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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论述了当前质监部门执法与服务中存在的三个方面的误区,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正确认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持四个原则。消除误区,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强化质监机关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意识。
【关键词】 质量监督;执法与服务;关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纤维、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是其职责所在,是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同时,服务发展是质监工作的根本目的,建设服务型质监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质监的迫切需要,要使质监机关真正成为高效务实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使质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质监机关的服务功能和强化全体质监干部的服务意识。
一、当前在执法与服务关系上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是执法与服务对立。认为质监部门在工作中的正常执法与倡导的注重服务是相互对立的,两者非此即彼,实施严格执法就无服务可言,开展服务就免谈严格执法,因而在强调服务型的执法活动中,淡化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和执法的刚性,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纵容。
二是执法与服务本末倒置。在实际工作中淡化了自身的执法职能,认为应将执法寓于服务之中,服务是第一位,执法是第二位。一味强调服务,舍本求末,丢了西瓜捡芝麻,甚至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执法力度严重疲软,使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大大削减了执法的严肃性。
三是执法与服务割裂。认为质监部门在工作中正常的执法行为与服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虽有联系,却互不相容。
二、正确认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一要认识执法与服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执法与服务并不冲突,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质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职责,不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而服务又是一切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执法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就是服务。在执法与服务这个统一体中,离开执法只讲服务就会成为无本之木,而离开服务的单纯执法也是不存在的。
就某个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质监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他很可能体会到的仅仅是“执法”,感觉不到“服务”的存在。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就认为执法与服务不可兼杆,并由此产生了不知如何取舍的困惑。但是,如果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分析,质监部门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的严格执法,维护的是大多数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利益和公共安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如果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严格执法对行政违法相对人而言实质上也是一种服务和爱护。
二要认识执法的本质是为社会、为广大群众服务。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有些人把“严格执法”等同于“执法从严”,一提到执法,就想到处罚,而严格执法似乎就是严厉处罚,这是对严格执法的一种误解。质监部门严格执法,就是要正确执行和适用质监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法,一是执法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自设权限、自行其是;二是对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对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应当一致,不得畸轻畸重,随心所欲;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感情用事随意改变处罚标准。只有做到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统一,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认识服务的核心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质监部门而言,执法就是对社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通过严格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执法者而言,服务的核心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质监部门应立足本职,在执法过程中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
三、摆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要摆正执法与服務的关系,既要坚决防止以强化管理为由,随意抬高门槛,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又要切实防止在具体工作中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放松或削弱严格执法,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要实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公平正义这个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积极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应注意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法律至上、严格执法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把好生产市场准入关,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质监部门的神圣职责,质监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或者削弱行政执法这一基本职能。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当执法与服务产生冲突时,应以严格执法为主,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样是为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是尊重权利、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尊重企业、群众的权利,做到言行举止文明,办事耐心细致,执法与服务并举,公平公正办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积极推行人性化监管。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高效服务的统一,把执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贯彻于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
三是完善执法、强化监督的原则。要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罚代法的行为。要彻底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错误思想,把“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中,带着对人民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让广大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要突出依法服务和职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法监督,努力为群众提供便利。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中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找准执法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一方面,主动自觉地从认识大局、维护大局、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克服无原则“服从”,一味弱化职能和越位服务。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关键词】 质量监督;执法与服务;关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纤维、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是其职责所在,是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同时,服务发展是质监工作的根本目的,建设服务型质监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质监的迫切需要,要使质监机关真正成为高效务实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使质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质监机关的服务功能和强化全体质监干部的服务意识。
一、当前在执法与服务关系上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是执法与服务对立。认为质监部门在工作中的正常执法与倡导的注重服务是相互对立的,两者非此即彼,实施严格执法就无服务可言,开展服务就免谈严格执法,因而在强调服务型的执法活动中,淡化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和执法的刚性,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纵容。
二是执法与服务本末倒置。在实际工作中淡化了自身的执法职能,认为应将执法寓于服务之中,服务是第一位,执法是第二位。一味强调服务,舍本求末,丢了西瓜捡芝麻,甚至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执法力度严重疲软,使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大大削减了执法的严肃性。
三是执法与服务割裂。认为质监部门在工作中正常的执法行为与服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虽有联系,却互不相容。
二、正确认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一要认识执法与服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执法与服务并不冲突,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质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职责,不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而服务又是一切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执法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就是服务。在执法与服务这个统一体中,离开执法只讲服务就会成为无本之木,而离开服务的单纯执法也是不存在的。
就某个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质监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他很可能体会到的仅仅是“执法”,感觉不到“服务”的存在。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就认为执法与服务不可兼杆,并由此产生了不知如何取舍的困惑。但是,如果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分析,质监部门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的严格执法,维护的是大多数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利益和公共安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如果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严格执法对行政违法相对人而言实质上也是一种服务和爱护。
二要认识执法的本质是为社会、为广大群众服务。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有些人把“严格执法”等同于“执法从严”,一提到执法,就想到处罚,而严格执法似乎就是严厉处罚,这是对严格执法的一种误解。质监部门严格执法,就是要正确执行和适用质监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法,一是执法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自设权限、自行其是;二是对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对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应当一致,不得畸轻畸重,随心所欲;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感情用事随意改变处罚标准。只有做到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统一,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认识服务的核心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质监部门而言,执法就是对社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通过严格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执法者而言,服务的核心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质监部门应立足本职,在执法过程中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
三、摆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要摆正执法与服務的关系,既要坚决防止以强化管理为由,随意抬高门槛,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又要切实防止在具体工作中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放松或削弱严格执法,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要实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公平正义这个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积极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应注意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法律至上、严格执法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把好生产市场准入关,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质监部门的神圣职责,质监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或者削弱行政执法这一基本职能。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当执法与服务产生冲突时,应以严格执法为主,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样是为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是尊重权利、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尊重企业、群众的权利,做到言行举止文明,办事耐心细致,执法与服务并举,公平公正办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积极推行人性化监管。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高效服务的统一,把执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贯彻于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
三是完善执法、强化监督的原则。要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罚代法的行为。要彻底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错误思想,把“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中,带着对人民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让广大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要突出依法服务和职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法监督,努力为群众提供便利。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中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找准执法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一方面,主动自觉地从认识大局、维护大局、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克服无原则“服从”,一味弱化职能和越位服务。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