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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德文“Gestiges Eigentum”)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在我国,知识产权依据《民法通则》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背景
(一)国际背景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二)国内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案的提出及内涵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所在的大背景,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全面执行科教兴国的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案,最大限度办成和谐案。
(一)精品案概念的提出
2007年年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分析形势、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办“三案”的总体工作思路。“三案”具体指:“铁案、精品案、和谐案”。“铁案”就是把依法公正办案放在第一位,使之经得起历史和公众的评判;“精品案”是在铁案基础上对案件质量的更高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要认真负责,在每次审判中通过辨法析理、思想疏导,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和谐案”是审判效果的最佳显现,营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中提出,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本职,履行职能,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司法需求。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发挥司法职能、提高司法能力的切入点、着力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地审判执行案件,努力把各类案件办成“和谐案”,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成“精品案”,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加强著作权审判,为全省文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出台,就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审判答记者问过程中提出,要建立完善以“诉讼调解”为特色的案件质量评判机制,确保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成“精品案”,把一般案件办成和谐案。
(二)精品案的内涵
根据“三案”对应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精品案是对应疑难复杂案件提出的。例如刑事案件,无论如何公平适用法律,都不能使被告满意(无罪释放除外),只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法律推敲的铁案;对于一般民事案件,难度相对较低,法理的阐释直白清晰,易于理解,原则上应办成和谐案;而疑难复杂案件介于该两类案件之间,对应的只能是精品案。通过对比,结合刘爱卿副院长在第四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大致确定精品案的三个方面的内涵:
1、在司法态势上,采取司法能动主义,穷尽依职权调查手段及当事人举证的手段,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
2、在事实与法律的依赖程度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倾向于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全面挖掘法律资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在审判方式上,贯彻能调则调,全程介入调解的原则,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以判决方式结案,亦应建立在充分调解、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因判决引起的突兀与震荡性的后果,确保案结事了,确保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充分的谅解与和谐。
三、锻造知识产权精品案的基本要求及目标
知识成果的生命在于运用,在于其创造切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审判的精品意识要求,在审判工作中,要本着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原则,实现如下四个直接目标:
1、确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有效的实施,打击侵权者,避免搭便车行为,鼓励群众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保持民族创新的活力。
2、确认合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同的效力,促成知识成果的转化、推广、普及,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
3、鼓励在原知识产权成果基础上的再创新,确保民族创新能力薪火相传,克服知识产权滥用阻碍社会发展的弊端。
4、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如将负面的侵权行为通过调解,转化为知识产权转让、合作、有偿使用的正面行为,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谅解,充分运用侵权人的实施能力,将潜在的效益转化为现实,同时促进尊重知识产权理念的推广、普及。
通过上述四个直接目标对应的措施,逐步达致如下长远的效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激活;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四、办理知识产权精品案的基本措施
(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及导诉服务制度,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增强裁判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凡不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审判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应申请由法官调查取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加强司法审判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制度,充分运用庭外调查、司法建议、委托调解等方式,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强化司法影响公共决策的职能,提高社会整体的管理水平。
(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要切实落实省院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确保审理质量及其正面社会影响;对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三)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新技术、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注意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双向保护,依法平衡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与责任,严格合同解除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的协调。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要注意沟通,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协调,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及时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和协调解决;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报告制度,对关系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
(五)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
(七)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对于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
(八)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在运用裁判方式审判案件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的调解率、和解撤诉率;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积极探索和总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协调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经验;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九)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在解决审判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普遍公认的专家,通过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复杂、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技术和法律专家咨询;对于采取其他方式仍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可以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结语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法律推定适用多、缺乏传统依托的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难以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高度认同。将每一起案件辦成精品案,力争办成和谐案,或许是对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定位的最佳选择。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资源,适度采取司法能动主义的姿态,穷尽当事人举证及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措施,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的空间,全面贯彻便民、利民措施,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取得当事人的充分谅解,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强化全体公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意识,自觉克服对知识成果的拿来主义弊习,使古老的中华民族在新一轮的全球化浪潮中,立于创新制胜的最巅峰。
在我国,知识产权依据《民法通则》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背景
(一)国际背景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二)国内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案的提出及内涵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所在的大背景,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全面执行科教兴国的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案,最大限度办成和谐案。
(一)精品案概念的提出
2007年年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分析形势、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办“三案”的总体工作思路。“三案”具体指:“铁案、精品案、和谐案”。“铁案”就是把依法公正办案放在第一位,使之经得起历史和公众的评判;“精品案”是在铁案基础上对案件质量的更高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要认真负责,在每次审判中通过辨法析理、思想疏导,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和谐案”是审判效果的最佳显现,营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中提出,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本职,履行职能,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司法需求。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发挥司法职能、提高司法能力的切入点、着力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地审判执行案件,努力把各类案件办成“和谐案”,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成“精品案”,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加强著作权审判,为全省文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出台,就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审判答记者问过程中提出,要建立完善以“诉讼调解”为特色的案件质量评判机制,确保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成“精品案”,把一般案件办成和谐案。
(二)精品案的内涵
根据“三案”对应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精品案是对应疑难复杂案件提出的。例如刑事案件,无论如何公平适用法律,都不能使被告满意(无罪释放除外),只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法律推敲的铁案;对于一般民事案件,难度相对较低,法理的阐释直白清晰,易于理解,原则上应办成和谐案;而疑难复杂案件介于该两类案件之间,对应的只能是精品案。通过对比,结合刘爱卿副院长在第四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大致确定精品案的三个方面的内涵:
1、在司法态势上,采取司法能动主义,穷尽依职权调查手段及当事人举证的手段,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
2、在事实与法律的依赖程度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倾向于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全面挖掘法律资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在审判方式上,贯彻能调则调,全程介入调解的原则,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以判决方式结案,亦应建立在充分调解、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因判决引起的突兀与震荡性的后果,确保案结事了,确保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充分的谅解与和谐。
三、锻造知识产权精品案的基本要求及目标
知识成果的生命在于运用,在于其创造切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审判的精品意识要求,在审判工作中,要本着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原则,实现如下四个直接目标:
1、确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有效的实施,打击侵权者,避免搭便车行为,鼓励群众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保持民族创新的活力。
2、确认合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同的效力,促成知识成果的转化、推广、普及,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
3、鼓励在原知识产权成果基础上的再创新,确保民族创新能力薪火相传,克服知识产权滥用阻碍社会发展的弊端。
4、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如将负面的侵权行为通过调解,转化为知识产权转让、合作、有偿使用的正面行为,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谅解,充分运用侵权人的实施能力,将潜在的效益转化为现实,同时促进尊重知识产权理念的推广、普及。
通过上述四个直接目标对应的措施,逐步达致如下长远的效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激活;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四、办理知识产权精品案的基本措施
(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及导诉服务制度,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增强裁判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凡不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审判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应申请由法官调查取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加强司法审判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制度,充分运用庭外调查、司法建议、委托调解等方式,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强化司法影响公共决策的职能,提高社会整体的管理水平。
(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要切实落实省院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确保审理质量及其正面社会影响;对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三)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新技术、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注意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双向保护,依法平衡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与责任,严格合同解除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的协调。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要注意沟通,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协调,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及时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和协调解决;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报告制度,对关系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
(五)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
(七)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对于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
(八)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在运用裁判方式审判案件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的调解率、和解撤诉率;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积极探索和总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协调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经验;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九)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在解决审判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普遍公认的专家,通过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复杂、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技术和法律专家咨询;对于采取其他方式仍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可以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结语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法律推定适用多、缺乏传统依托的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难以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高度认同。将每一起案件辦成精品案,力争办成和谐案,或许是对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定位的最佳选择。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资源,适度采取司法能动主义的姿态,穷尽当事人举证及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措施,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的空间,全面贯彻便民、利民措施,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取得当事人的充分谅解,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强化全体公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意识,自觉克服对知识成果的拿来主义弊习,使古老的中华民族在新一轮的全球化浪潮中,立于创新制胜的最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