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lany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关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判例及学界主流观点普遍认为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或场地租赁合同关系,然而二者在法律责任的适用上大相径庭,如何厘清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适用依据,对于平衡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部分学者针对具体类型的停车场,如商业场所附带停车场、小区停车场、公益停车场的法律关系及民事责任进行了专门性的论述,此类划分不具有认知上的一般性,本文创设性的提出以停车场的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划分依据,以期能够为合理确定停车场的法律责任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停车场民事责任;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车辆在停车场损坏、丢失的情况呈增长态势。在车主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商业保险无法全额覆盖损失的情况下,车主纷纷向停车场索赔。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发现,95%的车主认为其与停车场之间是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停车场应该承担车辆损坏和丢失的民事责任;96.67%的停车场认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是场地租赁关系,停车场对于车辆的损坏或丢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以上问题,司法实务及理论界对于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为了解决这种相似案例不同判决的混乱局面,必须合理划分停车场的不同类型,厘清车主与停车场的法律关系,正确界定停车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一、现有停车场类型及责任的认定
  (一)现有停车场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停车场的类型的划分会有不同的结论。根据停车场的服务对象,可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根据停车场是否向公众有偿开放,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根据停车场的设立目的可以分为营利性停车场与公益性停车场。营利性停车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是指政府主导建设的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停车场。根据停车场是否为建筑物配套设施还可以分为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二)不同类型停车场的责任认定
  我国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有以下观点:
  第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之下,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停车场应当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二,场地租赁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停车场的义务只是向车主提供一块停车空地,但不包括车辆保管,只要这块空地适宜停车的(除停车位上有钉板导致车辆轮胎被刺破等),车辆在停放期间如果出现毁损、丢失等情况,停车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程度是不一样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就法律关系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1.商业场所附带停车场的责任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商业场所提供的停车位(场)中,并不构成独立的保管合同,属于主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存放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属于经营者违反主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车主到消费场所消费,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对消费者车辆的看管是基于合同的主义务产生的附随义务。还有学者认为,商业场所附带停车场的合同关系属于法定保管合同关系。此时,无论双方有无车辆保管的合意,经营者都对顾客的车辆承担保管义务,并承担车辆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
  2.对于小区停车场责任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该观点认为小区内的停车场(位)属于小区内的土地,根据规划属于业主个人或共同所有,未经约定物业公司对停车场(位)不享有使用权,因而物业公司不可能向业主出售或者出租停车场(位),因此不存在场地租赁关系之说。从物业合同的规定和物业行为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聘请物业人员对小区内的治安、卫生等事务进行管理,自然也包括保护小区内业主财产的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车辆的看管应该定性为是车辆保管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对非住户提供的停车服务,则需根据是否收费区分对待:不收费用情况下应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对车辆的毁损、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费情况也具体区分为两种,一种为非住户对住户停车位的分享,这种费用较低,属于占地费,除不适宜停车因素(如设置在住房下的停车位,车子因抛掷物坠落而出现毁损现象等)而导致的车辆损毁外,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为物业在衡量成本和风险等问题后,直接向非住户车主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较高,且该项费用属于物业公司的业务收入,则物业公司和非住户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3.公益停车场责任的认定
  对公益性停车场的内涵,目前还未形成通说。有观点认为公益性停车场是指政府基于公共管理职能和维持公共场所秩序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也有观点认为公益性停车场仅指政府未解决停车难问题,由政府出资或主导出资修建的停车场。
  对公益停车场的责任认定,一般考虑两个方面,第一停车场是否对车辆有控制力,即车辆是否可以随意停放并取走,第二是否收取停车费用。有观点认为,无人看管的免费型公益停车场合同属于场地借用合同、有人看管的免费型公益停车场合同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收费型公益停车场属于无偿保管合同。笔者认为收费型公益停车场属不应于无偿保管合同。虽然主观上公益停车场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保管合同的有偿与否是客观评价,只要客观上收取停车费用即为有偿。   二、停车场类型的重塑与责任适用
  经过调研,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停车场是否对公众有偿开放区分为经营性停车场与非经营性停车场。对于经营性的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的设立目的再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型:专业停车场与商业场所配建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公益性机构的配建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
  笔者对经营性停车场进行类型化区分的理由如下:①经营性停车场为对公众开放的停车场,面向的是不特定群体,因而不需要也不可能就单次停车行为去判断双方是否达成保管合意,只能根据停车场的情况判断合同内容,因此具有类型化的可能和需求。②经营性停车场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经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规模性,相较于非经营性停车场其服务行为更易规范、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③地方政府对各类经营性停车场设有明确的管理机关进行管理,并可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的义务。④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因此法官易于辨明停车场类型,实践中可操作性强。而对于非经营性停车场,因其面向的是特定群体或者是对公众开放但经营主体无资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进行统一的责任认定,只能根据案件具体分析,本文不作过多论述。现就不同的经营性停车场的法律责任展开以下论述:
  1.专业停车场、商业场所配建停车场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专业停车场是由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配套停车场是在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配套建设的用于车辆停放的场地。
  笔者认为,停车人与专业停车场、商业场所配建停车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理由如下:首先,这两种停车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机动车提供有偿的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从社会普遍认知以及商业场所的附随义务角度出发,该类停车场所收取的费用不仅是向车辆驾驶人提供停车场地的对价,也是其为停车人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其次,这两类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为主营业务,一般规模较大、停车管理模式成熟、停车管理设备较齐全,二者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其发放停车凭证和指挥车辆停放等行为出发,停车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备较好的车辆看管和控制能力,从而将车辆交付其看管,而不仅仅是为停车人提供一个停车的场地。因而,在停车人与专业停车场、商业场所配建停车场之间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有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这类停车场主要包括: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笔者认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与住户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停车场对小区业主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理由如下:首先,这类停车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为小区居民提供泊车服务,在有多余车位的情形下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经营者与小区居民之间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如查验放行、保安定时巡查等,履行这些义务时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区分内外部车辆。其次,该类停车场一般由有资质的企业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最后,经营性小区停车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开放,收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应承担较重的义务。
  3.公益性机构配建的停车场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这类停车场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笔者认为,这类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形成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理由如下:首先,这类停车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公益机构的配套设施,满足该机构员工及前往该机构的公众乘用车停放。其次,公益性机构配建停车场收费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用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停车位不被过多占用,发挥其配套作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定价。再次,作为配建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不是公益机构的主要业务。相对于专业停车场和专业配建停车场来说,一方面其专业性相对较弱,保管能力上有欠缺,另一方面如果要求公益机构在车辆的安全管理上倾注过多精力,则存在以偏废全的嫌疑。最后,为鼓励公益性机构配建停车场将多余车位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既有停车位资源,也不宜加诸过重责任。因而此时不成立保管合同。
  4.公益性停车场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公益性停车场是指为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停车难问题,由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停车场。这类停车场包括: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驻车换乘停车场、其他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笔者认为,这类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形成租赁合同。理由如下:首先,这类停车场设立的目的是缓解城市规划区域内停车压力,建设资金全部或主要来源与政府投资。其次,公益性停车场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定价。虽然大部分公益性停车场也收费,但收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更合理的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停车位资源。因此不成立保管合同。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营性停车场可根据其设立是否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保管合同,如上文所述专业性停车场的目的是收取停车费,商场配套停车场的设立以提供增值服务方便购物吸引顾客为主要目的,小区停车场也是以收取停车费为目的对非住户开放,以上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立均为营利,故应当认定为保管合同;反之,公共场所的停车位、道路停车位,以公共服务、疏导交通、方便停车为主要目的,则应当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
其他文献
城市化是中国21世纪上半叶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研究城市化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对城市用水健康循环和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本文分析城市化对水资源影响的
为了减少和预防小儿食道异物取出术后胃出血的发生,对5例小儿食道异物取出术后胃出血的病倒进行了临床分析5例均为术后插胃管时未见胃内容物中有血或咖啡色液体,注水、注牛奶后
图书馆的价值是通过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来实现的.服务观念、手段、方式都贯穿于图书馆整个时间过程中。服务是图书馆活动的核心。其活动都是围绕着如何服务于社会与人来展开的
现代工业、农业机械化的高速发展及现代交通业的不协调,导致多发性创伤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的主要因素之一。但现在医疗机构,特别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急救中心及急诊科条
无罪判决率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人权保障程度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在2000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为1.02%,2005年,无罪判决率就骤降至0.26%,而在2012年,无罪判决率更是仅有0.06%。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已经十分低了。传统观点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分别包括:  一、无罪判决率低
摘要:由于人们总会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与他人进行比较,敌其工作的积极性虽然与个人的实际报酬有关,但更重要的还与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密切相关。当前,绩效工资改
目的分析35岁以下年轻妇女宫颈癌(以下简称年轻宫颈癌)的发病趋势、临床病理特点、治疗措施及预后。方法对67例年轻宫颈癌患者的临床资料、病理学诊断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提出了在0.1~0.2 mol/L盐酸介质中,硅与钼酸铵生成黄色的硅钼杂多酸,以抗坏血酸还原硅钼杂多酸为硅钼兰,分光光度法测定荧光级高纯氧化钇中二氧化硅的含量.方法灵敏度高,二氧
桩基工程档案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重要组成部分,是桩基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重视和加强桩基工程档案质量,对提高桩基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摘 要:犯罪学将对于刑法学而言是一个新型的学科,都与刑事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牵连,导致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不甚明了,文章将从两者的发展与其研究对象、学科任务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界限  一、从犯罪学的诞生与发展看其与刑法学的界限  近代以前的犯罪学和刑法学都是不分开的,两者都在大的刑法学之中,但是自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之后,特别是随着龙博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