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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在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方面,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开展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并取得了一些实效。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渎职侵权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渎职侵权预防工作,笔者就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制的缺陷与创新进行探讨。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不足
随着渎职侵权行为方式的不断变化,传统的预防机制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主要不足表现在:一是预防工作欠缺深、细、实。以前法纪部门基本上没有开展预防工作,更名为反渎局后才初步开展预防工作,与反贪部门相比,反渎局在整个社会的认知度较低,很多国家机关人员和群众甚至不知道检察机关有反渎局这个机构。目前,许多地方的反渎局只是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基本上没有开展预防工作,综合预防部门通常比较重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在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得比较少,更谈不上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预防工作。实际上,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非常需要各种专业性的人才来从事预防工作,但反渎局人员编制相对较少,具备各行业知识的人才也比较少,因而难以把预防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难以发现不同部门的薄弱环节,因而也难以针对这些环节采取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二是预防工作缺乏主动性和深人性。表现为,查办案件有余,而分析发生渎职侵权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不足,缺乏对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传统的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主要通过印制宣传资料、上法制课、开展警示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等,集中宣传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意义、内容和成效等,目的在于宣传教育、提高觉悟,从而做到自觉防范渎职失职,这种机制显然缺乏主动性和深人性,其预防效果也大打折扣。另外一种常用的机制是个案预防机制,这个机制是结合个案,通过向发案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或者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讲法,开展警示教育。这种机制相对于发案单位而言有一定的深入性,但由于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被动地开展预防工作,显然不是主动性的预防,另外,由于缺乏配套的措施和人力物力方面的原因,个案预防机制往往只是针对发案的某个环节提出预防措施,而不是对发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其深入性也是不够的。
二、创新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设想
为适应反腐败形势发展的要求和遏止渎职侵权犯罪,我们要破除传统落后的观念,认真研究如何创新预防工作机制,使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实效。
(一)破除两种观念。一是破除反渎部门单打独斗的预防观念。要树立大预防观念。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单靠某个部门单打独斗很难有所作为。而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工程,因此,反渎部门要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公安、法院、信访、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共同开展预防工作。二是破除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等同贪污贿赂预防的观念。渎职侵权犯罪与贪贿犯罪虽然同属职务犯罪,但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和专门知识、预防工作难度高、工作量大。为此,在开展预防工作时,不仅要熟知各行各业的专门知识,也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甚至要熟悉各单位内部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习惯,相应地其预防工作机制也应该有所不同。
(二)创新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设想。一是建立各种联席会议和办案信息通报制度。反渎部门通过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行政部门建立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渎职侵权行为警示制度或约谈制度。按照“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的步骤和方法来开展预防工作。首先是一案一分析。反渎职侵权部门获取线索后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分析、查证线索的真实性、可行性。对价值高的案件线索由反渎职侵权部门按照初查的程序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其次是一案一建议。反渎职侵权部门针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警示。再次是一案一教育。反渎职侵权部门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建立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案件、工作协调和答复当事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是对本区的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纠正,确保依法行政,预防违法违纪;明确规定经调查取证,证实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节较轻的,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建议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反渎职侵权工作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结合办案认真总结渎职侵权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研究分析发案的重点部位、重点领域以及容易滋生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发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不足
随着渎职侵权行为方式的不断变化,传统的预防机制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主要不足表现在:一是预防工作欠缺深、细、实。以前法纪部门基本上没有开展预防工作,更名为反渎局后才初步开展预防工作,与反贪部门相比,反渎局在整个社会的认知度较低,很多国家机关人员和群众甚至不知道检察机关有反渎局这个机构。目前,许多地方的反渎局只是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基本上没有开展预防工作,综合预防部门通常比较重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在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得比较少,更谈不上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预防工作。实际上,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非常需要各种专业性的人才来从事预防工作,但反渎局人员编制相对较少,具备各行业知识的人才也比较少,因而难以把预防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难以发现不同部门的薄弱环节,因而也难以针对这些环节采取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二是预防工作缺乏主动性和深人性。表现为,查办案件有余,而分析发生渎职侵权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不足,缺乏对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传统的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主要通过印制宣传资料、上法制课、开展警示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等,集中宣传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意义、内容和成效等,目的在于宣传教育、提高觉悟,从而做到自觉防范渎职失职,这种机制显然缺乏主动性和深人性,其预防效果也大打折扣。另外一种常用的机制是个案预防机制,这个机制是结合个案,通过向发案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或者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讲法,开展警示教育。这种机制相对于发案单位而言有一定的深入性,但由于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被动地开展预防工作,显然不是主动性的预防,另外,由于缺乏配套的措施和人力物力方面的原因,个案预防机制往往只是针对发案的某个环节提出预防措施,而不是对发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其深入性也是不够的。
二、创新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设想
为适应反腐败形势发展的要求和遏止渎职侵权犯罪,我们要破除传统落后的观念,认真研究如何创新预防工作机制,使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实效。
(一)破除两种观念。一是破除反渎部门单打独斗的预防观念。要树立大预防观念。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单靠某个部门单打独斗很难有所作为。而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工程,因此,反渎部门要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公安、法院、信访、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共同开展预防工作。二是破除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等同贪污贿赂预防的观念。渎职侵权犯罪与贪贿犯罪虽然同属职务犯罪,但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和专门知识、预防工作难度高、工作量大。为此,在开展预防工作时,不仅要熟知各行各业的专门知识,也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甚至要熟悉各单位内部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习惯,相应地其预防工作机制也应该有所不同。
(二)创新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的设想。一是建立各种联席会议和办案信息通报制度。反渎部门通过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行政部门建立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渎职侵权行为警示制度或约谈制度。按照“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的步骤和方法来开展预防工作。首先是一案一分析。反渎职侵权部门获取线索后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分析、查证线索的真实性、可行性。对价值高的案件线索由反渎职侵权部门按照初查的程序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其次是一案一建议。反渎职侵权部门针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警示。再次是一案一教育。反渎职侵权部门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建立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案件、工作协调和答复当事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是对本区的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纠正,确保依法行政,预防违法违纪;明确规定经调查取证,证实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节较轻的,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建议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反渎职侵权工作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结合办案认真总结渎职侵权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研究分析发案的重点部位、重点领域以及容易滋生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发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