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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是一场严峻的考验,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同时也造成诸多环境问题。使得不少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该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发展;环境;资源
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时至今日环境资源保护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
一、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环保法体系的划分,人们普遍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组成体系。但由于经济发展而不断产生的新环境问题,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计划性等缺陷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制定实施。体现在外部层次上,为立法上的空白即滞后性。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①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②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③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①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②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①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②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
二、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②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③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
同时,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①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②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2]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
[3]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环境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
[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环境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
[5]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4).
(编辑:WYQ)
关键词:发展;环境;资源
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时至今日环境资源保护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
一、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环保法体系的划分,人们普遍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组成体系。但由于经济发展而不断产生的新环境问题,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计划性等缺陷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制定实施。体现在外部层次上,为立法上的空白即滞后性。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①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②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③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①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②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①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②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
二、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②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③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
同时,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①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②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2]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
[3]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环境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
[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环境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
[5]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4).
(编辑:W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