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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新闻媒体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追逐,或为了满足大众的需求,对刑事案件越来越关注。我们看到,不受限制和监察即可发表的网络新闻和照片让受害人经常遭到二度伤害,对于被害人隐私的保护非常薄弱。同时,媒体的报道引起的“民愤”常常让法官处于压力状态,司法公正与独立难以保障。
关键词:司法理性;媒体感性;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6-01
一、一个案子引发的思考
2011年10月22日晚,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联防员杨喜利对老板娘王娟毒打并强奸,而王夫则怕事躲在角落。2011年11月8日,深圳市宝安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正被拘留在看守所。事发不到一个月,该条新闻已经在网络上被频繁报道,各大网络新闻媒体纷纷打出吸引读者眼球的评论如“史上最窝囊的丈夫”、“男人中的悲哀”等相继映入人们的眼帘。不久前在网上可以看到精神有些失常的杨武,面前有各大媒体的话筒。
这是一个还在侦查阶段的性侵犯案件,已经在传播中出现“案情通报”,甚至说“双方之前通奸多次”。我们无法得知这样的报道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不知道对于这个案子为什么会有如此多媒体的介入,但更多的,是对这个被新闻媒体“强奸”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同情。新闻媒体固然有言论的自由,但他们的自由真的是单纯的激情和感性的吗?法律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的部分的规定是否真正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呢?司法的理性与媒体的激情冲突的终结点又该归于何处呢?
二、司法的理性与媒体的感性冲突及其表现
第一,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然希望能够采访并报道出最新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最隐私性的内容,常常对于读者来说也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在第一部分中举出的杨武妻子被强暴的案子,在网络上不仅公开发表了各种评论,而且还将杨武本人的照片和在他家拍摄到的在凌乱的床上的妻子的照片全部曝光,还有几张在杨武家门口的照片和杨武女儿的照片。显然,这些已经将被害者的住址、相貌公之于众,这些隐私的流通肯定是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不难想象这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造成多么恶劣的后果。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但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探究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都是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这些媒体公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将本案细节逐一通报,实乃对被害人的二度伤害。法律旨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人权体现与媒体追求自身利益而钻法律漏洞之间的冲突就体现出来了。
第二,这种冲突会给刑事诉讼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正如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言论自由与审判公正是我们文明中最为珍贵的两种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割舍。”正因为两者都很重要,因此不可能消灭某一项而成全另一项。而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在今年来,尤其是刑事方面,是越来越明显的,例如河南郑州张金驻案件,其在临刑前这样哀叹:“我死在了你们记者手中”。但如果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又会侵害公众的自由表达。因此,在舆论在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查就可以散步到网络的时代,法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不断受到质疑,“舆论审判”的趋势日益不可控。当然,不可控并不意味着司法要屈服于舆论,法官应该尽量排除外界干扰,排除容易情绪化的民众情绪,理性的依照法律进行公正的审判。正如罗尔斯所说:“审判必须公正和公开,但又不受公众的喧哗所控制”同时,媒体对于案件各种细节的揭露,例如曝光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相貌、住址、家属等,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对被告人的家属私人生活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三、冲突的解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媒体本身的一些特性与司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必然的冲突和矛盾。当然,任何矛盾都不是不可调和的,寻找某个平衡点使得双方都能够达到“双赢”才是我们司法追求的目标。
(一)保障人权是媒体和司法的共同归宿。
黑格尔曾经指出:“刑事审判不是把罪犯看成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这一理念更多的体现在对被追诉人实行无罪推定、维护其尊严、基本人权等方面。”因此,在刑事司法方面,学术界也不断的在倡导建立“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追溯等制度。就我国而言,由于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案件数目庞多等原因,对于被追诉人的保护虽然有原则性的规定,如无罪推定,但总体来说,还是处于非常薄弱和落后的状态。因此,不断完善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必然趋势。
就媒体而言,他们一般认为自己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采访和报道,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也就带来了开篇的那一幕——“是耻辱,但不是他们的。”无论是对案件真实的报道还是带有倾向性、感情色彩的分析都会给被害人或被追诉人的权利带来侵害,而对公众来说,这种夸大其词的报道也会无形中将民众的情绪在传播中加以渲染。如果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要求对方如何做,显然就会造成媒体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司法公正不能保障,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决定媒体活动范围的基本原则不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而是对人权的保障。所以媒体人所追求的,应该是司法机关所允许的。
(二)设立侦查、起诉阶段有关案件保密的条款。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相比于当事人隐私和被追诉人保护的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似乎更注重于强调审判公开、对公众的开放度、透明度问题。因此,在保障人权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增加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隐私和被追诉人的保护条款。一方面,应当设置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向媒体提供案件线索的时候应当对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肖像、身体特张、个人习惯等信息加以保密,至少需要通过被害人的同意才能透露,否则媒体的宣传和播报将极大地影响被害人以后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在对尚未查证的具体案件情况的应当暂缓公告,否则侦查、起诉阶段的宣传固然可以起到法制宣传、警示人们的作用,但也极易引起社会公众情绪的扩大,形成“舆论审判”的局面,让法官难以依法判案,司法公正难以保障。虽然,新闻媒体有采访的自由,普通人有选择接受采访或不接受的自由,但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可能也会受到影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担心自己如果不配合采访会被视为不与侦查机关合作、认罪态度不好等,从而造成了更坏的印象。因此,建议在保障被害人隐私权的同时,也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对他们的言论自由加以保障。
参考文献:
[1]肖江峰:《传媒与刑事司法的冲突与协调》,董华主编《法台上的思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65页。
作者简介:
赵婉婷(1989—)女,辽宁沈阳市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王柯苏(1991—)女,辽宁沈阳市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司法理性;媒体感性;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6-01
一、一个案子引发的思考
2011年10月22日晚,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联防员杨喜利对老板娘王娟毒打并强奸,而王夫则怕事躲在角落。2011年11月8日,深圳市宝安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正被拘留在看守所。事发不到一个月,该条新闻已经在网络上被频繁报道,各大网络新闻媒体纷纷打出吸引读者眼球的评论如“史上最窝囊的丈夫”、“男人中的悲哀”等相继映入人们的眼帘。不久前在网上可以看到精神有些失常的杨武,面前有各大媒体的话筒。
这是一个还在侦查阶段的性侵犯案件,已经在传播中出现“案情通报”,甚至说“双方之前通奸多次”。我们无法得知这样的报道是否具有真实性,也不知道对于这个案子为什么会有如此多媒体的介入,但更多的,是对这个被新闻媒体“强奸”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同情。新闻媒体固然有言论的自由,但他们的自由真的是单纯的激情和感性的吗?法律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的部分的规定是否真正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呢?司法的理性与媒体的激情冲突的终结点又该归于何处呢?
二、司法的理性与媒体的感性冲突及其表现
第一,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然希望能够采访并报道出最新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最隐私性的内容,常常对于读者来说也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在第一部分中举出的杨武妻子被强暴的案子,在网络上不仅公开发表了各种评论,而且还将杨武本人的照片和在他家拍摄到的在凌乱的床上的妻子的照片全部曝光,还有几张在杨武家门口的照片和杨武女儿的照片。显然,这些已经将被害者的住址、相貌公之于众,这些隐私的流通肯定是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不难想象这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造成多么恶劣的后果。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但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探究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都是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这些媒体公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将本案细节逐一通报,实乃对被害人的二度伤害。法律旨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人权体现与媒体追求自身利益而钻法律漏洞之间的冲突就体现出来了。
第二,这种冲突会给刑事诉讼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正如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言论自由与审判公正是我们文明中最为珍贵的两种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割舍。”正因为两者都很重要,因此不可能消灭某一项而成全另一项。而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在今年来,尤其是刑事方面,是越来越明显的,例如河南郑州张金驻案件,其在临刑前这样哀叹:“我死在了你们记者手中”。但如果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又会侵害公众的自由表达。因此,在舆论在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查就可以散步到网络的时代,法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不断受到质疑,“舆论审判”的趋势日益不可控。当然,不可控并不意味着司法要屈服于舆论,法官应该尽量排除外界干扰,排除容易情绪化的民众情绪,理性的依照法律进行公正的审判。正如罗尔斯所说:“审判必须公正和公开,但又不受公众的喧哗所控制”同时,媒体对于案件各种细节的揭露,例如曝光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相貌、住址、家属等,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对被告人的家属私人生活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三、冲突的解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媒体本身的一些特性与司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必然的冲突和矛盾。当然,任何矛盾都不是不可调和的,寻找某个平衡点使得双方都能够达到“双赢”才是我们司法追求的目标。
(一)保障人权是媒体和司法的共同归宿。
黑格尔曾经指出:“刑事审判不是把罪犯看成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这一理念更多的体现在对被追诉人实行无罪推定、维护其尊严、基本人权等方面。”因此,在刑事司法方面,学术界也不断的在倡导建立“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追溯等制度。就我国而言,由于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案件数目庞多等原因,对于被追诉人的保护虽然有原则性的规定,如无罪推定,但总体来说,还是处于非常薄弱和落后的状态。因此,不断完善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必然趋势。
就媒体而言,他们一般认为自己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采访和报道,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也就带来了开篇的那一幕——“是耻辱,但不是他们的。”无论是对案件真实的报道还是带有倾向性、感情色彩的分析都会给被害人或被追诉人的权利带来侵害,而对公众来说,这种夸大其词的报道也会无形中将民众的情绪在传播中加以渲染。如果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要求对方如何做,显然就会造成媒体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司法公正不能保障,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决定媒体活动范围的基本原则不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而是对人权的保障。所以媒体人所追求的,应该是司法机关所允许的。
(二)设立侦查、起诉阶段有关案件保密的条款。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相比于当事人隐私和被追诉人保护的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似乎更注重于强调审判公开、对公众的开放度、透明度问题。因此,在保障人权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增加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隐私和被追诉人的保护条款。一方面,应当设置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向媒体提供案件线索的时候应当对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肖像、身体特张、个人习惯等信息加以保密,至少需要通过被害人的同意才能透露,否则媒体的宣传和播报将极大地影响被害人以后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在对尚未查证的具体案件情况的应当暂缓公告,否则侦查、起诉阶段的宣传固然可以起到法制宣传、警示人们的作用,但也极易引起社会公众情绪的扩大,形成“舆论审判”的局面,让法官难以依法判案,司法公正难以保障。虽然,新闻媒体有采访的自由,普通人有选择接受采访或不接受的自由,但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可能也会受到影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担心自己如果不配合采访会被视为不与侦查机关合作、认罪态度不好等,从而造成了更坏的印象。因此,建议在保障被害人隐私权的同时,也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对他们的言论自由加以保障。
参考文献:
[1]肖江峰:《传媒与刑事司法的冲突与协调》,董华主编《法台上的思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65页。
作者简介:
赵婉婷(1989—)女,辽宁沈阳市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王柯苏(1991—)女,辽宁沈阳市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