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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自由作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经济理念,是人们所期望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公民自主进行经济决策和经营的理想状态。虽然我国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的保护较之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当前的经济自由思想中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決的问题,国家的过度干预,经济自由制度的不成熟,垄断行为的猖獗等等一系列现象仍然阻碍着我国当前经济自由的发展,本文尝试通过对我国当前经济自由的现状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自由、垄断行为
一、经济与自由
(一)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自由主要受经济法和民法、商法的保障,但两者对经济自由的关注不同。虽然民法和商法保障个人自由,但经济法更多地保护经济自由,区分于一般的社会经济参与组成人员的经济自由。经济法概念的核心和立法目的之一便是经济自由,经济自由这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始末。
中国的市场经济由于其相对自由的贸易过程而被称为自由经济。然而,随着我国日益自由的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质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但如果要有效地控制自由市场经济,就必须依靠法律。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顺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反映。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们对经济自由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考量,由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下,市场经济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不可以随意进行交易。这极大地保护了我国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为其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体现在,经济法保障与规制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实现经济法的目的,二者之间相辅相成。过度的自由不是自由是放任,是泛滥更是一种变相的限制;过度的限制也无法发挥经济自由的作用,经济自由在受到阻碍时,国家的经济发展便会停滞不前甚至经济秩序将遭到极大打击。经济法既要赋予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权力,而且要限制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权力。
二、我国经济法中关于经济自由保护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经济自由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竞争在经济自由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其他领域,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我国的经济自由在各个方面都在增长。但是,经济自由在逐步扩大的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经济自由发展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国有企业改革不够有力,保护力度不够,一些民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竞争力。此外,一些早年的巨额投资,高技术含量的行业有更高的可能性。因此,尽管我国经济自由的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以往,但仍存在不足和诸多问题。
三、我国经济法中关于经济自由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政府不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应建立公共财政制度
放任的经济自由不是自由,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应当对市场进行监管,为了有效地使用好“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当是在外部而不是从内开始,否则,市场机制将会受到极大冲击。明确干预的对象和和干预的手段,避免为了干预而忽视市场正常秩序中的经济往来。避免政府在经济监管中插手各种商业利益,避免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
为了使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的财政机制必须由“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向市场提供服务,以建立相应的公共预算、公共财政收入、公共支出和金融监督体系。
(二)限制行政立法
政府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应当减少,删除不能适应当下市场经济的现行行政相关法律,将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减至最少。从源头上避免不正当的干预,增加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立法听证制度,保障公民和各经济团体代表的立法参与权利,严格立法程序,明确法律解释权利。出台法律解释规定,做到立法者解释法律,确保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杜绝执法机构的随意解释。
(三)明确经济法程序和责任体系
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更加重视程序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任意性的限制"。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在于实现程序正义。经济法必须确立公开和透明的执行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经济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问题也越来越多。不难发现,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存在许多不可起诉的现象,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立法和理论,在经济程序之外没有独立的经济程序。为了弥补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可以采取公益诉讼或设立专门的司法裁判机构等新的诉讼形式。
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负面法律后果,也是任何法律的规范要求。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和相关人员违反其法律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负面法律后果。经济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法定的经济义务的,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行使其职责和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保护经济自由不受肆意破坏公共权力的影响,应当使干预合法化,干预所体现的主体、内容、程序和责任应当合法化。
(四)处理好经济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违反经济法有关规定,情节达到犯罪程度,违反刑法规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现有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解决经济法纠纷,则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充分的保护。如果这两种形式的诉讼都不是解决经济争端的好办法,则可以通过建立或补充新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当然,经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应当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只有严格遵守某些特定的共同的的法律原则,我们才能正确地处理案例和调整维护经济秩序。
(五)创设专业法院或专门法庭,审理专门的经济纠纷案件
专门法院属于我国的统一审判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专门法院是按照特定的组织体系和特定的案件范围建立的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有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程序的限制,人民的诉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就要求国家加强立法,制定修改新的法律弥补立法不足,也要求国家适应新型案件设立专门法院解决专门案件。
四、总结
我国现行经济法在政府干预经济和市场自发调整经济之间架构了一条完美的桥梁,桥梁拥有完美的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经济社会的极大发展作为基础,保障经济自由便是发展经济的最好选择,如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关系寻求一个平衡点,是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保护,也无法离开经济自由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和市场的相互配合,国家应当尊重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在经济法的范围内极大地发挥保护和限制作用。经济法的原则是保护经济生活,发展经济,因此,良好的法律是经济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根据前文的论述,在现有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法规,形式与实质上保护好经济自由,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实现最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莉.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J].经济科学,1995:75
[2]张莉莉.浅析经济自由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J].理论界,2005 (4)
[3]王华东.论经济法关于经济自由的保护制度[J].上海交通大学,2007
作者简介:马恒(1994--),男,汉族,陕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经济自由、垄断行为
一、经济与自由
(一)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自由主要受经济法和民法、商法的保障,但两者对经济自由的关注不同。虽然民法和商法保障个人自由,但经济法更多地保护经济自由,区分于一般的社会经济参与组成人员的经济自由。经济法概念的核心和立法目的之一便是经济自由,经济自由这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始末。
中国的市场经济由于其相对自由的贸易过程而被称为自由经济。然而,随着我国日益自由的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质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但如果要有效地控制自由市场经济,就必须依靠法律。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顺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反映。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们对经济自由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考量,由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下,市场经济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不可以随意进行交易。这极大地保护了我国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为其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体现在,经济法保障与规制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实现经济法的目的,二者之间相辅相成。过度的自由不是自由是放任,是泛滥更是一种变相的限制;过度的限制也无法发挥经济自由的作用,经济自由在受到阻碍时,国家的经济发展便会停滞不前甚至经济秩序将遭到极大打击。经济法既要赋予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权力,而且要限制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权力。
二、我国经济法中关于经济自由保护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经济自由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竞争在经济自由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其他领域,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我国的经济自由在各个方面都在增长。但是,经济自由在逐步扩大的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经济自由发展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国有企业改革不够有力,保护力度不够,一些民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竞争力。此外,一些早年的巨额投资,高技术含量的行业有更高的可能性。因此,尽管我国经济自由的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以往,但仍存在不足和诸多问题。
三、我国经济法中关于经济自由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政府不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应建立公共财政制度
放任的经济自由不是自由,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应当对市场进行监管,为了有效地使用好“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当是在外部而不是从内开始,否则,市场机制将会受到极大冲击。明确干预的对象和和干预的手段,避免为了干预而忽视市场正常秩序中的经济往来。避免政府在经济监管中插手各种商业利益,避免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
为了使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的财政机制必须由“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向市场提供服务,以建立相应的公共预算、公共财政收入、公共支出和金融监督体系。
(二)限制行政立法
政府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应当减少,删除不能适应当下市场经济的现行行政相关法律,将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减至最少。从源头上避免不正当的干预,增加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立法听证制度,保障公民和各经济团体代表的立法参与权利,严格立法程序,明确法律解释权利。出台法律解释规定,做到立法者解释法律,确保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杜绝执法机构的随意解释。
(三)明确经济法程序和责任体系
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更加重视程序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任意性的限制"。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在于实现程序正义。经济法必须确立公开和透明的执行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经济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问题也越来越多。不难发现,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存在许多不可起诉的现象,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立法和理论,在经济程序之外没有独立的经济程序。为了弥补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可以采取公益诉讼或设立专门的司法裁判机构等新的诉讼形式。
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负面法律后果,也是任何法律的规范要求。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和相关人员违反其法律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负面法律后果。经济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法定的经济义务的,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行使其职责和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保护经济自由不受肆意破坏公共权力的影响,应当使干预合法化,干预所体现的主体、内容、程序和责任应当合法化。
(四)处理好经济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违反经济法有关规定,情节达到犯罪程度,违反刑法规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现有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解决经济法纠纷,则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充分的保护。如果这两种形式的诉讼都不是解决经济争端的好办法,则可以通过建立或补充新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当然,经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应当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只有严格遵守某些特定的共同的的法律原则,我们才能正确地处理案例和调整维护经济秩序。
(五)创设专业法院或专门法庭,审理专门的经济纠纷案件
专门法院属于我国的统一审判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专门法院是按照特定的组织体系和特定的案件范围建立的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有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程序的限制,人民的诉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就要求国家加强立法,制定修改新的法律弥补立法不足,也要求国家适应新型案件设立专门法院解决专门案件。
四、总结
我国现行经济法在政府干预经济和市场自发调整经济之间架构了一条完美的桥梁,桥梁拥有完美的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经济社会的极大发展作为基础,保障经济自由便是发展经济的最好选择,如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关系寻求一个平衡点,是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保护,也无法离开经济自由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和市场的相互配合,国家应当尊重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在经济法的范围内极大地发挥保护和限制作用。经济法的原则是保护经济生活,发展经济,因此,良好的法律是经济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根据前文的论述,在现有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法规,形式与实质上保护好经济自由,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实现最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莉.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J].经济科学,1995:75
[2]张莉莉.浅析经济自由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J].理论界,2005 (4)
[3]王华东.论经济法关于经济自由的保护制度[J].上海交通大学,2007
作者简介:马恒(1994--),男,汉族,陕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