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分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原因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z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院反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立案数有所上升,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作了有罪判决,撤案率、不诉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10年2月,我院反渎局被高检院评为“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但是,在对近年来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查找原因时发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量刑偏轻现象较突出,有些案件甚至判决畸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职务犯罪轻刑化趋势。下面笔者以我院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判决为例对轻刑化趋势的原因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2005年至2009年1-8月我院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基本情况
  我院共立渎职侵权案件14件14人,撤案4件4人,起诉6件6人,作出有罪判决6件6人。其中,2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4人缓刑,还有3人正在公诉阶段,1人被上网追逃。可见,我院2005年至2009年1-8月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均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倾向较明显。而有的案件量刑甚至已经达到了畸轻的程度,如2005年我院查处的李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2005年6月钟鼓山煤矿安监员李某发现该矿长期存在支扶不到位而进行井下作业的情况,未监督该矿进行整改。2005年7月,该矿由于支扶不到位发生顶板事故,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的严重后果。我院对王某、姚某二人依法立案侦查,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法院仅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等情节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立法不完善。渎职犯罪大多为情节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判予刑罚,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判处更重的刑罚。但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刑法没有予以明确。而贪污贿赂犯罪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数额达到5000元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贪污贿赂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后者的操作性更强,对执法者的约束也更加刚性。
  2、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偏低。在所有的渎职罪中,刑法规定刑期最高的是有期徒刑10年,即使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或者导致数十人的伤亡,单纯是渎职罪最高也只能判到10年有期徒刑。同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规定的量刑幅度就很高,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司法解释不到位。为了明确渎职侵权案件关于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的区分,“两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重特大标准,但是该立案标准和法院系统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有的和普通刑事案件比相对严格,导致法院常常将检察机关认定的重特大案件放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第一档量刑幅度内判刑。
  (二)主观认识原因
  1、未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渎职侵权犯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亵渎,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它比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更广泛,对国家权力的亵渎也更为严重。尤其在损失后果方面,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动辄就造成数百万、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悲惨后果。但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用贪污贿赂犯罪的标准来界定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以行为人个人没有得到好处为由来否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甚至否定渎职侵权犯罪的存在。
  2、处罚轻、干扰多、阻力大。很多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认为贪污贿赂才是犯罪,工作失职不算什么,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就可以了,所以往往以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等理由到检察机关说情,甚至给检察机关施以压力。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应当开除。为了不被开除,行为人甚至其单位领导都会去做各方面的工作,结果移送到法院起诉的人多数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这样行为人就可以继续在行政机关从事工作。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对策和建议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给反渎职侵权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阻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的迅速提高;二是影响人民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三是影响案件承办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恶化了反渎工作的办案环境和执法环境。如果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趋势不及时改变,甚至进一步严重的话,本就不理想的办案环境将会进一步恶化。因此,必须重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判决,避免罪责刑不相统一。
  (一)完善立法。1、提高法定刑。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严重亵渎职责要求的渎职侵权犯罪也越来越难以被容忍。因此,适当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正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使人们改变渎职侵权犯罪是轻罪的观念,树立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权威,提高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视程度。2、明确量刑标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固然多种多样,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是最常见的两种,立法上完全可以将这两者明确化,明确规定造成多少数额的经济损失和多少量的人员伤亡对应的量刑标准,再用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来涵盖其他形式的危害后果。
  (二)提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逮捕措施的适用比例。提高逮捕措施的适用比例不仅仅是为了影响后来的量刑,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尤其是随着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审讯难度的加大,如果不及时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将会对侦查取证工作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造成一些主要证据不能到位,从而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甚至会使案件中途夭折。因此,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坚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这样才能使案件得以顺利办成功。
  (三)增强人们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程度。渎职侵权案件判决轻型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其危害程度不够了解,认为贪污才是腐败,渎职只是工作失职。而渎职罪案件不仅经济损失远远比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大,还可能造成数人、数十人的伤亡,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则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可见,渎职犯罪的危害程度远远大于贪污犯罪。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宣传,是提高渎职犯罪量型幅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
其他文献
2008年元月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自侦案件21件21人,其中提起公诉20件20人,起诉率为95%,判决20件20人,判决率为100%,优异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我院公诉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实施的介入引导制度,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主诉检察官介入自侦案件引导侦查是我市检察机关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建
期刊
近年来,我院以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委会工作机制为目标,以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效能为核心,认真贯彻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积极探索检委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检委会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自2007年以来,检委会共召开会议114次,讨论研究案件221件,讨论通过重要事项18项,出台指导检察业务建设的规范
期刊
摘 要:少数民族区域检察协作涵盖了整个法律监督过程,现实中缺乏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统一。实践中,少数民族区域检察协作存在着机制不统一,内容不平衡,协作方式单一,协作保障不力等问题,建议针对少数民族区域特点,从联席会议制度、侦查监督、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协作机制、查办职务犯罪协作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协作机制、检察宣传与舆情应对协作机制、检察保障机制、应急调节处置机制等方面着手,提
期刊
近期本院共受理审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9人,已判决6件6人。  1、徐州雅蓝家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2006年至2007年5月间,以月息1.5分、4分或年息17%不等,先后向20人借款208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沛县法院2010年4月30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州雅蓝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6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肖某某2002年在担任
期刊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执法监督工作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这个中心,切实加强对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在布置办案任务的同时强调办案纪律,在督察办案进度的同时坚持文明执法,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同时确保清正廉洁,有力地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十多年来,全院干警无一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无一例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近几年来,该院集体获得各项荣誉30多项,先后被九江市委政法
期刊
摘 要:从表面看来,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有预谋的抢劫犯罪,但是,我们通过对全案的综合调查了解,透过案件表面现象,挖掘行为人的思想动机根源,发现本案既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说明一定的社会问题,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与反思。  关键词:抢劫;犯罪;刑事责任  一、案情概要  田某、王某、张某、李某,均属于 16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均为某处在校学生。某日,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某
期刊
摘 要: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清形势,充分发挥参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职能作用,而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本身的职能定位决定其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发挥突出的作用。要发挥好民行检察在参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问题及要注意用好和拓展参与推进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民行检察;职能;三
期刊
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检察技术工作,如何找到服务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检察技术面临的课题。那么怎样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职能作用,协助检察各项业务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呢?  一、转变服务理念,积极融入三项重点工作  第一,从“被动响应”向“主动出击”转变  检察技术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为检察业务
期刊
近年来,受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在财产保全方面尤其突出。主要体现在保全案件的数量、标的额、类型、措施等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当然,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保全效果的增现都不无作用。笔者就此统计了近三年来1-9月路桥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特点,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  一、 近年财产保全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及标的额跟经济形
期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中的一类多发性案件。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逮捕条件的把握与适用,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多样化。与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涉足的类型越来越广,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如绑架勒索、抢劫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