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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91.49%的农业上市没有参照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规范性披露。没有披露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及改善措施。同时没有企业披露公司存在的不足。本文对于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安全
一、文献综述
1.1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综述
Mark&Martin Freedman(1994)提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遵守信息披露法规,外因是来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2011年,中国社科院制定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2.0》,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四个方面。杨智,邹萍(2016)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披露内容与现在“互联网+”相结合,认为披露内容应包括“互联网+”企业收益相关信息、“互联网+”企业社会福利及社会公益舍业信息、“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相关信息、“互联网+”企业网络生态伦理方面信息和“互联网+”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信息。
1.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综述
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比国内学者的研究相对较早。而影响信息质的因素又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Epstein等(1994)就指出,企业在面临外部法律制度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平均都较高,而内部影响因素,国内外学者主要是从企业的行业属性、规模、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讨论:肖胜楠(2012)指出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起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也存在着差异,其中金融业和化工业的相对较高。倪小雅、吕希琳(2011),张力(2016)等人则指出,企业的规模与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成正比。
二、2018年度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根据最新国泰安数据库对行业的划分,截止2018年12月底在沪、深上市的中国农业类企业共有47家。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情况统计如下: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宄报告》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四个部分:管理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对于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企业对职工和股东的权益保护披露得较多,有91.49%的农业上市企业进行了职工保护的披露,有76.60%的农业上市企业进行了股东权益保护的披露。其次是债权人,披露比为59.57%。相比于内部权益的披露企业对于外部权益披露较少,例如对于供应商,披露比是61.70%,特别是客户的权益保护披露比较忽视,只有一半多一点的企业进行了相关披露。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公司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反映:企业运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环保费用支付情况、企业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可持续发展战略情况。其中企业对于企业环保费用支付情况的披露非常少。同时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企业没有参照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规范性披露。对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了的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映:关爱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其中关于企业关爱弱势群体利益信息的披露略多于促进社会发展,但从整体上看还是大部分企业没有披露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及改善措施,同时没有企业披露公司存在的不足。
三、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信息披露易被忽视,缺乏意识
我国上市农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信息不完善,格式不统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容易受到忽视。其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披露企业的财务报表,来说明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护。而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则主要是在展望部分披露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提升与改善,来说明其对客户和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可以看出,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多数农业上市公司未能认识到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及时对外披露履行情况信息的重要性,只是着眼于眼前发展。对其行为监督不到位,没有对企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起到促进作用。
3.2定量信息少,体系不健全
很多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只是描述性语言,缺乏量化指标,没有具体数字,信息就无法进行比较。无法衡量其社会责任完成情况,各个企业之间没有办法比较,无法与自身以前年度比较,使得披露信息不能够令人信服,完全有效。而且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缺乏系统性和可比性。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落后于西方近40年,大多数成果是在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继承而来,缺乏创新,没有与我国会计实践相结合,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体,因此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的很多领域处于空白或者起步阶段,没有完整的理论基础,缺乏标准,缺乏系统性。
3.3负面信息披露少,制度不完善
从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宄可以发现,一份完整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还应包括企业面临的负面信息。在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应涉及企业在纳税违背政府法律法规和受到政府处罚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在供应商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应涉及到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价格和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应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缺陷和环境破坏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在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应涉及到损害社区利益社区纠纷等方面的负面信息。然而我們对2018年度在沪深证交所上市的47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报告分析发现没有上市公司有列出以上相关的负面信息,如果没有负面信息的披露,将不利于政府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和维护相关群体的利益。在社会生存中,企业对社会不仅仅享有权利,还必须承担义务。这样社会才能和谐有效的运行。
四、完善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4.1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意识淡薄,改变目前的情况第一步就是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使得公司主动提高披露意愿。政府部门及非盈利组织应向企业广泛宣传社会责任相关内容,使企业觉醒企业长期发展离不开社会责任履行。公司管理层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不仅仅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且披露出来,创造出良好的声誉。另一方面,应从客观方面入手使企业被动提高主动披露意识。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的了解,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重视。从而间接促进农业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4.2完善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健全体制建设
通过学习国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自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健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应该设定相关强制性披露和选择性披露,并且规范相关格式要求。在强制要求披露的内容方面,农业类上市公司应强制性披露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安全问题是最关键问题。并且也应对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进行的支持,企业在盈利的同时,也要相应的回馈社会。最后,企业应该注重保障他们的权益。法制机制我们要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的约束违法行为,还能提高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披露形式的规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前进。
4.3加强内外部监督,开展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
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对于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应的审计工作也就更加的缺失。农业类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农业类上市公司来说,产品质量是不容许出现丝毫差错的。在产品质量安全等社会责任方面,农业类上市公司要学会从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要想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除了要加强农业类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的披露能力外,也需要建立与此相关的审计制度,通过审计制度规定审计人员的职责,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且做出评估,给出审计意见。加强第三方的外部审计,因为社会责任审计,可进一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是较为有利的监督,通过第三方审计的信息将加强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信赖程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作者简介:
陈彦妤(1997—),女,回族,河北唐山人,碩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审计方向。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0)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安全
一、文献综述
1.1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综述
Mark&Martin Freedman(1994)提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遵守信息披露法规,外因是来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2011年,中国社科院制定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2.0》,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四个方面。杨智,邹萍(2016)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披露内容与现在“互联网+”相结合,认为披露内容应包括“互联网+”企业收益相关信息、“互联网+”企业社会福利及社会公益舍业信息、“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相关信息、“互联网+”企业网络生态伦理方面信息和“互联网+”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信息。
1.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综述
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比国内学者的研究相对较早。而影响信息质的因素又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Epstein等(1994)就指出,企业在面临外部法律制度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平均都较高,而内部影响因素,国内外学者主要是从企业的行业属性、规模、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讨论:肖胜楠(2012)指出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起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也存在着差异,其中金融业和化工业的相对较高。倪小雅、吕希琳(2011),张力(2016)等人则指出,企业的规模与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成正比。
二、2018年度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根据最新国泰安数据库对行业的划分,截止2018年12月底在沪、深上市的中国农业类企业共有47家。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情况统计如下: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宄报告》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四个部分:管理责任、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对于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企业对职工和股东的权益保护披露得较多,有91.49%的农业上市企业进行了职工保护的披露,有76.60%的农业上市企业进行了股东权益保护的披露。其次是债权人,披露比为59.57%。相比于内部权益的披露企业对于外部权益披露较少,例如对于供应商,披露比是61.70%,特别是客户的权益保护披露比较忽视,只有一半多一点的企业进行了相关披露。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公司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反映:企业运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环保费用支付情况、企业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可持续发展战略情况。其中企业对于企业环保费用支付情况的披露非常少。同时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企业没有参照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规范性披露。对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了的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映:关爱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其中关于企业关爱弱势群体利益信息的披露略多于促进社会发展,但从整体上看还是大部分企业没有披露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及改善措施,同时没有企业披露公司存在的不足。
三、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信息披露易被忽视,缺乏意识
我国上市农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信息不完善,格式不统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容易受到忽视。其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披露企业的财务报表,来说明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护。而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则主要是在展望部分披露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提升与改善,来说明其对客户和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可以看出,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多数农业上市公司未能认识到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及时对外披露履行情况信息的重要性,只是着眼于眼前发展。对其行为监督不到位,没有对企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起到促进作用。
3.2定量信息少,体系不健全
很多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只是描述性语言,缺乏量化指标,没有具体数字,信息就无法进行比较。无法衡量其社会责任完成情况,各个企业之间没有办法比较,无法与自身以前年度比较,使得披露信息不能够令人信服,完全有效。而且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缺乏系统性和可比性。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落后于西方近40年,大多数成果是在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继承而来,缺乏创新,没有与我国会计实践相结合,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体,因此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的很多领域处于空白或者起步阶段,没有完整的理论基础,缺乏标准,缺乏系统性。
3.3负面信息披露少,制度不完善
从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宄可以发现,一份完整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还应包括企业面临的负面信息。在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应涉及企业在纳税违背政府法律法规和受到政府处罚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在供应商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应涉及到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价格和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应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缺陷和环境破坏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在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应涉及到损害社区利益社区纠纷等方面的负面信息。然而我們对2018年度在沪深证交所上市的47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报告分析发现没有上市公司有列出以上相关的负面信息,如果没有负面信息的披露,将不利于政府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和维护相关群体的利益。在社会生存中,企业对社会不仅仅享有权利,还必须承担义务。这样社会才能和谐有效的运行。
四、完善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4.1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意识淡薄,改变目前的情况第一步就是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使得公司主动提高披露意愿。政府部门及非盈利组织应向企业广泛宣传社会责任相关内容,使企业觉醒企业长期发展离不开社会责任履行。公司管理层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不仅仅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且披露出来,创造出良好的声誉。另一方面,应从客观方面入手使企业被动提高主动披露意识。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的了解,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重视。从而间接促进农业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4.2完善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健全体制建设
通过学习国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自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健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应该设定相关强制性披露和选择性披露,并且规范相关格式要求。在强制要求披露的内容方面,农业类上市公司应强制性披露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安全问题是最关键问题。并且也应对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进行的支持,企业在盈利的同时,也要相应的回馈社会。最后,企业应该注重保障他们的权益。法制机制我们要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的约束违法行为,还能提高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披露形式的规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前进。
4.3加强内外部监督,开展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
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对于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应的审计工作也就更加的缺失。农业类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农业类上市公司来说,产品质量是不容许出现丝毫差错的。在产品质量安全等社会责任方面,农业类上市公司要学会从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要想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除了要加强农业类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的披露能力外,也需要建立与此相关的审计制度,通过审计制度规定审计人员的职责,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且做出评估,给出审计意见。加强第三方的外部审计,因为社会责任审计,可进一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是较为有利的监督,通过第三方审计的信息将加强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信赖程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作者简介:
陈彦妤(1997—),女,回族,河北唐山人,碩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审计方向。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