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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官吏贪赃行为零容忍,惩防并举,而且严以执行法令, 使得宋代中央财政很长一段时期颇为宽裕,从而就有可能用一部分经费来提高那些奉公守法、清白为官的官吏们的薪水待遇,并出台一些惠民政策。
在中国历史上统治了300 多年的赵宋王朝,将官员贪赃列为最不能容忍的行为, 宋代在处理官员贪赃这一吏治痼疾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翻查史料,宋朝皇帝都严厉处治贪赃官吏。如宋太宗时的近臣詹事丞徐选,因为贪污公款, 被活活地“杖杀”。宋太宗雍熙二年,有个主管汴河漕军粮食的小官吏因为吞没贪污漕军的口粮, 被判斩断手腕,在河边示众三天后,处死。
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 年) 五月,荣州知州褚德臻因监守自盗地方国库的官银,立即被斩首弃市。在宋仁宗年间,曾有十几个官吏结伙贪赃了三百万钱,此事一时被隐藏得很深。人在江湖混总是要还的。二十年后,此桩贪赃案东窗事发, 朝廷依然将贪赃官吏包括退休的、去世的全数判刑定罪。
到了南宋第二个皇帝宋孝宗年间,小朝廷偏安一隅,财政需求浩繁,对官吏贪赃行为管束更严格。明文规定,即便复查案件发现有些贪赃案判重了,也不追究审案官的责任,意思是对于处治官吏的贪赃行为,宁严勿松。
南宋理宗期间,掌管四川政务的官员余玠, 在任期间运用各种手段侵吞贪赃,聚敛了巨额钱财,他死了后,他的儿子偷偷将赃款运回了老家。没多久,有人举报了余玠的经济问题,南宋朝廷二话不说,立即将其所有家产都充公。宋理宗宝祐六年(1258 年),受元兵进攻,南宋政权风雨飘摇,而官吏贪赃行为依然势头不减,为了惩诫贪吏, 当年秋七月,“甲戌,诏前福建漕臣高斯得已夺职镌官,其赃百余万严限征偿,以惩贪吏。”(《宋史》卷44)——对于撤职的贪赃官员也不放过, 让贪官把贪没款项如数偿还,不许假借任何理由抵赖。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忠臣。南宋度宗时期, 吏治已经相当混乱了,但为了倡导官场清廉之气,也适时地奖励清官。朝廷对一个在任去世的清官赵子寅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嘉奖,不仅追赠了荣誉性官衔,而且还将没收的贪官的大宅子,外加三百亩良田奖励给了清官的家属,“养其遗孤, 以旌廉吏”。
宋代一些名臣对于贪赃行为也都坚决划清界限。宋代范镇的《东斋记事》记载,北宋嘉祐年间, 水部郎中薛宗孺举荐的一个京官犯了贪赃罪,朝廷追究薛宗孺的失举罪。正巧赶上了朝廷的大赦, 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照例是可以赦免减刑的。当司法官员将薛宗孺的卷宗呈送给当时的参知政事(副宰相)欧阳修定夺时,这位北宋史上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一看是涉及“贪赃”的案卷, 特地奏报皇帝,薛宗孺举荐贪赃官吏的罪行不能赦免。尽管有史料称,这是爱惜“羽毛”的欧阳修为避包庇跟他有亲戚关系的薛宗孺之嫌故意而为,但是,也说明当时有名望的官员对于“贪赃” 是十分唾弃的。
宋代对官吏贪赃行为零容忍,惩防并举,而且严格执行法令,使得宋代中央财政很长一段时期颇为宽裕,从而就有可能用一部分经费来提高那些奉公守法、清白为官的官吏们的薪水待遇, 并出台一些惠民政策,如建义仓、免费救治百姓、发放给农民一定的生产资料等,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统治了300 多年的赵宋王朝,将官员贪赃列为最不能容忍的行为, 宋代在处理官员贪赃这一吏治痼疾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翻查史料,宋朝皇帝都严厉处治贪赃官吏。如宋太宗时的近臣詹事丞徐选,因为贪污公款, 被活活地“杖杀”。宋太宗雍熙二年,有个主管汴河漕军粮食的小官吏因为吞没贪污漕军的口粮, 被判斩断手腕,在河边示众三天后,处死。
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 年) 五月,荣州知州褚德臻因监守自盗地方国库的官银,立即被斩首弃市。在宋仁宗年间,曾有十几个官吏结伙贪赃了三百万钱,此事一时被隐藏得很深。人在江湖混总是要还的。二十年后,此桩贪赃案东窗事发, 朝廷依然将贪赃官吏包括退休的、去世的全数判刑定罪。
到了南宋第二个皇帝宋孝宗年间,小朝廷偏安一隅,财政需求浩繁,对官吏贪赃行为管束更严格。明文规定,即便复查案件发现有些贪赃案判重了,也不追究审案官的责任,意思是对于处治官吏的贪赃行为,宁严勿松。
南宋理宗期间,掌管四川政务的官员余玠, 在任期间运用各种手段侵吞贪赃,聚敛了巨额钱财,他死了后,他的儿子偷偷将赃款运回了老家。没多久,有人举报了余玠的经济问题,南宋朝廷二话不说,立即将其所有家产都充公。宋理宗宝祐六年(1258 年),受元兵进攻,南宋政权风雨飘摇,而官吏贪赃行为依然势头不减,为了惩诫贪吏, 当年秋七月,“甲戌,诏前福建漕臣高斯得已夺职镌官,其赃百余万严限征偿,以惩贪吏。”(《宋史》卷44)——对于撤职的贪赃官员也不放过, 让贪官把贪没款项如数偿还,不许假借任何理由抵赖。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忠臣。南宋度宗时期, 吏治已经相当混乱了,但为了倡导官场清廉之气,也适时地奖励清官。朝廷对一个在任去世的清官赵子寅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嘉奖,不仅追赠了荣誉性官衔,而且还将没收的贪官的大宅子,外加三百亩良田奖励给了清官的家属,“养其遗孤, 以旌廉吏”。
宋代一些名臣对于贪赃行为也都坚决划清界限。宋代范镇的《东斋记事》记载,北宋嘉祐年间, 水部郎中薛宗孺举荐的一个京官犯了贪赃罪,朝廷追究薛宗孺的失举罪。正巧赶上了朝廷的大赦, 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照例是可以赦免减刑的。当司法官员将薛宗孺的卷宗呈送给当时的参知政事(副宰相)欧阳修定夺时,这位北宋史上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一看是涉及“贪赃”的案卷, 特地奏报皇帝,薛宗孺举荐贪赃官吏的罪行不能赦免。尽管有史料称,这是爱惜“羽毛”的欧阳修为避包庇跟他有亲戚关系的薛宗孺之嫌故意而为,但是,也说明当时有名望的官员对于“贪赃” 是十分唾弃的。
宋代对官吏贪赃行为零容忍,惩防并举,而且严格执行法令,使得宋代中央财政很长一段时期颇为宽裕,从而就有可能用一部分经费来提高那些奉公守法、清白为官的官吏们的薪水待遇, 并出台一些惠民政策,如建义仓、免费救治百姓、发放给农民一定的生产资料等,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