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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18”大案惊天,引起了全国媒体和民众的关注。如今案件已经过去近一年时间了,人们对于“1·18”的印象也渐渐模糊。然而,人们大概很难想像,“1·18”大案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对“1·18”大案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
新闻背景
2003年1月18日晚5点50分左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遭到歹徒持枪爆炸抢劫。犯罪分子实施爆炸后,持枪抢劫人民币197万,造成银行职员、押运员3人死亡,5人受伤。2月9日,公安机关快速破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除张显光外,其他4人都被逮捕。2003年4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彦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4被告共付给受害人家属1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沈阳“1·18”大案发生后,沈阳市检察院马上提前介入此案。经过调查发现,张氏三兄弟与其他两名罪犯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有分有合,先后作案六起。抢劫杀人,造成三死四伤,可谓恶贯满盈。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氏兄弟中的张显明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从1994年10月9日至2003年10月8日结束。这说明,“1·18”大案的主犯之一张显明在发生银行抢劫案的时候,应该还在监狱里服刑。这么一个危险分子怎么会跑到社会上了呢?
此情况引起了鸡西市委的高度重视。根据市委的指示,鸡西市检察院于2003年2月27日,成立了由检察长付鸿杰任组长,由20人组成的专案组,深入到鸡西监狱对有关涉嫌渎职犯罪的干警展开调查。
事情很快就水落石出。原来,1999年5月19日20时许,罪犯张显明因肺结核病咳血被同监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的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王请示值班领导刘玉春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听涛及犯人李伟将张显明送往市医院治疗。当晚,王殿波又打电话把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此事。孙宏军来后,打电话通知张显明同父异母的哥哥王孝成来医院。王孝成接到电话,马上安排请王殿波、孙宏军、薄听涛吃饭喝酒。进餐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活动活动,把张显明放出来。两人当即口头应允。第二天早上,虽然张显明的病情已经明显好转,王、孙还是向监区副监区长谎报军情,说张显明病情严重,目前还昏迷不醒。副监区长奚广东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听信了他们的汇报,并亲自去鸡西监狱向副监狱长站林江作了汇报,站林江同意让张犯回家治疗。
奚广东在一监区长王康林的指示下,让王殿波和孙宏军与犯人家属草签了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大致内容是让家属把犯人领回去在家中治疗,期间发生任何问题,监狱都概不负责。1999年5月29日中午,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出来,直到2003年1月18日案发,张显明已经失控3年8个月。
鸡西市分监区的干警和领导为什么会这么大意,轻率地将一个服刑犯放了出去?经查明,原来,犯罪嫌疑人孙宏军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张氏三兄弟中的老三张显辉的贿赂人民币2.4万元和一部爱立信手机。就是这两万多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给犯罪分子再一次作案的机会,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2003年6月,孙宏军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王殿波、站林江、奚广东、王康林作不起诉处理。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法律链接 何为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但是对于保外就医以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犯罪危害社会的,或者会自杀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适用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到刑期以内。保外就医的条件一旦消除(如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新闻背景
2003年1月18日晚5点50分左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遭到歹徒持枪爆炸抢劫。犯罪分子实施爆炸后,持枪抢劫人民币197万,造成银行职员、押运员3人死亡,5人受伤。2月9日,公安机关快速破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除张显光外,其他4人都被逮捕。2003年4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彦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4被告共付给受害人家属1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沈阳“1·18”大案发生后,沈阳市检察院马上提前介入此案。经过调查发现,张氏三兄弟与其他两名罪犯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有分有合,先后作案六起。抢劫杀人,造成三死四伤,可谓恶贯满盈。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氏兄弟中的张显明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从1994年10月9日至2003年10月8日结束。这说明,“1·18”大案的主犯之一张显明在发生银行抢劫案的时候,应该还在监狱里服刑。这么一个危险分子怎么会跑到社会上了呢?
此情况引起了鸡西市委的高度重视。根据市委的指示,鸡西市检察院于2003年2月27日,成立了由检察长付鸿杰任组长,由20人组成的专案组,深入到鸡西监狱对有关涉嫌渎职犯罪的干警展开调查。
事情很快就水落石出。原来,1999年5月19日20时许,罪犯张显明因肺结核病咳血被同监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的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王请示值班领导刘玉春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听涛及犯人李伟将张显明送往市医院治疗。当晚,王殿波又打电话把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此事。孙宏军来后,打电话通知张显明同父异母的哥哥王孝成来医院。王孝成接到电话,马上安排请王殿波、孙宏军、薄听涛吃饭喝酒。进餐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活动活动,把张显明放出来。两人当即口头应允。第二天早上,虽然张显明的病情已经明显好转,王、孙还是向监区副监区长谎报军情,说张显明病情严重,目前还昏迷不醒。副监区长奚广东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听信了他们的汇报,并亲自去鸡西监狱向副监狱长站林江作了汇报,站林江同意让张犯回家治疗。
奚广东在一监区长王康林的指示下,让王殿波和孙宏军与犯人家属草签了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大致内容是让家属把犯人领回去在家中治疗,期间发生任何问题,监狱都概不负责。1999年5月29日中午,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出来,直到2003年1月18日案发,张显明已经失控3年8个月。
鸡西市分监区的干警和领导为什么会这么大意,轻率地将一个服刑犯放了出去?经查明,原来,犯罪嫌疑人孙宏军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张氏三兄弟中的老三张显辉的贿赂人民币2.4万元和一部爱立信手机。就是这两万多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给犯罪分子再一次作案的机会,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2003年6月,孙宏军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王殿波、站林江、奚广东、王康林作不起诉处理。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法律链接 何为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但是对于保外就医以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犯罪危害社会的,或者会自杀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适用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到刑期以内。保外就医的条件一旦消除(如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