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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师生活动分为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教师的角色定位有三种,一是教学过程中的辅导员,二是伦理关系中的师长,三是非教学过程中的管理员。师生关系的定位是有条件的,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非平等的伦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这就是传统上的师生关系;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这就是新型师关系的含义。只有正确处理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定位,才能达到既继承传统师生关系中对教师地位的尊重,又发杨民主、平等、和谐新型师生关系的优势,使传统师生关系和新型师生关系达到统一。
【关键词】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师生关系
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一样,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只有选对了角度才能看到事物的本质。师生关系也一样,传统师生关系主要是在师道尊严下专治的非平等的关系,而新型师生关系是提倡以民主、平等、和谐为前提的关系,二者在理念上存在着对立。不可否认,新型师生关系得到当今理论界的认同,但从哲学上看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下极端,是对传统师生关系的否定,其结论也有不妥之处。有对立就有统一,新旧师生关系如何统一呢,这就要换个角度看问题。本文从师生活动的分类入手,对师生关系进行了分析,其结论供大家参考。
一、师生活动的分类
师生关系是在师生活动中产生的,在学校中,师生活动分两类,即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有关的活动叫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无关的叫非教学活动。人们常常重视教学活动,却往往忽视非教学活动,固然教学活动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但学校活动绝不仅只有教学活动,还有非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是指学校或班级教学活动之外的内容,它主要是指学校或班级对学生的非教学活动的管理,如班级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的维护等。
二、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
(一)从哲学角度分析,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是非矛盾的合作关系,教师依赖于学生而存在,没有学生就没有教师,但学生的存在却不依赖于教师,没有教师可以有学生(自学就是最极端的表现)。学生的存在依赖于课程,学生和课程是相互依存的,从哲学上讲学生和课程是矛盾关系。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目的,学生在教学中的目的是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从属于学生的目的,为学生的目的服务,二者是统一的。教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代表国家帮助学生完成所学课程,没有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教师的活动就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和服务性不言自明。从属性意味着其地位是“辅”,服务性意味着其作用是“导”。教师的“教”是传统授课制中教师中心论中的含义,教师的“教”意味着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但实际上,教学活动的主导不是教师而是课程(教材),因为教师和学生的行为都是围绕课程展开的,离开课程,教师的辅导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都失去意义,课程是二者的行为指针,自然就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在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作用是辅导,而非主导,因此,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辅导员。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在教学活动中师生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辅导和接受辅导,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民事关系,学生完成学业有接受教师辅导的权利,教师有代表国家辅导学生完成学业的义务,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只有学业的先后,不存在等级的高低,没有尊卑之分。
三、非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
(一)从伦理关系上看,教师是学生的师长,这就是传统上所说的教师的含义。从年纪上讲,教师一般都长于学生,是学生的长辈;从学业上讲教师是学生的前辈,是学生的师,这两个因素相加说明教师是学生的师长。伦理关系是社会中的道德关系,“天地君亲师”为五天伦,师为五伦之一,教师的师长角色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对教师的尊重。
(二)从行政管理关系上看,教师是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
行政管理关系解决的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点是主体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教育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教师在非教学活动中代表国家对学生的成长有管理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教师的角色是管理员、裁判员,它更接近传统上师的角色。行政关系是纵向的,是不平等的,因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存在地位上的尊卑,管理者有对被管理者进行处罚的权利,学生是被管理的对象,对于学生在非教学过程中的过错教师有处罚权,这是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
四、教学过程和非教学过程中师生关系的比较
在教学过程中,师生民事关系是横向的,是平等、开放的,师生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教师就没有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纵向的,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对学生非教学活动中的过错有处罚权,处罚权是两个不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教师的管理角色就属于这个范围。
民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关系,伦理关系是道德关系,民事关系是法律关系,如父子两人既有伦理关系又可有民事关系,父子财产的纠纷就是民事关系。在伦理关系中父子两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学中的教师和学生之间是民事关系,不是伦理关系,我们就不能用存在等级的伦理关系处理平等的师生民事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没完成作业,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就违背平等的原则,是伦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对民事关系的越位,这时教师就没有把握好自己的角色,把自己放到管理者的位置上了。教师要把握好自己在教学中的角色定位,时时处处应以平等的本位对待学生,不要以师长和管理员的身份,而要以辅导员、服务员的身份处理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否则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严重事故(体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辅导和被辅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非传统的教育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统的师生关系否定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与服务性,是教师的“越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就是辅导员、服务员。 传统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单通道的授受关系。在管理上则是“我讲你听”的专制型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等级主义,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学生的被动性和消极态度,这是学生消极性格和消极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学生缺乏创造性的根源。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民事关系模式,强调了教师的从属性和服务性,在哲学上它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儿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学生积极性格和积极人格的成长十分有利。
五、教师在学校活动中的角色变换
前面已经说过,教师在学校中的角色主要有三种,一是伦理关系中的师长;二是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三是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学校中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活动,所以教师在学校中的主要角色还是辅导员,师长和管理员是教师的次要角色。教师的三种角色是在不同环境下的定位,每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其职能的不同,师长的角色决定了在人际关系中教师是被尊重的对象,是学生的长辈和前辈;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角色决定了教师是学生活动的裁判员,是学生行为的规范;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角色说明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服务员,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服务。教师要明白自己在不同环境中的定位,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打闹,是非教学活动,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教师就应以管理者的身份对打闹行为进行制止,这时教师的身份就是管理员。处理完打闹事件回到教学过程,他的身份就是辅导员,这就是教师不同角色的转换。如果发生教师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的错位,就会发生教师身份的错乱,用管理员的身份定位去处理教学关系,就会剥夺学生的主体地位,造成学生被动学习的消极局面。同样,用服务员定位去处理班级管理事务就会造成班级管理的无序。
总的来说,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动词的教育中教师和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包含很大程度的不平等成分。准确的讲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不平等关系,而在教学活动中则是辅导与被辅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这就是传统师生关系和新型师生关系的统一。在学校活动中,教学是学校活动的中心,教师的角色还是以辅导员为主,基于上述认识,教师最准确的称呼应是辅导员,建议用辅导员取代教师。用辅导员取代教师还原了教师在教学中的本来地位,辅导员更强调其地位的从属性和作用的服务性,和现在倡导的“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理念是一致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这种服务意识,从观念上摆正教师的位置,才能从根本上把教师的以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化为辅导员以服务为主的职能。
总之,教师的角色定位是有条件的,在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中的定位是不同的,在教学过程中,管理对服务的越位是许多教育问题存在的根源,如学生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等都是以管理为前提的结果,只有在服务前提下,学习活动变成课堂的中心,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等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尊重,学生自由成长的花朵才能绽放的更加美丽。
【关键词】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师生关系
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一样,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只有选对了角度才能看到事物的本质。师生关系也一样,传统师生关系主要是在师道尊严下专治的非平等的关系,而新型师生关系是提倡以民主、平等、和谐为前提的关系,二者在理念上存在着对立。不可否认,新型师生关系得到当今理论界的认同,但从哲学上看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下极端,是对传统师生关系的否定,其结论也有不妥之处。有对立就有统一,新旧师生关系如何统一呢,这就要换个角度看问题。本文从师生活动的分类入手,对师生关系进行了分析,其结论供大家参考。
一、师生活动的分类
师生关系是在师生活动中产生的,在学校中,师生活动分两类,即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有关的活动叫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无关的叫非教学活动。人们常常重视教学活动,却往往忽视非教学活动,固然教学活动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但学校活动绝不仅只有教学活动,还有非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是指学校或班级教学活动之外的内容,它主要是指学校或班级对学生的非教学活动的管理,如班级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的维护等。
二、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
(一)从哲学角度分析,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是非矛盾的合作关系,教师依赖于学生而存在,没有学生就没有教师,但学生的存在却不依赖于教师,没有教师可以有学生(自学就是最极端的表现)。学生的存在依赖于课程,学生和课程是相互依存的,从哲学上讲学生和课程是矛盾关系。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目的,学生在教学中的目的是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从属于学生的目的,为学生的目的服务,二者是统一的。教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代表国家帮助学生完成所学课程,没有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教师的活动就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和服务性不言自明。从属性意味着其地位是“辅”,服务性意味着其作用是“导”。教师的“教”是传统授课制中教师中心论中的含义,教师的“教”意味着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但实际上,教学活动的主导不是教师而是课程(教材),因为教师和学生的行为都是围绕课程展开的,离开课程,教师的辅导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都失去意义,课程是二者的行为指针,自然就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在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作用是辅导,而非主导,因此,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辅导员。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在教学活动中师生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辅导和接受辅导,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民事关系,学生完成学业有接受教师辅导的权利,教师有代表国家辅导学生完成学业的义务,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只有学业的先后,不存在等级的高低,没有尊卑之分。
三、非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
(一)从伦理关系上看,教师是学生的师长,这就是传统上所说的教师的含义。从年纪上讲,教师一般都长于学生,是学生的长辈;从学业上讲教师是学生的前辈,是学生的师,这两个因素相加说明教师是学生的师长。伦理关系是社会中的道德关系,“天地君亲师”为五天伦,师为五伦之一,教师的师长角色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对教师的尊重。
(二)从行政管理关系上看,教师是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
行政管理关系解决的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点是主体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教育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教师在非教学活动中代表国家对学生的成长有管理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教师的角色是管理员、裁判员,它更接近传统上师的角色。行政关系是纵向的,是不平等的,因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存在地位上的尊卑,管理者有对被管理者进行处罚的权利,学生是被管理的对象,对于学生在非教学过程中的过错教师有处罚权,这是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
四、教学过程和非教学过程中师生关系的比较
在教学过程中,师生民事关系是横向的,是平等、开放的,师生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教师就没有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纵向的,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对学生非教学活动中的过错有处罚权,处罚权是两个不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教师的管理角色就属于这个范围。
民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关系,伦理关系是道德关系,民事关系是法律关系,如父子两人既有伦理关系又可有民事关系,父子财产的纠纷就是民事关系。在伦理关系中父子两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学中的教师和学生之间是民事关系,不是伦理关系,我们就不能用存在等级的伦理关系处理平等的师生民事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没完成作业,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就违背平等的原则,是伦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对民事关系的越位,这时教师就没有把握好自己的角色,把自己放到管理者的位置上了。教师要把握好自己在教学中的角色定位,时时处处应以平等的本位对待学生,不要以师长和管理员的身份,而要以辅导员、服务员的身份处理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否则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严重事故(体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辅导和被辅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非传统的教育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统的师生关系否定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与服务性,是教师的“越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就是辅导员、服务员。 传统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单通道的授受关系。在管理上则是“我讲你听”的专制型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等级主义,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学生的被动性和消极态度,这是学生消极性格和消极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学生缺乏创造性的根源。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民事关系模式,强调了教师的从属性和服务性,在哲学上它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儿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学生积极性格和积极人格的成长十分有利。
五、教师在学校活动中的角色变换
前面已经说过,教师在学校中的角色主要有三种,一是伦理关系中的师长;二是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三是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学校中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活动,所以教师在学校中的主要角色还是辅导员,师长和管理员是教师的次要角色。教师的三种角色是在不同环境下的定位,每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其职能的不同,师长的角色决定了在人际关系中教师是被尊重的对象,是学生的长辈和前辈;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角色决定了教师是学生活动的裁判员,是学生行为的规范;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角色说明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服务员,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服务。教师要明白自己在不同环境中的定位,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打闹,是非教学活动,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教师就应以管理者的身份对打闹行为进行制止,这时教师的身份就是管理员。处理完打闹事件回到教学过程,他的身份就是辅导员,这就是教师不同角色的转换。如果发生教师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的错位,就会发生教师身份的错乱,用管理员的身份定位去处理教学关系,就会剥夺学生的主体地位,造成学生被动学习的消极局面。同样,用服务员定位去处理班级管理事务就会造成班级管理的无序。
总的来说,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动词的教育中教师和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包含很大程度的不平等成分。准确的讲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不平等关系,而在教学活动中则是辅导与被辅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这就是传统师生关系和新型师生关系的统一。在学校活动中,教学是学校活动的中心,教师的角色还是以辅导员为主,基于上述认识,教师最准确的称呼应是辅导员,建议用辅导员取代教师。用辅导员取代教师还原了教师在教学中的本来地位,辅导员更强调其地位的从属性和作用的服务性,和现在倡导的“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理念是一致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这种服务意识,从观念上摆正教师的位置,才能从根本上把教师的以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化为辅导员以服务为主的职能。
总之,教师的角色定位是有条件的,在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中的定位是不同的,在教学过程中,管理对服务的越位是许多教育问题存在的根源,如学生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等都是以管理为前提的结果,只有在服务前提下,学习活动变成课堂的中心,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等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尊重,学生自由成长的花朵才能绽放的更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