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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婚前财产公证也出现在人们生活中,它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婚前财产公证有着诸多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但在我国还是没能普遍推行,其原因是由于受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现状;伦理;瓶颈
[中图分类号]B8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41-02
20世纪90年代初,“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中心便是:夫妻该不该明算账。以传统的眼光看,夫妻明算账是有悖常理的,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妻子根本没有这种权利和资格。在解放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间里,社会基本上属于“均贫”的状态,老百姓根本没有什么值得清算的婚前财产,夫妻间自然也就没必要把“你的”还是“我的”分得太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到了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拥有数额不菲的私产,“夫妻明算账”这才有了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土壤。
1 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及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对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意味着从婚姻一开始就对夫妻感情持有怀疑态度,有损于对爱情的信心和忠诚。有的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近一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很理性的,表示支持和理解,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大多数人最终还是选择了传统的婚姻模式,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影响,担心进行财产公证会影响夫妻感情。受西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影响,近年来选择进行婚期财产公证的夫妻也在不断增加,但仍然占少数,发达地区不超过20%,欠发达地区更是寥寥无几,而且基本上都是再婚者。
2 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现实基础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法律程序,也包含着一种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影响。男女双方选择共同生活,必然要以物质条件作为基础,随着婚姻的缔结,也成就了一种新的财产组合。既然这种财产组合是婚姻的物质基础,因而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婚姻是否成功。因此,结婚前对双方的财产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为如何处理双方的财产做出一定的规划,这对和谐的婚姻生活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婚前拥有一定房子、车子、票子的人已不在少数。在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很多女性在职场、商场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妇女的经济独立也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妻子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需求和权力。随着旧社会封建婚姻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和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来,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著提高,2010年上半年有800多万对夫妻离婚。尽管婚姻依然是神圣和被赋予美好期待的,但现实使人们不得不存在着不安全感和危机意识。由于现实社会的种种变化,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从抗拒向接受的观念转变,实质上是一个从无奈到必然的过程。毕竟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面对着越来越多的诱惑和选择,这给婚姻带来了极大地冲击,而在几乎所有的离婚案例中,都不可避免要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正是起到了一个“证据”的作用,能有效的减少在婚姻结束时因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即便不是在离婚阶段,婚前对彼此的财产进行公证,婚后就不会因经济因素而相互猜疑,夫妻因个体的独立而更加自信,相互之间更加尊重,剩下的是纯粹的感情,这实际上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保护。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更体现的淋漓尽致。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解决再婚者的心理顾虑。大部分有过婚史的独身者,尤其是一方或双方有着良好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面担心经济问题引起两个家庭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想因此成为迎接新感情的障碍。运用婚前财产公证的手段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财产纠纷,使新组家庭减少这种心理负担。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赢得儿女支持。随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是一个令人忌讳的话题,而大多数子女的心理也很微妙,既希望老人晚年幸福,又担心由于父母再婚影响自己对财产继承。婚前财产公证给这类子女吃了“定心丸”的同时,也为老年人再婚扫清了障碍,促进了再婚家庭的安定团结。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借婚姻获取财物的“巧取豪夺”型和“功利型”婚姻,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恶意侵害。
最后,办理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下,一些私企老板、大款在家庭外包养“二奶”甚至“三奶”,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提出离婚后,他们便将银行存款、股票、汽车、房子等大宗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甚至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妻子则往往提供不出财产的确切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账号等有关证据,结果因举证不力而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事先对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女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对于一般情况还是特殊情况,婚前财产公证既能预防纠纷的发生,也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可起到调节夫妻关系和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功效。婚前财产公证是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行为,因此其经济和法律上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是其存在的依据,也是其伦理价值的现实基础。
3 中国推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瓶颈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自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内兴起后,社会舆论一直对其称赞有佳。但奇怪的是,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理智的做法表示赞同,而实践者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还是因中国传统伦理价值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
首先,与“白头偕老”的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相违背。在中国,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视为非常神圣和美好的,人们对婚姻有着“一生一世”、“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美好愿景。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因情感而结合,更代表了承诺和责任,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岂不是太不吉利了?更何况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怎么分家,岂不是太伤感情?
其次,面对着情、义与利的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知、相爱、互信之后产生的一种情感需求,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感情稳定的恋爱关系,经历了风风雨雨后彼此尊重,并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是两个人感情积累的结果,如果现在要为财产分清个你我,多少是伤感情的,毕竟,爱情和信任是无法用婚前公证来保障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更愿意将夫妻感情放在首位,而不会过多的讨论“钱”的问题。
再次,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体独立意识。与西方文化中倡导功利主义和人本主义所不同的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是比较缺失这种主体意识的,这在中国传统的夫妻关系中表现的尤为突出。自古以来,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她们依附于男人,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也毫无经济地位。长期遵循着这种家庭经济的权利和义务都掌握在丈夫手中的模式,使婚前财产的划分不但没有必要,更是没有可能的。尽管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在这种传统模式的束缚下,不但妇女缺乏独立人格,这种主体意识的缺失还有着一定的广泛性。“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妇妇,而家道正”。就是说家里的每一个人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家才能安定兴旺。然而,这同时抹杀了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体价值,个体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存在和延续的需要,人们放弃了自我,放弃了合理的个人财产,将自己完全依附于家庭。这种个人“私”的缺乏和家庭整体意识的过度强调正是财产划分无法启动的根本原因。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爱情无疑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但婚姻让这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失望。财产公证无疑是在提醒人们,婚姻不再是两个人因单纯的爱情而结合,还有两个人的财产,爱情是不保险的,还有着很多现实的问题掺杂其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将两个人的财产分得清清楚楚,这种现实不是人们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婚姻。
4 适用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种情况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优越性决定了“夫妻也应明算账”,但这西方的“舶来品”毕竟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国人要想从思想上真正的接受它,把它当成婚姻很自然的组成部分,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磨合,现阶段没有必要把它作为婚姻的“必需品”。然而,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在坚持维护情感作为第一位的同时,也不应当过于感情用事,而轻易放弃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权力。尤其是以下几种“特殊婚姻”,笔者认为,还是十分适用婚前财产公证的:
首先是再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公证的夫妻中,再婚夫妻的比例最大,因为一方或双方都有过婚姻经历,现在又要重组家庭,情况相对复杂。尤其是老年人再婚时,一般双方子女都会提出这一要求。而且如果双方或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再婚情况下的夫妻进行财产划分,最能被人理解与接收,而且在当事双方看来也是必要的。
其次是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目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男女多为婚前经济实力上差异较为悬殊或双方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如果两人是经济情况差不多的工薪阶层,大可不必。
再次是投资婚姻:这种婚姻的构成本身带有很强的目的性,比如有残疾但条件优越的城里男孩娶了一个农村女孩做妻子,再比如夫妻双方年龄相差悬殊,诸如此类的婚姻的稳定性必然相对差一些。当然,我们不能随意怀疑这种婚姻的感情因素,但若有一方另有目的,公证财产无疑会扼杀其不纯的念头。
最后是怀疑婚姻者:对婚姻持怀疑态度的人多半是女性,她们会消极地想:婚姻就像一场赌博,押对了你就赢了,押错了你就完了,而且谁又能保证自己的婚姻永远牢固呢?如果两个人的婚姻美满,当然就没有必要公证财产;但若真有劳燕分飞的那一天,事先进行的财产公证起码能保证自己得到应得的东西,尤其对于物质条件优于男方的女性来说,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更是“未雨绸缪”的明智之举。不管怎样,能把物质损失降到最小程度还是有益无害的。
5 结 论
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未雨绸缪,固然理智,但人一旦理智,难免自私,必然伤感情。笔者认为,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只是执行一个小小的法律程序,做与不做自己决定,只要感情真,做了也不会成为斩断恩爱的无情剑,真正的有情人是不会因此在婚姻殿堂门口分道扬镳的,若真如此,这样的爱情与婚姻即使没有“公证”的冲击也会不堪一击。婚前财产公证,晴天备伞又何妨?
参考文献:
[1]张绪山.从“婚前财产公证”说到中国古代吏治[J].社会科学论坛,2005(6):120-122.
[2]程晓文.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5):8-10.
[3]陈菊雷,龙俊,张宪雯.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11):86.
[4]李颖晖.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J].北京记事,2001(8):1-10.
[5]严彬.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及其所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6(9):85-86.
[6]胡中元.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辩护[J].中国公证,2009(1):27-30.
[7]梁绮桃.以黑格尔家庭观分析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现象[J].中国商界,2010(8):324-325.
[作者简介]赵帆晴(1987—),女,北京人,北京林业大学科学技术与哲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现状;伦理;瓶颈
[中图分类号]B8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41-02
20世纪90年代初,“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中心便是:夫妻该不该明算账。以传统的眼光看,夫妻明算账是有悖常理的,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妻子根本没有这种权利和资格。在解放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间里,社会基本上属于“均贫”的状态,老百姓根本没有什么值得清算的婚前财产,夫妻间自然也就没必要把“你的”还是“我的”分得太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到了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拥有数额不菲的私产,“夫妻明算账”这才有了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土壤。
1 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及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对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意味着从婚姻一开始就对夫妻感情持有怀疑态度,有损于对爱情的信心和忠诚。有的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近一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很理性的,表示支持和理解,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大多数人最终还是选择了传统的婚姻模式,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影响,担心进行财产公证会影响夫妻感情。受西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影响,近年来选择进行婚期财产公证的夫妻也在不断增加,但仍然占少数,发达地区不超过20%,欠发达地区更是寥寥无几,而且基本上都是再婚者。
2 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现实基础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法律程序,也包含着一种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影响。男女双方选择共同生活,必然要以物质条件作为基础,随着婚姻的缔结,也成就了一种新的财产组合。既然这种财产组合是婚姻的物质基础,因而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婚姻是否成功。因此,结婚前对双方的财产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为如何处理双方的财产做出一定的规划,这对和谐的婚姻生活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婚前拥有一定房子、车子、票子的人已不在少数。在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很多女性在职场、商场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妇女的经济独立也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妻子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需求和权力。随着旧社会封建婚姻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和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来,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著提高,2010年上半年有800多万对夫妻离婚。尽管婚姻依然是神圣和被赋予美好期待的,但现实使人们不得不存在着不安全感和危机意识。由于现实社会的种种变化,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从抗拒向接受的观念转变,实质上是一个从无奈到必然的过程。毕竟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面对着越来越多的诱惑和选择,这给婚姻带来了极大地冲击,而在几乎所有的离婚案例中,都不可避免要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正是起到了一个“证据”的作用,能有效的减少在婚姻结束时因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即便不是在离婚阶段,婚前对彼此的财产进行公证,婚后就不会因经济因素而相互猜疑,夫妻因个体的独立而更加自信,相互之间更加尊重,剩下的是纯粹的感情,这实际上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保护。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更体现的淋漓尽致。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解决再婚者的心理顾虑。大部分有过婚史的独身者,尤其是一方或双方有着良好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面担心经济问题引起两个家庭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想因此成为迎接新感情的障碍。运用婚前财产公证的手段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财产纠纷,使新组家庭减少这种心理负担。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为老年人再婚赢得儿女支持。随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是一个令人忌讳的话题,而大多数子女的心理也很微妙,既希望老人晚年幸福,又担心由于父母再婚影响自己对财产继承。婚前财产公证给这类子女吃了“定心丸”的同时,也为老年人再婚扫清了障碍,促进了再婚家庭的安定团结。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借婚姻获取财物的“巧取豪夺”型和“功利型”婚姻,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恶意侵害。
最后,办理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下,一些私企老板、大款在家庭外包养“二奶”甚至“三奶”,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提出离婚后,他们便将银行存款、股票、汽车、房子等大宗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甚至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妻子则往往提供不出财产的确切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账号等有关证据,结果因举证不力而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事先对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女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对于一般情况还是特殊情况,婚前财产公证既能预防纠纷的发生,也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可起到调节夫妻关系和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功效。婚前财产公证是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行为,因此其经济和法律上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是其存在的依据,也是其伦理价值的现实基础。
3 中国推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瓶颈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自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内兴起后,社会舆论一直对其称赞有佳。但奇怪的是,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理智的做法表示赞同,而实践者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还是因中国传统伦理价值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
首先,与“白头偕老”的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相违背。在中国,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视为非常神圣和美好的,人们对婚姻有着“一生一世”、“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美好愿景。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因情感而结合,更代表了承诺和责任,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岂不是太不吉利了?更何况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怎么分家,岂不是太伤感情?
其次,面对着情、义与利的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知、相爱、互信之后产生的一种情感需求,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感情稳定的恋爱关系,经历了风风雨雨后彼此尊重,并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是两个人感情积累的结果,如果现在要为财产分清个你我,多少是伤感情的,毕竟,爱情和信任是无法用婚前公证来保障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更愿意将夫妻感情放在首位,而不会过多的讨论“钱”的问题。
再次,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体独立意识。与西方文化中倡导功利主义和人本主义所不同的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是比较缺失这种主体意识的,这在中国传统的夫妻关系中表现的尤为突出。自古以来,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她们依附于男人,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也毫无经济地位。长期遵循着这种家庭经济的权利和义务都掌握在丈夫手中的模式,使婚前财产的划分不但没有必要,更是没有可能的。尽管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在这种传统模式的束缚下,不但妇女缺乏独立人格,这种主体意识的缺失还有着一定的广泛性。“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妇妇,而家道正”。就是说家里的每一个人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家才能安定兴旺。然而,这同时抹杀了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体价值,个体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存在和延续的需要,人们放弃了自我,放弃了合理的个人财产,将自己完全依附于家庭。这种个人“私”的缺乏和家庭整体意识的过度强调正是财产划分无法启动的根本原因。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爱情无疑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但婚姻让这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失望。财产公证无疑是在提醒人们,婚姻不再是两个人因单纯的爱情而结合,还有两个人的财产,爱情是不保险的,还有着很多现实的问题掺杂其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将两个人的财产分得清清楚楚,这种现实不是人们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婚姻。
4 适用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种情况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优越性决定了“夫妻也应明算账”,但这西方的“舶来品”毕竟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国人要想从思想上真正的接受它,把它当成婚姻很自然的组成部分,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磨合,现阶段没有必要把它作为婚姻的“必需品”。然而,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在坚持维护情感作为第一位的同时,也不应当过于感情用事,而轻易放弃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权力。尤其是以下几种“特殊婚姻”,笔者认为,还是十分适用婚前财产公证的:
首先是再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公证的夫妻中,再婚夫妻的比例最大,因为一方或双方都有过婚姻经历,现在又要重组家庭,情况相对复杂。尤其是老年人再婚时,一般双方子女都会提出这一要求。而且如果双方或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再婚情况下的夫妻进行财产划分,最能被人理解与接收,而且在当事双方看来也是必要的。
其次是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目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男女多为婚前经济实力上差异较为悬殊或双方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如果两人是经济情况差不多的工薪阶层,大可不必。
再次是投资婚姻:这种婚姻的构成本身带有很强的目的性,比如有残疾但条件优越的城里男孩娶了一个农村女孩做妻子,再比如夫妻双方年龄相差悬殊,诸如此类的婚姻的稳定性必然相对差一些。当然,我们不能随意怀疑这种婚姻的感情因素,但若有一方另有目的,公证财产无疑会扼杀其不纯的念头。
最后是怀疑婚姻者:对婚姻持怀疑态度的人多半是女性,她们会消极地想:婚姻就像一场赌博,押对了你就赢了,押错了你就完了,而且谁又能保证自己的婚姻永远牢固呢?如果两个人的婚姻美满,当然就没有必要公证财产;但若真有劳燕分飞的那一天,事先进行的财产公证起码能保证自己得到应得的东西,尤其对于物质条件优于男方的女性来说,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更是“未雨绸缪”的明智之举。不管怎样,能把物质损失降到最小程度还是有益无害的。
5 结 论
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未雨绸缪,固然理智,但人一旦理智,难免自私,必然伤感情。笔者认为,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只是执行一个小小的法律程序,做与不做自己决定,只要感情真,做了也不会成为斩断恩爱的无情剑,真正的有情人是不会因此在婚姻殿堂门口分道扬镳的,若真如此,这样的爱情与婚姻即使没有“公证”的冲击也会不堪一击。婚前财产公证,晴天备伞又何妨?
参考文献:
[1]张绪山.从“婚前财产公证”说到中国古代吏治[J].社会科学论坛,2005(6):120-122.
[2]程晓文.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5):8-10.
[3]陈菊雷,龙俊,张宪雯.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11):86.
[4]李颖晖.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J].北京记事,2001(8):1-10.
[5]严彬.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及其所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6(9):85-86.
[6]胡中元.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辩护[J].中国公证,2009(1):27-30.
[7]梁绮桃.以黑格尔家庭观分析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现象[J].中国商界,2010(8):324-325.
[作者简介]赵帆晴(1987—),女,北京人,北京林业大学科学技术与哲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