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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利益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的突出问题,也始终是广大农民热切期盼解决好的焦点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市围绕解决好农民利益这个问题,十分注重农村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拓展保障领域,丰富保障内涵,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养老、医疗、教育、拆迁、转移等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分享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多实惠。
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快速发展于90年代后期,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得到完善,基本上与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相一致。
农村养老保障。1992年建立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实行“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农村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的机制;二是坚持“个人负担、财政补助、集体补贴”的原则。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以支定收,缴费基数按当地农民上年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市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个人负担50%,集体和财政负担50%;三是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置换,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05年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最低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达到100%,农村低保的月人均标准达到180元。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2004年全面实行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年人均基金标准达81-501元,平均105元。2005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行政村覆盖率达100%,人口覆盖率在96%以上。
就业促进保障。建立了一体化、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机制。一是城乡统一就业登记和培训制度。二是就业奖励制度。对中介机构,每介绍一个农民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奖励100元;对用工企业,每新招用一个农村劳动力奖励600-1200元。三是农民创业制度。构建农民创业保障平台,在城镇工业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创业者使用。
征用土地保障。从2005年开始,部分市(区)和乡镇积极推动农保和城保接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体系,做到失地不失业、养老有保障。还通过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社、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社发展三大股份合作社,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改变对农民征地补偿一次性买断的做法,让农民从土地、厂房等资产出租中,持续获得土地收益,建立了农民资产收益的长效机制。
拆迁安置保障。一是高标准设立征地补偿。对所征土地,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2倍进行现金补偿。二是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16岁以下的安置补偿费不低于6000元,16岁以上的安置补偿费不低于2万元。三是高度重视农民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拆迁安置补偿制度。
农业保险政策保障。按照政府组织推动、农业部门参与、保险公司具体办理、农民自愿投保的原则,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机制。一是政府引导,财政扶持。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其保费50%-60%的补助。二是创新方式,梯度推进。将农业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在基本保险工作完成后拨付一部分,在补充保险费全部收齐后拨付剩余部分。三是部门协作,优质服务。四是强基固本,防范为先。
农民教育保障。2004年率先实现教育基本现代化,成为全省农村教育的典范。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投入数亿元兴建农民工子弟学校,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优质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一是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农民工健康检查和大病医疗保险。三是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四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和监管机制。五是建立应急救助基金。
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保障对象全员化。在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的探索之后,2003年,全面实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标志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2005年,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达到83%,农村老年居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社会养老补贴的覆盖率达到90%。
保障基金多元化。建立了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财政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特别对务农人员实行财政补贴制度,保证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006年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其中市、镇两级财政资助70元/人,村集体扶持和个人缴费10元/人和50元/人。
保障管理规范化。199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地补偿和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涵盖保障农民各方面利益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保障服务网络化。养老保险方面,实现了市(区)、镇二级计算机网络管理;医疗保险方面, 2006年初步建成市、镇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镇合作医疗管理所的信息网络平台,2007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区域性信息网络,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保障行为人性化。各街道、乡镇均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开设求职登记、再就业咨询、小额贷款担保等多个服务项目,为农民就业与再就业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借鉴苏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苏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新形势下全省乃至全国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是,由于各地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借鉴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坚持总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相协调。目前我省人均生产总值已突破3000美元,建立更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较为有利,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正当其时。一方面,要总体设计、全面规划,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布局,另一方面,要针对区域发展不平衡、保障水平差距较大等现状,增加公共财政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落后地区、贫困农民的保障水平。
坚持广覆盖与低起点相配套。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广大农民群众对各类社会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部分农民利益尚未得到制度保障,导致有病不看、因病致贫和因老致贫。社会保障具有项目设置易增难减、待遇给付易升难降等“刚性”特点,超越现实可能的高水平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坚持广覆盖和低起点的原则,无论是资金的筹措还是待遇的给付,宜从较低水平开始,量力而行,逐步提高,这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时尤为重要。要加强对农保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地区之间切忌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相互攀比,否则可能欲速则不达、事与愿违。
坚持基金积累与科学运营相融合。目前我省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用个人账户积累与社会统筹账户调剂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融资方式。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这种统账结合方式将难以适应。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在人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统账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往往导致绝大多数参保者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个人账户出现“空账”和“空转”,使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保险负债支付矛盾不断累积和后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在农村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广开融资渠道,并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行,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效益。
(作者单位:省政府研究室)责任编辑:金雯
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快速发展于90年代后期,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得到完善,基本上与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相一致。
农村养老保障。1992年建立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实行“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农村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的机制;二是坚持“个人负担、财政补助、集体补贴”的原则。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以支定收,缴费基数按当地农民上年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市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个人负担50%,集体和财政负担50%;三是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置换,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05年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最低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达到100%,农村低保的月人均标准达到180元。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2004年全面实行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年人均基金标准达81-501元,平均105元。2005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行政村覆盖率达100%,人口覆盖率在96%以上。
就业促进保障。建立了一体化、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机制。一是城乡统一就业登记和培训制度。二是就业奖励制度。对中介机构,每介绍一个农民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奖励100元;对用工企业,每新招用一个农村劳动力奖励600-1200元。三是农民创业制度。构建农民创业保障平台,在城镇工业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创业者使用。
征用土地保障。从2005年开始,部分市(区)和乡镇积极推动农保和城保接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体系,做到失地不失业、养老有保障。还通过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社、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社发展三大股份合作社,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改变对农民征地补偿一次性买断的做法,让农民从土地、厂房等资产出租中,持续获得土地收益,建立了农民资产收益的长效机制。
拆迁安置保障。一是高标准设立征地补偿。对所征土地,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2倍进行现金补偿。二是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16岁以下的安置补偿费不低于6000元,16岁以上的安置补偿费不低于2万元。三是高度重视农民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拆迁安置补偿制度。
农业保险政策保障。按照政府组织推动、农业部门参与、保险公司具体办理、农民自愿投保的原则,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机制。一是政府引导,财政扶持。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其保费50%-60%的补助。二是创新方式,梯度推进。将农业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在基本保险工作完成后拨付一部分,在补充保险费全部收齐后拨付剩余部分。三是部门协作,优质服务。四是强基固本,防范为先。
农民教育保障。2004年率先实现教育基本现代化,成为全省农村教育的典范。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投入数亿元兴建农民工子弟学校,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优质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一是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农民工健康检查和大病医疗保险。三是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四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和监管机制。五是建立应急救助基金。
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保障对象全员化。在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的探索之后,2003年,全面实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标志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2005年,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达到83%,农村老年居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社会养老补贴的覆盖率达到90%。
保障基金多元化。建立了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财政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特别对务农人员实行财政补贴制度,保证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006年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其中市、镇两级财政资助70元/人,村集体扶持和个人缴费10元/人和50元/人。
保障管理规范化。199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地补偿和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涵盖保障农民各方面利益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保障服务网络化。养老保险方面,实现了市(区)、镇二级计算机网络管理;医疗保险方面, 2006年初步建成市、镇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镇合作医疗管理所的信息网络平台,2007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区域性信息网络,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保障行为人性化。各街道、乡镇均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开设求职登记、再就业咨询、小额贷款担保等多个服务项目,为农民就业与再就业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借鉴苏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苏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新形势下全省乃至全国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是,由于各地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借鉴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坚持总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相协调。目前我省人均生产总值已突破3000美元,建立更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较为有利,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正当其时。一方面,要总体设计、全面规划,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布局,另一方面,要针对区域发展不平衡、保障水平差距较大等现状,增加公共财政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落后地区、贫困农民的保障水平。
坚持广覆盖与低起点相配套。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广大农民群众对各类社会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部分农民利益尚未得到制度保障,导致有病不看、因病致贫和因老致贫。社会保障具有项目设置易增难减、待遇给付易升难降等“刚性”特点,超越现实可能的高水平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坚持广覆盖和低起点的原则,无论是资金的筹措还是待遇的给付,宜从较低水平开始,量力而行,逐步提高,这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时尤为重要。要加强对农保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地区之间切忌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相互攀比,否则可能欲速则不达、事与愿违。
坚持基金积累与科学运营相融合。目前我省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用个人账户积累与社会统筹账户调剂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融资方式。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这种统账结合方式将难以适应。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在人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统账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往往导致绝大多数参保者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个人账户出现“空账”和“空转”,使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保险负债支付矛盾不断累积和后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在农村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广开融资渠道,并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行,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效益。
(作者单位:省政府研究室)责任编辑: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