提倡,使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方面可以使孝的儒家传统的美德得到切实的落实,人人都能尽到孝;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少一部分对社会上老年人的生活的补贴,使这部分的财务用于其它更需要的方面。而且它也使中国法文化更具有亲情味。
参考文献:
[1]陈金全,王世荣.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上)[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美]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3]郑杰.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J].群文天下,2011(3).
[4]窦晓玲.汉代春秋决狱之价值评析[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