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从哈钦斯委员会及其报告入手,纵向论述了该委员会及其报告的产生过程,并横向分析了报告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通过对哈钦斯委员会的思考,提出独立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业影响的复杂性和独立研究机构在几种社会力量博弈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哈钦斯委员会 新闻业
中图分类号:G219.7文献标识码:A
1 选定哈钦斯委员会的理由
1.1 委员会介绍
哈钦斯委员会即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成立于1944年2月28日。该委员会由美国时代公司创始人亨利·R·卢斯资助,邀请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罗伯特·哈钦斯担任委员会主席,并由其提名委员会成员、督导委员会活动。在成立之初,哈钦斯就向公众宣布了该委员会的声明:委员会计划考察美国新闻界正在取得成功或失败的领域和所处环境;发现表达自由在何处受限或不受限,以及这种限制是来自政府的检查制度、来自读者和广告商的压力、来自业主的不明智,还是来自其管理上的畏首畏尾。
1.2 独立性
哈钦斯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研究机构,其资助虽主要来自《时代》杂志帝国的首脑卢斯,但这笔20万美元的捐款是通过芝加哥大学转交的,卢斯对该委员会并不具有控制权。
另外,哈钦斯早在委员会成立之前就认为,如果委员会成员中没有现职的报人,那么对新闻界的评估会更加客观,因为他在遴选委员的时候,将学术思想的独立性作为重要标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委员会与新闻业的不必要联系。
1.3 代表性
本文旨在从哈钦斯委员会对于美国新闻传播的影响来探究独立的社会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传播的影响。因此,哈钦斯委员会是笔者选定的“独立的社会研究机构”的代表。其代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
首先,如上所述,哈钦斯委员会保有自身的独立性,资金来源单一且不对委员会直接构成影响,成员学术背景多元且均不是现职的新闻业界人士,因此,该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其次,该委员会的代表性还来自于其在美国乃至世界新闻传播史中的重要地位。该委员会于1947年3月26日发表的著名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成为后来《报刊的四种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提出的大众传播的“社会责任论”的渊薮,并被誉为“新闻批评史上的里程碑”。
最后,该委员会的代表性还来自于其极高的研究水平。该委员会的成员(截至1947年)包括拉斯韦尔在内的13位美国国内学者、包括胡适在内的4名外国顾问和4名专业工作人员,他们均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历史学、哲学和神学等各领域的佼佼者。
2 哈钦斯委员会成立的时代背景
上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报纸都处于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经济大萧条使得政府的权威在世界各地各领域不断得到加强。在新闻界,各种媒体被越来越多地作为宣传工具而非新闻载体。在美国,一种敌意的新闻批评仍在冲击着报纸运作的经济结构。时任美国总统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代表政府与新闻业界展开了一场规则内的“国内战争”,这导致了联邦政府起诉多家报刊机构,并借助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将报刊商业运作的许多方面置于政府的管制之下。
在新闻界内部,到委员会成立的1944年为止,美国报界已经度过了十几年的制度性噩梦期。这一伤痛的主要原因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就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新闻自由的部分裁定做出修改,之后又通过一些判决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解释。自此,新闻自由被界定为一项人们为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求生存而或许必要信息的权利,而不是一项发行人可以不考虑人们需求的情况下自由运作的权利。根据这一修改,诸多对于新闻界有影响的法案被国会通过,原先可以不受管制的报业经营财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其中包括工时和薪酬的立法,使得那些个人和家庭财产与报业息息相关的报业业主认为报业的根基受到的威胁。
总之,自由放任经济原則下的安逸世界在经济大萧条的重压下分崩离析。公众对于一个又一个行业的愤慨越来越明显。而宪法《第一修正案》在涉及到报业信息传播与新闻界商业运作的诉讼中发生的倾斜,侵犯了报纸自视一贯拥有的经营自由,从而加剧了新闻业与政府的矛盾。同时,报业也感到了对其所有权的种种威胁来势汹汹。这一切,启发了一些人对新闻界社会角色的严肃思考。
3 哈钦斯委员会报告产生与主要观点
1947年3月26日,哈钦斯发表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哈钦斯委员会的诸位成员,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晤了17次,对58位证人进行了访谈。当成员和工作人员准备了176份文件以供评估之用时,工作人员还与另外的225人进行了交谈。到《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于1947年发布时,该报告已经被修改过9次。这本薄薄的小册子正是哈钦斯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在那个政府与新闻界矛盾尖锐的时代,哈钦斯委员会的这一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反对政府干涉新闻界的活动,并且特别赞成新闻界自己清理门户。但是,来自新闻界的批评指出,报告中提出的报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缺乏清晰的界定,很容易给政府提供插手新闻自由的借口,实质上是加强了政府对新闻自由的控制,违背了新闻自由的原则。
3.1 新闻界的公共责任问题
在这份报告中,委员会宣布:“新闻界负担起新的公共责任的时刻已经来临”。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新闻界有一种积极的自由——“为维系和发展自由社会做出贡献”,因此,新闻界应当把自己重新定义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并提出了以下具体原则和要求:(1)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的报道;(2)一个交流评论与批评的论坛;(3)一种反映社会组成群体的意见和态度的手段;(4)一条将新闻界所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情感流送达每个社会成员的途径。
3.2 政府涉入问题
政府对新闻界的涉入程度问题是委员会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如上文所述,报告中强调了新闻界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提出“政府通过反托拉斯法来保持大型单位之间的竞争”、“如果私人大众传播机构不能够或不愿意给政府提供向公众告知政府政策及其背后用意的媒介时,政府也许可以使用自己的媒介”,甚至“新闻机构如果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到政府控制。也就是说,当媒介未能充分履行“公共责任”时或未能“控制自己”时,政府应该介入媒介。
然而这就带来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判定媒介未能充分履行公共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媒介没有“控制自己”。如上文所述,批评者普遍认为这一漏洞给了政府介入媒介事务以合理的借口。
3.3 对美国新闻自由现状的评价
委员会认为美国的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也就是说,如果大众传播机构必须进行自我控制,如果不成功的话,就必须受到政府的控制。而如果它们受控于政府,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反对集权主义的主要卫士。
3.4 媒介自律
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与外力介入相比,解决新闻界存在问题的更好方法是靠新闻界自身。为此,在报告中,委员会针对电影业、广播业、报业和图书杂志提出了自律要求,并专门提倡职业化:新闻界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成为信息的共同载体,向广泛的信息和讨论开放自己的版面;为了对抗不断减弱的而竞争和不断增强的所有权集中,新闻界可以积极开发观点发布的新渠道;为了直至新闻报道倾向于社论立场或成为彻头彻尾的谎言,新闻界可以致力于在公众中发展“生气勃勃的相互批评”;为了提高所发布信息的品质,新闻俄界可以发展专业主义,提升报纸编辑部的能力。
3.5 公众的作用
在整份报告中,委员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媒介发展的最大希望是寄托在公众的作用上面的。报告说,如果受众被调动起来,他们的力量将是巨大的。委员会的目标就是教育并激励这些沉默的受众采取行动。
委员会在报告中为公众发挥自己的作用提出了若干建议:首先,非盈利机构帮助提供美国人民所需要的特定类别、数量和质量的新闻服务;其次,在传播领域创建从事高级研究、调查和出版工作的学术专业中心,并使现有大的新闻学院利用其所在的大学的全部资源使其学生受到最广播、内容最丰富的训练;最后,建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每年评估和报告新闻界的表现。
4 新闻界的反馈
4.1 批评浪潮
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公布的最早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媒体都是直接对该报告进行事实的陈述,未多做评论。然后,随后到来的却是整个新闻界的批评浪潮。
对于哈钦斯委员会报告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新闻界(Press)的定义使用不当。(2)委员会成员中没有报人,因此无法理解报业内部的复杂性。(3)委员会的研究不够系统,只是提出了个人的主观观点,是观点简单累积。(4)一些事实错误,如将甘尼特报团局限在纽约州范围内。(5)该报告没能同之前的新闻批评著作那样对具体的报纸进行批评。(6)一些批评家声称在报告中发现了政治上的左翼倾向。(7)报告的写作风格被认为太学术化、太晦涩、太学究气、太枯燥。(8)如上所述,报告未能界定何时政府对媒介的干涉是合理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948年对新闻界《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所作反应的一项研究表明,新闻界对报告的批评主要是:文献资料模糊、委员会缺乏精细研究和成员没有报人的,这些关注点并非报告本身,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新闻界对报告一定程度的认同。
4.2 掩盖不住的赞誉之声
在批评的声浪之中,赞誉之声始终没有消失。哈佛大学尼曼基金会出版的会刊《尼曼报告》(Nieman Reports)认为,哈钦斯委员会的结论标志着“美国新闻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就连对哈钦斯委员会报告批评得最激烈的杂志《主编与发行业》也说:“新闻自由委员会提议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每年评价新闻界的表现并发布相关报告,这样的机构有助于收集能提供一幅关于新闻界的公正全面和不偏不倚画面的事实”。
5 启示
从对哈钦斯委员会及其报告的探究,不难看出类似的非赢利的独立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传播的影响是多路径的,并且这类非盈利的独立研究机构在政府—媒介、大众—媒介这两对矛盾中也受到多元的影响。
首先,正像哈钦斯报告中所述,媒介的表现会刺激大众对媒介行为做出反应,而大众的压力常常构成独立研究机构进行研究的主要动力。 (下转第222页)(上接第214页)
其次,政府作为政府——媒介矛盾中的一方,它对于媒介的控制主要依赖于其手段的合法性,也就是通过对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影响来制约媒体。而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常常会成为政府干涉媒介措施合理性的托辞。
再次,从新闻传播的其他几种社会影响力量上看,政府、企业、大众各方均会受到独立研究够的影响或者影响独立研究机构,因此,独立研究机构是社会控制力量中不可忽视的。
最后,独立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传播的影响通常不是间接的,而是通过促进或制约其它几种社会力量而对新闻传播加以影响。比如哈钦斯委员会正是通过对媒介“社会责任”的提倡来强调媒介的自律、大众的监督和必要的政府干涉的。
参考文献
[1][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关键词哈钦斯委员会 新闻业
中图分类号:G219.7文献标识码:A
1 选定哈钦斯委员会的理由
1.1 委员会介绍
哈钦斯委员会即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成立于1944年2月28日。该委员会由美国时代公司创始人亨利·R·卢斯资助,邀请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罗伯特·哈钦斯担任委员会主席,并由其提名委员会成员、督导委员会活动。在成立之初,哈钦斯就向公众宣布了该委员会的声明:委员会计划考察美国新闻界正在取得成功或失败的领域和所处环境;发现表达自由在何处受限或不受限,以及这种限制是来自政府的检查制度、来自读者和广告商的压力、来自业主的不明智,还是来自其管理上的畏首畏尾。
1.2 独立性
哈钦斯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研究机构,其资助虽主要来自《时代》杂志帝国的首脑卢斯,但这笔20万美元的捐款是通过芝加哥大学转交的,卢斯对该委员会并不具有控制权。
另外,哈钦斯早在委员会成立之前就认为,如果委员会成员中没有现职的报人,那么对新闻界的评估会更加客观,因为他在遴选委员的时候,将学术思想的独立性作为重要标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委员会与新闻业的不必要联系。
1.3 代表性
本文旨在从哈钦斯委员会对于美国新闻传播的影响来探究独立的社会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传播的影响。因此,哈钦斯委员会是笔者选定的“独立的社会研究机构”的代表。其代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
首先,如上所述,哈钦斯委员会保有自身的独立性,资金来源单一且不对委员会直接构成影响,成员学术背景多元且均不是现职的新闻业界人士,因此,该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其次,该委员会的代表性还来自于其在美国乃至世界新闻传播史中的重要地位。该委员会于1947年3月26日发表的著名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成为后来《报刊的四种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提出的大众传播的“社会责任论”的渊薮,并被誉为“新闻批评史上的里程碑”。
最后,该委员会的代表性还来自于其极高的研究水平。该委员会的成员(截至1947年)包括拉斯韦尔在内的13位美国国内学者、包括胡适在内的4名外国顾问和4名专业工作人员,他们均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历史学、哲学和神学等各领域的佼佼者。
2 哈钦斯委员会成立的时代背景
上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报纸都处于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经济大萧条使得政府的权威在世界各地各领域不断得到加强。在新闻界,各种媒体被越来越多地作为宣传工具而非新闻载体。在美国,一种敌意的新闻批评仍在冲击着报纸运作的经济结构。时任美国总统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代表政府与新闻业界展开了一场规则内的“国内战争”,这导致了联邦政府起诉多家报刊机构,并借助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将报刊商业运作的许多方面置于政府的管制之下。
在新闻界内部,到委员会成立的1944年为止,美国报界已经度过了十几年的制度性噩梦期。这一伤痛的主要原因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就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新闻自由的部分裁定做出修改,之后又通过一些判决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解释。自此,新闻自由被界定为一项人们为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求生存而或许必要信息的权利,而不是一项发行人可以不考虑人们需求的情况下自由运作的权利。根据这一修改,诸多对于新闻界有影响的法案被国会通过,原先可以不受管制的报业经营财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其中包括工时和薪酬的立法,使得那些个人和家庭财产与报业息息相关的报业业主认为报业的根基受到的威胁。
总之,自由放任经济原則下的安逸世界在经济大萧条的重压下分崩离析。公众对于一个又一个行业的愤慨越来越明显。而宪法《第一修正案》在涉及到报业信息传播与新闻界商业运作的诉讼中发生的倾斜,侵犯了报纸自视一贯拥有的经营自由,从而加剧了新闻业与政府的矛盾。同时,报业也感到了对其所有权的种种威胁来势汹汹。这一切,启发了一些人对新闻界社会角色的严肃思考。
3 哈钦斯委员会报告产生与主要观点
1947年3月26日,哈钦斯发表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哈钦斯委员会的诸位成员,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晤了17次,对58位证人进行了访谈。当成员和工作人员准备了176份文件以供评估之用时,工作人员还与另外的225人进行了交谈。到《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于1947年发布时,该报告已经被修改过9次。这本薄薄的小册子正是哈钦斯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在那个政府与新闻界矛盾尖锐的时代,哈钦斯委员会的这一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反对政府干涉新闻界的活动,并且特别赞成新闻界自己清理门户。但是,来自新闻界的批评指出,报告中提出的报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缺乏清晰的界定,很容易给政府提供插手新闻自由的借口,实质上是加强了政府对新闻自由的控制,违背了新闻自由的原则。
3.1 新闻界的公共责任问题
在这份报告中,委员会宣布:“新闻界负担起新的公共责任的时刻已经来临”。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新闻界有一种积极的自由——“为维系和发展自由社会做出贡献”,因此,新闻界应当把自己重新定义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并提出了以下具体原则和要求:(1)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的报道;(2)一个交流评论与批评的论坛;(3)一种反映社会组成群体的意见和态度的手段;(4)一条将新闻界所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情感流送达每个社会成员的途径。
3.2 政府涉入问题
政府对新闻界的涉入程度问题是委员会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如上文所述,报告中强调了新闻界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提出“政府通过反托拉斯法来保持大型单位之间的竞争”、“如果私人大众传播机构不能够或不愿意给政府提供向公众告知政府政策及其背后用意的媒介时,政府也许可以使用自己的媒介”,甚至“新闻机构如果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到政府控制。也就是说,当媒介未能充分履行“公共责任”时或未能“控制自己”时,政府应该介入媒介。
然而这就带来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判定媒介未能充分履行公共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媒介没有“控制自己”。如上文所述,批评者普遍认为这一漏洞给了政府介入媒介事务以合理的借口。
3.3 对美国新闻自由现状的评价
委员会认为美国的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也就是说,如果大众传播机构必须进行自我控制,如果不成功的话,就必须受到政府的控制。而如果它们受控于政府,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反对集权主义的主要卫士。
3.4 媒介自律
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与外力介入相比,解决新闻界存在问题的更好方法是靠新闻界自身。为此,在报告中,委员会针对电影业、广播业、报业和图书杂志提出了自律要求,并专门提倡职业化:新闻界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成为信息的共同载体,向广泛的信息和讨论开放自己的版面;为了对抗不断减弱的而竞争和不断增强的所有权集中,新闻界可以积极开发观点发布的新渠道;为了直至新闻报道倾向于社论立场或成为彻头彻尾的谎言,新闻界可以致力于在公众中发展“生气勃勃的相互批评”;为了提高所发布信息的品质,新闻俄界可以发展专业主义,提升报纸编辑部的能力。
3.5 公众的作用
在整份报告中,委员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媒介发展的最大希望是寄托在公众的作用上面的。报告说,如果受众被调动起来,他们的力量将是巨大的。委员会的目标就是教育并激励这些沉默的受众采取行动。
委员会在报告中为公众发挥自己的作用提出了若干建议:首先,非盈利机构帮助提供美国人民所需要的特定类别、数量和质量的新闻服务;其次,在传播领域创建从事高级研究、调查和出版工作的学术专业中心,并使现有大的新闻学院利用其所在的大学的全部资源使其学生受到最广播、内容最丰富的训练;最后,建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每年评估和报告新闻界的表现。
4 新闻界的反馈
4.1 批评浪潮
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公布的最早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媒体都是直接对该报告进行事实的陈述,未多做评论。然后,随后到来的却是整个新闻界的批评浪潮。
对于哈钦斯委员会报告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新闻界(Press)的定义使用不当。(2)委员会成员中没有报人,因此无法理解报业内部的复杂性。(3)委员会的研究不够系统,只是提出了个人的主观观点,是观点简单累积。(4)一些事实错误,如将甘尼特报团局限在纽约州范围内。(5)该报告没能同之前的新闻批评著作那样对具体的报纸进行批评。(6)一些批评家声称在报告中发现了政治上的左翼倾向。(7)报告的写作风格被认为太学术化、太晦涩、太学究气、太枯燥。(8)如上所述,报告未能界定何时政府对媒介的干涉是合理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948年对新闻界《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所作反应的一项研究表明,新闻界对报告的批评主要是:文献资料模糊、委员会缺乏精细研究和成员没有报人的,这些关注点并非报告本身,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新闻界对报告一定程度的认同。
4.2 掩盖不住的赞誉之声
在批评的声浪之中,赞誉之声始终没有消失。哈佛大学尼曼基金会出版的会刊《尼曼报告》(Nieman Reports)认为,哈钦斯委员会的结论标志着“美国新闻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就连对哈钦斯委员会报告批评得最激烈的杂志《主编与发行业》也说:“新闻自由委员会提议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每年评价新闻界的表现并发布相关报告,这样的机构有助于收集能提供一幅关于新闻界的公正全面和不偏不倚画面的事实”。
5 启示
从对哈钦斯委员会及其报告的探究,不难看出类似的非赢利的独立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传播的影响是多路径的,并且这类非盈利的独立研究机构在政府—媒介、大众—媒介这两对矛盾中也受到多元的影响。
首先,正像哈钦斯报告中所述,媒介的表现会刺激大众对媒介行为做出反应,而大众的压力常常构成独立研究机构进行研究的主要动力。 (下转第222页)(上接第214页)
其次,政府作为政府——媒介矛盾中的一方,它对于媒介的控制主要依赖于其手段的合法性,也就是通过对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影响来制约媒体。而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常常会成为政府干涉媒介措施合理性的托辞。
再次,从新闻传播的其他几种社会影响力量上看,政府、企业、大众各方均会受到独立研究够的影响或者影响独立研究机构,因此,独立研究机构是社会控制力量中不可忽视的。
最后,独立研究机构对于新闻传播的影响通常不是间接的,而是通过促进或制约其它几种社会力量而对新闻传播加以影响。比如哈钦斯委员会正是通过对媒介“社会责任”的提倡来强调媒介的自律、大众的监督和必要的政府干涉的。
参考文献
[1][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