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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改变以往枪支入库的做法,实行配枪巡逻,武器的使用已成为现阶段不可回避的话题。本文分析了当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立法情况,并就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民警察;武器;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2
随着近年来发生的北京“10.28”、昆明“3.01”和乌鲁木齐“4.30” 等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公安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改变以往枪支入库的做法,实行配枪巡逻,毫无疑问,武器的使用已成为现阶段不可回避的话题。然而我国现行的立法能否适应形势要求,让民警真正敢用武器、会用武器,还值得我们思考。
一、立法中的武器及其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根据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其它有关装备的规定,我国的警用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防暴枪、其他特种用枪和弹药等。
二、相关立法情况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依照不同的层次分布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
(一)法律中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10条如下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在该法条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公安民警遇到规定中表述的紧急情况时该如何使用武器,该法条并没有明確的表述,只是对遇到的紧急情况做了原则和概括性的规定,没有程序性的操作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6条对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到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五种情形,可以使用武器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章第28条对戒严执勤人员在戒严地区遇有的,使用警械无法制止的六种特别紧急情形,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进行了规定。
《监狱法》和《戒严法》结合监狱和戒严的具体情形对使用武器的情况进行了列举性的描述,也没有对使用武器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第5条对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枪支管理法》对使用武器的主体做了规定,配备公务用枪也只是使用了“确有必要”来规定,对武器使用的具体使用条件、程序也没有做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有关武器使用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武器使用的目的、原则、程序、条件等做详细的规定,只是列举了可以使用武器的几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
(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由国务院发布施行,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该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系统的规定,行政法规中主要是该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第9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紧急情形;第10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及除外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首先是要判明现场情况是否是该条例规定的15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其次要求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第三要求情况紧急;第四要求先行警告,但是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该规定虽然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就“判明”这一主观上的注意义务就让人民警察在操作中无所适从,以致于很多民警在实践操作中感到困惑;对于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在大多数处警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当时的突发事件会不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对于是否是怀孕妇女如果特征不明显也很容易判断错误,这些都直接影响人民警察能否正确使用武器。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1、《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于2010年由公安部发布,对人民警察在处置现场使用武器的程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了公安民警使用武器8个程序,第33条规定了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的四种情形。
2、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对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时佩带使用枪支及事后报告、调查处置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规范对人民警察如何使用枪支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对人民警察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相对于以往模糊的规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这一规范中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15种紧急情形规定为开枪射击,而不是笼统的规定为使用武器,这一规范的实施有利于人民警察正确合理的使用武器。但是该规范中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则沿用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第9条中的规定,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进行规定,现行的立法法律位阶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也不利于人民警察合理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是一种极端的国家公权力,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有可能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该由除宪法外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来规定,而不是仅仅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 (二)现行立法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比较系统的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行为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中规定的“判明”情况,在之前对法条评述的时候已经说明,该条例对“判明”并没有做出客观评判的标准规定,在实践当中,人民警察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对“判明”进行解释,而司法机关往往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用枪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这常常让公安民警无所适从。此外,第10条“来不及警告”和“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也太过笼统,只是表述了这样的情况,具体什么样的情况才会适用没有做出规定,也没有相关配套的解释。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提高立法层次。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专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我国目前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立法显然与《立法法》的上述规定不符。而且鉴于第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法》第10条和第11条也不能使其合法化。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专门法律,明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范围、使用条件和情形,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目前规定使用武器行为较为系统的行政法规,但是该规定中包含了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等等。对于这些概念内涵的把握,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对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很容易导致不同民警之间,民警与法官之间的认识差异,从而加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适用难度。
对于我国现行武器使用法规中的模糊概念应通过对现实中遇到的案例进行解释、形成指导性意见等进一步予以明确。通过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使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有法可依。
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如何立法才能让人民警察有法可依,打擊犯罪,又能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还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庄禄虔,我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制度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6年10月24号.“.”。
[2]韩津卉,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思考.硕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10月27号“.”。
作者简介:胡艳燕,女,1985年12月出生,山西定襄人,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学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毕业,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民警,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关键词:人民警察;武器;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2
随着近年来发生的北京“10.28”、昆明“3.01”和乌鲁木齐“4.30” 等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公安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改变以往枪支入库的做法,实行配枪巡逻,毫无疑问,武器的使用已成为现阶段不可回避的话题。然而我国现行的立法能否适应形势要求,让民警真正敢用武器、会用武器,还值得我们思考。
一、立法中的武器及其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根据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其它有关装备的规定,我国的警用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防暴枪、其他特种用枪和弹药等。
二、相关立法情况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依照不同的层次分布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
(一)法律中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10条如下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在该法条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公安民警遇到规定中表述的紧急情况时该如何使用武器,该法条并没有明確的表述,只是对遇到的紧急情况做了原则和概括性的规定,没有程序性的操作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6条对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到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五种情形,可以使用武器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章第28条对戒严执勤人员在戒严地区遇有的,使用警械无法制止的六种特别紧急情形,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进行了规定。
《监狱法》和《戒严法》结合监狱和戒严的具体情形对使用武器的情况进行了列举性的描述,也没有对使用武器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第5条对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枪支管理法》对使用武器的主体做了规定,配备公务用枪也只是使用了“确有必要”来规定,对武器使用的具体使用条件、程序也没有做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有关武器使用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武器使用的目的、原则、程序、条件等做详细的规定,只是列举了可以使用武器的几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
(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由国务院发布施行,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该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系统的规定,行政法规中主要是该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第9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紧急情形;第10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及除外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首先是要判明现场情况是否是该条例规定的15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其次要求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第三要求情况紧急;第四要求先行警告,但是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该规定虽然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就“判明”这一主观上的注意义务就让人民警察在操作中无所适从,以致于很多民警在实践操作中感到困惑;对于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在大多数处警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当时的突发事件会不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对于是否是怀孕妇女如果特征不明显也很容易判断错误,这些都直接影响人民警察能否正确使用武器。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1、《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于2010年由公安部发布,对人民警察在处置现场使用武器的程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了公安民警使用武器8个程序,第33条规定了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的四种情形。
2、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对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时佩带使用枪支及事后报告、调查处置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规范对人民警察如何使用枪支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对人民警察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相对于以往模糊的规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这一规范中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15种紧急情形规定为开枪射击,而不是笼统的规定为使用武器,这一规范的实施有利于人民警察正确合理的使用武器。但是该规范中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则沿用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第9条中的规定,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进行规定,现行的立法法律位阶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也不利于人民警察合理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是一种极端的国家公权力,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有可能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该由除宪法外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来规定,而不是仅仅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 (二)现行立法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比较系统的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行为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中规定的“判明”情况,在之前对法条评述的时候已经说明,该条例对“判明”并没有做出客观评判的标准规定,在实践当中,人民警察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对“判明”进行解释,而司法机关往往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用枪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这常常让公安民警无所适从。此外,第10条“来不及警告”和“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也太过笼统,只是表述了这样的情况,具体什么样的情况才会适用没有做出规定,也没有相关配套的解释。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提高立法层次。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专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我国目前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立法显然与《立法法》的上述规定不符。而且鉴于第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法》第10条和第11条也不能使其合法化。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专门法律,明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范围、使用条件和情形,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目前规定使用武器行为较为系统的行政法规,但是该规定中包含了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等等。对于这些概念内涵的把握,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对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很容易导致不同民警之间,民警与法官之间的认识差异,从而加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适用难度。
对于我国现行武器使用法规中的模糊概念应通过对现实中遇到的案例进行解释、形成指导性意见等进一步予以明确。通过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使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有法可依。
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如何立法才能让人民警察有法可依,打擊犯罪,又能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还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庄禄虔,我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制度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6年10月24号.“.”。
[2]韩津卉,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思考.硕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10月27号“.”。
作者简介:胡艳燕,女,1985年12月出生,山西定襄人,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学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毕业,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民警,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