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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新兴科技革命的崛起,全球经济向着一体化的趋势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和丰富多彩的消费模式使得网上消费快速成长。网络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各项工作的开展难度大大增加。电子商务活动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保护其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权益是应该的也是应当的。本文就消费者网上交易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改善及建议。除了要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捆绑式合同,还要加强商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通过国家政府机构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使消费者在互联网交易活动中的公平交易权不受侵害。
关键词:网上消费 隐蔽 侵权
1、电子商务与消费者
电子商务活动的无地域限制性,使消费市场进一步扩大,网络消费者能够获取的资料越来越多。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被不断增大,消费者购物便利性也得到增强。然而,消费者维护公平交易权的成本的增加,以及消费行为关系的复杂化,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互联网的种种弊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当中,消费纠纷的概率也随之大大增加。如今,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如果我们忽视此种有害消费者的现象,将给电子商务的交易留下隐患,从而不利于这种以网络为主体的新兴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健康长远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虽然能够给予消费者不少的便利,但是却无法足够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网络用户者的消费不能得到可靠的公平安全保证,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于绝大多数线下消费者来讲,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换取对他们来说同等价值的产品或者服务就是公正公平交易权,这也是消费者利益得到重视和保护的重要标志。而判断交易双方都得到公平的方法包括:一、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或者精神需求;二、消费者人主动消费,没有被商家强制交易甚至歧视交易。可以说,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既统一又矛盾,双方共同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发生。一方要挣人民币,另一方低价消费,从而导致消费者和商家商议交易价格。网络消费者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甚至是地位比较被动一方。因此,寻求一个合适的中间点显得尤为重要,当这个合适的中间点同时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时,网上交易活动也就完成了。此平衡点支撑着交易双方的买卖交易处于平等平台,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能进行公平交易的客观条件。
此外,互联网用户也具有这种权利,即在网络平台上公平交易。一般来说,网络消费者的权利更易遭受侵害,更加需要得到重视和保护,但从网络消费的特征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客户与传统客户在这项权利的保护上并没有没有质的区别。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商家以非法赚钱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实施的利用虚假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互联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真实身份是不了解的,因为商家能够遮掩其真实身份信息。而且,在实际的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商家对消费者无须透露其实际上的营销目的,消费者只能主观判断商家的意图,而界定商家以赚钱为目的还是以欺诈为目的这种行为是很难以判断的。另外,消费者只能凭借商家提供的商品电子介绍等鉴别所购商品,因而当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与商家所介绍的商品不尽相同时,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公平交易权。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个交易显然是不可取的。
2.2、格式合同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进行网购时,网络经营者会使用"捆绑"条款的格式合同以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在此格式合同中,有不少条款是侵占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消费者只能选择点击“接受”或“拒绝”。例如:有着这么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商品运输延迟或者服务延迟,互联网相应商家能选择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数量非常多,字号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认真阅读。在交易过程之后,一旦消费者因为商品、服务、物流或其他原因与商家发生一定的纠纷时,往往消费者得不到很好地解决。
2.3、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
迟延履行以及瑕疵履行是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的两个主要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商家确实有能力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拒不履行交易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中,商家虽然履行部分职责和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消费者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不符合约定或质量、大小等与产品介绍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不一致,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此外,无法保证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时有发生,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应当承担三包义务,但是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由于商家的真实身份认定很困难,再加上消费者离商家很远,消费者很难真正获得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现象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购物环节中的公平交易权。
3、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正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显得不够重视,保护措施缺失严重。为维护和保障网络购物中网购用户的公平交易权,从以下几个层面可以进行改正和改善: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网络欺诈安全体系。
网络消费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网络交易中的商家假冒现象、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行为,明确给定了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商家的审查义务。一旦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交易纠纷后,能给消费者提供商家的真实可信的信息。此外,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之前,消费者的付款不得立即到帐,而是进行预付款处理,同时确保预付款所有权不能随意发生转移以确保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可靠。同时,对商家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跟踪,尽量防止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现。
其次,要合理整治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
网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的一个客观而又重要的原因是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然而不能因为格式合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否定其便捷性和高效率,从而取消格式合同,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就得针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网络商家可以有权利预先拟定格式合同,但是必须在店铺中明示格式条款,同时规定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举个例子,对普通消费者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某些专业性强的专业术语;对一些可能损害到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影响到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被以特殊着重符号加以提示和警戒。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也应该被给予也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接受该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必须强化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进入,以保障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网络商家信息的安全,并重点定义了网络服务商和网上商家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了保障消费者公正公平交易,网络服务商对交易平台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的安全措施;如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及时发现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并有义务消除隐患以防范黑客入侵,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明确商家的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减少对消费者的侵害。
要使网络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并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安全体系。通过实施此种方式,我国网络消费者的公正公平交易权才能被重视和有效保护。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监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又监督商家,使得商家的行业对自身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引导消费者学习如何保障自我的公平交易权和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朱嘉楠,男,汉族,浙江人,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经管学部09级电子商务专业学生。
关键词:网上消费 隐蔽 侵权
1、电子商务与消费者
电子商务活动的无地域限制性,使消费市场进一步扩大,网络消费者能够获取的资料越来越多。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被不断增大,消费者购物便利性也得到增强。然而,消费者维护公平交易权的成本的增加,以及消费行为关系的复杂化,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互联网的种种弊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当中,消费纠纷的概率也随之大大增加。如今,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如果我们忽视此种有害消费者的现象,将给电子商务的交易留下隐患,从而不利于这种以网络为主体的新兴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健康长远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虽然能够给予消费者不少的便利,但是却无法足够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网络用户者的消费不能得到可靠的公平安全保证,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于绝大多数线下消费者来讲,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换取对他们来说同等价值的产品或者服务就是公正公平交易权,这也是消费者利益得到重视和保护的重要标志。而判断交易双方都得到公平的方法包括:一、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或者精神需求;二、消费者人主动消费,没有被商家强制交易甚至歧视交易。可以说,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既统一又矛盾,双方共同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发生。一方要挣人民币,另一方低价消费,从而导致消费者和商家商议交易价格。网络消费者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甚至是地位比较被动一方。因此,寻求一个合适的中间点显得尤为重要,当这个合适的中间点同时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时,网上交易活动也就完成了。此平衡点支撑着交易双方的买卖交易处于平等平台,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能进行公平交易的客观条件。
此外,互联网用户也具有这种权利,即在网络平台上公平交易。一般来说,网络消费者的权利更易遭受侵害,更加需要得到重视和保护,但从网络消费的特征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客户与传统客户在这项权利的保护上并没有没有质的区别。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商家以非法赚钱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实施的利用虚假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互联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真实身份是不了解的,因为商家能够遮掩其真实身份信息。而且,在实际的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商家对消费者无须透露其实际上的营销目的,消费者只能主观判断商家的意图,而界定商家以赚钱为目的还是以欺诈为目的这种行为是很难以判断的。另外,消费者只能凭借商家提供的商品电子介绍等鉴别所购商品,因而当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与商家所介绍的商品不尽相同时,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公平交易权。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个交易显然是不可取的。
2.2、格式合同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进行网购时,网络经营者会使用"捆绑"条款的格式合同以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在此格式合同中,有不少条款是侵占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消费者只能选择点击“接受”或“拒绝”。例如:有着这么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商品运输延迟或者服务延迟,互联网相应商家能选择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数量非常多,字号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认真阅读。在交易过程之后,一旦消费者因为商品、服务、物流或其他原因与商家发生一定的纠纷时,往往消费者得不到很好地解决。
2.3、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
迟延履行以及瑕疵履行是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的两个主要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商家确实有能力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拒不履行交易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中,商家虽然履行部分职责和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消费者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不符合约定或质量、大小等与产品介绍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不一致,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此外,无法保证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时有发生,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应当承担三包义务,但是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由于商家的真实身份认定很困难,再加上消费者离商家很远,消费者很难真正获得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现象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购物环节中的公平交易权。
3、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正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显得不够重视,保护措施缺失严重。为维护和保障网络购物中网购用户的公平交易权,从以下几个层面可以进行改正和改善: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网络欺诈安全体系。
网络消费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网络交易中的商家假冒现象、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行为,明确给定了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商家的审查义务。一旦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交易纠纷后,能给消费者提供商家的真实可信的信息。此外,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之前,消费者的付款不得立即到帐,而是进行预付款处理,同时确保预付款所有权不能随意发生转移以确保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可靠。同时,对商家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跟踪,尽量防止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现。
其次,要合理整治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
网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的一个客观而又重要的原因是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然而不能因为格式合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否定其便捷性和高效率,从而取消格式合同,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就得针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网络商家可以有权利预先拟定格式合同,但是必须在店铺中明示格式条款,同时规定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举个例子,对普通消费者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某些专业性强的专业术语;对一些可能损害到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影响到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被以特殊着重符号加以提示和警戒。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也应该被给予也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接受该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必须强化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进入,以保障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网络商家信息的安全,并重点定义了网络服务商和网上商家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了保障消费者公正公平交易,网络服务商对交易平台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的安全措施;如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及时发现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并有义务消除隐患以防范黑客入侵,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明确商家的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减少对消费者的侵害。
要使网络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并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安全体系。通过实施此种方式,我国网络消费者的公正公平交易权才能被重视和有效保护。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监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又监督商家,使得商家的行业对自身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引导消费者学习如何保障自我的公平交易权和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朱嘉楠,男,汉族,浙江人,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经管学部09级电子商务专业学生。