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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事故纠纷一旦出现就会同时发生索赔补偿问题。医疗赔偿在新形势下也就不断的产生新的问题与矛盾,这不仅给医院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同时给患者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也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所以各省市均纷纷出台各种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政策建议。吉林省医疗保险发展在全国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因此,如何有效的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推进吉林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吉林省保险改革的重大课题。
一、吉林省基于医疗事故赔偿的保险发展现状
吉林省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有比重较大,每年各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数千起,由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数额达千万元以上。过去发生医疗纠纷和赔偿,要由医院和医务人员自己出面处理和直接赔付,往往会影响日常的医疗工作。现在上了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务人员只要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就可交由第三方的医疗调解处理机构来参与调解和处理,并由保险公司为患者进行赔付。此举不但能为医院转嫁、化解一部分经济风险,也可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
受吉林省政府委托,在吉林省保监局的领导下,2006年9月吉林省卫生厅责成人财保吉林省分公司与大地财保吉林分公司共同组织成立了“吉林省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成立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参保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心可以及时地为双方进行调解和赔偿,有利于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吉林省每年各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数百起,由医疗事故引发赔偿额达千万元。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患者及家属打砸医院、围攻卫生行政部门、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带来的恶性循环就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行为,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医疗事业发展受阻。因此,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对保险公司而言,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一项高风险亏损险种,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但“人保”、“大地”两家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为减轻国家负担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积极参与此项保险业务,并由“中心”出面努力解决医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辅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达到了使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从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的目的,使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有个正常的工作环境,让医护人员安心执业,患者放心看病,有效地解央患者对医疗结果的高期望值与医疗行业本身的行业风险构成的矛盾。“中心”站在医患双方的中间立场,架起医院和患者沟通的桥梁,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作出应有贡献。
二、吉林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境
(一)医疗机构投保率低,认识存在偏差
一方面,医疗机构缺乏风险意识,对自己的技术水平比较自信,认为不大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等情况,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投机心理,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
(二)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态度不积极
1.承保范围狭小。按照目前的保险条款,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界定为医疗事故责任,而不包括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赔偿责任,远达不到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要求。
2.保险费率厘定不公。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时间较晚,没有充足的关于医疗事故发生率、赔付率的资料,也没有形成较好的精算模型来计算费率,现在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省各自为战。这造成有的省份费率偏低,导致保险公司出现连续亏损,甚至无法继续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的省份费率偏高,医院投保的积极性不强。
3.处理机制单一。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未在医疗风险上作出明确的区分。由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是自愿式投保,不具有强制性,这就导致一些风险较小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愿投保,而风险较大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则发生逆选择,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苦不堪言。
(三)保险市场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发展程度低。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使其缺乏市场竞争,医疗责任保险陷入疲软式发展的困境。再者,我国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协调、不完善,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总之,由于国外的保险业相对国内发展时间较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防范的管理控制技术水平很高,经验很丰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对发达国家不论从资金充裕度还是技术实力都相差甚远,经济发展体制也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在医疗保险和责任保险方面更显得相去甚远,很多理赔技术还得照搬国外,所以要发展好我国的责任保险就不能完全的依照国外的管理模式,要走出符合中国特色的保险之路,而当前我国尤其是我省,在这一领域发展还是很落后的,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每一个保险从业者。因此,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医疗纠纷防范体系已成为吉林省医疗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基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吉林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纠正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的误区,提高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
通过大力宣传,引导医疗机构正确估计医疗职业风险,提高对保险保障作用的认识。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保险企业积极借助各类传媒的力量,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式宣传,大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快保险公司的规范与发展,充分利用其专业的力量来解决相关技术的瓶颈
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职能,设计科学合理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使其更具科学性与实用性。以期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医疗纠纷事件,并努力降低处理医疗纠纷成本。其中重点是:
1.为医生提供个人责任保险
医生个人保险的缺失不仅使医生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有碍医学的进步。这种个人责任保险的开展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也可以使医生的业绩在理赔时得以向全社会透明,为社会评估其医疗水平提供可靠的参照。
2.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医疗责任保险为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利益,因此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如美国威斯康星州保险法规定:“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照判决而最终确定。”如此规定更能真正发挥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主要功能。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直接提前介入,迅速而有效的赔偿也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的产生。
(三)完善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法律条款。因此还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保险法的修订与完善,使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
(四)发挥政府在医疗责任保险推广中的作用
政府要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推荐者和倡导者,并在一定时机和可能的情况下在部分地区首先推广,取得应验。以便日后普及。
一、吉林省基于医疗事故赔偿的保险发展现状
吉林省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有比重较大,每年各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数千起,由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数额达千万元以上。过去发生医疗纠纷和赔偿,要由医院和医务人员自己出面处理和直接赔付,往往会影响日常的医疗工作。现在上了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务人员只要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就可交由第三方的医疗调解处理机构来参与调解和处理,并由保险公司为患者进行赔付。此举不但能为医院转嫁、化解一部分经济风险,也可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
受吉林省政府委托,在吉林省保监局的领导下,2006年9月吉林省卫生厅责成人财保吉林省分公司与大地财保吉林分公司共同组织成立了“吉林省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成立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参保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心可以及时地为双方进行调解和赔偿,有利于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吉林省每年各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数百起,由医疗事故引发赔偿额达千万元。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患者及家属打砸医院、围攻卫生行政部门、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带来的恶性循环就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行为,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医疗事业发展受阻。因此,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对保险公司而言,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一项高风险亏损险种,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但“人保”、“大地”两家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为减轻国家负担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积极参与此项保险业务,并由“中心”出面努力解决医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辅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达到了使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从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的目的,使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有个正常的工作环境,让医护人员安心执业,患者放心看病,有效地解央患者对医疗结果的高期望值与医疗行业本身的行业风险构成的矛盾。“中心”站在医患双方的中间立场,架起医院和患者沟通的桥梁,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作出应有贡献。
二、吉林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境
(一)医疗机构投保率低,认识存在偏差
一方面,医疗机构缺乏风险意识,对自己的技术水平比较自信,认为不大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等情况,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投机心理,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
(二)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态度不积极
1.承保范围狭小。按照目前的保险条款,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界定为医疗事故责任,而不包括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赔偿责任,远达不到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要求。
2.保险费率厘定不公。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时间较晚,没有充足的关于医疗事故发生率、赔付率的资料,也没有形成较好的精算模型来计算费率,现在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省各自为战。这造成有的省份费率偏低,导致保险公司出现连续亏损,甚至无法继续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的省份费率偏高,医院投保的积极性不强。
3.处理机制单一。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未在医疗风险上作出明确的区分。由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是自愿式投保,不具有强制性,这就导致一些风险较小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愿投保,而风险较大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则发生逆选择,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苦不堪言。
(三)保险市场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发展程度低。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使其缺乏市场竞争,医疗责任保险陷入疲软式发展的困境。再者,我国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协调、不完善,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总之,由于国外的保险业相对国内发展时间较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防范的管理控制技术水平很高,经验很丰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对发达国家不论从资金充裕度还是技术实力都相差甚远,经济发展体制也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在医疗保险和责任保险方面更显得相去甚远,很多理赔技术还得照搬国外,所以要发展好我国的责任保险就不能完全的依照国外的管理模式,要走出符合中国特色的保险之路,而当前我国尤其是我省,在这一领域发展还是很落后的,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每一个保险从业者。因此,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医疗纠纷防范体系已成为吉林省医疗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基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吉林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纠正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的误区,提高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
通过大力宣传,引导医疗机构正确估计医疗职业风险,提高对保险保障作用的认识。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保险企业积极借助各类传媒的力量,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式宣传,大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快保险公司的规范与发展,充分利用其专业的力量来解决相关技术的瓶颈
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职能,设计科学合理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使其更具科学性与实用性。以期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医疗纠纷事件,并努力降低处理医疗纠纷成本。其中重点是:
1.为医生提供个人责任保险
医生个人保险的缺失不仅使医生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有碍医学的进步。这种个人责任保险的开展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也可以使医生的业绩在理赔时得以向全社会透明,为社会评估其医疗水平提供可靠的参照。
2.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医疗责任保险为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利益,因此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如美国威斯康星州保险法规定:“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照判决而最终确定。”如此规定更能真正发挥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主要功能。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直接提前介入,迅速而有效的赔偿也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的产生。
(三)完善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法律条款。因此还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保险法的修订与完善,使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
(四)发挥政府在医疗责任保险推广中的作用
政府要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推荐者和倡导者,并在一定时机和可能的情况下在部分地区首先推广,取得应验。以便日后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