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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于私人使用的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是传统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经典条款,但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使私人复制逐渐变成了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威胁。本文通过对私人复制的基本界定,分析了私人复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简要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私人复制;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数字技术
私人复制是与商业性复制相对而言的概念,数字信息环境下,随着复制技术与设备的发展,加之部分民众把私人复制等同于“合理使用”,私人复制行为变的越来越普遍,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版权方面的问题。
一、私人复制的基本理论
(一)私人复制的界定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私人复制是复制权的例外。私人复制如何定义在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我国它甚至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伯尔尼公约》和一些著作认为,私人复制专指非权利人为个人目的使用的复制行为,这种复制在性质上具有非营利性,在数量上为少量,同时没有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①但笔者认为这也是存有疑问的,部分词语的表述不太准确。比如“非权利人”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家庭与单位吗?“个人目的”是否要加以划分,出于违法或是违反道德的目的而又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私人复制行为能被允许吗?正是由于法律空白、概念不清以及理解的差异导致私人复制到底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难以判定,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争议内容主要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的内容。私人复制只是部分人基于有限的目的少量的在极其狭隘的范围内使用,不会给作品的商业化造成很大的影响。
另一种观点则坚持私人复制是侵权行为。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专有复制权。只有作者本人或得到授权的人才有资格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即构成侵犯著作权。②
以上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深究其意,争论的关键点就是如何给私人复制定位,以平衡著作权人与公共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如果要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适当的空间。单纯从理论层面来看,把出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在具体的立法构建上,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的实施规则,则需要进一步思考。
(二)私人复制的特征
私人复制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非营利性
法律规定,私人复制限定于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复制他人作品,基于商业营利目的的复制不属于私人复制的内容。著作权人是通过其在作品上享有的专有权利来获得利益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以“私人复制”为借口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为了获利,市场上可能会有各种盗版作品在传播与发售,这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会破坏著作权法希望利用一定期限市场利益的垄断来激励作品创作的初衷。由此可见,非营利性是著作权人对私人复制的必然要求。
2.广泛性
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私人复制的成本很高,很多情况下复制几篇文章可能还不如直接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出版作品便宜,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复制行为发生的很少。社会的发展、复制技术设备的创新,使得现在的复制件质量越来越好,再加上成本还较低,私人复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一方面主体广泛,复制的手段与对象多种多样,另一方面适应领域也不再局限于学习、研究的目的。正因为如此,私人复制行为在实践中越加难以控制,已经逐渐变成了著作权人的一个隐忧。
3.限制性
面对科学技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品复制的数量应该受到限制,不能让非权利人过分利用“合理使用”来抢占作品的市场份额。私人复制的目的是个人的使用,这就暗示了复制有一定的数量。无论是为个人的学习、研究还是欣赏,如果超出一定的限度进行复制,那就不免引人怀疑是否要将复制件用于其他非法定的用途。其实有些国家在关于私人复制的法律规制中就有数量的限制,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私人复制数量不得超过7份。③
二、私人复制面临的现实问题
以前人们记载、传递知识的方式多是采用人工抄写。印刷术的兴起改变了这种情形,出版商、作者渐渐感到随意复制对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将十分巨大,由此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开始以复制权为基础建立起来。但是恐怕没人会想到科学技术会发展到如此地步。时至今日,数字媒介及复制技术已经彻底的改变了知识获取的方式,把复制作品变成了不需要特殊技术能力就能进行的简单操作。生活中人们通过各种网络软件相互传送信息,实现文件共享与交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上述种种给作者及出版商带来的震撼与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设想的情形就是,在作品进行首批发售后,其中一个或是多个消费者把作品传送到了网络上,如果成千上万的人都来免费下载或是复制,那么作品的市场销量将大幅下降,著作权人希望获得与创作的作品相应的对价也就只能是空谈。最为矛盾的是,我们不能将这类从网上下载或复制作品的用户认定为侵犯了“复制权”,因为网络用户众多,他们在下载的时候也不知道网络上流传的是非法上传的作品,再加上“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想要真正控制“私人复制”行为是非常不现实的。
但是这绝不是说要禁止一切复制行为。也许著作权人希望如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从以前到现在著作权法一直允许个人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段来复制仅供个人使用的个别作品或作品片段,这就表明非商业营利性而又少量的私人复制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理由如下:
(一)社会利益的需要
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科技发展、文化繁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公众享有信息获取权和受教育权,私人复制是个人利用作品学习知识、获得信息、启迪思想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这些利益的实现关系到全社会、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素质,反过来又将为版权作品培育更为广泛的市场。④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⑤注重公众在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合理使用制度,其中除了为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外,还有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的复制使用等。 (二)可操作性差
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复制权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上文所述,数字环境下的私人复制是大量、分散的,如果把所有的私人复制都认为是侵权行为,不仅证明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也很难找到确切的责任人,加之侵权程度不同,处罚的标准也难以具体化。此外,专门的盗版者与网络终端用户中的私人复制者,在行为之初很容易被混为一谈,认定侵权更是难上加难。综合看来,只有把特定的私人复制行为视为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才能既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能缓解法律在这一困境中的尴尬。
因此在尽力保护作者复制权的同时,必须仍要坚持实行有限范围的限制,允许特定的私人复制行为的存在。
三、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问题的控制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但在著作权体系中利益是多元化的,法律保护的并非单一利益主体,因此著作权人没有绝对的权利。就目前来看,在我国要想禁止“私人复制”根本就不现实,只能采取措施尽量缓解这种冲突。
(一)限定私人复制的范围
上文笔者提到目前我国对私人复制的概念界定不清、划分不明,法律在这方面也处于完全空白状态。这种模糊性会让很多人对私人复制的对象范围产生误解,也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以“合理使用”为借口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下载作品变得非常容易,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条例》仅仅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提供作品为非法,对于下载未经许可传播的作品的行为性质却未置一词。⑥而且“合理使用”制度也并没有确切的规定复制件的原件必须是合法的。复制来源不合法的作品却不违法,这样看来显然是很荒诞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给私人复制限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重视网络传播权,加强网络的管理
数字信息环境下,复制权在著作权中的基础性地位在逐渐弱化,相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愈加重要。网络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式,私人复制行为的泛滥,使得复制很难再作为准确的判断侵权的标准,通过对复制的控制来遏制作品的非法使用已经不可行了,所以对复制的控制也不应该像传统著作权法那样严格。但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又必须得到保障,面对这种利益的冲突,著作权人的传播权的地位得到了凸显,加强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逐渐变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作品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能够提升社会效应,但由于大多数复制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的,所以加强网络文化的管理,通过一定的技术控制信息的传播,也就无比重要了。
(三)建立适当的补偿金制度
以上两种措施是针对外部环境控制而言的,要真正解决私人复制引发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力找到一个平衡点来缓解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很多国家采用补偿金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是由私人复制的获利者——复制技术设备的生产商与经营者来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一定比例分发给著作权人,以弥补著作权人因私人复制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方法既满足了消费者及公众获得更多版权作品的要求,又维护了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复制权及生活空间的尊重和适应新技术发展适时维护著作权的灵活性。⑦
在我国,私人复制一直被认为是关注公共利益的表现,很多人认为如果收取补偿金将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利益平衡的关系。笔者认为,补偿金制度虽然在财产分配上难以调适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公平性,且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相适应,但不失为一个值得借鉴的办法。只是要设计一个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实施策略。比如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利用数字技术禁止复制指令并设定下载次数,用户如果要使用,可以下载但不能复制粘贴,防止过分随意传播,而下载文档超过规定的次数就要额外付费,费用的分配由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协商。同时,要限制复印设备的提供商的复制数量,因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下载的文档就是不可修改的,所以很容易辨别出作品的性质,复印服务提供商就可以根据判断的结果来依法认定能够给予复制的份数。当然,即使采用这种方法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但笔者相信生产盗版的大熔炉应该会减少很多。
注释:
①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
②陈杰.试论网络环境中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1(1):267.
③冯晓青,胡梦云.“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探讨——以复制权与复制权限制对立统一关系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3(4):236.
④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M].法商研究,2005(6):147.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⑥罗莉.数字私人复制所引起的利益平衡问题[J].法学,2008(5):90.
⑦马琳.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J].法商研究,2004(4).〖KH*9D〗参考文献:
[1]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5(6).
[3]冯晓青,胡梦云.“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探讨——以复制权与复制权限制对立统一关系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3(4).
[4]罗莉.数字私人复制所引起的利益平衡问题[J].法学,2008(5).
[5]彭学龙.“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J].学术论坛,2005(2).
[6]黄春燕,杨明媚.版权法中的私人复制:数字技术下的利益平衡[J].法制与社会,2009(2).
[7]马琳.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J].法商研究,2004(4).
【关键词】私人复制;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数字技术
私人复制是与商业性复制相对而言的概念,数字信息环境下,随着复制技术与设备的发展,加之部分民众把私人复制等同于“合理使用”,私人复制行为变的越来越普遍,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版权方面的问题。
一、私人复制的基本理论
(一)私人复制的界定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私人复制是复制权的例外。私人复制如何定义在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我国它甚至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伯尔尼公约》和一些著作认为,私人复制专指非权利人为个人目的使用的复制行为,这种复制在性质上具有非营利性,在数量上为少量,同时没有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①但笔者认为这也是存有疑问的,部分词语的表述不太准确。比如“非权利人”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家庭与单位吗?“个人目的”是否要加以划分,出于违法或是违反道德的目的而又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私人复制行为能被允许吗?正是由于法律空白、概念不清以及理解的差异导致私人复制到底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难以判定,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争议内容主要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的内容。私人复制只是部分人基于有限的目的少量的在极其狭隘的范围内使用,不会给作品的商业化造成很大的影响。
另一种观点则坚持私人复制是侵权行为。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专有复制权。只有作者本人或得到授权的人才有资格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即构成侵犯著作权。②
以上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深究其意,争论的关键点就是如何给私人复制定位,以平衡著作权人与公共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如果要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适当的空间。单纯从理论层面来看,把出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在具体的立法构建上,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的实施规则,则需要进一步思考。
(二)私人复制的特征
私人复制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非营利性
法律规定,私人复制限定于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复制他人作品,基于商业营利目的的复制不属于私人复制的内容。著作权人是通过其在作品上享有的专有权利来获得利益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以“私人复制”为借口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为了获利,市场上可能会有各种盗版作品在传播与发售,这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会破坏著作权法希望利用一定期限市场利益的垄断来激励作品创作的初衷。由此可见,非营利性是著作权人对私人复制的必然要求。
2.广泛性
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私人复制的成本很高,很多情况下复制几篇文章可能还不如直接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出版作品便宜,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复制行为发生的很少。社会的发展、复制技术设备的创新,使得现在的复制件质量越来越好,再加上成本还较低,私人复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一方面主体广泛,复制的手段与对象多种多样,另一方面适应领域也不再局限于学习、研究的目的。正因为如此,私人复制行为在实践中越加难以控制,已经逐渐变成了著作权人的一个隐忧。
3.限制性
面对科学技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品复制的数量应该受到限制,不能让非权利人过分利用“合理使用”来抢占作品的市场份额。私人复制的目的是个人的使用,这就暗示了复制有一定的数量。无论是为个人的学习、研究还是欣赏,如果超出一定的限度进行复制,那就不免引人怀疑是否要将复制件用于其他非法定的用途。其实有些国家在关于私人复制的法律规制中就有数量的限制,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私人复制数量不得超过7份。③
二、私人复制面临的现实问题
以前人们记载、传递知识的方式多是采用人工抄写。印刷术的兴起改变了这种情形,出版商、作者渐渐感到随意复制对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将十分巨大,由此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开始以复制权为基础建立起来。但是恐怕没人会想到科学技术会发展到如此地步。时至今日,数字媒介及复制技术已经彻底的改变了知识获取的方式,把复制作品变成了不需要特殊技术能力就能进行的简单操作。生活中人们通过各种网络软件相互传送信息,实现文件共享与交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上述种种给作者及出版商带来的震撼与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设想的情形就是,在作品进行首批发售后,其中一个或是多个消费者把作品传送到了网络上,如果成千上万的人都来免费下载或是复制,那么作品的市场销量将大幅下降,著作权人希望获得与创作的作品相应的对价也就只能是空谈。最为矛盾的是,我们不能将这类从网上下载或复制作品的用户认定为侵犯了“复制权”,因为网络用户众多,他们在下载的时候也不知道网络上流传的是非法上传的作品,再加上“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想要真正控制“私人复制”行为是非常不现实的。
但是这绝不是说要禁止一切复制行为。也许著作权人希望如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从以前到现在著作权法一直允许个人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段来复制仅供个人使用的个别作品或作品片段,这就表明非商业营利性而又少量的私人复制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理由如下:
(一)社会利益的需要
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科技发展、文化繁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公众享有信息获取权和受教育权,私人复制是个人利用作品学习知识、获得信息、启迪思想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这些利益的实现关系到全社会、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素质,反过来又将为版权作品培育更为广泛的市场。④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⑤注重公众在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合理使用制度,其中除了为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外,还有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的复制使用等。 (二)可操作性差
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复制权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上文所述,数字环境下的私人复制是大量、分散的,如果把所有的私人复制都认为是侵权行为,不仅证明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也很难找到确切的责任人,加之侵权程度不同,处罚的标准也难以具体化。此外,专门的盗版者与网络终端用户中的私人复制者,在行为之初很容易被混为一谈,认定侵权更是难上加难。综合看来,只有把特定的私人复制行为视为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才能既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能缓解法律在这一困境中的尴尬。
因此在尽力保护作者复制权的同时,必须仍要坚持实行有限范围的限制,允许特定的私人复制行为的存在。
三、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问题的控制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但在著作权体系中利益是多元化的,法律保护的并非单一利益主体,因此著作权人没有绝对的权利。就目前来看,在我国要想禁止“私人复制”根本就不现实,只能采取措施尽量缓解这种冲突。
(一)限定私人复制的范围
上文笔者提到目前我国对私人复制的概念界定不清、划分不明,法律在这方面也处于完全空白状态。这种模糊性会让很多人对私人复制的对象范围产生误解,也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以“合理使用”为借口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下载作品变得非常容易,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条例》仅仅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提供作品为非法,对于下载未经许可传播的作品的行为性质却未置一词。⑥而且“合理使用”制度也并没有确切的规定复制件的原件必须是合法的。复制来源不合法的作品却不违法,这样看来显然是很荒诞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给私人复制限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重视网络传播权,加强网络的管理
数字信息环境下,复制权在著作权中的基础性地位在逐渐弱化,相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愈加重要。网络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式,私人复制行为的泛滥,使得复制很难再作为准确的判断侵权的标准,通过对复制的控制来遏制作品的非法使用已经不可行了,所以对复制的控制也不应该像传统著作权法那样严格。但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又必须得到保障,面对这种利益的冲突,著作权人的传播权的地位得到了凸显,加强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逐渐变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作品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能够提升社会效应,但由于大多数复制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的,所以加强网络文化的管理,通过一定的技术控制信息的传播,也就无比重要了。
(三)建立适当的补偿金制度
以上两种措施是针对外部环境控制而言的,要真正解决私人复制引发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力找到一个平衡点来缓解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很多国家采用补偿金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是由私人复制的获利者——复制技术设备的生产商与经营者来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一定比例分发给著作权人,以弥补著作权人因私人复制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方法既满足了消费者及公众获得更多版权作品的要求,又维护了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复制权及生活空间的尊重和适应新技术发展适时维护著作权的灵活性。⑦
在我国,私人复制一直被认为是关注公共利益的表现,很多人认为如果收取补偿金将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利益平衡的关系。笔者认为,补偿金制度虽然在财产分配上难以调适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公平性,且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相适应,但不失为一个值得借鉴的办法。只是要设计一个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实施策略。比如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利用数字技术禁止复制指令并设定下载次数,用户如果要使用,可以下载但不能复制粘贴,防止过分随意传播,而下载文档超过规定的次数就要额外付费,费用的分配由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协商。同时,要限制复印设备的提供商的复制数量,因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下载的文档就是不可修改的,所以很容易辨别出作品的性质,复印服务提供商就可以根据判断的结果来依法认定能够给予复制的份数。当然,即使采用这种方法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但笔者相信生产盗版的大熔炉应该会减少很多。
注释:
①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
②陈杰.试论网络环境中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1(1):267.
③冯晓青,胡梦云.“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探讨——以复制权与复制权限制对立统一关系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3(4):236.
④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M].法商研究,2005(6):147.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⑥罗莉.数字私人复制所引起的利益平衡问题[J].法学,2008(5):90.
⑦马琳.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J].法商研究,2004(4).〖KH*9D〗参考文献:
[1]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5(6).
[3]冯晓青,胡梦云.“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探讨——以复制权与复制权限制对立统一关系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3(4).
[4]罗莉.数字私人复制所引起的利益平衡问题[J].法学,2008(5).
[5]彭学龙.“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J].学术论坛,2005(2).
[6]黄春燕,杨明媚.版权法中的私人复制:数字技术下的利益平衡[J].法制与社会,2009(2).
[7]马琳.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J].法商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