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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却和学校签过合同,也一直从事教学,这样的劳动关系有效吗?
许法官:确定卢君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首先需要确定卢君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其次,不能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教师资格条例》中有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即使学校后来改制为一所公办民助的特色中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有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因此,学校公办或者民办性质并不影响对教师资质的要求。也就是说,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不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条件,卢君的劳动关系应该认定是无效的。
编辑:现在这种情况,如果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卢君就没有正当权益了吗?况且这种错误并不是她一个人造成的。
许法官:的确,在买卖、赠与等合同中,如果合同无效,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正常。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就有所区别,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后无法进行各自返还。而且它是一种行为性合同,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本案中,学校明知道劳动者不具备教师资格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学校的过错很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法律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劳动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者,只有对将来产生效力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可以停止劳动关系,但要充分尊重曾经存在的劳动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学校可以向卢君提出解职,但要支付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期专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许庆涛)
本栏责编 / 杨宇
[email protected]
许法官:确定卢君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首先需要确定卢君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其次,不能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教师资格条例》中有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即使学校后来改制为一所公办民助的特色中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有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因此,学校公办或者民办性质并不影响对教师资质的要求。也就是说,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不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条件,卢君的劳动关系应该认定是无效的。
编辑:现在这种情况,如果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卢君就没有正当权益了吗?况且这种错误并不是她一个人造成的。
许法官:的确,在买卖、赠与等合同中,如果合同无效,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正常。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就有所区别,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后无法进行各自返还。而且它是一种行为性合同,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本案中,学校明知道劳动者不具备教师资格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学校的过错很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法律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劳动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者,只有对将来产生效力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可以停止劳动关系,但要充分尊重曾经存在的劳动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学校可以向卢君提出解职,但要支付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期专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许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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