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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务监督制度是村级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与实行卓有成效,但要使村务监督更趋规范化与制度化依然任务艰巨。就其在浙江的发展现状而言,依旧存在着诸如监督环境不透明、村监委成员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要加强对村监委成员的素质培养,培养村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其议事能力,使普通群众也参与到村务事项决策的过程中去。
[关键词]村务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 基层自治 村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TN8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399-02
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道阻且长。为响应习近平总書记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浙江省于2006年率先吹响法治浙江建设的号角,迄今已走过十一个年头。
十一年来,浙江省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深入基层,着眼于基层群众自治。相较其他三个环节而言,民主监督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中极为重要也是较为薄弱的一环,民主监督建设刻不容缓。
村务监督制度为村民参与村务公开开辟了道路,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贪腐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对村务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村务监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村务监督制度的概念
村务监督制度是指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活动、“三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曾在1982年有过重大的修改,“村民自治”被首次提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卓有成效,但这种缺乏监督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仍然是“半拉子民主”,“村民自治”陷入僵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设打破了这个尴尬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村级村民自治的缺陷。
(二)村务监督的意义
1.村务监督是浙江法治建设的关键进程
“法治浙江建设”的口号在2006年开喊,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省积累了许多鲜活的实践经验。
“我们国家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道路用了很长时间,可走到最后,都普及了,才知道原来这只是第一步。基层的权力结构并不是设计好就可以正常运转的,这其中缺少基层的监督组织。”早在2010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通知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就印发了《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早在那时就已深刻认识到“村务监督”在浙江法治建设中所处地位之重。
2.村务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村务监督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贪腐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在国家重磅“打虎”、“打苍蝇”的现实之下,基层特别是村级干部的腐败严重。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带头者,村级干部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该群体贪腐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可以想见
3.村务监督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根本,而民主监督是上述各个环节的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能够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普通村民对民主公开、自主管理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在此新形势下,原有的村务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村民自身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二、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现状
近年来,浙江省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农村廉政建设,把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上级领导的支持配合下,村务监督制度由此得到进一步发展。
自《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文件颁布以后,浙江省村务监督工作正式迈入了有章可循的体制化阶段。部分地区还在这个基础上自主创新,如浙江省的天台县通过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碰头会”的方式,来相互交流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基层工作的机制创新,从根源上遏制了微贪腐,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浙江法治建设添砖添瓦。
(二)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问题
在新环境下,村务监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遇到许多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有所欠缺
在实践中,村监委成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的熟悉程度十分有限,达不到村监委成员资格的硬性要求。
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监委成员绝大多数年龄偏大,思想僵化,缺乏灵活性。再加上部分成员日常监督工作散漫,对村务活动无法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怠于行使权利,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村务监督流于形式。
2.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村两委干部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的自我监督状态,主观认识不到位,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常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村监委的监督范围过于集中在如财务监督等方面,在涉及村民切身权益的村务这一块监督权缺失严重。
拿浙江苍南县来说,被选为村监委委员的大部分是小企业主或个体经营户,因为经商的缘故常常不在村内,自然无法履行监督职责;部分村经济落后,日常村务不多,村级机构不完善,村监委的委员们也觉得无事可监督,监督职能长期搁置不用;还有地区存在退休村干部插手村监委的监督事务,使得监督职能行使束手束脚,日常工作难以开展。
以上种种现象只是村监委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的其中一部分原因,在诸多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极大影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事务处理,阻碍了村务监督制度前进的步伐。
3.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环境不透明
公开透明的环境和村务监督密不可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透明的环境既是村务监督所追求的目标,又能作为重要因素保证村务监督的有效运作。 及时、充分、真实地公开村务管理信息,是村务监督体系运作的前提。但在实际中,村务公开的效果不甚理想。一方面,对于村务公开的范围、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可指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程序及事项细则不公开现象较为普遍,易出现村监委监督权滥用的情况,难以保证村监委职能的履行质量。
4.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众参与度低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存在意义是代表村民有效监督村务活动和“三资”项目管理,在民主监督中,村民是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现行体制的运行中,普遍存在着民主参与程度低的现象。在实际监督中,村民参与较少,民主监督的优势不突出。之前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自主管理、民主公开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強烈,但这仅限于文化水平较高的村民,大多数村民并不具备这种素质。
现行的地方性规章中,学习培训的范围仅限于村监委成员,大部分村民对什么是监督权,在什么时候行使权利,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利等一无所知。除此之外,民意传达受阻,村务监督机构无法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故在农村中,民意的搜集和表达困难重重。
三、完善村务监督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水平
村监委成员的政治、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村监委工作的开展,因此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口,真正把敢于“大胆说话”、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知识层次的人充实到队伍中来。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方面,要“学测兼顾”,定期对村监委成员就学习内容加以测试。同时,要加强村监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教育,鼓励和激发成员创造性思想,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
村务公开是村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有效的、真实的村务公开是有效获取和传送监督信息的重要途径。要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严格规范公开程序,保证村务信息的畅通。村务监督的推进离不开上级政府,为此,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使得法律成为村务监督的强大后盾,有针对性地对日常村务监督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为村民广泛参与村务监督提供制度化渠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机构保障配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仅仅提高村务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有了令人满意的物质条件才能使监督人员义无反顾的投身到工作之中。
在硬件保障上,乡镇政府要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使行政村满足“六有”的要求。在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上,要保证其不受克扣、挪用、延迟发放,用于购买配套设施的资金也要用于专项领域。
在待遇保障上,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财务监督的资金投入,使村监委成员领到合理满意的误工补贴和报酬。由此可改变监督人员的“惰性”,从原来的“吃力不讨好”变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取酬,监督人员才能投入更大的精力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村民,服务行政村。
(四)重视民意,培养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
正所谓,权力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因此,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村民在村务活动、村务监督中的作用,即使其更好地发挥主体性作用。
现实中,绝大多数村民缺乏民主意识,觉得参与监督无关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督人员拥有绝对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但在收集民意这一环节上也无从下手。
民意是信息决策的来源,负责监督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村民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高度重视。乡镇政府和各村委会应该联合行动,肩负起加强民主监督观念的宣传教育的职责。宣传的内容应该包括民主监督的方方面面,并且对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也要详细地告知村民。
结语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而其中又以村务监督为重,加强村务监督制度建设对推进浙江法治建设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
加快村务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通过上述有效措施不断巩固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明确思路,端正态度,坚定不移地将村务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向前推进,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为浙江法治建设在今后的发展中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夏宝龙:《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载《浙江日报》2016年7月15日
[2]赖宋平:《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运行——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载《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3]李丽:《村务监督委员会又一个民间智慧结晶》,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3月30日
[4]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5]吕玥:《浙江6名村官贪污挪用1200万元?小权力缘何大腐败?》,载《浙江日报》2015年7月16日
[6]朱利平:《用“村务监督”遏制群众身边微腐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审计局,2017年9月8日
[7]马苹:《中国村民自治30年》,载《求实杂志》2010年第2期
[8]韦少雄:《村务监督实施现状、障碍与解决对策》,载《人民论坛》2014第8期
[9]黄义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与实践——以浙江省苍南县为例》,载《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10]赖惠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运行——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载《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1]马建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9期
[12]袁斐、王礼力:《浅析如何强化村级民主监督》,载《新农村:黑龙江》2014年第20期
[13]王小天:《村务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浙江省为例》,载《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作者简介:田秋萍(1997.12--);性别:女,籍贯:浙江省衢州人,学历:本科,在读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关键词]村务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 基层自治 村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TN8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399-02
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道阻且长。为响应习近平总書记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浙江省于2006年率先吹响法治浙江建设的号角,迄今已走过十一个年头。
十一年来,浙江省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深入基层,着眼于基层群众自治。相较其他三个环节而言,民主监督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中极为重要也是较为薄弱的一环,民主监督建设刻不容缓。
村务监督制度为村民参与村务公开开辟了道路,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贪腐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对村务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村务监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村务监督制度的概念
村务监督制度是指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活动、“三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曾在1982年有过重大的修改,“村民自治”被首次提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卓有成效,但这种缺乏监督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仍然是“半拉子民主”,“村民自治”陷入僵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设打破了这个尴尬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村级村民自治的缺陷。
(二)村务监督的意义
1.村务监督是浙江法治建设的关键进程
“法治浙江建设”的口号在2006年开喊,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省积累了许多鲜活的实践经验。
“我们国家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道路用了很长时间,可走到最后,都普及了,才知道原来这只是第一步。基层的权力结构并不是设计好就可以正常运转的,这其中缺少基层的监督组织。”早在2010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通知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就印发了《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早在那时就已深刻认识到“村务监督”在浙江法治建设中所处地位之重。
2.村务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村务监督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贪腐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在国家重磅“打虎”、“打苍蝇”的现实之下,基层特别是村级干部的腐败严重。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带头者,村级干部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该群体贪腐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可以想见
3.村务监督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根本,而民主监督是上述各个环节的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能够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普通村民对民主公开、自主管理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在此新形势下,原有的村务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村民自身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二、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现状
近年来,浙江省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农村廉政建设,把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上级领导的支持配合下,村务监督制度由此得到进一步发展。
自《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文件颁布以后,浙江省村务监督工作正式迈入了有章可循的体制化阶段。部分地区还在这个基础上自主创新,如浙江省的天台县通过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碰头会”的方式,来相互交流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基层工作的机制创新,从根源上遏制了微贪腐,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浙江法治建设添砖添瓦。
(二)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问题
在新环境下,村务监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遇到许多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有所欠缺
在实践中,村监委成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的熟悉程度十分有限,达不到村监委成员资格的硬性要求。
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监委成员绝大多数年龄偏大,思想僵化,缺乏灵活性。再加上部分成员日常监督工作散漫,对村务活动无法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怠于行使权利,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村务监督流于形式。
2.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村两委干部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的自我监督状态,主观认识不到位,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常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村监委的监督范围过于集中在如财务监督等方面,在涉及村民切身权益的村务这一块监督权缺失严重。
拿浙江苍南县来说,被选为村监委委员的大部分是小企业主或个体经营户,因为经商的缘故常常不在村内,自然无法履行监督职责;部分村经济落后,日常村务不多,村级机构不完善,村监委的委员们也觉得无事可监督,监督职能长期搁置不用;还有地区存在退休村干部插手村监委的监督事务,使得监督职能行使束手束脚,日常工作难以开展。
以上种种现象只是村监委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的其中一部分原因,在诸多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极大影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事务处理,阻碍了村务监督制度前进的步伐。
3.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环境不透明
公开透明的环境和村务监督密不可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透明的环境既是村务监督所追求的目标,又能作为重要因素保证村务监督的有效运作。 及时、充分、真实地公开村务管理信息,是村务监督体系运作的前提。但在实际中,村务公开的效果不甚理想。一方面,对于村务公开的范围、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可指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程序及事项细则不公开现象较为普遍,易出现村监委监督权滥用的情况,难以保证村监委职能的履行质量。
4.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众参与度低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存在意义是代表村民有效监督村务活动和“三资”项目管理,在民主监督中,村民是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现行体制的运行中,普遍存在着民主参与程度低的现象。在实际监督中,村民参与较少,民主监督的优势不突出。之前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自主管理、民主公开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強烈,但这仅限于文化水平较高的村民,大多数村民并不具备这种素质。
现行的地方性规章中,学习培训的范围仅限于村监委成员,大部分村民对什么是监督权,在什么时候行使权利,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利等一无所知。除此之外,民意传达受阻,村务监督机构无法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故在农村中,民意的搜集和表达困难重重。
三、完善村务监督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水平
村监委成员的政治、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村监委工作的开展,因此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口,真正把敢于“大胆说话”、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知识层次的人充实到队伍中来。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方面,要“学测兼顾”,定期对村监委成员就学习内容加以测试。同时,要加强村监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教育,鼓励和激发成员创造性思想,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
村务公开是村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有效的、真实的村务公开是有效获取和传送监督信息的重要途径。要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严格规范公开程序,保证村务信息的畅通。村务监督的推进离不开上级政府,为此,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使得法律成为村务监督的强大后盾,有针对性地对日常村务监督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为村民广泛参与村务监督提供制度化渠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机构保障配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仅仅提高村务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有了令人满意的物质条件才能使监督人员义无反顾的投身到工作之中。
在硬件保障上,乡镇政府要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使行政村满足“六有”的要求。在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上,要保证其不受克扣、挪用、延迟发放,用于购买配套设施的资金也要用于专项领域。
在待遇保障上,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财务监督的资金投入,使村监委成员领到合理满意的误工补贴和报酬。由此可改变监督人员的“惰性”,从原来的“吃力不讨好”变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取酬,监督人员才能投入更大的精力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村民,服务行政村。
(四)重视民意,培养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
正所谓,权力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因此,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村民在村务活动、村务监督中的作用,即使其更好地发挥主体性作用。
现实中,绝大多数村民缺乏民主意识,觉得参与监督无关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督人员拥有绝对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但在收集民意这一环节上也无从下手。
民意是信息决策的来源,负责监督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村民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高度重视。乡镇政府和各村委会应该联合行动,肩负起加强民主监督观念的宣传教育的职责。宣传的内容应该包括民主监督的方方面面,并且对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也要详细地告知村民。
结语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而其中又以村务监督为重,加强村务监督制度建设对推进浙江法治建设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
加快村务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通过上述有效措施不断巩固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明确思路,端正态度,坚定不移地将村务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向前推进,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为浙江法治建设在今后的发展中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夏宝龙:《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载《浙江日报》2016年7月15日
[2]赖宋平:《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运行——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载《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3]李丽:《村务监督委员会又一个民间智慧结晶》,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3月30日
[4]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5]吕玥:《浙江6名村官贪污挪用1200万元?小权力缘何大腐败?》,载《浙江日报》2015年7月16日
[6]朱利平:《用“村务监督”遏制群众身边微腐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审计局,2017年9月8日
[7]马苹:《中国村民自治30年》,载《求实杂志》2010年第2期
[8]韦少雄:《村务监督实施现状、障碍与解决对策》,载《人民论坛》2014第8期
[9]黄义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与实践——以浙江省苍南县为例》,载《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10]赖惠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运行——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载《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1]马建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9期
[12]袁斐、王礼力:《浅析如何强化村级民主监督》,载《新农村:黑龙江》2014年第20期
[13]王小天:《村务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浙江省为例》,载《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作者简介:田秋萍(1997.12--);性别:女,籍贯:浙江省衢州人,学历:本科,在读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