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越来越的多的证券公司涉水資本市场,证券行业已经逐渐迈入了充实发展的新时期。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证券业上市公司不断出现各类内部控制的违法违规事件,曾经的一场“乌龙指”事件透露出光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不完善,造成监管约束和风险防范的漏洞,并造成较大影响。本文针对其内部控制失效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对策。
【关键词】内部控制 光大证券 “乌龙指”事件
一、光大证券“8.16”事件概览
(一)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4年2月19日,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2014年8月5日,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9.02,-0.02,-0.22%)(601788.SH)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至近18:00,在最后阶段,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存在责任,建议庭外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宣判。
(二)事件结果
事件发生以后,证监会和相关部门立即作出反应,对光大证券立案开展详细调查。于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宣布了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决定,如下所示:
(1)光大证券——魔兽ETF内幕交易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分别为13070806.63元,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罚款总计523285668.48元——管理不当内幕交易;
(2)徐明浩——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3)杨赤中——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4)沈诗光——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5)杨剑波——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6)梅键——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信息误导。
二、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体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一)风险评估系统缺陷
1.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套利系统完全在公司风控系统外运作,为了保证高频交易的效率,保证金验证环节可能根本都没设置。现在监管部门对券商自营账户信用保证金杠杆比率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时可任其下单,只要收盘后结算把资金凑齐就行。
2.操作风险管理部分失效。在“乌龙指”事件中一个交易员就可以动用234亿元的资金,按照国际惯例,1亿元以上就必须要通过四级审批,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光大证券的操作风险管理在其自营业务中是无效。
(二)信息沟通与披露缺陷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信息披露的滞后和虚假信息的披露,是被关注指责最多的焦点。发现系统错误没有及时上报,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程序;没有及时正确处理对待信息,投资者3个多小时后知悉事情原委,态度不端正;随后在股指期货上放出大量空单,错误引导市场,虚假信息披露。
(三)公司治理不够稳定
光大董事会高层近年来变动频繁,公司治理层的治理理念和能力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整合,使董事会内部乃至于整个光大都因频繁的变动而处在动荡不安中,出现了意见不同的派系。空降高管和本土高层的派系之争,使得公司内部连续出现中高层离职潮,人员的频繁变动造成公司业务混乱。而光大证券董事、总裁徐浩明,从其经历而言,更擅长行政方面的工作,而缺乏金融业务的背景,缺少金融业务主管经验,使得徐浩明在面对治理层动荡之时,没有很好的凝聚整个治理层的机能,而治理层的动荡从上而下影响到光大证券工作的各方面,也包括内部控制体系,从而直接影响到光大证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完善光大证券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的模式和披露方式
1.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风险管控环境的营建。企业可围绕经营管理的总体目标建立良好有序的管控环境,使组织内部上自决策层下至业务操作层均能按照各自的目标要求尽职尽责地发挥作用。
2.金融机构需持续加强对业务风险的合理评估。主体应识辨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根据其影响程度确定监控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以实现有效控制,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3.金融机构需建立和保持畅通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企业要准确识别、全面收集来源于内部与外部同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为风险管理与及时应对提供信息支持。在获取准确信息的基础上,仍需采取有效方式,将相关信息在主体内部各层级、责任主体、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使相关业务部门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
4.金融机构需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改进。适时调整是有效实施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保证,评估要着眼于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作,切实起到为企业防范风险、纠偏纠错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控制的风险防控
1.找准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在上市公司里,财务管理,商品采购储运库存,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等都是内部控制的风险点,要做到专业化管理,专人专用,强化制约,坚强监督。
2.强化内部控制风险教育。邀请政法部门、政府机关领导和高校专家学者进行风险防控知识讲座,增强公司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
3.强化内部控制的风险防控制度建设。针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内部控制风险点,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内部控制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1.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光大证券而言,股权结构的调整思路应当是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国有控股的比重,将光大证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更多接纳吸收民间资本。
2.董事会、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应当充分有效,从而有利于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在这一方面,光大证券首先需要解决公司治理稳定性的问题。在充分协商,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尽快明确治理目标,整合治理层的智力资源,统一治理能力,发挥治理层集体治理的作用,以提升内部控制工作顶层的能力。
3.监事会是内部控制主要的参与者和重要的实施者。监事会工作能力直接影响整个企业内控的水平。首先应进一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改变监事会是董事会“附庸”的固有角色。
参考文献
[1]杨超,刘念祖,高永祥,王扬.基于信息系统审计的企业内部控制探讨——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谈起[J].财会通讯.2014(16).
[2]刘子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J].财会通讯.2014(05).
[3]吕陆静,陆婉华,郭劲琪.证券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J].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2016年07期).
【关键词】内部控制 光大证券 “乌龙指”事件
一、光大证券“8.16”事件概览
(一)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4年2月19日,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2014年8月5日,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9.02,-0.02,-0.22%)(601788.SH)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至近18:00,在最后阶段,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存在责任,建议庭外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宣判。
(二)事件结果
事件发生以后,证监会和相关部门立即作出反应,对光大证券立案开展详细调查。于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宣布了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决定,如下所示:
(1)光大证券——魔兽ETF内幕交易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分别为13070806.63元,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罚款总计523285668.48元——管理不当内幕交易;
(2)徐明浩——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3)杨赤中——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4)沈诗光——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5)杨剑波——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内幕交易;
(6)梅键——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期货市场禁入,罚款60万元——信息误导。
二、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体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一)风险评估系统缺陷
1.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套利系统完全在公司风控系统外运作,为了保证高频交易的效率,保证金验证环节可能根本都没设置。现在监管部门对券商自营账户信用保证金杠杆比率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时可任其下单,只要收盘后结算把资金凑齐就行。
2.操作风险管理部分失效。在“乌龙指”事件中一个交易员就可以动用234亿元的资金,按照国际惯例,1亿元以上就必须要通过四级审批,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光大证券的操作风险管理在其自营业务中是无效。
(二)信息沟通与披露缺陷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信息披露的滞后和虚假信息的披露,是被关注指责最多的焦点。发现系统错误没有及时上报,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程序;没有及时正确处理对待信息,投资者3个多小时后知悉事情原委,态度不端正;随后在股指期货上放出大量空单,错误引导市场,虚假信息披露。
(三)公司治理不够稳定
光大董事会高层近年来变动频繁,公司治理层的治理理念和能力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整合,使董事会内部乃至于整个光大都因频繁的变动而处在动荡不安中,出现了意见不同的派系。空降高管和本土高层的派系之争,使得公司内部连续出现中高层离职潮,人员的频繁变动造成公司业务混乱。而光大证券董事、总裁徐浩明,从其经历而言,更擅长行政方面的工作,而缺乏金融业务的背景,缺少金融业务主管经验,使得徐浩明在面对治理层动荡之时,没有很好的凝聚整个治理层的机能,而治理层的动荡从上而下影响到光大证券工作的各方面,也包括内部控制体系,从而直接影响到光大证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完善光大证券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的模式和披露方式
1.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风险管控环境的营建。企业可围绕经营管理的总体目标建立良好有序的管控环境,使组织内部上自决策层下至业务操作层均能按照各自的目标要求尽职尽责地发挥作用。
2.金融机构需持续加强对业务风险的合理评估。主体应识辨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根据其影响程度确定监控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以实现有效控制,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3.金融机构需建立和保持畅通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企业要准确识别、全面收集来源于内部与外部同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为风险管理与及时应对提供信息支持。在获取准确信息的基础上,仍需采取有效方式,将相关信息在主体内部各层级、责任主体、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使相关业务部门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
4.金融机构需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改进。适时调整是有效实施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保证,评估要着眼于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作,切实起到为企业防范风险、纠偏纠错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控制的风险防控
1.找准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在上市公司里,财务管理,商品采购储运库存,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等都是内部控制的风险点,要做到专业化管理,专人专用,强化制约,坚强监督。
2.强化内部控制风险教育。邀请政法部门、政府机关领导和高校专家学者进行风险防控知识讲座,增强公司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
3.强化内部控制的风险防控制度建设。针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内部控制风险点,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内部控制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1.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光大证券而言,股权结构的调整思路应当是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国有控股的比重,将光大证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更多接纳吸收民间资本。
2.董事会、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应当充分有效,从而有利于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在这一方面,光大证券首先需要解决公司治理稳定性的问题。在充分协商,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尽快明确治理目标,整合治理层的智力资源,统一治理能力,发挥治理层集体治理的作用,以提升内部控制工作顶层的能力。
3.监事会是内部控制主要的参与者和重要的实施者。监事会工作能力直接影响整个企业内控的水平。首先应进一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改变监事会是董事会“附庸”的固有角色。
参考文献
[1]杨超,刘念祖,高永祥,王扬.基于信息系统审计的企业内部控制探讨——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谈起[J].财会通讯.2014(16).
[2]刘子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J].财会通讯.2014(05).
[3]吕陆静,陆婉华,郭劲琪.证券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J].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2016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