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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而作为同时具有教育、警戒和约束作用的宣誓制度,很能明确不同人员身份担负的具体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尤其是代表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更应明确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在誓言中予以明确和牢记,同时,具有不同检察职级责任重点程度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体系,细化检察人员的责任内容,强化每个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宣誓;体系化;责任意识
思想教育始终是我党加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就是强化人员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并以宣誓的形式和建立宣誓制度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宣誓制度的由来与意义
宣誓是参加某一组织或担任某一职务时,在一定的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
1、国外宣誓制度的由来与沿革
(1)以神起誓。宣誓制度在西方有着久远的历史,得到广泛的运用,主要存在于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反映当时历史时期科技落后的前提下,人们认识能力的不足,对于不能证明和保证的情况下,借助人们对神灵敬畏有加,求助于神的帮助,提出“天罚”思想,即认为在宣誓前后说谎话就会遭受上天的惩罚,因此,古代宣誓制度和行为应当是管理者运用神话进行管理的非常有效制度,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
(2)国外宣誓制度的沿革。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神的敬仰和畏惧慢慢地淡化了,宣誓的可靠性受到了广泛质疑,宣誓制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但宣誓制度却始终没有消失,在经过曾作为宣誓制度内核的神学思想逐渐演化成一层薄薄的神学外衣,仍然普遍存在现代社会上的各个角落,同时,现代宣誓制度也强化了对誓词的检验,使宣誓更加可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伪誓的比率。
2、中国宣誓制度历史
在中国古代,宣誓制度存续的时间很短,主要见于西周,且宣誓主要更多用于日常生活和外交事务。诸侯会盟时可能会盟誓,在与敌人作战时也会作“誓”。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宣誓制度并没有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继承下来。因此,中国的宣誓制度要随着对队伍建设中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强化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时,由于中国宣誓制度没有历史的牵绊,建立与完善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
二、中国宣誓制度和检察宣誓制度情况
1、中国宣誓制度的现状
随着新中国全方面的发展,当代中国宣誓制度也充实在众多组织与行业中,例如入党宣誓、入团宣誓,例如国际护士节宣誓、奥运会运动员宣誓,例如结婚誓言等等,2011年国家在公务员范畴内建立了宣誓制度,要求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宣誓,应该说取得了应有的效用,这也是广泛建立宣誓制度,强化机关人员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有益尝试。
2、检察机关宣誓制度现状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平台,加强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尝试着用宣誓的形式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宣誓规定》),并在开展检察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活动中,安排部署了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开展集体宣誓活动,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三、应建立检察人员体系化宣誓制度,强化责任意识
《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鉴于检察官等级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但《宣誓规定》只在第四条中规定了统一的宣誓内容,而不同的检察人员职称都有不同的职责内容,根据工作职权范围检察人员包括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还有司法警察和行政综合人员,在检察业务工作还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制度,都承担着不同责任内容,因此,针对不同法律职务应当在宣誓制度上予以区分,确定不同的誓词内容,将责任内容具体化、科学化,将宣誓制度体系化、科学化。
1、建立进入检察机关人员的宣誓制度。对于新进入检察队伍的人员,虽然对检察事业有着崇高的敬仰,但还不能完全了解全部内涵,同时,加上社会上一些阴暗面的影响,会造成个别人对检察事业的误解,因此,对于新进入检察行业的人员,要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最本质的行业标准及要求为内容,确定书记员宣誓制度。
2、建立进入检察官队伍人员(助理检察员)的宣誓制度。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体现了责任质的变化,书记员只是检察工作的辅助人员,不具备办理案件的资格,而助理检察员已经进入检察官系列,在检察长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代理检察员办理相关案件,但还存在着检察辅助人员身份,承担的责任还是与其他检察人员不同,因此,笔者建议以辅助及相关案件办理权限为内容,确定助理检察员宣誓制度。
3、建立检察员的宣誓制度。经过检察长的提请,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任命,检察员完全具备了办理案件职权,对案件的对错、质量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了完全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正义的彰显程度全面展示了检察工作职责、发挥检察工作作用、塑造检察人员良好形象,同时,检察员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表人民行使检察职权,对人民负责,因此,对于检察员的责任与使命更加丰富和重大,权限的使用也应给予更多的限制与监督,应确定符合检察员的宣誓制度。 4、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宣誓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严重影响着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公正公平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以及检察工作顺利及时的开展,而作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其他检察人员无法比拟的责任,因此,应确定符合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宣誓制度。
5、建立检察长宣誓制度。检察长不仅是法律职务,同时是行政职务,具有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职责,是整个检察队伍的带头人,左右着检察机关建设、检察队伍引领、检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从案件办理的角度,他们承担对案件把关、疑难复杂案件的决断即协调指责,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他们承担带队伍、工作协调、办案保障等管理职责,从整体上带动和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带领全体检察人员为维护区域公共秩序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可以责任重大,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长宣誓制度应当是整个检察人员宣誓制度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最不可或缺的部分。
6、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承担着法律文件送达、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检察机关安全保障等项工作,是检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丝毫的失误与疏忽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形象与结果,因此,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明确与强调是检察机关无法忽视的,司法警察人员也要时刻牢记自身的工作职责,始终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稳定,因此,笔者觉得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是建立检察人员宣誓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了分类宣誓体系和宣誓内容,更要有实现宣誓意义的有效形式,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有效性的角度,不同的检察人员进行宣誓的形式也应不相同,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按照《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院检察长批准任命,因此,他们的宣誓应当在内部进行,在神圣的检察徽章下,在检察长的监督下,说出自己的誓言;而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由人民选举或人大任命,向人民负责,应当采取向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宣誓的形式,并通过媒体向选区全体人民宣誓,由人大代表和全体区域人民予以监督。
总之,每一项检察人员身份担负着不同的检察工作职责,应在各项检察工作予以区分,并对责任内容进行细化,以宣誓的形式予以明确,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检察队伍建立各级人员的宣誓制度,形成检察宣誓制度体系化,使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在获得身份的同时加以明确与强调,并作为工作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并通过有效形式予以落实与实现。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关键词:宣誓;体系化;责任意识
思想教育始终是我党加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就是强化人员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并以宣誓的形式和建立宣誓制度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宣誓制度的由来与意义
宣誓是参加某一组织或担任某一职务时,在一定的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
1、国外宣誓制度的由来与沿革
(1)以神起誓。宣誓制度在西方有着久远的历史,得到广泛的运用,主要存在于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反映当时历史时期科技落后的前提下,人们认识能力的不足,对于不能证明和保证的情况下,借助人们对神灵敬畏有加,求助于神的帮助,提出“天罚”思想,即认为在宣誓前后说谎话就会遭受上天的惩罚,因此,古代宣誓制度和行为应当是管理者运用神话进行管理的非常有效制度,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
(2)国外宣誓制度的沿革。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神的敬仰和畏惧慢慢地淡化了,宣誓的可靠性受到了广泛质疑,宣誓制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但宣誓制度却始终没有消失,在经过曾作为宣誓制度内核的神学思想逐渐演化成一层薄薄的神学外衣,仍然普遍存在现代社会上的各个角落,同时,现代宣誓制度也强化了对誓词的检验,使宣誓更加可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伪誓的比率。
2、中国宣誓制度历史
在中国古代,宣誓制度存续的时间很短,主要见于西周,且宣誓主要更多用于日常生活和外交事务。诸侯会盟时可能会盟誓,在与敌人作战时也会作“誓”。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宣誓制度并没有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继承下来。因此,中国的宣誓制度要随着对队伍建设中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强化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时,由于中国宣誓制度没有历史的牵绊,建立与完善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
二、中国宣誓制度和检察宣誓制度情况
1、中国宣誓制度的现状
随着新中国全方面的发展,当代中国宣誓制度也充实在众多组织与行业中,例如入党宣誓、入团宣誓,例如国际护士节宣誓、奥运会运动员宣誓,例如结婚誓言等等,2011年国家在公务员范畴内建立了宣誓制度,要求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宣誓,应该说取得了应有的效用,这也是广泛建立宣誓制度,强化机关人员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有益尝试。
2、检察机关宣誓制度现状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平台,加强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尝试着用宣誓的形式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宣誓规定》),并在开展检察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活动中,安排部署了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开展集体宣誓活动,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三、应建立检察人员体系化宣誓制度,强化责任意识
《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鉴于检察官等级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但《宣誓规定》只在第四条中规定了统一的宣誓内容,而不同的检察人员职称都有不同的职责内容,根据工作职权范围检察人员包括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还有司法警察和行政综合人员,在检察业务工作还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制度,都承担着不同责任内容,因此,针对不同法律职务应当在宣誓制度上予以区分,确定不同的誓词内容,将责任内容具体化、科学化,将宣誓制度体系化、科学化。
1、建立进入检察机关人员的宣誓制度。对于新进入检察队伍的人员,虽然对检察事业有着崇高的敬仰,但还不能完全了解全部内涵,同时,加上社会上一些阴暗面的影响,会造成个别人对检察事业的误解,因此,对于新进入检察行业的人员,要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最本质的行业标准及要求为内容,确定书记员宣誓制度。
2、建立进入检察官队伍人员(助理检察员)的宣誓制度。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体现了责任质的变化,书记员只是检察工作的辅助人员,不具备办理案件的资格,而助理检察员已经进入检察官系列,在检察长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代理检察员办理相关案件,但还存在着检察辅助人员身份,承担的责任还是与其他检察人员不同,因此,笔者建议以辅助及相关案件办理权限为内容,确定助理检察员宣誓制度。
3、建立检察员的宣誓制度。经过检察长的提请,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任命,检察员完全具备了办理案件职权,对案件的对错、质量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了完全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正义的彰显程度全面展示了检察工作职责、发挥检察工作作用、塑造检察人员良好形象,同时,检察员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表人民行使检察职权,对人民负责,因此,对于检察员的责任与使命更加丰富和重大,权限的使用也应给予更多的限制与监督,应确定符合检察员的宣誓制度。 4、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宣誓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严重影响着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公正公平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以及检察工作顺利及时的开展,而作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其他检察人员无法比拟的责任,因此,应确定符合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宣誓制度。
5、建立检察长宣誓制度。检察长不仅是法律职务,同时是行政职务,具有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职责,是整个检察队伍的带头人,左右着检察机关建设、检察队伍引领、检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从案件办理的角度,他们承担对案件把关、疑难复杂案件的决断即协调指责,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他们承担带队伍、工作协调、办案保障等管理职责,从整体上带动和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带领全体检察人员为维护区域公共秩序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可以责任重大,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长宣誓制度应当是整个检察人员宣誓制度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最不可或缺的部分。
6、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承担着法律文件送达、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检察机关安全保障等项工作,是检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丝毫的失误与疏忽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形象与结果,因此,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明确与强调是检察机关无法忽视的,司法警察人员也要时刻牢记自身的工作职责,始终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稳定,因此,笔者觉得建立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是建立检察人员宣誓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了分类宣誓体系和宣誓内容,更要有实现宣誓意义的有效形式,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有效性的角度,不同的检察人员进行宣誓的形式也应不相同,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按照《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院检察长批准任命,因此,他们的宣誓应当在内部进行,在神圣的检察徽章下,在检察长的监督下,说出自己的誓言;而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由人民选举或人大任命,向人民负责,应当采取向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宣誓的形式,并通过媒体向选区全体人民宣誓,由人大代表和全体区域人民予以监督。
总之,每一项检察人员身份担负着不同的检察工作职责,应在各项检察工作予以区分,并对责任内容进行细化,以宣誓的形式予以明确,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检察队伍建立各级人员的宣誓制度,形成检察宣誓制度体系化,使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在获得身份的同时加以明确与强调,并作为工作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并通过有效形式予以落实与实现。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