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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历史沿革(三)
刑法修正案(六):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对涉及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计算机犯罪,非法使用军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来源不明等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亮点一:“黑社会”累犯将遭严打
案例一:广东佛山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8年起,程国飚为称霸西樵镇大同,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程燃江、程桓佳、程光立、郭泽明等本地的社会闲散人员,并先后雇养了以程小华、程昌广为首的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其手下做事。该团伙成员称自己所在的团伙为“公司”,程国飚拥有最高的决策和指挥权,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的财务登记、现金收支等管理,又将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废品收购、鱼苗交易分派给骨干成员各自负责,非法聚敛资金用以维持组织运作。
该组织成员在程国飚的领导指挥下,通过威逼、利诱、恐吓、打砸等方式向大同一带的外地个体店铺收取保护费,并在大同行龙村和大同市场等处开设赌场、非法收取赌债,聚敛了大量资金。2009年2月和3月,程国飚先后在大同开办了联恒废品收购店和大同鱼苗交易市场。为独霸相关行业的生意,程国飚指使程小华、郭泽明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很快控制和影响了西樵大同的废品收购行业和西樵、九江、沙头一带的鱼苗交易市场。
2009年9月,警方接报后将该犯罪团伙捣毁。
2010年10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主犯程国飚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等六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八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山西牛俊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牛俊刚,1973年4月6日出生于清徐县,2008年3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自2003年以来,牛俊刚等人为达到扩张势力、非法聚敛钱财的目的,以亲情乡邻关系等为纽带,相互纠集,人数众多,其中牛俊刚对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作用,是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树兵、牛林茂、乔四贵、胡亮明多次积极参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地位重要,是积极参加者;其他涉案人接受上述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成员。他们形成了一个分层管理、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由牛俊刚直接策划、指挥、参与或由其他组织成员相互纠集共同实施,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聚众赌博、非法治超、放高利贷、成立经济实体等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所获经济利益通过购买作案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提供生活费用、为赌博服务人员开工资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牛俊刚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清徐县牛俊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31名被告人,共实施违法犯罪事实45起,涉及10项罪名。被告人牛俊刚犯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读近几年黑社会组织犯罪越发猖獗,如上述两案,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首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司法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以前的法条已无法涵盖,此次刑法修改不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法律,同时还增加、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亮点二:降低生产假药罪的入罪门槛
案例一:江苏常州狂犬病疫苗涉假案
江苏常州爆出疫苗造假大案,当地著名疫苗生产商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药监局查实在疫苗生产过程中长期故意造假,导致大量问题疫苗流向市场,受害者最少超过100万人。
延申公司曾在2006年9月及2008年12月,两次因生产违规操作被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延申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挽回此前被常州市食品药监局行政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由于扩大产能、多创利润的利益驱动,使生产不达标的狂犬病疫苗产品能顺利投放市场,在疫苗生产过程中,掺入一种不易发觉的添加物,可以令出厂疫苗在一般检测时达标,但实际效用却大大降低。这一造假手法与三鹿公司在婴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相似,但其危害性却有过之而无不及。2009年12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江苏延申公司在2008年7月至10月生产的7个批次共21.58万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问题,责令其停产停售。2010年3月15日,延申公司及其原总经理陈大羔、原常务副总经理张忠义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这次刑法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如上述案件中的江苏延申公司。这标志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由结果犯向危险犯的转变,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要处刑,这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目前频发的假药事件,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历史沿革(三)
刑法修正案(六):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对涉及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计算机犯罪,非法使用军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来源不明等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亮点一:“黑社会”累犯将遭严打
案例一:广东佛山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8年起,程国飚为称霸西樵镇大同,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程燃江、程桓佳、程光立、郭泽明等本地的社会闲散人员,并先后雇养了以程小华、程昌广为首的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其手下做事。该团伙成员称自己所在的团伙为“公司”,程国飚拥有最高的决策和指挥权,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的财务登记、现金收支等管理,又将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废品收购、鱼苗交易分派给骨干成员各自负责,非法聚敛资金用以维持组织运作。
该组织成员在程国飚的领导指挥下,通过威逼、利诱、恐吓、打砸等方式向大同一带的外地个体店铺收取保护费,并在大同行龙村和大同市场等处开设赌场、非法收取赌债,聚敛了大量资金。2009年2月和3月,程国飚先后在大同开办了联恒废品收购店和大同鱼苗交易市场。为独霸相关行业的生意,程国飚指使程小华、郭泽明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很快控制和影响了西樵大同的废品收购行业和西樵、九江、沙头一带的鱼苗交易市场。
2009年9月,警方接报后将该犯罪团伙捣毁。
2010年10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主犯程国飚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等六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八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山西牛俊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牛俊刚,1973年4月6日出生于清徐县,2008年3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自2003年以来,牛俊刚等人为达到扩张势力、非法聚敛钱财的目的,以亲情乡邻关系等为纽带,相互纠集,人数众多,其中牛俊刚对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作用,是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树兵、牛林茂、乔四贵、胡亮明多次积极参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地位重要,是积极参加者;其他涉案人接受上述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成员。他们形成了一个分层管理、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由牛俊刚直接策划、指挥、参与或由其他组织成员相互纠集共同实施,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聚众赌博、非法治超、放高利贷、成立经济实体等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所获经济利益通过购买作案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提供生活费用、为赌博服务人员开工资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牛俊刚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清徐县牛俊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31名被告人,共实施违法犯罪事实45起,涉及10项罪名。被告人牛俊刚犯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读近几年黑社会组织犯罪越发猖獗,如上述两案,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首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司法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以前的法条已无法涵盖,此次刑法修改不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法律,同时还增加、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亮点二:降低生产假药罪的入罪门槛
案例一:江苏常州狂犬病疫苗涉假案
江苏常州爆出疫苗造假大案,当地著名疫苗生产商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药监局查实在疫苗生产过程中长期故意造假,导致大量问题疫苗流向市场,受害者最少超过100万人。
延申公司曾在2006年9月及2008年12月,两次因生产违规操作被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延申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挽回此前被常州市食品药监局行政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由于扩大产能、多创利润的利益驱动,使生产不达标的狂犬病疫苗产品能顺利投放市场,在疫苗生产过程中,掺入一种不易发觉的添加物,可以令出厂疫苗在一般检测时达标,但实际效用却大大降低。这一造假手法与三鹿公司在婴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相似,但其危害性却有过之而无不及。2009年12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江苏延申公司在2008年7月至10月生产的7个批次共21.58万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问题,责令其停产停售。2010年3月15日,延申公司及其原总经理陈大羔、原常务副总经理张忠义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这次刑法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如上述案件中的江苏延申公司。这标志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由结果犯向危险犯的转变,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要处刑,这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目前频发的假药事件,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