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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法专家鲁志峰
Q:我是一家外企的员工,我的日本上司脾气很暴躁。一次加班时,因为工作的分歧,我和他吵了起来,争吵中他抬手就给了我一巴掌,打得我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我右耳鼓膜穿孔,法医鉴定为轻伤。请问,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不可以,我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广州 马小姐
A:《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上司对你实施人身伤害发生在加班期间,具备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你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否与履行职责有关。从你的来信看,你是因为在工作上与上司有意见分歧(当然你的意见应当是合情合法的),才受到伤害的,属于履行职责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这场争执与履行职责无关,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Q:我平常也经常关注一些劳资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工资单、工作证等,都是劳动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我现在所在单位每月都按时发工资,但一直都没有发给我们工资条,所以到现在我都没有完全弄清楚自己的工资包括哪几项。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条?有没有什么依据?
银川 邱先生
A:《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你完全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条。
Q:2005 年3 月1 日,我与原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我做好了交接工作,于3 月1 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几天后,我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在今年1 月就已经怀孕了。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原企业将原有的劳动合同顺延?
绵阳 郑女士
A:《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34 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而你怀孕是在合同期满之前,因此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虽然你已经在合同终止的协议上签字并已办理离职手续,但由于你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终止合同也并不是你的真实意思,因此该终止决定应是无效的,企业应当顺延原有的劳动合同。
Q:我跟现在的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虽然还未到期,但我准备提出辞职。在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我的月工资,并约定如果我违约的话,要根据工资的若干倍数来支付违约金。但因为工资一直在涨,所以合同里规定的工资比我实际拿到的工资少了很多,企业拿出每月所发工资的证明,计算出我工作以来的月平均工资,要求我按此支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到底是应该按合同还是按实际情况计算呢?
北京 汪先生
A:《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涉及到工资标准的界定时,如果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当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如果涉及到职工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未将违约金的工资标准界定为平均工资或实际工资,则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计发标准。因此,你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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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一家外企的员工,我的日本上司脾气很暴躁。一次加班时,因为工作的分歧,我和他吵了起来,争吵中他抬手就给了我一巴掌,打得我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我右耳鼓膜穿孔,法医鉴定为轻伤。请问,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不可以,我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广州 马小姐
A:《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上司对你实施人身伤害发生在加班期间,具备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你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否与履行职责有关。从你的来信看,你是因为在工作上与上司有意见分歧(当然你的意见应当是合情合法的),才受到伤害的,属于履行职责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这场争执与履行职责无关,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Q:我平常也经常关注一些劳资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工资单、工作证等,都是劳动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我现在所在单位每月都按时发工资,但一直都没有发给我们工资条,所以到现在我都没有完全弄清楚自己的工资包括哪几项。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条?有没有什么依据?
银川 邱先生
A:《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你完全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条。
Q:2005 年3 月1 日,我与原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我做好了交接工作,于3 月1 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几天后,我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在今年1 月就已经怀孕了。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原企业将原有的劳动合同顺延?
绵阳 郑女士
A:《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34 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而你怀孕是在合同期满之前,因此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虽然你已经在合同终止的协议上签字并已办理离职手续,但由于你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终止合同也并不是你的真实意思,因此该终止决定应是无效的,企业应当顺延原有的劳动合同。
Q:我跟现在的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虽然还未到期,但我准备提出辞职。在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我的月工资,并约定如果我违约的话,要根据工资的若干倍数来支付违约金。但因为工资一直在涨,所以合同里规定的工资比我实际拿到的工资少了很多,企业拿出每月所发工资的证明,计算出我工作以来的月平均工资,要求我按此支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到底是应该按合同还是按实际情况计算呢?
北京 汪先生
A:《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涉及到工资标准的界定时,如果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当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如果涉及到职工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未将违约金的工资标准界定为平均工资或实际工资,则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计发标准。因此,你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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