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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今后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附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制定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的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先进成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信息披露机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的路径建设,通过电子政务、新闻发布会、网络、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另外,还应从法律上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应及时、规范的向社会披露,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2、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相关知识包括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具体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还应加强非政府组织和社团的建设,它们既可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又可以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见与建议收集起来反映到立法者与决策者手中。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者,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这样有利于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其监督意识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推助作用的社团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款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等。远低于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起点,保障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威慑力度。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都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而事实上执法部门很难确定“违法所得”,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应该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放纵,保证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际食品法典》建立了一整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及食品加工准则等相关规定,它汇集了国际上已经采用了的全部食品安全标准、通用准则及其他指导性条款。这对我们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借鉴作用。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品;加快采标步伐,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标准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从立法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进行提高和完善,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更加成熟、规范、完整。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附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制定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的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先进成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信息披露机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的路径建设,通过电子政务、新闻发布会、网络、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另外,还应从法律上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应及时、规范的向社会披露,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2、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相关知识包括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具体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还应加强非政府组织和社团的建设,它们既可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又可以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见与建议收集起来反映到立法者与决策者手中。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者,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这样有利于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其监督意识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推助作用的社团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款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等。远低于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起点,保障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威慑力度。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都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而事实上执法部门很难确定“违法所得”,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应该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放纵,保证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际食品法典》建立了一整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及食品加工准则等相关规定,它汇集了国际上已经采用了的全部食品安全标准、通用准则及其他指导性条款。这对我们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借鉴作用。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品;加快采标步伐,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标准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从立法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进行提高和完善,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更加成熟、规范、完整。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