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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是企业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通过购买有价证券,以获取利润的投资行为。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来讲,容易出现会计税前利润投资业务收益与税后所得额产生较大差异的状况,十分容易遭遇政策性风险,甚至违法。因此比较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异同,非常有必要。
一、相同点分析
(一)计量对象相似
证券投资是有价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基金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一种投资行为和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投资主要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长期债权投资三种类型。因此在会计方面其计量对象主要就是这三种。而在税务上,从税法、证券税收制度上来看,主要计量对象涉及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涉及流转税、投资所得税、交易利得税。
(二)计税成本与初始成本一致
从成本法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上,计税成本与初始成本一致。因为成本法是投资按成本计价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企业按投资成本进入相应账户后,始终保持不变。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股份或出售股份,或是清算股利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账户初始成本始终不变。被投资者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企业均不予确认,只有在分配利润或发放股利时,才作为投资收益进入账户。税务处理上的计税成本也是一样的,即从实际支付价款中扣除已公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差额作为成本来计量。
(三)计量原则一致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政策法规,因为计税成本和初始成本存在一致的现象,那么在投资持有期间,证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过依据的原则基本都是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或股利,进而调整投资收益。
二、不同点分析
(一)计量对象相似,但核算内容不同
虽然证券投资会计与税务在计量对象上相似,但它们在核算内容存在显著的差异。一方面从会计的角度看,要确认投资初始成本,然后从投资账面价值出发,调整成本,从整体上核算投资过程和收益。而税务则不一样,在现行税制当中,税务机关征税,主要凭据在于投资所得利息或股利,进而产生流转税、投资所得税或交易利得税。在核算上,仅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收益,以及应缴税款。
另一方面,在同一资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核算内容差异大。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确定是按照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份额来确定,其中涉及到暂时性差异问题。该暂时性差异是账面价值份额与税费和期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除非是免税重组的情况,否则都应在确认计量中按照未来适应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而在税务方面主要的核算凭据是公允价值(如支付的现金、发行证券或非现金资产)。在合并过程中调整应纳所得税,主要凭据是合并中发生的费用以及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
(二)计税与初始成本一致,但计量方法不同
首先,股利分配时计量方法不同,在会计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投资当年,被投资方发布公告,以应收股利的增加冲抵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后的年度被投资方发布公告,投资方要根据投资后至年度末的累计利润以及累计分配利润差额。如果大于投资当年冲抵的投资成本那么则确定投资收益,如果小于冲抵成本则继续冲抵投资成本。税务方面则不需要这么做,只需要知道,被投资方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所得增加,应缴税款也需要相应调整。此时就会出现一个状况,即投资方所得为税后利润,可能出现重复缴税。
其次,从权益法的角度看,二者对股权投资差额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即在会计方面认为投资方通过其在被投资方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享受相应利益。这个比例产生股权投资差额,一般认为是被投资方的商誉。会计在计量中要对差额进行计量,并在后续按合同摊销,调整投资收益。在税务方面则认为该差额只是被投资方商誉的一个部分,不得摊销。
第三,对年末投资收益存在看法上的差异。权益法下,会计方面,投资方在年末从被投资方给出的创收或亏损情况中判断是按投资比例增加收益或股权投资,还是减少收益和股权投资。而税务一般考虑收益实现原则,当会计做利润分配时,再计量纳税所得额。
第四,在处置或转让股权投资时,会计把其净收入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确定为收益。税务上计量时则是依据净收入与投资初始成本的差额,如果该差额为负表示处置或转让中存在损失,可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的股权收益和转让所得。超过部分要按照国税发(200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结语
企业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務处理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风险,尤其是政策性风险。因此,弄清二者之间的差异对于规避投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可能有所不足,但希望有一定参考价值。(作者单位为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一、相同点分析
(一)计量对象相似
证券投资是有价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基金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一种投资行为和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投资主要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长期债权投资三种类型。因此在会计方面其计量对象主要就是这三种。而在税务上,从税法、证券税收制度上来看,主要计量对象涉及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涉及流转税、投资所得税、交易利得税。
(二)计税成本与初始成本一致
从成本法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上,计税成本与初始成本一致。因为成本法是投资按成本计价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企业按投资成本进入相应账户后,始终保持不变。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股份或出售股份,或是清算股利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账户初始成本始终不变。被投资者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企业均不予确认,只有在分配利润或发放股利时,才作为投资收益进入账户。税务处理上的计税成本也是一样的,即从实际支付价款中扣除已公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差额作为成本来计量。
(三)计量原则一致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政策法规,因为计税成本和初始成本存在一致的现象,那么在投资持有期间,证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过依据的原则基本都是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或股利,进而调整投资收益。
二、不同点分析
(一)计量对象相似,但核算内容不同
虽然证券投资会计与税务在计量对象上相似,但它们在核算内容存在显著的差异。一方面从会计的角度看,要确认投资初始成本,然后从投资账面价值出发,调整成本,从整体上核算投资过程和收益。而税务则不一样,在现行税制当中,税务机关征税,主要凭据在于投资所得利息或股利,进而产生流转税、投资所得税或交易利得税。在核算上,仅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收益,以及应缴税款。
另一方面,在同一资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核算内容差异大。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确定是按照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份额来确定,其中涉及到暂时性差异问题。该暂时性差异是账面价值份额与税费和期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除非是免税重组的情况,否则都应在确认计量中按照未来适应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而在税务方面主要的核算凭据是公允价值(如支付的现金、发行证券或非现金资产)。在合并过程中调整应纳所得税,主要凭据是合并中发生的费用以及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
(二)计税与初始成本一致,但计量方法不同
首先,股利分配时计量方法不同,在会计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投资当年,被投资方发布公告,以应收股利的增加冲抵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后的年度被投资方发布公告,投资方要根据投资后至年度末的累计利润以及累计分配利润差额。如果大于投资当年冲抵的投资成本那么则确定投资收益,如果小于冲抵成本则继续冲抵投资成本。税务方面则不需要这么做,只需要知道,被投资方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所得增加,应缴税款也需要相应调整。此时就会出现一个状况,即投资方所得为税后利润,可能出现重复缴税。
其次,从权益法的角度看,二者对股权投资差额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即在会计方面认为投资方通过其在被投资方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享受相应利益。这个比例产生股权投资差额,一般认为是被投资方的商誉。会计在计量中要对差额进行计量,并在后续按合同摊销,调整投资收益。在税务方面则认为该差额只是被投资方商誉的一个部分,不得摊销。
第三,对年末投资收益存在看法上的差异。权益法下,会计方面,投资方在年末从被投资方给出的创收或亏损情况中判断是按投资比例增加收益或股权投资,还是减少收益和股权投资。而税务一般考虑收益实现原则,当会计做利润分配时,再计量纳税所得额。
第四,在处置或转让股权投资时,会计把其净收入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确定为收益。税务上计量时则是依据净收入与投资初始成本的差额,如果该差额为负表示处置或转让中存在损失,可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的股权收益和转让所得。超过部分要按照国税发(200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结语
企业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務处理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风险,尤其是政策性风险。因此,弄清二者之间的差异对于规避投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可能有所不足,但希望有一定参考价值。(作者单位为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