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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引领首都燃气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本文详细论述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为适应北京市燃气行业初期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11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发展首都燃气市场、提高燃气普及率、保障燃气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对天然气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燃气市场结构的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各类用户用气的需求变化等,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供应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特别是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形势比较严峻。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燃气供应精细化管理的新需要。
(二)《条例》修订的工作基础
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聚焦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探索实践,为《条例》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一是编制出台《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液化气气源供应特许经营制度,优化布局全市液化气供应体系。二是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气企业和用户的安全主体责任。三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为严惩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历程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隐患,加强燃气管理,提升燃气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并成立工作专班。从1月开始,各项工作紧锣密鼓,环环相扣,有序推进。4月中旬,专班领导带队多次到北京燃气集团、北燃实业集团、北京液化气公司开展专题调研,听取50余个市区相关部门、众多用户和燃气企业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修法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20余个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就重点难点问题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在修订草案报送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前,即政府调研起草阶段,工作专班对条例的修订思路、核心条款、制度设计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主要修改内容达成了共识。经北京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修订草案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2020年9月1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党组会议研究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正式报送北京市委。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的《条例》由原来的七章五十三条修改为七章七十二条,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统筹燃气事业发展
发挥燃气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将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设施建设要求、燃气安全保障措施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规范等内容纳入燃气发展规划(第七条);同时,对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的,增加了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等许可条件(第十六条)。
明确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四条)。
建立燃气供需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加强对用气供需的整体统筹(第十四条)。
推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授权市政府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二)明确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创新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方式,明确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第十七条)。
规定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及气瓶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制度,明确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统一配送、安装气瓶,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居民用户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也应当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第二十五条)。
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充装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第二十六条)。
明确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权责令立即排除,要求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五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因故关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安全处置工作(第五十四条)。
(三)明确燃气用户用气规范,加强燃气供应企业保障责任
明确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由燃气供应企业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第五条)。
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第二十条)。
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定期实施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第三十一条)。 明确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保护装置等(第二十七条)。
明确不得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等一系列安全用气责任(第三十条)。
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燃气设施维护、维修责任,以及相关费用承担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四)健全燃气设施保护机制,防范燃气设施安全事故
要求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前共享燃气管道安全防护信息,查明地下管道信息资料,组织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第三十七条)。
要求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方案,监理单位发现地下管道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八条)。
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履行施工现场指导等安全监护责任;发现工程施工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或者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向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
针对盗用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健全了行为认定的技术支持和行政执法机制(第四十六条)。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对本次修订新增的需要规范的内容逐项增设处罚措施,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实施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和向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供气等(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对原条例已规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范等,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条)。
此外,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与北京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为开展燃气管理基层执法活动预留了空间。
为适应燃气管理重心由注重事业快速发展转向强化安全管理规范的需要,本次修订设计了严格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以实现以下三个管理目标和要求:
一是全覆盖。将燃气管理规范从管道燃气扩展到瓶装液化石油气,加强气瓶充装、存放、配送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全链条。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
三是全方位。加强市政燃气管道及其周边范围的安全保护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各方的地下管道保护责任,明确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全方位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三、持之以恒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更好地推动《条例》走进千家万户,将贯彻落实新《条例》转化成每个居民的自觉行动,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条例》动员部署大会要求,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陆续制发相关配套文件。
(一)落实各方法定责任
一是进一步细化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的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和用户服务等主体责任,细化燃气用户承担的用气场所安全、用气设备设施安全、正确操作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的主体责任。
二是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道路运输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自涉及燃气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是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细化工作内容,督促抓好落实。
四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各区政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街道、乡镇承担的燃气监督检查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台账,掌握情况,引导居民向合法供气企业购气并形成固定服务关系,发现和打击气贩游商等非法经营行为。
五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查处燃气供用气违法行为的执法裁量标准,确保科学公正执法。
(二)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分期分批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题培训,全面细致解读《条例》的章节、条款。通过电视台、电台、官网和纸媒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工作内容,营造安全、科学、节约使用燃气的社会氛围。
(三)及时出台配套文件
《条例》的规范运行离不开各项配套文件的出台实施。市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加快配套文件制发速度。这些配套文件主要包括:修订出台居民和非居民燃气供用气合同,修订出台燃气供应企业对用户安全巡检的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和配送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推广应用智能化燃气计量表和户内安全防护装置的支持政策,制定出台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强化施工作业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措施,等等,切实保障《条例》良性运转和取得实效。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更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法定义务,推动《条例》落细落实,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首都能源供应更稳定、更安全,人民群众增添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荣荣)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为适应北京市燃气行业初期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11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发展首都燃气市场、提高燃气普及率、保障燃气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对天然气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燃气市场结构的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各类用户用气的需求变化等,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供应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特别是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形势比较严峻。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燃气供应精细化管理的新需要。
(二)《条例》修订的工作基础
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聚焦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探索实践,为《条例》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一是编制出台《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液化气气源供应特许经营制度,优化布局全市液化气供应体系。二是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气企业和用户的安全主体责任。三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为严惩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历程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隐患,加强燃气管理,提升燃气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并成立工作专班。从1月开始,各项工作紧锣密鼓,环环相扣,有序推进。4月中旬,专班领导带队多次到北京燃气集团、北燃实业集团、北京液化气公司开展专题调研,听取50余个市区相关部门、众多用户和燃气企业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修法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20余个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就重点难点问题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在修订草案报送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前,即政府调研起草阶段,工作专班对条例的修订思路、核心条款、制度设计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主要修改内容达成了共识。经北京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修订草案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2020年9月1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党组会议研究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正式报送北京市委。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的《条例》由原来的七章五十三条修改为七章七十二条,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统筹燃气事业发展
发挥燃气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将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设施建设要求、燃气安全保障措施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规范等内容纳入燃气发展规划(第七条);同时,对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的,增加了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等许可条件(第十六条)。
明确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四条)。
建立燃气供需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加强对用气供需的整体统筹(第十四条)。
推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授权市政府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二)明确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创新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方式,明确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第十七条)。
规定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及气瓶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制度,明确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统一配送、安装气瓶,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居民用户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也应当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第二十五条)。
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充装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第二十六条)。
明确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权责令立即排除,要求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五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因故关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安全处置工作(第五十四条)。
(三)明确燃气用户用气规范,加强燃气供应企业保障责任
明确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由燃气供应企业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第五条)。
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第二十条)。
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定期实施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第三十一条)。 明确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保护装置等(第二十七条)。
明确不得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等一系列安全用气责任(第三十条)。
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燃气设施维护、维修责任,以及相关费用承担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四)健全燃气设施保护机制,防范燃气设施安全事故
要求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前共享燃气管道安全防护信息,查明地下管道信息资料,组织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第三十七条)。
要求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方案,监理单位发现地下管道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八条)。
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履行施工现场指导等安全监护责任;发现工程施工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或者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向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
针对盗用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健全了行为认定的技术支持和行政执法机制(第四十六条)。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对本次修订新增的需要规范的内容逐项增设处罚措施,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实施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和向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供气等(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对原条例已规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范等,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条)。
此外,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与北京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为开展燃气管理基层执法活动预留了空间。
为适应燃气管理重心由注重事业快速发展转向强化安全管理规范的需要,本次修订设计了严格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以实现以下三个管理目标和要求:
一是全覆盖。将燃气管理规范从管道燃气扩展到瓶装液化石油气,加强气瓶充装、存放、配送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全链条。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
三是全方位。加强市政燃气管道及其周边范围的安全保护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各方的地下管道保护责任,明确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全方位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三、持之以恒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更好地推动《条例》走进千家万户,将贯彻落实新《条例》转化成每个居民的自觉行动,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条例》动员部署大会要求,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陆续制发相关配套文件。
(一)落实各方法定责任
一是进一步细化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的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和用户服务等主体责任,细化燃气用户承担的用气场所安全、用气设备设施安全、正确操作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的主体责任。
二是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道路运输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自涉及燃气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是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将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细化工作内容,督促抓好落实。
四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各区政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街道、乡镇承担的燃气监督检查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台账,掌握情况,引导居民向合法供气企业购气并形成固定服务关系,发现和打击气贩游商等非法经营行为。
五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查处燃气供用气违法行为的执法裁量标准,确保科学公正执法。
(二)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分期分批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题培训,全面细致解读《条例》的章节、条款。通过电视台、电台、官网和纸媒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工作内容,营造安全、科学、节约使用燃气的社会氛围。
(三)及时出台配套文件
《条例》的规范运行离不开各项配套文件的出台实施。市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加快配套文件制发速度。这些配套文件主要包括:修订出台居民和非居民燃气供用气合同,修订出台燃气供应企业对用户安全巡检的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和配送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推广应用智能化燃气计量表和户内安全防护装置的支持政策,制定出台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强化施工作业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措施,等等,切实保障《条例》良性运转和取得实效。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更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法定义务,推动《条例》落细落实,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首都能源供应更稳定、更安全,人民群众增添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