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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1712-1778年),是法国启蒙运动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卢梭一直被认为是激进民主的代表人物,其著作《社会契约论》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纵观全书,其思想如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是自由的人民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国家成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更好地实现人们的权利。一旦国家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自由,人民可以通过革命推翻政府,签订新的契约。
笔者认为平等、民主固然是卢梭强调的核心价值观,但自由却是卢梭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如其在书中所言:“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之所以追求平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也正是为了统一订约后自由与服从的关系,卢梭首次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所谓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人们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人们自己,因而是自由的。卢梭在书中不断强调自由的价值,其自由理念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得到了很充分的体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又无往不再枷锁中。” 卢梭认为自由是人性中固有的,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为了论证这种生而具有的权利,卢梭引用了当时流行的自然状态说。
卢梭的自然状态说与洛克等的大有不同。在他看来,在这种历史的零度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人们之间仅仅维持着一种松散的关系,人们大都孤立地存在,受自然法的约束,过着最原始的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社会这种组织形式,不存在法律,当然也就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人为的不平等。人们除了受自己的意志支配外,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支配。在这种环境下,人们过着和平、原始的生活。“在宇宙中他所认识的唯一需要就是食物、异性和休息。”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整个人类历史的“黄金时期”,人们依靠原始的自然法约束,相安无事地平等地生存。当然,即使是这种原始的生存方式,人与动物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动物依靠最原始的生理本能生存,完全受自然规则的支配。而人则不同,人们虽然也顺从这种自然规则,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行事,但人们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抗争的自由。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们能够意识到这种自由,并根据这种意识行为,一定程度摆脱自然界的束缚,表现人类主体的存在。
由此可见,卢梭所指的自然自由也包括人相对于自然界的一种主体自由,暗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当然,自然自由主要论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指人们之间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依附关系,人们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自由地生活。
卢梭利用自然状态说论证了自由权利存在的合理性,自由是天赋人权的一种。“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 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一种较低级的原始自由。随着人类力量的发展,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稳定的社会关系,自然状态逐渐消失,人们之间的自然自由关系也随之消失。理性的人们签订契约构成社会、国家,
新的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新的契约下的社会自由是更为高级的一种自由。
二、社会自由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彼此孤立、和平地生存。然而,自然状态中存在许多人类生存的障碍,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显然无法解决。随着人类的进化,理性的人们意识到集体生存的意义,为了自身更好的生活,人类在平等的条件下签订契约,建立社会、国家,人类社会自此进入新的文明历史阶段。
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的签定并不会带来自由的消失,因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理性的人类不会放弃自己的自由。相反,签订契约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及其他权利。“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个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正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人们签定契约的真正目的。
卢梭理论中的社会契约与其他启蒙思想家有所不同,卢梭认为,在签定契约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整体。” 因为每个人都将自己全部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从转让的程度来讲,每个订约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 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仍然是自由的,只是用自然自由换来社会自由,自由的内容发生变化,但自由并未因此消失。“人们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卢梭用它的契约论思想解决了自然自由向社会自由的转变。在卢梭看来,自然自由主要是指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关系,其内容是指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们之间相互平等,不存在彼此依附的关系,所以人们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按照个人意愿生活;而在契约状态下,社会自由指的是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一种关系,社会自由主要指的是政治自由,自由的内容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主行为,表现为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
和大多数民主思想家一样,卢梭强调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但是相对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而言,卢梭又往前迈进了一步。他不仅强调法律,且从法律本身出发,追究更深层次的逻辑。为了理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卢梭提出了重要的公意理念,公意理念是卢梭自由观的重要概念。所谓公意,是指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是人们根本利益的体现。卢梭认为,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意的关系相当于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公意中包含着个人利益,是全体成员的利益的集中。而法律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的,法律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正是从这个角度讲,人们服从法律即是服从公意,而又因为公意是人们利益的集中,公意、法律、个人利益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因此,人们服从法律即服从其自身,公民仍然是自由的。当公民都服从完全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时,就获得了完全的社会自由。
卢梭关于社会自由和公意的分析过于理想化,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人们服从法律并不代表其完全自由,相反人们常常是不自由的。为了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卢梭采用了较为极端的做法。卢梭认为,公意是不可改变的,是绝对的,只有调整个人的私人利益来适合公意和法律。在卢梭看来,当人们不服从公意时,事实上是他并未认识到自身真正的利益所在,其自身并不是自由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强制其自由,强制其服从公意。他在书中写道,“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正是这种极端的调和方法使卢梭在西方思想史上颇具争议,卢梭也因此被称为极端民主的代表。然而,卢梭的自由观并不是仅仅停留在社会自由、迫使其自由的阶段,他进一步提出道德自由的概
念。
三、道德自由
相对于社会自由,道德自由是更高一级的自由,是人类终极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道德自由是社会状态所独有的自由。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只是善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善恶的意识,人们只是凭着自爱心和怜悯心而生存,不存在道德的纷争。“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道德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最高境界,所谓道德自由指的是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自主地行动,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也不受自然本能的限制,而是在自觉遵照理性的标准,使自己的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相统一。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人不仅仅是政治主体,更是道德主体。
既然道德自由是人类终极的价值追求,如何实现这种价值就成为卢梭理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卢梭看来,人类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素质,主动调节自己的利益,尽量与公意达到一致。至于如何提高,卢梭主要提出了两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借助于法律来实现。卢梭特别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正确的立法不仅可以合理地治理国家,同样可以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提高公民素质,从而实现道德自由。 卢梭将单个公民看作是整个人类的一部分,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出发来理解人性。他认为,好的立法者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他们能够准确地发现人类真正的幸福所在,制订好的法律,通过实施这些法律影响人类道德状况。第二条途径是通过宗教来实现。卢梭认为,政治的稳定离不开宗教的作用。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即使本身没有宗教,人们也会出于需要造出一个宗教来。当然,卢梭所提倡的宗教与传统的有神论宗教大有不同。“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 公民宗教的主要目的是宣扬社会契约和国家法律的神圣性,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热爱自己的责任。培养出一种社会需要的“公民的社会情感”,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帮助人们实现道德自由,真正达到自由的境界。
自由是卢梭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最终归宿,是卢梭所追求的人类终极价值之一。卢梭所提倡的自由,是一种自然自由、社会自由、道德自由三位一体的状态。在卢梭看来,真正的自由是一种人类摆脱奴役,理性自我控制的状态。他所强调的自由,是一种积极的自由,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在西方思想史上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胡刚.浅谈卢梭的自由主义理念[J].天府新论,2005(11) .
[2]张仕颖.自由-自主与自相区分-卢梭自由观浅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1(6).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5.
[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 .商务出版社,198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笔者认为平等、民主固然是卢梭强调的核心价值观,但自由却是卢梭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如其在书中所言:“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之所以追求平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也正是为了统一订约后自由与服从的关系,卢梭首次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所谓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人们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人们自己,因而是自由的。卢梭在书中不断强调自由的价值,其自由理念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得到了很充分的体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又无往不再枷锁中。” 卢梭认为自由是人性中固有的,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为了论证这种生而具有的权利,卢梭引用了当时流行的自然状态说。
卢梭的自然状态说与洛克等的大有不同。在他看来,在这种历史的零度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人们之间仅仅维持着一种松散的关系,人们大都孤立地存在,受自然法的约束,过着最原始的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社会这种组织形式,不存在法律,当然也就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人为的不平等。人们除了受自己的意志支配外,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支配。在这种环境下,人们过着和平、原始的生活。“在宇宙中他所认识的唯一需要就是食物、异性和休息。”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整个人类历史的“黄金时期”,人们依靠原始的自然法约束,相安无事地平等地生存。当然,即使是这种原始的生存方式,人与动物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动物依靠最原始的生理本能生存,完全受自然规则的支配。而人则不同,人们虽然也顺从这种自然规则,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行事,但人们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抗争的自由。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们能够意识到这种自由,并根据这种意识行为,一定程度摆脱自然界的束缚,表现人类主体的存在。
由此可见,卢梭所指的自然自由也包括人相对于自然界的一种主体自由,暗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当然,自然自由主要论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指人们之间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依附关系,人们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自由地生活。
卢梭利用自然状态说论证了自由权利存在的合理性,自由是天赋人权的一种。“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 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一种较低级的原始自由。随着人类力量的发展,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稳定的社会关系,自然状态逐渐消失,人们之间的自然自由关系也随之消失。理性的人们签订契约构成社会、国家,
新的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新的契约下的社会自由是更为高级的一种自由。
二、社会自由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彼此孤立、和平地生存。然而,自然状态中存在许多人类生存的障碍,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显然无法解决。随着人类的进化,理性的人们意识到集体生存的意义,为了自身更好的生活,人类在平等的条件下签订契约,建立社会、国家,人类社会自此进入新的文明历史阶段。
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的签定并不会带来自由的消失,因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理性的人类不会放弃自己的自由。相反,签订契约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及其他权利。“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个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正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人们签定契约的真正目的。
卢梭理论中的社会契约与其他启蒙思想家有所不同,卢梭认为,在签定契约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整体。” 因为每个人都将自己全部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从转让的程度来讲,每个订约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 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仍然是自由的,只是用自然自由换来社会自由,自由的内容发生变化,但自由并未因此消失。“人们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卢梭用它的契约论思想解决了自然自由向社会自由的转变。在卢梭看来,自然自由主要是指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关系,其内容是指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们之间相互平等,不存在彼此依附的关系,所以人们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按照个人意愿生活;而在契约状态下,社会自由指的是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一种关系,社会自由主要指的是政治自由,自由的内容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主行为,表现为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
和大多数民主思想家一样,卢梭强调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但是相对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而言,卢梭又往前迈进了一步。他不仅强调法律,且从法律本身出发,追究更深层次的逻辑。为了理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卢梭提出了重要的公意理念,公意理念是卢梭自由观的重要概念。所谓公意,是指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是人们根本利益的体现。卢梭认为,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意的关系相当于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公意中包含着个人利益,是全体成员的利益的集中。而法律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的,法律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正是从这个角度讲,人们服从法律即是服从公意,而又因为公意是人们利益的集中,公意、法律、个人利益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因此,人们服从法律即服从其自身,公民仍然是自由的。当公民都服从完全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时,就获得了完全的社会自由。
卢梭关于社会自由和公意的分析过于理想化,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人们服从法律并不代表其完全自由,相反人们常常是不自由的。为了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卢梭采用了较为极端的做法。卢梭认为,公意是不可改变的,是绝对的,只有调整个人的私人利益来适合公意和法律。在卢梭看来,当人们不服从公意时,事实上是他并未认识到自身真正的利益所在,其自身并不是自由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强制其自由,强制其服从公意。他在书中写道,“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正是这种极端的调和方法使卢梭在西方思想史上颇具争议,卢梭也因此被称为极端民主的代表。然而,卢梭的自由观并不是仅仅停留在社会自由、迫使其自由的阶段,他进一步提出道德自由的概
念。
三、道德自由
相对于社会自由,道德自由是更高一级的自由,是人类终极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道德自由是社会状态所独有的自由。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只是善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善恶的意识,人们只是凭着自爱心和怜悯心而生存,不存在道德的纷争。“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道德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最高境界,所谓道德自由指的是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自主地行动,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也不受自然本能的限制,而是在自觉遵照理性的标准,使自己的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相统一。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人不仅仅是政治主体,更是道德主体。
既然道德自由是人类终极的价值追求,如何实现这种价值就成为卢梭理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卢梭看来,人类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素质,主动调节自己的利益,尽量与公意达到一致。至于如何提高,卢梭主要提出了两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借助于法律来实现。卢梭特别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正确的立法不仅可以合理地治理国家,同样可以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提高公民素质,从而实现道德自由。 卢梭将单个公民看作是整个人类的一部分,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出发来理解人性。他认为,好的立法者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他们能够准确地发现人类真正的幸福所在,制订好的法律,通过实施这些法律影响人类道德状况。第二条途径是通过宗教来实现。卢梭认为,政治的稳定离不开宗教的作用。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即使本身没有宗教,人们也会出于需要造出一个宗教来。当然,卢梭所提倡的宗教与传统的有神论宗教大有不同。“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 公民宗教的主要目的是宣扬社会契约和国家法律的神圣性,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热爱自己的责任。培养出一种社会需要的“公民的社会情感”,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帮助人们实现道德自由,真正达到自由的境界。
自由是卢梭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最终归宿,是卢梭所追求的人类终极价值之一。卢梭所提倡的自由,是一种自然自由、社会自由、道德自由三位一体的状态。在卢梭看来,真正的自由是一种人类摆脱奴役,理性自我控制的状态。他所强调的自由,是一种积极的自由,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在西方思想史上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胡刚.浅谈卢梭的自由主义理念[J].天府新论,2005(11) .
[2]张仕颖.自由-自主与自相区分-卢梭自由观浅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1(6).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5.
[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 .商务出版社,198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