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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渐趋普遍
2012年1月初,郑州市的刘女士作出了一个大胆决定:让儿子彻底与奶奶决裂。在刘女士看来,7岁的儿子快要上小学了,但自理能力很差,吃饭穿衣每天都要奶奶侍候。并且在任何时候,孩子总是站在奶奶一边,一旦孩子不听话挨几句责骂,就向奶奶告状,很自然地寻找“避风港”,根本无法管教。
无独有偶。刘先生的儿子读小学三年级,顽劣不驯,不但上课捣乱、天天被老师告状,还乱花钱,在校门口小店里一次花掉50元是常见的事。儿子被奶奶宠坏了,刘先生不给儿子零花钱,奶奶就偷偷给。为此,刘先生常常埋怨老人没原则,没少与老人拌嘴。
类似的情景剧,每天都在不少家庭里上演。
调查发现,在当前中国不少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因忙于工作,而几乎无暇顾及孩子。爷爷(外公)、奶奶(外婆)毅然挑起了照料第三代的重担。“隔代抚养”的模式在中国渐趋成为普遍现象。而由此所产生的家庭争议,也已成为不少家庭的矛盾。试想一下,如果祖辈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伤害,如被烫伤或摔伤等,家长虽心痛,但受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基本上还是会“亲亲相隐”,保持隐忍和沉默。但是,也有例外——
2010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由岳父照看的一个3岁多的孩子,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孩子坠楼是意外事故。但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看护不力,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遂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法院最后认定此案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2011年初,吴老太太向法院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他们担负自己所支付的抚养孙子的费用。之前,儿子和儿媳离婚,儿媳每月担负子女抚养费800元,小孙子从此和奶奶一起生活。法院查明,儿媳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对吴老太太的要求有理由拒绝。而孩子的父亲,实际并没有尽到责任,应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相关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孩子的父亲向吴老太太支付1万多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生活成本日益攀升、工作压力逐步加大的现实面前,“隔代抚养”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一现象浸润的社会亲情,在无奈中挑战着道德,挑战着法律。
“隔代抚养”的利与弊
由于当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的父母因工作忙等原因,常常将孩子交给祖辈们抚养,人们习惯把这种方式称为“隔代抚养”。调查显示,在我国,“隔代抚养”占有很大比例,还有一部分是两代人共同抚养,这种现象更普遍。“隔代抚养”既可让老人因抚养孩子有事可干、内心充实,又因老人有育儿经验及血缘亲情关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而让孩子父母放心,同时也节约了保姆费,可谓一举多得。按目前看,“隔代抚养”主要出现在农村夫妇俩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和城市双职工家庭。
对于“隔代抚养”,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总体上说弊多利少。
反对者认为,“隔代抚养”容易产生溺爱。首先,因为一部分老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溺爱孙辈,一切以孩子的快乐为标准,从不指责孩子的过错,这往往会导致孩子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其次,老人没有现代科学的育儿观念,他们往往容易满足于过去,小心翼翼,生怕孩子出事,对孩子尝试的具有冒险性和创新性的探究行为,总是急着加以阻止。这便人为地限制了孩子的户外活动的范围,限制了孩子独立能力和自信心的培养,对孩子智力的开发,好奇心、观察能力的培养都是不利的。再次,当孩子与同伴有纠纷时,老人也总是从自己孩子的利益出发,怕自己孩子吃亏了。最后,孩子具有模仿的天性,由老人抚养的孩子会在潜移默化中模仿老人的一些习惯,比如动作慢、做事缩手缩脚等。总之,老人的年龄特点直接影响了下一代的性格形成,甚至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和疾病。“隔代抚养”使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大打折扣。另外需提的一点是,祖辈长时间带养孩子,会使孩子与父母的感情受到影响,造成亲子之间的隔阂。
但是,也有一些家长对“隔代抚养”表示认可。
这部分人认为,祖辈们退休后还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帮助子女将孙子带好。赞同者还认为,有不少有知识、修养良好、人生阅历丰富的老人对孙辈的教育很成功,这样的“隔代抚养”说不定比父母自己带还要好。爷爷奶奶比父母更经常夸孩子,给他们充分的选择和自我表现空间,对他们有求必应。恰恰是这种“纵容”有助于孩子创造力的发展,而父母严厉的教育方法反而会扼杀了孩子的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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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赞成也好,反对也罢,“隔代抚养”是当代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心理学专家指出,“隔代抚养”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因此在老人带孩子的前提下,父母应该更多地参与孩子的身心成长和教育,尽量和孩子多交流,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多与老人交流育儿经验,以弥补“隔代教育”的不足。
“隔代抚养”的监管之责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在当前“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不或者主动承担了抚育孙辈的责任,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
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在“隔代抚养”过程中,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这实际是一种最直接的亲情伤害。在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老人出于自愿为孙辈作出经济上的付出,在这种情况下,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对于离异的情况,如幼儿的父母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王世宇博士说,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提:一些夫妇离异后,孩子的抚养多由一方老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往往在探视时遇到很多障碍,而现行法律规定得较狭窄,这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探视权的最大制约。据了解,《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作为探视权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一些补充,诸如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担负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父亲或母亲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律程序又不允许赋予曾进行过“隔代抚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权。因此,老人若想探望曾经在一起生活的孙辈,由于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其探视权也被迫受到剥夺。
责编/玉坤
2012年1月初,郑州市的刘女士作出了一个大胆决定:让儿子彻底与奶奶决裂。在刘女士看来,7岁的儿子快要上小学了,但自理能力很差,吃饭穿衣每天都要奶奶侍候。并且在任何时候,孩子总是站在奶奶一边,一旦孩子不听话挨几句责骂,就向奶奶告状,很自然地寻找“避风港”,根本无法管教。
无独有偶。刘先生的儿子读小学三年级,顽劣不驯,不但上课捣乱、天天被老师告状,还乱花钱,在校门口小店里一次花掉50元是常见的事。儿子被奶奶宠坏了,刘先生不给儿子零花钱,奶奶就偷偷给。为此,刘先生常常埋怨老人没原则,没少与老人拌嘴。
类似的情景剧,每天都在不少家庭里上演。
调查发现,在当前中国不少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因忙于工作,而几乎无暇顾及孩子。爷爷(外公)、奶奶(外婆)毅然挑起了照料第三代的重担。“隔代抚养”的模式在中国渐趋成为普遍现象。而由此所产生的家庭争议,也已成为不少家庭的矛盾。试想一下,如果祖辈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伤害,如被烫伤或摔伤等,家长虽心痛,但受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基本上还是会“亲亲相隐”,保持隐忍和沉默。但是,也有例外——
2010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由岳父照看的一个3岁多的孩子,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孩子坠楼是意外事故。但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看护不力,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遂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法院最后认定此案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2011年初,吴老太太向法院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他们担负自己所支付的抚养孙子的费用。之前,儿子和儿媳离婚,儿媳每月担负子女抚养费800元,小孙子从此和奶奶一起生活。法院查明,儿媳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对吴老太太的要求有理由拒绝。而孩子的父亲,实际并没有尽到责任,应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相关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孩子的父亲向吴老太太支付1万多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生活成本日益攀升、工作压力逐步加大的现实面前,“隔代抚养”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一现象浸润的社会亲情,在无奈中挑战着道德,挑战着法律。
“隔代抚养”的利与弊
由于当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的父母因工作忙等原因,常常将孩子交给祖辈们抚养,人们习惯把这种方式称为“隔代抚养”。调查显示,在我国,“隔代抚养”占有很大比例,还有一部分是两代人共同抚养,这种现象更普遍。“隔代抚养”既可让老人因抚养孩子有事可干、内心充实,又因老人有育儿经验及血缘亲情关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而让孩子父母放心,同时也节约了保姆费,可谓一举多得。按目前看,“隔代抚养”主要出现在农村夫妇俩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和城市双职工家庭。
对于“隔代抚养”,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总体上说弊多利少。
反对者认为,“隔代抚养”容易产生溺爱。首先,因为一部分老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溺爱孙辈,一切以孩子的快乐为标准,从不指责孩子的过错,这往往会导致孩子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其次,老人没有现代科学的育儿观念,他们往往容易满足于过去,小心翼翼,生怕孩子出事,对孩子尝试的具有冒险性和创新性的探究行为,总是急着加以阻止。这便人为地限制了孩子的户外活动的范围,限制了孩子独立能力和自信心的培养,对孩子智力的开发,好奇心、观察能力的培养都是不利的。再次,当孩子与同伴有纠纷时,老人也总是从自己孩子的利益出发,怕自己孩子吃亏了。最后,孩子具有模仿的天性,由老人抚养的孩子会在潜移默化中模仿老人的一些习惯,比如动作慢、做事缩手缩脚等。总之,老人的年龄特点直接影响了下一代的性格形成,甚至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和疾病。“隔代抚养”使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大打折扣。另外需提的一点是,祖辈长时间带养孩子,会使孩子与父母的感情受到影响,造成亲子之间的隔阂。
但是,也有一些家长对“隔代抚养”表示认可。
这部分人认为,祖辈们退休后还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帮助子女将孙子带好。赞同者还认为,有不少有知识、修养良好、人生阅历丰富的老人对孙辈的教育很成功,这样的“隔代抚养”说不定比父母自己带还要好。爷爷奶奶比父母更经常夸孩子,给他们充分的选择和自我表现空间,对他们有求必应。恰恰是这种“纵容”有助于孩子创造力的发展,而父母严厉的教育方法反而会扼杀了孩子的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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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赞成也好,反对也罢,“隔代抚养”是当代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心理学专家指出,“隔代抚养”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因此在老人带孩子的前提下,父母应该更多地参与孩子的身心成长和教育,尽量和孩子多交流,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多与老人交流育儿经验,以弥补“隔代教育”的不足。
“隔代抚养”的监管之责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在当前“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不或者主动承担了抚育孙辈的责任,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
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在“隔代抚养”过程中,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这实际是一种最直接的亲情伤害。在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老人出于自愿为孙辈作出经济上的付出,在这种情况下,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对于离异的情况,如幼儿的父母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王世宇博士说,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提:一些夫妇离异后,孩子的抚养多由一方老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往往在探视时遇到很多障碍,而现行法律规定得较狭窄,这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探视权的最大制约。据了解,《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作为探视权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一些补充,诸如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担负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父亲或母亲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律程序又不允许赋予曾进行过“隔代抚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权。因此,老人若想探望曾经在一起生活的孙辈,由于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其探视权也被迫受到剥夺。
责编/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