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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广大人民监督员以对检察机关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官队伍素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试行工作的深入,如何深化试行工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检察机关和广大人民监督员共同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举措。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当前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民监督员尚处于试行阶段,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制度本身需要实践中探索完善发展。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缺乏主动性。由于制度的缺失,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主动通报案件情况和工作情况的主动性不高,对明确规定为"三种情形"监督范围的,不得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外,对于检察人员在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不主动自亮家丑,即使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也不积极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由于当前立法的原因,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职责、义务没有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多数情况下,属于被动地接受检察机关"安排"的监督任务,主动出击"找茬"、"唱反调"的情况少。
2、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渠道过窄。当前能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渠道仅限于研究案件、检察机关的通报、从社会活动中了解一些检察机关办案、检察人员执法执纪的有关情况。由于缺乏明确规定,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方式较少,具体知情渠道大多由基层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尝试,保障机制不力。
3、形式不规范。从试行情况来看,当前人民监督员知情的方式大多情况下还是靠听来实现,被动接受的多,主动获取的少,经过筛选处理的多,直接获取的少,较少能通过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相关举报、调查材料来实现。
4、缺乏经常性。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情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何时通报,是否通报,完全由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通报时间明显滞后,人民监督员了解情况的需要,与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的时间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5、反馈不及时。完整的知情应当是一个相互反馈,不断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当前人民监督员进行的监督工作,不论是"三类案件"监督,还是"五种情形"监督,大多是"一次性"监督,监督工作结束后,虽然也进行结果通知,但是人民监督员对监督结果是否同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往往被忽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应采取的途径和措施
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一套强有力的制度措施来保障,根据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特点,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对基层检察院来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些基层院可能一年甚至连续几年都没有监督案件。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主动地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根据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律来看,每一季度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一次情况较为适宜。一般来说,基层检察院第一、第二季度是立案的高峰期,第三季度是结案的集中期、第四季度全面处理疑难复杂和撤案处理的重要期。不同的时间,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立季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可以让人民监督员动态掌握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监督重点。
2、建立后续监督制度,实行跟踪监督。针对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多为一次性监督的特点,为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和增强监督效果,凡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或者提供监督线索的事项,都要将监督之后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结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并进一步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特别是"三类案件"和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案件,检察机关更应当客观及时地将监督之后的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建立后续监督制度,实行跟踪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要将人民监督员案件和事项的诉讼活动及诉讼结果,以规范的形式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将案件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人民监督员,继续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3、参与讯问、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检察机关办理办理案件的重要措施,是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而讯问和询问过程也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参与讯问和询问活动,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对办理的案件事实有较为明确的了解,同时也可以对检察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证人指控检察人员违法取证的,人民监督员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二人以上进行,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发问,讯问和询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格式符合文书制作要求。
4、参与调查。主要是对"五种情形"监督的调查。人民监督员对自行收集和发现的属于"五种情形"监督的线索,除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送,提出监督意见外,还可以依照规定,参与检察机关对所反映线索的调查工作,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进行调查活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在检察机关调查有关事项时,一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
5、实行回访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可以客观准确地了解检察机关是否公正执法,是否存在违法搜查、违法扣押、冻结,是否存在不文明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当事人和发案单位的回访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一般每半年一次为宜,对已经回访的对象,不宜重复回访。人民监督员进行回访时,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派员一并进行。回访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要形成完整的回访报告,对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情况作出评价,重点向检察机关通报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改进措施,整改建议等。检察机关要将落实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情况如实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6、听庭制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全面检验案件质量,展现检察机关办案水平的重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听庭,可以通过观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全面了解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和理由,通过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听取法院判决意见,发现案件中存在问题与不足,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听庭工作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重点应当选取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的案件。
7、参与接访。接访是直接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意见的重要方式。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等当面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人员,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妥善处理有关事项的目的,大多都能实事求是地反映需要解决或者要求处置的事项。人民监督员直接听取反映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执法执纪问题的举报、控告、申诉,可以原汁原味地倾听到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的问题和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意见。通过听取接访,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五种情形"监督线索,为准确进行监督工作提供客观依据。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可以采取定期参与检察长接访、预约接访、随机参与控告申诉部门的接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形,单独接访。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人民监督员享有的权利和职责,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的义务。接访应当二人以上进行,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访笔录。笔录要妥善保存,除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外,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存档。
8、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是记载讯问过程的直接视听材料,具有准确、全面、直观、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便于审查等特点。人民监督员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发现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讯问过程中的执法作风等情形。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组织人民监督员集中时间对重要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提出意见,或者人民监督员认为有监督必要的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审查。审查时既可以与检察人员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随着试行工作的深入,如何深化试行工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检察机关和广大人民监督员共同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举措。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当前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民监督员尚处于试行阶段,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制度本身需要实践中探索完善发展。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缺乏主动性。由于制度的缺失,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主动通报案件情况和工作情况的主动性不高,对明确规定为"三种情形"监督范围的,不得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外,对于检察人员在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不主动自亮家丑,即使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也不积极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由于当前立法的原因,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职责、义务没有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多数情况下,属于被动地接受检察机关"安排"的监督任务,主动出击"找茬"、"唱反调"的情况少。
2、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渠道过窄。当前能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渠道仅限于研究案件、检察机关的通报、从社会活动中了解一些检察机关办案、检察人员执法执纪的有关情况。由于缺乏明确规定,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方式较少,具体知情渠道大多由基层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尝试,保障机制不力。
3、形式不规范。从试行情况来看,当前人民监督员知情的方式大多情况下还是靠听来实现,被动接受的多,主动获取的少,经过筛选处理的多,直接获取的少,较少能通过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相关举报、调查材料来实现。
4、缺乏经常性。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情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何时通报,是否通报,完全由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通报时间明显滞后,人民监督员了解情况的需要,与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的时间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5、反馈不及时。完整的知情应当是一个相互反馈,不断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当前人民监督员进行的监督工作,不论是"三类案件"监督,还是"五种情形"监督,大多是"一次性"监督,监督工作结束后,虽然也进行结果通知,但是人民监督员对监督结果是否同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往往被忽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应采取的途径和措施
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一套强有力的制度措施来保障,根据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特点,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对基层检察院来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些基层院可能一年甚至连续几年都没有监督案件。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主动地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根据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律来看,每一季度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一次情况较为适宜。一般来说,基层检察院第一、第二季度是立案的高峰期,第三季度是结案的集中期、第四季度全面处理疑难复杂和撤案处理的重要期。不同的时间,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立季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可以让人民监督员动态掌握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监督重点。
2、建立后续监督制度,实行跟踪监督。针对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多为一次性监督的特点,为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和增强监督效果,凡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或者提供监督线索的事项,都要将监督之后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结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并进一步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特别是"三类案件"和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案件,检察机关更应当客观及时地将监督之后的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建立后续监督制度,实行跟踪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要将人民监督员案件和事项的诉讼活动及诉讼结果,以规范的形式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将案件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人民监督员,继续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3、参与讯问、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检察机关办理办理案件的重要措施,是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而讯问和询问过程也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参与讯问和询问活动,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对办理的案件事实有较为明确的了解,同时也可以对检察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证人指控检察人员违法取证的,人民监督员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二人以上进行,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发问,讯问和询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格式符合文书制作要求。
4、参与调查。主要是对"五种情形"监督的调查。人民监督员对自行收集和发现的属于"五种情形"监督的线索,除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送,提出监督意见外,还可以依照规定,参与检察机关对所反映线索的调查工作,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进行调查活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在检察机关调查有关事项时,一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
5、实行回访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可以客观准确地了解检察机关是否公正执法,是否存在违法搜查、违法扣押、冻结,是否存在不文明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当事人和发案单位的回访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一般每半年一次为宜,对已经回访的对象,不宜重复回访。人民监督员进行回访时,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派员一并进行。回访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要形成完整的回访报告,对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情况作出评价,重点向检察机关通报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改进措施,整改建议等。检察机关要将落实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情况如实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6、听庭制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全面检验案件质量,展现检察机关办案水平的重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听庭,可以通过观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全面了解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和理由,通过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听取法院判决意见,发现案件中存在问题与不足,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听庭工作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重点应当选取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的案件。
7、参与接访。接访是直接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意见的重要方式。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等当面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人员,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妥善处理有关事项的目的,大多都能实事求是地反映需要解决或者要求处置的事项。人民监督员直接听取反映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执法执纪问题的举报、控告、申诉,可以原汁原味地倾听到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的问题和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意见。通过听取接访,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五种情形"监督线索,为准确进行监督工作提供客观依据。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可以采取定期参与检察长接访、预约接访、随机参与控告申诉部门的接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形,单独接访。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人民监督员享有的权利和职责,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的义务。接访应当二人以上进行,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访笔录。笔录要妥善保存,除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外,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存档。
8、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是记载讯问过程的直接视听材料,具有准确、全面、直观、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便于审查等特点。人民监督员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发现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讯问过程中的执法作风等情形。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组织人民监督员集中时间对重要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提出意见,或者人民监督员认为有监督必要的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审查。审查时既可以与检察人员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