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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且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我们必须严肃面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征、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发挥一定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对策建议
一、薛城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与贩毒吸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人类社会三大毒瘤,因此说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绝不为过。然而未成人的犯罪现象却不容忽视,2010年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刑事案件36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17件,占47.2%;2011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7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占51.9%;2012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1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占51.6%;2013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9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占62.1%。
1、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贪利性”。2013年援助中心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起,其中盗窃、抢劫、抢夺6件,占33.3%。
2、从犯罪性质上看,具有“暴力性”。上述18起案件,其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11起,占61.1%。
3、从作案动机上看,具有“报复性”。上述18起案件,聚众斗殴就占了10起,占55.7%。
4、从行为表现上看,具有“团伙性”。上述18起案件,团伙犯罪就有17起,占94.4%。
5、犯罪年龄上看,具有“低龄性”。再受刑事处罚的人当中14岁到16岁的人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或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比例。
6、归案后的态度上看,具有“悔罪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与客观原因
未成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每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堕落的总根源都能从他们的人生观那里找到答案,人生观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1、享乐主义。享乐主义的形成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的结果,这些思想侵蚀了一部分思想意识不健康的未成年人,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受享乐主义而犯罪的占22.7%。
2、拜金主义。拜金主义意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侵蚀是相当深的,当他们满足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据权威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占案件总数的45.4%,抢劫、抢夺占案件总数的34.3%。
3、哥们义气。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受哥们义气的腐朽观念危害极大,极易使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时期,各方面尚未定性,处于发展变化中,极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我们要创造有益的健康环境,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得到良好的发展,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真正的远离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的影响。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常对孩子起主导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实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主要有以下五种:(1)溺爱型家庭。现在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由于父母会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会在孩子心灵上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从而发展形成不良的个性、偏好。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家庭溺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总人数的16%。(2)失和型家庭。家庭亲人间的隔阂,失掉了家庭和睦的关系,使他们到外界去寻求安慰和温暖,常常易被坏人利用;有的父母草率离婚,受害者也是子女,他们推卸教养的责任,不顾后果。在未成年犯中,来自失和家庭的占未成年犯总数的17.7%。(3)打骂型家庭。家庭教育的简单化、专制化都是促使未成年人思想恶化的原因。对孩子经常性打骂,极易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同时这种暴力行为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起到了表率作用,使孩子也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在统计的案例中打骂性家庭占到了19.5%。(4)放任型家庭。在统计的未成年犯中,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占9%。大多数的少年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对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有的家长竟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问题。在统计的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的放任有直接关系的就占到了31.5%。(5)留守型家庭。留守型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出外打工,将未成年人托付其他亲属照顾,使其长期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家庭。在统计的案例中,留守性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为15.3%。
2、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1)学校教育方式有失偏颇。个别学校对所谓的“差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个别学校违反教育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学生哄出校门。这样做使未成年人较早步入社会,受社会一些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2)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教师对待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责任心。这些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都比较差,对此老师不是耐心教育,而是不管不问,甚至劝其退学,把学生像包袱一样甩向社会。
3、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绝不是偶然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外部原因。(1)缺乏法制教育和意识。通过调查,在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少年犯,直到法庭宣判时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致悔恨不已。从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经常接受法制教育的仅占到15%,比例相当小。(2)网络色情污染问题影响严重。未成年人的思想还很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少年犯中经常上网看色情内容并受影响的占45.7%;经常进入歌舞厅的占39%,偶尔进入的占41%。(3)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入内。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在统计的案例中,因迷恋上网而犯罪的达到41.3%。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多角度、多手段、综合治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一)按照“两法”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对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方面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强化未成年人思想法制教育,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制素养。一是建立社会化综治体系。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家庭、学校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必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于一体,综合运用教育、挽救、预防、帮教等多种手段,形成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结构,全面综合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二是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专家指出:“学生身体不好是废品,学习不好是次品,品德不好是为危险品。”此种说法虽不确切,但也充分说明思想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因此要教育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比如敬老爱幼、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一些道德准则等等,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们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制教育尚处于只宣讲法律条文、没贯彻法制理念的阶段。即使孩子们记住了某某法条的规定,但内心却不认同、不理解,遇事还按照自己错误的认识行事,导致知法犯法。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特别是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核心,引导未成年人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警惕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各种严重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矫正。四是教育广大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而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普遍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特别保护,积累了丰富经验。从实践需要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将这些实践成果予以确认并系统化、制度化。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是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具体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是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专业化”。三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四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六是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七是设定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八是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因此要深入学习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山东 枣庄 277000)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对策建议
一、薛城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与贩毒吸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人类社会三大毒瘤,因此说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绝不为过。然而未成人的犯罪现象却不容忽视,2010年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刑事案件36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17件,占47.2%;2011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7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占51.9%;2012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1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占51.6%;2013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9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占62.1%。
1、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贪利性”。2013年援助中心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起,其中盗窃、抢劫、抢夺6件,占33.3%。
2、从犯罪性质上看,具有“暴力性”。上述18起案件,其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11起,占61.1%。
3、从作案动机上看,具有“报复性”。上述18起案件,聚众斗殴就占了10起,占55.7%。
4、从行为表现上看,具有“团伙性”。上述18起案件,团伙犯罪就有17起,占94.4%。
5、犯罪年龄上看,具有“低龄性”。再受刑事处罚的人当中14岁到16岁的人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或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比例。
6、归案后的态度上看,具有“悔罪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与客观原因
未成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每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堕落的总根源都能从他们的人生观那里找到答案,人生观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1、享乐主义。享乐主义的形成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的结果,这些思想侵蚀了一部分思想意识不健康的未成年人,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受享乐主义而犯罪的占22.7%。
2、拜金主义。拜金主义意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侵蚀是相当深的,当他们满足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据权威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占案件总数的45.4%,抢劫、抢夺占案件总数的34.3%。
3、哥们义气。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受哥们义气的腐朽观念危害极大,极易使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时期,各方面尚未定性,处于发展变化中,极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我们要创造有益的健康环境,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得到良好的发展,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真正的远离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的影响。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常对孩子起主导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实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主要有以下五种:(1)溺爱型家庭。现在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由于父母会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会在孩子心灵上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从而发展形成不良的个性、偏好。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家庭溺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总人数的16%。(2)失和型家庭。家庭亲人间的隔阂,失掉了家庭和睦的关系,使他们到外界去寻求安慰和温暖,常常易被坏人利用;有的父母草率离婚,受害者也是子女,他们推卸教养的责任,不顾后果。在未成年犯中,来自失和家庭的占未成年犯总数的17.7%。(3)打骂型家庭。家庭教育的简单化、专制化都是促使未成年人思想恶化的原因。对孩子经常性打骂,极易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同时这种暴力行为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起到了表率作用,使孩子也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在统计的案例中打骂性家庭占到了19.5%。(4)放任型家庭。在统计的未成年犯中,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占9%。大多数的少年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对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有的家长竟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问题。在统计的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的放任有直接关系的就占到了31.5%。(5)留守型家庭。留守型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出外打工,将未成年人托付其他亲属照顾,使其长期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家庭。在统计的案例中,留守性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为15.3%。
2、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1)学校教育方式有失偏颇。个别学校对所谓的“差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个别学校违反教育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学生哄出校门。这样做使未成年人较早步入社会,受社会一些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2)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教师对待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责任心。这些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都比较差,对此老师不是耐心教育,而是不管不问,甚至劝其退学,把学生像包袱一样甩向社会。
3、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绝不是偶然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外部原因。(1)缺乏法制教育和意识。通过调查,在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少年犯,直到法庭宣判时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致悔恨不已。从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经常接受法制教育的仅占到15%,比例相当小。(2)网络色情污染问题影响严重。未成年人的思想还很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少年犯中经常上网看色情内容并受影响的占45.7%;经常进入歌舞厅的占39%,偶尔进入的占41%。(3)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入内。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在统计的案例中,因迷恋上网而犯罪的达到41.3%。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多角度、多手段、综合治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一)按照“两法”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对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方面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强化未成年人思想法制教育,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制素养。一是建立社会化综治体系。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家庭、学校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必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于一体,综合运用教育、挽救、预防、帮教等多种手段,形成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结构,全面综合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二是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专家指出:“学生身体不好是废品,学习不好是次品,品德不好是为危险品。”此种说法虽不确切,但也充分说明思想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因此要教育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比如敬老爱幼、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一些道德准则等等,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们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制教育尚处于只宣讲法律条文、没贯彻法制理念的阶段。即使孩子们记住了某某法条的规定,但内心却不认同、不理解,遇事还按照自己错误的认识行事,导致知法犯法。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特别是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核心,引导未成年人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警惕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各种严重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矫正。四是教育广大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而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普遍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特别保护,积累了丰富经验。从实践需要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将这些实践成果予以确认并系统化、制度化。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是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具体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是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专业化”。三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四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六是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七是设定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八是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因此要深入学习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山东 枣庄 27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